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格工程验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关于混凝土强度验收规定的解读

《规范》第10.1.1条规定,“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当然,同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也可以根据不同配合比、不同施工工艺或者不同养护方法再细分为不同检验评定批。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上述第三项要求是指施工现场由同一配合比混凝土连续浇筑总量超过1 000 m3时,可将整批混凝土改为每200 m3制作一组试件。第四项所说的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即要求每一楼层至少应制作一组试件,即使该楼层混凝土使用量很少。第五项是对试件数量的最低要求。当工程规模较大、混凝土用量较多、工程重要性较高等情况时,施工单位也可根据需要制作更多组标养试件。上述规定的基本要求为每100 m3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辅助要求为每工作班、每楼层也应至少留置一组。至于每拌制100盘留置一组的要求则是对搅拌站而言。

2.2.3 试验龄期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龄期通常采用28 d。但对于掺加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其强度增长缓慢,早期强度偏低,而后期强度发展较快,因而《规范》规定,其检验评定可采用设计规定龄期(如60 d或更长时间),具体可由建筑结构设计单位确定。对于采用蒸汽养护的构件,其试件先随构件进行同条件养护,当构件出池时,将试件放入标准养护室继续养护,蒸汽养护和标准养护两段养护时间的总和为28 d或设计规定龄期。

2.3 合格判定及过程管理

《规范》第7.4.1条规定,“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应注意的是建筑合格工程验收标准,该条所要求的是混凝土强度等级,而强度等级是针对强度检验评定批而言的,并非指某一组或几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代表值。应将整个强度检验评定批的所有各组标养试件强度代表值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2010)的要求进行计算,以评定该检验批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强度等级评定示例如表1所示。

因而施工过程中,当一组标养试件的强度代表值低于混凝土强度等级评定中对最小值的要求(采用统计法时,最小值为0.,k;采用非统计法时,最小值为0.,k)时,则该批次施工的混凝土强度评定肯定通不过,应执行《规范》第7.1.3条,委托第三方检测,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其他情况,特别是强度代表值连续低于或明显低于fcu,k时,则应由施工、监理等各方根据检测试验计划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当预期整个检验批混凝土强度可达到评定要求,可继续施工;否则,应及时采取措施。

3.1 实体检验组织实施

《规范》第10.1.1条规定,“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施工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除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外的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该规定明确了监理单位是结构实体检验的组织者,且应对结构实体检验进行见证,而具体检验的实施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应在检验前编制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混凝土强度项目的检验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3.2 检验评定批划分

《规范》第10.1.2条规定,“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即工程中有几种混凝土强度等级,则至少要分成几个批数分别检验。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同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可按若干楼层分段检验。当然,同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也可以根据不同配合比、不同施工工艺或者不同养护方法再细分为不同检验评定批。

3.3 检验龄期

《规范》第10.1.2条规定,“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 ℃·d时所对应的龄期,且不应小于14d。日平均温度为0 ℃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时,宜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560~640)℃·d时所对应的龄期。当设计规定龄期大于28 d时,混凝土实体强度检验等效养护龄期也应按比例延长,如规定龄期为60 d时,等效养护龄期的度日积应为1200 ℃·d。

对于冬期施工,《规范》规定,混凝土强度检验仍然可按逐日累计达到600 ℃·d时作为等效养护龄期进行检验。但是日平均温度要取结构构件实际养护温度,而不是大气环境温度,且0 ℃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如采用蓄热法或综合蓄热法养护,等效养护龄期计算时的温度应取采用覆盖物内混凝土结构的实测温度。同时《规范》也允许根据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按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 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由监理、施工等各方共同确定。

3.4 检验方法选择与合格判定

3.4.1 方法选择

《规范》第10.1.2条规定,对于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检验”。一方面,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执行10多年来,整体执行状况良好,大多数情况下能够保证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的可靠性,且简便易行,因此《规范》提出优先选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另一方面,同条件养护试件法也有其局限性,包括冬期施工工程中,该方法并不十分适用,且存在受假试件、假报告等人为因素干扰情况,有必要做相应的补充和完善。《规范》为提高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并完善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的检验方法,提出了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的新方法——回弹-取芯法(以下简称回弹-取芯法)。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时,也可采用回弹-取芯法检验实体混凝土强度。

对于冬期施工,特别是负温养护法施工,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一直存在“同转标”与“同转常”28+28=56 d龄期的争议且未有定论,此时可优先采用回弹-取芯法直接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

3.4.2 合格判定

当选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时,试件的强度值要经折算(除以折算系数0.88)后,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2010)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评定结果符合要求时可判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合格;当评定结果不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2010)的有关要求时,可采用回弹-取芯法再次对该评定批对应的混凝土实体进行检验。回弹-取芯法的检验结果满足要求时,仍可判为合格;反之,检验结果不满足要求时,应执行《规范》第10.1.5条,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当选用回弹-取芯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时,芯样抗压强度的算术平均值和最小值分别不低于设计要求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88%和80%时,可判定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合格;反之,检验结果不满足要求时,应执行《规范》第10.2.2条。

回弹-取芯法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

4.1 原理及检验流程

首先按《规范》规定选取同一强度等级混凝土的构件(梁、板、柱、墙),并按《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01)的规定在选定的每个构件上布置不少于5个测区并进行回弹检测建筑合格工程验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关于混凝土强度验收规定的解读,取得测区平均回弹值,选定每个构件测区平均回弹值中的最小值作为该构件的回弹代表值,再次将构件的回弹代表值排序,选取其中最小的三个值对应的测区各钻取一个芯样。按规定的要求对芯样进行加工,并按《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2002)的规定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当三个芯样的抗压强度算数平均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88%,其中的最小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值的80%时,即判定实体混凝土强度满足要求。该方法将回弹法的简便性和钻芯法的准确性有机的结合,实现了针对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高效可靠的检测。该方法中,回弹法主要检测低强度区,钻芯法确定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流程如图2所示。

4.2 试验及工程验证

4.2.1 混凝土强度不同检测方法对比试验及分析《规范》编制组在哈尔滨、北京和海南开展了混凝土标养试件强度、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回弹强度及钻芯试件强度对比试验研究,经归纳总结和对比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混凝土标养试件、同养试件、钻芯试件、回弹法测得的强度随成熟度的增长规律是一致的,但回弹法推定测区的强度比其他方法的低。

2)龄期28 d(芯样试件为等效养护龄期)时,混凝土芯样强度与标养强度的比值为0.77~1.09学什么技能好,平均值为0.94。

显然,采用回弹法确定结构低强度区域的做法是可行的,尽管其推定强度并不精确。结合国内其他标准并参考美国《房屋建筑混凝土结构规范》(ACI 318-2011)、欧洲标准《建筑物和预浇混凝土构件现场抗压强度评估》(BS EN :2007)等国外先进标准的验收规定(见表2),《规范》确定的芯样强度平均值和最小值分别不低于设计要求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88%和80%是合理的。

4.2.2 工程验证情况

《规范》编制组在北京、新疆、海南、四川、浙江、云南等地区和城市选取14项新建工程38个批次对回弹-取芯法进行工程验证,其中3个批次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不合格,不合格率为8%。值得一提的是,其中,2个批次对应的标养试块强度满足要求,1个批次对应的标养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的强度均满足要求。工程验证表明,回弹-取芯法不仅技术指标科学合理,适用性强,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而且弥补了同条件试件法的不足。

参考文献

[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201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

[2]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GB/-2010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3]王国富,朱立红,马权安.对高层建筑现浇混凝土强度评定验收批划分的建议[J].建筑技术,2002,33(4):293-294.

建筑工程绿色评价标准,什么是绿色施工及其评价标准

对于绿色施工,周边很多同事只有个大概印象,对于具体的概念和评价标准并不是很清楚。所以给大家分享绿色施工的概念和评价标准。希望能有所帮助!

一、绿色施工的概念

根据GB/T -2010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绿色施工的概念是:“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建筑工程绿色评价标准,实现“四节—环保”(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的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从绿色施工的概念可知: 绿色施工评价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为对象进行评价。评价阶段宜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与机电安装工程三个阶段。

二、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一) 首先绿色施工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施目标管理。

2 根据绿色施工要求进行图纸会审和深化设计。

3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应有专门的绿色施工章节,绿色施工目标明确,内容应涵盖“四节一环保”要求。

4 工程技术交底应包含绿色施工内容。

5 采用符合绿色施工要求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机具进行施工。

6 建立绿色施工培训制度,并有实施记录。

7 根据检查情况,制定持续改进措施。

8 采集和保存过程管理资料、见证资料和自检评价记录等绿色施工资料。

9 在评价过程中建筑工程绿色评价标准,什么是绿色施工及其评价标准,应采集反映绿色施工水平的典型图片或影像资料。

(二) 其次对于发生下列事故之一,不得评为绿色施工合格项目:

1 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

2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影响。

3 发生群体传染病、食物中毒等责任事故。

4 施工中因“四节一环保”问题被政府管理部门处罚。

5 违反国家有关“四节一环保”的法律法规考什么证赚钱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 施工扰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三)绿色施工评价框架体系

1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应依据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和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五个要素进行评价。

2 评价要素应由控制项、一般项、优选项三类评价指标组成。

3 评价等级应分为不合格、合格和优良。

4 绿色施工评价框架体系应由评价阶段、评价要素、评价指标、评价等级构成。即三个评价阶段(地基与基础工程、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与机电安装工程三个阶段),五个评价要素(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和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五个要素),三类评价指标(控制项、一般项、优选项三类评价指标)和三个评价等级(不合格、合格和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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