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需求大大减少
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从业者,是一些企业和机构申请资质、开展业务的要求。但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这些机构不会真正长期聘用那么多专业从业者。他们采用的办法就是只“买证”挂靠,不真的聘人。这就生出了一个证件需求市场。可观的挂靠费也让不少人把“挂证”当作赚外快的途径。据了解,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件挂靠费一度高达10多万元一年。
记者注意到,要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都需要一定数量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件。
2014年发布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一~三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分别要求10人以上、6人以上、1人以上,一、二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则分别需要12人以上和8人以上。
但今年9月,应急管理部印发的通知显示,这两类机构均只要求不少于2人。
一位持有消防工程师证的人士也向记者表示,以前一个机构需要12个证,现在只需要2个,对消防工程师的需求大大减少了。
另外,记者从采访中了解到,消防工程师的考试并不容易,除了对学历、专业以及从业年限有要求外,通过率也较低——每年通过率都在3%甚至以下。
监管趋严 考了证就“作废”
其实,除了上述通知对市场的规范,近年来各地的严监管也让“挂证”空间越来越小。
一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现在要求唯一社保,对“挂证”查得也比较严,求稳的话尽量不挂靠。
该负责人提到的唯一社保是指,很多地方要求提供证件持有人社保缴纳材料,以证明其聘用关系。
上述持有消防工程师证的人士就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我的本职工作不需要消防工程师证,我考证是为了挂靠。但现在不好挂靠,考了证就废了,目前要求挂靠单位必须给我交社保,而我自己在其他单位上班,本职工作已经交了社保。”他向记者解释,现在挂靠很难,除非本职工作的单位不交社保。
上述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消防工程师的需求量还是比较大的,现在管理越来越正规,以后纯考证就为了挂靠的情况可能会比较少了。
培训机构推荐跨地区挂靠
此前消防工程师挂靠行情火爆,相关的考试辅导和培训机构、“挂证”中介机构从中发现了商机。
记者从网站搜寻到几家比较大的网络培训机构,发现消防工程师的课程费用从几百元到近万元不等。
一位培训机构销售人员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推荐,现在“双十一”优惠,这是一年以来最大折扣力度,有的课程享受七折,还有半价折扣。她告诉记者,这两年课程一直都是这个价格,没有太大变化。
在被问到考了证如何挂靠时,她向记者表示,会免费推荐挂靠单位,价格最低8万元起,保证挂靠成功。“我们是成立十多年的培训机构,培训老师都是业内顶级的,我们合作的企业也比较多,肯定能挂靠出去。”她如此保证。
记者表明监管严格的担心后,该销售人员向记者建议,如果考试通过环保工程师证这么办理,记者所在地区查得严的话,可以介绍挂靠到查得松的地区。她向记者举例称,华北地区相邻两省份监管严格程度就不一样。
记者致电另一家培训机构,询问对方挂靠难度是不是增大时,该销售人员反问道:“是哪个机构颁发的文件?”在记者指出上述应急管理部公布的文件后,该销售人员表示,挂靠本来就不是放在台面上的,因为市场上的证件供不应求,所以才会有其他专业的人考证挂靠。
她表示,只要是该培训机构的学员,通过考试都能推荐“挂证”。此外,她也向记者推荐了跨地区“挂证”的办法。
在“挂证”价格方面,该培训机构表示:“签订挂靠合同,一次性签订三年,大约30万元左右。”
上述持有消防工程师证的人士却对记者表示,有很大一部分人受到网上培训机构的误导,说“挂证”一年可获得多少钱,但实际上这几年价格都是在下降的。
对于培训机构承诺推荐“挂证”的行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明确环保工程师证这么办理,注册消防工程师“挂证”凉了?需求减少、唯一社保……监管在“泼冷水”,专业资质是为了解决企业的服务水平和能力问题,“挂证”行为是对行业的破坏,(办理)“挂证”以及为“挂证”提供信息服务都是违法违规的。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新曾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合法,招生宣传、介绍、承诺也必须是合法、真实的,“挂证”这种严重违法的行为作为招生噱头,属于虚假宣传,涉嫌消费欺诈,不仅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还会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43 号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郭声琨
2017年3月16日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环保工程师的报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注册
第八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第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拟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执业活动的,应当通过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公告;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制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第十六条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
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以及下列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聘用单位的,提交新聘用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证明;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提交户籍信息变更材料。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2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三)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五)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1年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环保工程师的报名条件,应当持聘用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更换。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补办、更换的注册证、执业印章有效期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三章执业
第二十五条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六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七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六)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二十八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除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二)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根据上款规定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
第二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1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对其执业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下列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并由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一)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
(四)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修改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原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消防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修改,并签名、加盖执业盖章,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二)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四)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拒绝签署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五)参加继续教育;
(六)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第三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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