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专技职称评定,人社部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指导意见答问

——人社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问:《指导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问:《指导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释放专技人员创新创业新能量

——人社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什么要出台文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哪些专技人员可以参与其中?专技人员创新创业有哪些情形?创新创业期间采取怎样的人事管理政策?针对这些热点问题,人社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有关负责同志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起草的背景和主要考虑。

答: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工作非常重视,在多次讲话中提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破除制约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营造支持鼓励创新创业的制度政策环境,形成推动科技创新强大合力,是促进和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是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部分地区在具体实践中探索了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在推动促进创新创业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总结各地区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

问:《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指导意见》适用的创新创业活动突出围绕创新这一主题,涉及的创业也是与创新有关的创业。在政策要求上,主要体现在:采取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等方式的,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离岗创业的,须离岗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通过这些规定,既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技人员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又避免一哄而起、“一窝蜂”式的离岗潮,对事业单位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主要考虑,一是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有关“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的规定精神相一致;二是与事业单位改革事企分开的目标相一致;三是避免出现一些地方和部门担心的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行为。

问:《指导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事业单位结合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的实际需求,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及转化平台或机制,选派符合条件的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技职称评定

《指导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事业单位应当与专技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与专技人员、企业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权益分配等内容。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期限;专技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问:《指导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指导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专技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与专技人员、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专技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问:《指导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指导意见》明确,离岗创业人员的待遇主要包括:一是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二是离岗创业期间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三是对离岗创业期间的工资、医疗等待遇,《指导意见》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四是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与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五是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事业单位专技职称评定,人社部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指导意见答问,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问:《指导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有两种情况,一是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即创新岗位;二是设立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的流动岗位。设立这两类创新型岗位,均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指导意见》明确,设置创新岗位可以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专技职称评定,明确相关内容。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如何保证创新创业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答:为保证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工作有序开展,《指导意见》规定,根据不同创新创业方式,采取相应的人事管理办法。一是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挂职或者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二是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专技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技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同时,专技人员应该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是离岗创业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专技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离岗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可以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也可以提出返回原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四是事业单位创新岗位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流动岗位人员,主要来自企业到事业单位兼职,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这些规定是对事业单位作为公共部门、专技人员作为公职人员的必然要求,也避免在支持鼓励创新创业工作实施过程中产生“吃空饷”问题或者产生类似过去“停薪留职”导致的诸多后遗症。(魏杰)

事业单位如何评职称?现在社会竞争那么大,越来越多人开始评职称、考证,希望能给自己的收入增加一点保障,而事业单位更是一种普遍现象,毕竟大多数事业单位不忙,有时间,就是基础工资低,好在职称有时候能拉开2000~3000的收入差距。那么,事业单位评职称是怎么一回事?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解读一下。首先大家要明白,事业单位分为管理类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类事业单位,只有专业技术类事业单位才有职称评定一说。一在事业单位如何评职称?所以还没有进入事业单位的,或者刚刚进入的,先比急着评职称,先弄清楚自己个人的发展方向事业单位会计专技岗评职称,如果进了管理类事业单位,不管是什么专业,不管学历高低,也不管原来是否有职称,只要你进了,就没有职称评定这回事了。看到这里,很多专业技术类事业单位暗自庆幸了,好在自己不是管理类啊,还有机会!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您也要看自己的专业方向。专业方向符合才可以按照职称评审文件进行职称评审。另外,不同学历评职称也不一样!首先是需要符合的年限不同,研究生毕业,没有实习期,直接就可以评定助理职称,两年就可能评定中级职称。这里重点提升:每个人有且只能初定一次,假如您当初不懂或者急着要职称,又没有满两年,初定了初级,那中级就不能初定了,只能正常按照流程评审。其次,不同学历在评审过程中加的分数不同,比如说高级职称,研究生学历可能加4分,本科三分,专科2分,所以您的学历如果没有别人高,确实可以评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您的分数这方面肯定比别人低了,建议就要想办法额外加分来弥补。专技岗最低级的是13级,也就是初级岗中最底层级。对于刚进入事业单位的新人来说,如果你聘用的岗位是专技岗,本科学历任职一年转正后可定为初级,也称助理级事业单位会计专技岗评职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怎么评职称?,如果是大专学历则工作满3年后才能定位初级职称。初级评中级中间则需要7年的工作经历。对于你来说现在重点是考虑评定初级职称的问题。现在事业单位实行评聘分离,也就是你评上了更高一级的职称,但还需要单位聘用上。高、中、低级三个岗位级别一般比例控制在1:3:6,级别越高指标越少,所以一般达到中级职称后就是熬资历了,等高一级岗位有空缺了,再去竞聘。如果你今后有机会早点聘更高的职称,就好好把握,有时候晚一步就面临更大的竞争。至于职称,如果是评审的话每年各个地市都会统一组织进行,各个地方政策不太一样,可以去人社局查看一下上一次的文件要求。

事业单位会计专技岗评职称

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

【有哪些】经济系列,工程系列,会计系列,政工系列,档案系列,与本单位业务或者专业范围有关的系列(如教师/审计/税务/金融/卫生/外语等系列)等等。

【怎么评】向单位申请,单位同意聘任并报人事局批示。人事局批示后向单位下发公文,单位去人事局工资中心调整档案工资,单位正式聘任并内部发文公告。总之,如果您是事业单位的,对于现在的状态有心改变,想要增加自己的收入,您还在犹豫的时候,您的竞争对手老王已经在初级刚初定的时候就把中级需要的文件、论文、专利都准备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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