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址: 宁波高新区星海北路35号009幢15-1
邮政编码:
三、估价目的
为司法处置(诉讼)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公开市场价值。
四、估价对象
(一)案由
“(2020)浙0212评字第189号”《司法评估委托书》中记载“×××与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需要确定所涉及的 ×××名下位于宁波市余姚市泗门镇泗门嘉悦城5幢1106室的住宅及其满足房屋功能正常使用的其他配套附属设施等的市场价值,故委托本公司对估价对象进行估价。
(二)估价对象范围
估价对象为宁波市余姚市泗门镇泗门嘉悦城5幢1106室的住宅房地产,产权属于 ×××单独所有。估价对象范围为其房屋所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固定装修及地上其他配套附属设施,不包含动产、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权益。
(三)估价对象基本状况
估价对象为宁波市余姚市泗门镇泗门嘉悦城5幢1106室的住宅房地产。估价对象位于宁波市余姚市,该区域为住宅集中度一般,商业氛围一般,地理位置一般,交通便捷度优,公共服务设施较优,外部基础设施较优,周围环境较优。证载情况见下表:
证载情况表
不动产权证
坐落
用途
建筑面积(m2)
土地性质及用途
土地使用权期限
土地使用权面积(m2)
备注
浙(2018)余姚市不动产权第号
宁波市余姚市泗门镇泗门嘉悦城5幢1106室
城镇住宅用地
168.77
国有出让住宅用地
使用期至2080年08月15日止
19.46
1.土地基本状况
(1)所在小区四至:东临红旗路;南临四海大道;西临规划道路;北临规划道路。
(2)宗地形状:估价对象所属宗地呈近似四边形。
(3)开发程度:土地开发程度达“六通”(即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通气)及场地平整。
(4)地形、地势:属于平地,地势平坦。
(5)地质、土壤:水文状况良好,工程地质稳定,条件良好,无不良地质现象。
2.建筑物基本状况
估价对象为宁波市余姚市泗门镇泗门嘉悦城5幢1106室的住宅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168.77平方米。估价对象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权证记载用途城镇住宅用地房地产估价师就业前景怎么样,实际作为住宅使用,基本情况如下:
(1)建筑结构:钢混结构。
(2)层数及层高:估价对象房屋建筑物共16层,估价对象位于地上第11层,标准层高。
(3)朝向:房屋主结构为南北朝向。
(4)装饰、装修:电梯厅、楼梯等公共区域一般装修;估价对象入户防盗门,室内为毛坯。
(5)设施设备:一梯一户,一户配有一部电梯;大楼水、电、通讯、消防、安防、管道煤气等配备齐全。
(6)新旧程度:建成年份约为2016年,现场勘察房屋整体完好房地产估价师就业前景怎么样,鄞州法院网 评估报告 (2020)浙0212评字第189号,成新度高。
3.其他附属设施
住宅小区内,服务整个住宅小区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水、电、路、绿化、大门、围墙、物业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其分摊价值已包含在估价对象的价值中。
4.权益基本状况
根据《余姚市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记载,估价对象权利人为 ×××,权证号浙(2018)余姚市不动产权第号,位于余姚市泗门镇泗门嘉悦城5幢1106室的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华侨城支行,债权金额为67万元。登记证明号为浙(2018)余姚市不动产权证明第号,抵押登记时间2018年07月31日,履行期限2017年01月24日至2037年01月24日。
五、价值时点
价值时点是指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对应的某一特定时间。
估价人员于2020年05月07日完成了对估价对象的现场实地查勘,基于本次为司法估价项目,根据“浙估协(2018)6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三条,价值时点一般为实地查勘日,确定价值时点为2020年05月07日(实地查勘之日)。
六、价值类型
本次估价确定的价值类型是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经适当营销后,由熟悉情况、谨慎行事且不受强迫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七、估价原则
房地产估价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原则、价值时点原则、替代原则、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要求注册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公平正直地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
2.遵循合法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
3.遵循价值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时间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
4.遵循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与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偏差在合理范围内的原则。
5.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的原则。最高最佳利用是指在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并使价值最大的合理、可能的利用,包括最佳的用途、规模、档次等。估价对象目前评估设定的用途,符合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八、估价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4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7. 法办发(2007)5号《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8.相关房地产税法;
9.其他法律规定、政策文件等。
(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1.国家标准GB/—2015《房地产估价规范》、GB/—2013《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
2.GB/T 一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
6.《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估协[2018]66号);
7.《关于印发的通知》(法办[2018]273号);
8.《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9.《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相关工程造价资料;
10.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相关文件。
(三)不动产权利人、估价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1. “(2020)浙0212评字第189号”《司法评估委托书》;
2. 《余姚市不动产权登记情况证明》。
(四)其他依据
1.估价人员掌握的估价对象所在区域现行房地产市场价格相关资料;
2.估价人员掌握、收集、现场查勘的有关资料;
3.估价机构内部的数据库资料及估价相关参数。
九、估价方法
(一)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2015),通行的估价方法有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估价方法的选择应按照房地产估价的技术规程,根据当地房产市场发育情况并结合估价对象的具体特点及估价目的等,在遵循估价原则的前提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估价测算。
估价人员在认真分析所掌握的资料,并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以及对周边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进行调查后,根据估价对象特点和估价目的,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估价技术标准,结合估价经验,经过反复研究,确定选择比较法进行估价。
(二)估价方法定义:
比较法:选取一定数量的可比实例,将它们与估价对象进行比较,根据其间的差异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处理后得到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方法。
十、估价结果
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估价规范要求,遵循相关估价原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行为准则,按照估价程序,采用合理估价方法,结合估价经验分析、测算和判断,确定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为:RMB 132.2万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佰叁拾贰万贰仟元整,建筑面积单价为7833元/平方米。
备注:评估总价四舍五入至千元,单价四舍五入至元。
十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估价师姓名
注册号
签名
签名日期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十二、实地查勘期
2020年05月07日。
十三、估价作业日期
2020年05月07日至2020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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