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职[1999]39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电子机械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机电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广东省机电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机电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机电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机械、电气(器)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工艺、新技术新工艺推广与应用、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产品质量保证监督认证、标准化及科技信息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3.主持或主要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更新改造工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四条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二)完成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三)完成一项大型或三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方案制定、设计、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四) 完成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产品性能达到同行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五) 完成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六) 完成本专业的重大技术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被有关方面采纳,经实践验证,基本准确。
(七) 承担或主持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编写。
(八) 配合相关任务,完成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九) 完成一项大型或三项中型成套工程项目国内外投标、承包、施工、验收任务。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国家、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 完成国家、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者,成果通过鉴定验收。
(三) 负责完成一项大型或三项中型工程成套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通过鉴定或验收。
(四) 负责完成三项难度较高和复杂的机械、电气(器)产品及其关键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任务,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 负责完成两项被省(部)列为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三项被市(厅)主管部门推广并转化为生产力的科技成果,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 负责完成两项省(部)确认的定型或优秀产品开发,并转化为商品生产。
(七) 取得发明专利两项,其中一项转化为商品生产,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 提出一项科技建议,为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九) 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业或大、中型企业规划、计划、重要规章制度,取得显著效益。
(十) 负责完成两项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三项重大项目技术规范的制定,并获批准、公布,用于生产实践。
(十一) 负责完成一项重大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对实际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 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 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
(四) 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的获奖论文2篇。
第九条附则
(一)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 本条件有关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提交材料要求见附录。
广东省机电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机电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机械、电气(器)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工艺、新技术新工艺推广与应用、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产品质量保证监督认证、标准化及科技信息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 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 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三)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四)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五) 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六) 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国家、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主持或主要参加大、中型企业中型以上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大修、更新改造,实施后取得良好效果。
3.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出版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四条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 获得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有一定的技术工作能力和研究、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曾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承担、参与完成了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之一:
(一) 国家、省(部)级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及其主要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
(二) 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的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与生产管理
(三) 大型一项或中型三项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安装调试。
(四) 两项以上本企业主导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及生产管理,性能达到同行先进水平。
(五) 三项以上高性能、高技术产品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的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
(六) 较重大专业技术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被主管部门或单位采纳,并经实践验证基本准确。
(七) 制定、编写并用于实际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八) 配合相关任务完成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并提出报告,具有指导实际作用,得到有关方面认可。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作为参加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独立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工作,在研究、设计、生产及其相关技术工作中,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 国家、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生产管理及其相关任务,成果通过鉴定验收。
(二) 国家、省(部)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 大型一项或中型三项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通过鉴定或验收,并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 两项本企业主要机械、电气(器)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通过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 完成省(部)列为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一项,或市(厅)推广的科技成果三项,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 省(部)确认的定型产品开发两项高级机电工程师职称认定,关于印发广东省机电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并转化为商品生产。
(七) 提出一项科技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较好促进作用。
(八) 制定两项国家、行业标准,并获批准、公布。
(九) 完成三项配合重点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高级机电工程师职称认定,经使用证明具有指导实际作用。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出版著作1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 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 在市级以上学术交流会议宣读学术论文2篇。
(四) 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1篇。
第九条附则
(一)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 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提交材料要求见附录。
附录:
一、本条件有关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
1. 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3.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
“较明显的效益”是指完成本单位或部门的上缴利税。
“较大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重大效益”是指达到全国同行先进水平。
4.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5.主要完成者——是指完成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如设计、加工制造、质量保证等的技术工作完成人。
6.省、市级刊物——是指省、市业务主管部门或省、市级学术机构主办的专业期刊。
二、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 按照有关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一份。
2.《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高级一式二十份、中级一式十五份。
3.任现职期间“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一式六份。
4.对照条件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在申报资格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
5.对照第二条,考核结果填人《评审表》内相应的栏目。
6.对照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的聘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对照原件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7.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全国或全省统一的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原件),或国家人事部统一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8. 对照第五条,提交完成继续教育有效证书(原件)。
9.对照第六、七、八条,填人评审表相应栏目。
对第六、七条的有关要求,须提交相应的有效辅助证明材料,及业绩成果的证件证明材料,如署有本人名字的“成果鉴定证书”、“项目计划任务书”、“验收证明书”、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工艺卡片、研究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标准文本等等;若是获奖项目应清楚写明等次,复印件要有单位的审核盖章。
对第八条的有关要求,须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正高级工程师申报范围:各市以及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管企业等申报交通工程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工程师申报范围: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管企业申报交通工程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交通工程高级职称的“现从事专业”为道路机场与桥隧工程、汽车运用、港口与航道、船舶检验、交通工程机械运用、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轨道交通等7个专业。
(二)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交发〔2020〕12号)规定的相应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三)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符合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的,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四)外省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鲁单位和外省国有驻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的,须经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开具委托函,相关程序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
(五)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二、有关政策要求
(一)2023年度山东省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条件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交发〔2020〕12号)规定执行。
(二)评审依据学历应为国家承认的学历,不再对所学专业进行限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三)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完成相应继续教育学时,并及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申报、认定,“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将自动提取“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近5年继续教育数据。
(四)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的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可以申报改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改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五)对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交通工程系列正高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需经破格答辩测评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答辩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基层人才、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重庆人才、复合型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七)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八)交通工程领域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0〕16号)规定执行。
(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可按照《关于印发创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职称评审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2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申报要求
(一)网上申报
2023年度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继续使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址::9000/sdzc-web-ui///.html),申报人员可登录进行注册、填报。职称申报评审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职称申报评审系统严禁上传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申报材料需通过机要渠道报送,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保密责任。
(二)评审前专业测试
按照创新职称评审评价方式的有关要求,拟采用适当方式组织开展对申报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评审前专业测试,全面科学了解申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测试成绩将作为评审评价的重要参考。具体组织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三)纸质材料报送要求
1.《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A3纸型,3份,从系统中导出并双面打印,以下简称《评审表》)。
2.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报送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签字,经呈报单位审核同意盖章的《破格推荐表》(附件3)。(A4纸型,1份,双面打印)
四、单位审核要求
(一)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
1.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按要求填写《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情况及推荐排序表》(附件1),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在申报系统内填写推荐顺序。(A4纸型,2份,和加盖公章的pdf电子版同时发邮箱)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3.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交通工程师职称评审,2023年山东省交通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重点审核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聘用年限、学历、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品德失范行为,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职称评审的必要程序。
4.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对评委会审核不通过退回的申报材料,提供1次补充修改机会,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反馈修改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修改并逐级重新上报。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①不符合评审条件;②不符合填写规范;③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④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⑤有弄虚作假行为;⑥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5.各单位涉及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在主管部门意见栏填写意见并盖章后,统一报送参加评审,确保各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参评路径统一。
(二)呈报单位材料要求
1.呈报单位在报送材料时,须报送《申报人员花名册》(附件2)。(A4纸型,1份,单面打印,加盖公章)
2.论文及著作发表出版时间、成果及受奖公布时间等截止到网络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申报材料时,请一次性上报所有材料,不受理补报的获奖证书、发表的论文等各种材料。
3.各呈报单位请于2023年10月16日前报送所有评审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五、其他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各部门(单位)在申报、推荐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度,严肃认真做好推荐申报及相关审核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
(二)严格工作纪律,确保推荐质量和申报工作规范有序。对涉嫌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交通工程师职称评审,予以查核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呈报单位要按照《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要求,在报送材料时完成缴款信息填报、电子票据开具及统一缴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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