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水利厅
标准条件》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9〕5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利 (水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水利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水利厅人事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水利厅
2019年12月24日
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才
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广东省从事水利水电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水利水电工程领域设置水利技术管理、水电技术管理、水工建筑、水工建筑物观测、水工施工、水利工程给排水、水利机电技术、水力机械、水利电气技术、水利水电遥测通讯、水利水电信息及自动化、水工结构、水文与水资源、水利规划、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测量、水利水电工程爆破、水利水电岩土工程等20个专业(下称“本专业”)。
以上专业设置可根据科技发展和工程技术工作实际变化和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评价条件
本专业职称分为三个层次五个等级,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工程师)、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水利水电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以上水利水电科学试验(测试)工作;参与完成1项以上水利水电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概预算、施工建设监理及质量监督工作。
2.在各类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含管理)工作1年以上,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和能力。
3.参与完成1项以上水利水电工程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成果的推广、评价;或标准化、科技信息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奖励评奖的组织管理;或工程(项目)验收、鉴定、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等。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成果,获县(处)级以上单位或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科技或工程类奖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县(处)级以上单位或市级以上行业学(协)会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3.获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均排名前3)。
4.参与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成果被本单位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采用。(须提供证明材料)
二、助理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2项以上水利水电科学试验(测试)工作;参与完成2项以上水利水电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概预算、施工建设监理及质量监督工作。
2.参与完成2项以上水利水电工程生产运行(检查观测、养护维修等)、工艺规程及技术管理办法或方案的编写。
3.在各类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含管理)工作1年以上,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和能力。
4.参与完成2项以上水利水电工程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成果的推广、评价;或标准化、科技信息管理;或专业技术审查、咨询;或专业技术类奖励评奖的组织管理;或工程(项目)验收鉴定、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等。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成果水电工程师助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获县(处)级以上单位、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科技或工程类奖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县(处)级以上单位或市级以上行业学(协)会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3.获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均排名前3)。
4.参与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成果被本单位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采用。(须提供证明材料)
三、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取得助理
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本专业省(部)、市(厅)级科研攻关项目中型工程试验研究2项;担任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本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中型工程1项以上,或小(1)型工程3项以上,或河流综合规划1项和河流专项规划2项。解决了相关技术问题。
2.担任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技术负责人,完成中型工程2项以上,或小(1)型工程4项以上。解决了相关技术问题。
3.在各类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本专业技术(含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和能力。(博士不受此条件限制)
4.主持完成2项以上水利水电工程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成果的推广、评价;或标准化、科技信息管理;或专业技术审查、咨询;或专业技术类奖励评奖的组织管理;或工程(项目)验收鉴定、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等。(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推广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被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3.在开发、转化国内外先进技术中作出重要技术贡献,或解决复杂技术难题的主要完成人。(应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4.负责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有创新,其成果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和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有主持审查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5.参与本行业1项技术标准的制(修)定工作,且该标准已发布实施。(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6.获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均排名前3)。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专著1部(主要编著者)。
2.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四、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4.不具备上述学历、年限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1)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3)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4)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本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含专项)1项,或重大项目、大型工程试验研究3项;担任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本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1项,或中型工程2项,或小(1)型工程5项,或负责重要河流综合规划2项和河流专项规划4项。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
2.担任工程项目技术咨询(审查)、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2项,或中型工程4项,或小(1)型工程8项。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
3.担任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运行管理本专业技术(含管理)负责人3年以上;或担任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运行管理本专业技术(含管理)负责人4年以上。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和能力。
4.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开发、应用、推广,或取得本领域重要发明专利。成果和专利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推广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被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采纳应用的科技成果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采纳评价的证明材料)
5.在开发、转化国内外先进技术中作出重要技术贡献,或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应有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6.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有创新,其成果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和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有主持审查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7.参与制定本行业1项国际或国家或省(部)级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并作出重要贡献,且该标准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执行,得到实施应用。(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8.获本专业发明专利1项以上(均排名前3)。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专著1部(独著)。
3.公开出版专著1部(主要编著者),以及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3.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4.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以及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须经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
五、正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两项:
1.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工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研究项目1项,或大型项目2项。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
2.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或新产品开发工作,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效益。(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3.获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担任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运行管理本专业技术(含管理)负责人5年以上;或担任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运行管理本专业技术(含管理)负责人8年以上。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和能力。
4.具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专门人才的能力,曾指导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效果显著。(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名前3)。
4.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为准、下同);或省(部)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研究成果,经国内著名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6.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水电工程师助理,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显著效益。(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7.在承担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较大价值并有显著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第一发明人)。
8.作为主要完成人(均排名前3),负责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或2项以上行业标准,或3项以上省级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专著1部(独著)。
2.公开出版专著1部(主要编著者),以及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3.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4.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以及获得有较大价值发明专利1项(第一发明人)。
第四章 附则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相关高技能人才申报本专业工程技术职称标准条件另行制定。
二、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手段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三、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广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四、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水电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4号)同时废止。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本专业:指水利水电工程所包括的专业。如无特别说明,本标准条件所列业绩、学术、奖项等成果均为与本专业相关的成果。
2.水利(水电)技术管理:包括建设管理、造价管理、运行管理、工程咨询、质监、监理、招投标等。
3.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5年以上、2项以上、3篇以上,含5年、2项、3篇。
4.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5.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至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6.市级:指行政区划为地级以上市(不含直辖市)。
7.疑难问题:是指大型工程中出现的无现成办法可解决的技术难题,需通过分析探索、科研试验才能找出解决办法的问题。
8.关键技术问题:是指在本专业领域中最重要的技术,在完成项目任务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问题。
9.小型、中型、大型:指工程规模本级及以上。
10.主持: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11.主要负责人:在项目和课题等专业团队中起到主导作用,在项目和课题报告、奖励证书等能够证明业绩成果并记载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材料中,署名排序前2名者。
12.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
13.独立完成:是指承担某项工作,无需别人指导,完全靠自己的能力完成。
14.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均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15.重大科技成果:指对国家或本地区科技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科技成果。
16.科技成果奖:国家级奖包括科学技术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省(部)级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市(厅)级奖包括科技进步奖等。
17.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全优工程奖、优秀勘察奖、鲁班奖、茅以升奖、梁思成奖、詹天佑奖等。
18.本专业技术负责人:是指负责该项目本专业全面技术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编写本专业工作大纲,拟定工作进度计划,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解决本专业的关键和疑难的技术问题,撰写本专业成果报告。
19.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专著。
20.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刊物参照执行。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21.主要编著者:指本专业学术专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专著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占总字数的20%以上。
22.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
23.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的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办建设〔2022〕28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的决策部署,确保大规模水利建设质量,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2—2025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14日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
(2022—2025年)实施方案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水利工程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设施,质量是水利建设永恒的主题和核心,事关战略全局与人民福祉。党中央、国务院将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保障国家水安全和稳定经济大盘的重要举措,开工建设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必须确保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加快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有效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的决策部署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 (2022—2025年)实施方,推动新阶段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水利部确定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2022—2025年)。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入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监管,大力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强有力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二)行动目标
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行动,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加强质量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强化数字赋能、营造质量文化氛围、开展专项整治,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能力显著增强,水利工程质量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
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体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负主体责任,监理、检测、供货等其他单位依法负相应责任。落实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责任,明确项目法人代表、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健全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参建各方落实质量管理关键环节的质量责任人。严格质量终身责任制,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关键环节责任人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全生命周期管理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积极开展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强化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可靠、设计文件符合设计深度要求。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符合设计要求,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施工。加强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管理,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验收。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确保工程资料真实全面。探索建立建设质量评估体系,科学反映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总体质量状况。
(三)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政府监管效能
加快质量法治建设,健全完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保障质量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加强政府监督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逐项工程明确质量监督责任人,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提高质量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突出对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管。严格质量责任追究,对违反法律法规、降低水利建设质量标准的,要采用法律、行政、经济、信用等多种手段严肃追究质量责任。
(四)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数字赋能
推动数字技术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深度融合,提升工程智慧建设、智慧监管能力。加快BIM技术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应用,新开工大型水利工程要积极推进建立设计、施工、运管全程数字模型,打造数字孪生工程。加快工程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水利建设全过程关键质量信息的智能采集、统一集成、实时分析与智能监控,以信息化技术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用信息化手段增强监管效能。
(五)营造质量为先文化氛围
加强质量文化建设,强化教育培训,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的质量素养。倡导优质优价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鼓励将工程质量奖优惩劣内容列入合同条款,激发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质量提升工作的积极性。深入开展质量创先争优活动,完善质量激励政策,培育全行业精品意识和工匠精神,努力形成行业崇尚质量、企业追求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文化氛围。
(六)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普遍性问题专项整治
聚焦当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大力整治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人不落实和履责不到位、不按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施工、不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和验收程序及工程建设资料不及时、不真实等问题。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建立问题台账和整改落实台账,逐项销号,实现闭环管理;要研究建立长效机制,综合施策,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2年11月至12月)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细化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二)组织实施(2023年1月至2025年6月)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和实施细则,扎实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积极推动落实质量责任、加强质量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强化数字赋能、营造质量文化氛围等工作措施,开展普遍性问题专项排查和整治。
(三)巩固提升(2025年7月至10月)
全面总结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成果,进一步建立健全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的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自上而下的工作推进机制,做到责任、措施、工作、管理、监督“五个到位”,确保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的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个落实”。
(二)坚持党建引领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参建各方要充分发挥党建工作举旗定向的政治引领作用,积极总结“党建进工地”试点活动的成功经验,以“党建+质量”为实施载体,积极引导广大建设者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争先创优意识,推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和指导,对工作推进不力、问题整改成果弄虚作假的,严肃追责问责。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质量提升行动进行一次重点抽查,水利部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每年开展一次重点抽查,并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工作成效纳入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体系。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水利电力工程专业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人事处时间:2023年07月12日 18:00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3年全省水利电力工程专业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和评审专业划分
(一)人员范围
全省(除成都市外)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等)从事水利电力工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管理等工作且符合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副高级职称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水利厅直属企事业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从事水利电力工程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管理等工作且符合水利电力工程专业中级职称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申报工程师职称。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在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拟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申报评审职称的人员,由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乐山市负责组织申报评审工作,水利厅不受理“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人员职称的申报评审材料。
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如需委托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向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副高评办”)出具委托函。评议结束后,副高评办将评审结果反馈委托单位,由单位自主使用评审结果。
央属驻川单位,如需委托副高评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人事(职改)部门向省职改办出具委托函,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报送评审材料到副高评办。
(二)专业划分及适用范围
二、评审条件
(一)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热心水利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处分(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2.存在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3.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从次年起2年内不得申报。
4.每出现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延迟1年申报。
(二)学历及任职年限
1.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按照《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水发〔2019〕7号)和《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经信规〔2022〕7号)规定执行。
2.为了进一步加强职称申报管理,要求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水利水电助理工程师评审,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水利电力工程专业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提供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应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3.助理工程师及工程师聘用时间不再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限制性条件,但是会作为专家评委会评审的一项参考指标,请各申报人员如实准备相关资料。
4.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系统推进水利基层人才队伍提升“十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水发〔2022〕23号),为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向基层流动,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取得1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经历主要包括在县(市、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村(社区)组织和各级私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工作的经历,以及基层水利管理站、水文监测站、基层水文测报中心、电站,针对基层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综合帮扶、专家服务团、帮扶专班和驻在建设项目一线工作等情形。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暂不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限制性条件,但是会作为专家评委会评审的一项参考指标,请各申报人员如实准备相关资料。
(三)提前1年申报条件
符合《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经信规〔2022〕7号)文件关于提前1年申报的规定。享受提前1年申报政策的人员,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业绩与成果要求
1.申报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在任现职期内,需取得下列业绩或成果之一,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获得同行业专家认可:
(1)作为参与人员,获得水利电力工程技术方面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且该专利应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2)参与完成1项及以上水利电力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创新和推广应用。
(3)参与编写完成1项及以上与水利电力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经批准实施。
(4)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水利电力工程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或鉴定。
(5)参与模型试验测验采集的数据或者原型观测的资料收集、资料分析、资料整理、数值计算的成果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
(6)参与编制流域规划或区域规划,并通过审查。
(7)参与完成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规划、勘测、设计;或参与完成小型水利电力工程的勘测、设计等技术工作。
(8)参与完成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的施工建设水利水电助理工程师评审,承担施工管理、专项施工、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等工作;或参与完成小型水利电力工程等施工建设工作。
(9)参与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县级以上水土保持规划、小流域治理项目实施方案、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水土流失监测、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及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的管理等技术工作。
(10)参与完成水利电力工程生产运行管理,制定和实施检修、维修、改造、防汛抗旱、除险加固等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
(11)参与水文水资源(含水质)监测评价、预测预报、分析计算、专题规划与论证,以及水文水资源测报设施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水文试验研究等工作。
2.申报水利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在任现职期内,需取得下列成果或业绩之一,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文件和证明材料,获得同行业专家认可:
(1)作为主持人员,获得水利电力工程技术方面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且该专利应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2)主持创新开发水利电力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或提出新理论1项及以上,并已开始推广应用;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2项及以上。
(3)主持完成编写1项及以上与水利电力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经批准实施。
(4)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水利电力工程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或鉴定。
(5)主持完成流域规划或区域规划工作;或主持完成水利电力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与咨询工作。
(6)主持完成1项及以上大、中型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建设项目;或主持完成3项及以上小型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建设项目。
(7)主持完成3项及以上水利电力工程生产运行与管理状况的鉴定、分析等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或主持完成制定3项及以上维修、检修、防汛抗旱、除险加固等实施方案。
(8)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完成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流域或区域水土保持规划、小流域治理项目实施方案、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水土流失监测、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及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的管理等技术工作。
(9)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完成区域或重点流域水文水资源监测评价、预测预报、分析计算、专题规划与论证以及水文测报系统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水文专题试验项目等。
(五)破格申报条件及程序
1.破格申报条件
符合《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水发〔2019〕7号)中的破格条件。
2.破格申报程序如下
(1)由本人提交破格评审申请书,填写《四川省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具备破格条件的政策依据以及获得的奖项,取得的重要、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业绩及证明材料等。
(2)申报人所在单位须严格按照破格条件,对其提供的材料审核无误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且同意破格申报的,由相关单位在《审核表》中填写推荐意见,报相关审核单位逐级破格推荐。
(3)水利厅按规定,受理符合条件的破格申报评审材料,并组织同行业专家召开破格申报评审推荐会,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破格申报评审人员,再按程序进行评审。根据《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第十六条第五款条件申请破格的,可以在通过破格评审会后,由2名同行正高专家填写破格推荐意见。
(六)职称外语、计算机的要求
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七)论文与著作要求
在乡镇、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等基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论文、著作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其余申报评审人员,在现任职期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者,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需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1)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水利电力学术论文至少1篇,且论文已正式出版,论文如果是合著,本人排名应该在前三名。
(2)主笔撰写的专业学术论文入选市(州)及以上相关专业学会论文文集,且论文集已正式印发。
(3)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1篇与申报专业一致,且本人撰写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水平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报告、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试验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等材料。
2.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在工程师任职期内,需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1)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水利电力学术论文至少1篇,且论文已正式出版,论文如果是合著,本人排名应该在第一名。
(2)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3)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2篇与申报专业一致,且本人撰写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水平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报告、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试验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材料。
为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申报人员所有提交的论文由所在单位在知网、万方或维普数据库平台进行查重(已发表的论文,查重比对截止时间为发表的前一日),重复率不得高于30%。查重报告附在论文之后一并报送。
(八)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关于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申报人员结合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不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限制性条件,但是会作为评审的一项参考指标,请各申报人员如实准备相关资料。
(九)考核
申报人员符合相应学历及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三、评审工作程序
水利电力工程专业职称申报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工作经历、资格、学历证明和业绩材料等,并对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初审和考评推荐。成立由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成的考评组织,对申报人员进行考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结合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等,择优进行推荐。按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员的基本信息及业绩贡献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单位初审和考评工作结束后,出具单位综合推荐意见和单位推荐工作报告,综合推荐意见应包含推荐的程序和对申报人员资格、业绩材料审查的结论意见;推荐工作报告应包含考评组织的组成、召开考评会议时间、初审和考评工作的程序、公示情况、初审和考评发现的问题和结果等,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水利厅直属单位按管理权限报对应的主管部门)
(三)市县水利(水务)部门审查。水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推荐会议,逐项审查申报人员条件、业绩,对真实性把关,逐级出具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审查小组的组成人员情况、召开审查会的时间、审查工作的程序、审查发现的问题和结果等。市(州)水利(水务)部门按要求对区县报送的申报人员材料进行抽检,抽检工作开展情况和抽检结果要反映在推荐工作报告中。
(四)市县人社职改部门审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工作要求开展复审。
(五)申报受理。水利厅按规定受理逐级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由省水利人才资源开发与档案中心负责具体工作,专人审核申报资格、推荐程序、评审范围,并组织到市州实地抽检。
(六)组织评审。在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分专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按要求组织开展答辩,召开评审会议对评审申报人员资格,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通过评审人员。评审会议期间邀请驻厅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
(七)公示。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申请人应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水利厅提交书面申请,复查由副高评办负责,复查范围为:申报评审程序是否合规;专家投票数计票是否准确,有无漏计、错计等情况。对于举报投诉对象为县区或地方企业的,一般可以委托市(州)水利(水务)局调查,报送调查结果。对于投诉对象为市州或省属企业的,由水利厅直接组建调查组调查。
(八)审核确认。公示结束后,副高评办将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确认通过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发通知到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
(九)办理相关手续。各申报单位应于评审结果通知下发3个月内,到副高评办领回《评审表》,装入申报人员个人档案,逾期未领,责任自负。未通过人员《评审表》和其余评审材料一律销毁,不再保留、退还,请单位和个人自留原件,妥善保留相关材料。职称电子证书可自行登录“四川人社”APP查询并下载。
申报人员任现职称时间、工作时间和服务期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奖励、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副高评办截止接收材料时间。
四、答辩
为了全面地了解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水平,便于评审专家对申报人做出准确评价,为客观公正评审提供详实依据,申报水利电力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水利厅统一组织的答辩。答辩主要考察申报人员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业绩等内容。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评审费用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规定,申报评审全省水利电力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缴纳评审费320元,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缴纳评审费200元。
六、接收材料时间、地点
评审材料由市(州)水利(水务)局人事科或有关单位承办职称工作的人员统一送到水利厅,经当面审查无误,并完备手续后视为受理和有效。未在规定时间安排内报送资料的,需书面说明原因,凡未按要求报送材料或超过截止时间报送的,一律不予受理。
材料接收时间:2023年7月31日—8月23日工作日时间8:30—18:00;
材料接收地点:成都市文武路69号水利厅517室
联系人:吴家辉、郭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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