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职称?
答: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
2.什么是职称评审?
答: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3.哪些人员可以在成都市申报职称评审?
答:在成都市属或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蓉注册非公有制企业(组织)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在成都市申报相应系列、专业、级别的职称评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制公务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4.申报人户籍未在成都市,可否在成都市申报职称评审?
答:职称评审与申报人的户籍无关。
5.在哪里能查看成都市职称评审的通知、政策?
答:申报人员可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8081//),选择“通知公告”—“成都市”,及时关注职称申报评审通知的相关信息和要求;或登录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址:),选择菜单栏“政务公开”—“重点公开信息”—“专技人才服务”—“职称评审”或最下面一栏的“服务机构”,可点击各栏目右侧的“更多”如何认定建筑工程师职称,2023年成都市申报职称常见问题解答,在栏目内查看通知文件及相关政策。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查看职称评审政策和各职称系列(专业)评委会年度评审通知。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时间、材料要求和流程等内容,请申报人提前关注和做好申报准备。
6.职称申报评审的条件有哪些?
答:各专业系列的标准条件都有对学历、资历的基本要求,申报职称评审均应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和一定年限。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历都可以用于申报职称评审。申报职称评审一般还需提供专业能力、学习能力、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各年度专业职称评审通知要求,可按通知上的电话咨询相应评委会办公室。如当年评审通知暂未印发,可参考往年评委会的通知要求先提前准备。
7.拟在成都市申报高级职称评审,2023年什么时候开始申报?
答:按照2023年度成都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工程技术、农业、经济、会计系列(专业)的高级职称(副高级)评审申报的时间安排:于11月在成都市人社局官网发布职称申报评审通知,11月可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其中,2023年在成都市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时,须先对部分中级职称证书进行核实,详见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核实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证书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职称〔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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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成都市参加职称评审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成都市职称评审,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评委会受理、评审费缴纳、评审表报送、职称评审、评后公示、证书发放的流程开展。
(1)个人申报。申报人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8081//),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选择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申报。
(2)单位推荐。申报单位以法人方式登录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对申报对象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逐级审核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主管部门(单位)、区(市)县人社部门审核。
(3)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及时登录系统,处理所属单位提交的个人申报,经审核合格的材料,报评审委员会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单位)委托评审的初级、区(市)县人社部门委托评审的中(初)级,须单独选择委托评审后报送。
(4)评委会受理。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料。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不予受理。
(5)评审费缴纳。评审委员会审核受理后,申报个人按照要求缴纳评审费用,逾期未完成缴费的,视为放弃申报。
(6)评审表报送。申报人完成缴费后,自行通过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打印《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在《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上签字后,交单位签字盖章,并由单位逐级上交至各市级主管部门(单位)、区(市)县人社部门盖章。
(7)职称评审。各市级主管部门(单位)、区(市)县人社部门将《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提交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8)评后公示。评审结束以后,对评审拟通过人员,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9)证书发放。评审结果确认后,由职称管理单位在信息系统中生成电子职称证书,申报人可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下载、打印。
委托成都市各级职称评委会进行评审的,由委托单位负责复核和发文发证。
9.网上申报职称评审时,主管部门应怎么选择?
答:(1)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将市级上级主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申报。(2)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将单位所属区(市)县人社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申报。(3)在蓉注册非公有制企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将其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区(市)县人社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申报。(4)总部在省外或控股股东在省外,注册地和纳税均在我市的国有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其所在企业或企业总部同意,按照属地化原则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市)县人社局作为主管部门申报。
10.网上申报职称评审时如何认定建筑工程师职称,职称评委会应怎么选择?
答:专业技术人员在成都市申报职称时,提前关注成都市相关评委会申报时间,在申报系统开放期间,根据本人现从事的专业,选择相应的专业职称评审评委会进行网上申报。
11.为什么在申报信息系统上显示,无法选择相应专业职称评委会呢?
答:成都市各专业职称评委会仅在申报通知上规定时间内开放网上申报,未到申报时间或到期后会自动关闭,无法申报或补报。请申报人提前关注相应评委会通知,务必在评委会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并尽量提前提交,留足本人修改信息的时间。
12.职称申报信息系统下拉菜单中可选择申报的专业名称与本人拟申报评审的专业名称不一致怎么办?
答:请申报人员按专业大类进行职称申报。如职称申报信息系统内专业的选择框中没有本人拟申报的专业名称,请选择相近相关专业填报后参加职称评审。
13.申报人员如没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可否在毕业后达到一定年限之后直接申报工程师的职称评审?
答: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申报人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
14.申报工程师职称评审,任职资格时间是以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的评审时间,还是以助理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发放时间为准?
答:连续从事相近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时,任职资格时间方可连续计算,并以其取得前一级职称证书上注明的“评审时间”或“批准时间”中的较早时间为准。
15.在大学里所学的专业并不是工程技术类专业,但现从事工程技术类工作,能参加工程技术类专业职称评审吗?
答:按照“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申报工程技术类专业职称评审,要求申报人现从事相近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工作并满2年及以上,未要求与其所学专业必须一致。具体要求可查看相应评委会印发的年度职称申报通知。
16.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时是否要求必须发表论文呢?
答:按照现行职称评审标准,申请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人的论文、论著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与申报专业一致,且由本人撰写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水平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报告、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程试验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材料2篇以上。
请申报人尽量提供任现职后及近年本人取得的论文和业绩等佐证材料,供评委会评审。
17.取得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代替助理工程师职称证书,在成都市申报工程师职称评审吗?
答:二级建造师属于职业资格,不属于职称。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22号)精神,取得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人员可聘任相应职务,聘后满足相应年限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如取得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满足聘后学历、资历等条件的,可在成都市申报相近相关专业工程师职称评审。
18.取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代替工程师职称证书,在成都市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吗?
答:一级建造师属于职业资格,不属于职称。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22号)精神,取得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人员可聘任相应职务,聘后满足相应年限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如取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满足聘后学历、资历等条件的,可在成都市申报相近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
19.参加职称评审要提供继续教育学时情况吗?
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内容。
20.现在是否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在线查询成都市职称证书信息?
答: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从2023年起,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审核、评审等一系列工作,通过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办理。评审结果确认后,由职称管理单位在信息系统中生成电子职称证书,申报人可在四川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下载、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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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赣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通知,通知表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专家需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暖通、电气)等相关专业国家级注册资格的人员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专家应具有10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技术人员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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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建字〔2023〕29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切实加强赣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强化专家履职工程师职称评审专家意见,又一地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同于中级职称!成消防专家库基本条件,防范工作风险,提升工作效能,现将《赣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2日
赣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专家库、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使用及专家库成员履职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工程师职称评审专家意见,开展专家库专家履职评价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建立
第四条 专家库建立遵循自愿申报、择优入库、严格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专家可以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设计单位、图审机构、社会团体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征集。
第五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专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具有10年及以上相关工程设计工作经验,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较高的工程建设、消防安全领域业务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
3.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暖通、电气)等相关专业国家级注册资格的人员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或者院士、博士生导师、国家和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年龄不受此限制。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专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从事铁路、民航、化工、电力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工作,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和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和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具有1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作为主责承办人或技术复核人承担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火灾调查等工作,应具有10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技术人员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4.从事工程消防设计、审图、施工、技术服务等工作,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和专业执业资格或具备建筑(一级)、给排水、暖通、电气、消防(一级)专业执业资格并具有10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5.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第六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2年,采取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由市住建局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择优选聘。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七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原则上应使用专家库专家,未入选专家库的人员不得参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使用省级或国家级专家。
第八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有明确要求的,应当严格遵守;
(二)合理原则。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平、公正随机从相应专家库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
(三)回避原则。专家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本人或者所在单位与项目及其参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
2.本人因违法违规从业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
3.可能影响公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专家责任
(一)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知识学习,参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技术规范的宣传、咨询、培训、指导等工作;
(二)协助主管部门拟定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规范性文件;
(三)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备案抽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四)参与行业内相关技术交流、调研活动;
(五)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相关技术问题;
(六)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专家权利
(一)独立发表专家意见;
(二)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交流;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五)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专家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技术标准;
(二)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工作原则,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或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结束后,应当场签署相关意见及结论,对出具的书面意见、结论等负责;
(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评审论证和评定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专家个人意见和专家组评审论证结论;
(四)廉洁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五)每半年向市住建局提交一次工作履职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对专家每年开展一次履职评价。履职评价实行量化计分,每名专家年度初始分为100分。
(一)单个审验项目完成后,由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分别对所选取的专家从工作态度(20分)、执业水平(30分)、工作作风(20分)、廉洁纪律(30分)四个方面进行双向综合评价,形成双向综合评价分(详见附件1)。
(二)双向综合评价分为四个等次: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一般(70-79分)、差(0-69分)。根据评价等次在履职评价分上进行加扣分,分别对应加1分、0分,扣3分,扣6分。
(三)违反赣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十不准”(详见附件2),发现一次,在履职评价分内扣10分;
(四)在省住建厅或市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现场评定合格仍存在违反强规强条的,每1处在履职评价分内扣相应专业专家5分;
(五)专家履职评价分情况每半年对外公布一次。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解聘:
(一)年度内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主管部门委派工作的;
(二)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身体状况不适应相关工作的;
(四)年度履职评价分60分以下的;
(五)本人提出解聘请求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移出专家库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专家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专家因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国家、省对专家管理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赣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专家管理规定(试行)》(赣市建〔2021〕31号)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1.赣州市消防技术专家双向综合评价表
2.赣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执业行为“十不准”
官方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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