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管理办法,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制,强化基础管理和隐患治理工作,完善考核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对发生事故和违规行为、管理及隐患问题的责任追究,培育严肃的责任追究文化,结合工地实际,制定本办法。安全、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对质量、安全、环保工作的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制,强化基础管理和隐患治理工作,完善考核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对发生事故和违规行为、管理及隐患问题的责任追究,培育严肃的责任追究文化,结合工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

(二)责任明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违规行为视同结果责任追究的原则;

(四)隐患治理和事故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五)组织和经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六)分级实施、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天宝高速4标段项目部全体员工。

第二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条 对质量、安全、环保工作的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

(一)组织责任追究。包括警示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行政记过、停职检查、试岗(或调离岗位)、待岗、解除劳动合同等。

(二)经济责任追究。按公司员工考核管理办法进行经济责任追究。

第五条 组织责任追究和经济责任追究两类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同时出现两种及以上责任追究情形的,组织责任追究按“就高”原则执行,经济责任追究按累计数额执行;由于同一事故(事件)造成的情形,按“就高”并“从重”原则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瞒报、谎报或者迟报事故(事件)、问题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事故(事件)或同一性质违规行为、管理及隐患问题的;

(三)组织、参与或者指示他人破坏事故(事件)现场,伪造、篡改、毁灭、隐匿有关证据,欺骗或阻扰事故(事件)调查的;

(四)发生事故(事件)未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的;

(五)在调查处理事故(事件)、问题过程中不主动分析原因、逃避责任、推诿扯皮的;

(六)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未落实而造成事故(事件)的;

(七)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失的;

(二)主动配合事故(事件)调查工作,讲真话,客观反映问题,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工作积极主动,有效推动事故(事件)妥善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除按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外,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环保工作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组织的环保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违规行为、管理隐患问题之一的安全环保管理办法,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扣减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个人当月绩效工资的5%~10%情形较严重的予以警示谈话或责令检查:

(一)未按照国家、公司有关要求要求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统计监测体系、考核奖惩体系;

(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未按职责层层落实或考核奖惩制度没有落实;

(三)未依法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治理,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未达到国家、集团公司、地方、公司环保标准要求;

(四)采取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六)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的;

(七)未依法履行项目建设环境评价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要求的;

(八)未依法履行危险废弃物转移、处置审批程序擅自转移、处置,或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弃物台账;

(九)在环保现场监督检查时拒绝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十)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环保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整改但未落实或重复发生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并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20%~30% ;

第二十五条 虚报、瞒报或篡改有关环保统计数据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并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30%~50%;

第二十六条 发生环境污染造成一定影响,但尚不构成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并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的10%~20%;

第二十七条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规定的环境事件学什么技能好,根据事件调查结果和事件处理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一)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或调离岗位岗位并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40%~60%

(二)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调离岗位、降职(级)或免职并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60%~100%;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免职。

第二十八条 发生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被环保部门通报、行政处罚、勒令停产情形之一,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举报的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经调查核实予以责任追究:

(一)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造成负面影响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并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5%~10%;

(二)被地市级环保部门通报或被举报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并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20%~30%;

(三)被地市级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勒令停产或被地市级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并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30%~50%;

(四)被省级环保部门通报或被举报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调离岗位、降职(级)并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50%~70%;

(五)被省级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勒令停产或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调离岗位、降职(级)并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70%~100%;

(六)被国家环保部门通报、行政处罚、勒令停产或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调离岗位、降职(级)、免职并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100%。

第二十九条 未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或调离岗位并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10%~30%;连续两年未完成泸州北方公司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对部门主管和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或调离岗位、降职(级)并扣减个人当月绩效工资30%~60%。

第四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项目部安全部会根据、安全、环保、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报告或事故(事件)的处理报告,提出对问题和事故(事件)的情形、影响程度或等级、责任人的认定意见安全环保管理办法,并按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公司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被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查处通报等情形,交公司按相关管理工作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宝四标项目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选编的本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年3月14日)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7日)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30日)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0日)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0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2月22日)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7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年11月19日)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5年1月25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1月9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5月19日)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2月18日)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1月3日)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03年7月4日)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7月4日)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1月26日)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2005年1月6日)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2005年1月6日)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7月2日)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6月20日)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2003年7月14日)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2003年6月13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8日)

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办法(2002年4月26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5月21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10月26日)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2004年11月1日)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5月21日)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8日)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选编的本书目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年12月14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

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8月25日)

煤矿安全评价导则(2003年11月19日)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2003年6月24日)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7月14日)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2001年4月9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

游乐园管理规定(2001年2月23日)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4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6月9日)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2003年5月23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10月20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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