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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2003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石秀诗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五)卫生医药、社会福利、劳动保障等项目;
(六)住宅、酒店、写字楼、商场等项目;
(七)政法、人防设施等项目;
(八)防灾减灾项目;
(九)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六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招标范围: [page]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 二条至第 七条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房屋建筑工程以及装饰、装修、绿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考证含金量排行榜,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前款规定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其中的生产及专用设备、材料由招标人依法招标采购;其中的通用设备、通用及装置性材料、部件、配件可以由招标人依法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和主体工程一起通过招标发包给中标人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由中标人招标采购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九条 选择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地点,具备竞争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十条 鼓励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之外或者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除县乡公路建设中的大中型桥梁工程、水利建设中的小(2)型以上水利工程、大中型引水隧道工程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特定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设计、施工企业具有相应资质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使用自筹资金自建自用的项目;
(五)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必须把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事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通知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建设工程企业
发生重组合并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组合并事项的范围和申请方式
本公告所述重组合并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吸收(新设)合并、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三类情况。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事项依托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通过数据共享,强化建设工程企业、项目、人员和信用间数据互通,减少企业申报材料,优化企业申报流程。
二、企业申报的必备条件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江苏省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事项,按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省内接收资质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其中,监理企业不考核非注册人员)。
(二)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省内接收资质企业注册建造师,按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
(三)企业主要人员应由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社保记录将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内自动比对。
(四)省内接收资质企业的净资产(注册资本)按规定进行考核。
三、企业业绩认定的相关要求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在省内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转出甲级资质的企业应承接过符合该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相关工程。
(二)建筑业企业在省内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转出资质的企业应承接过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合格。
(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业绩指标细化模块中可查询,且施工、监理业绩在全国一体化平台数据级别为B级及以上。
(四)工程勘察业绩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须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业绩指标细化模块中可查询(交通、水利、通信、电力方面的施工类和监理类资质除外,但该类企业需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申报附件的“企业业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其他材料”提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有效业绩材料)。
四、企业合并的注销条件
企业因发生吸收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另需考核转出资质企业的工商注销方式、法律承续关系等条件。合并双方企业因发生吸收合并申请资质核定时,应如实准确提交转出资质企业的吸收合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如拟注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能准确直观表明为吸收合并注销类型,企业需同时提交吸收合并注销的前置条件即双方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吸收合并电子公告期满截图江苏省工程建设企业标准,证明双方企业已符合吸收合并要求。新设合并参照此要求执行。
五、资质核定的相关原则
(一)省内建设工程企业间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应按照资质管理权限,对企业主要人员等方面是否达到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主要核查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等,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核查注册人员和净资产等。核查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实施,核查不符合的,不予核准重组合并资质申请。
(二)建筑业企业还应依据现有资质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取得资质不满6个月的除外)。
(三)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0〕59号)规定执行。
(四)通过“直接申甲”方式即具有设计甲级或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直接申请相应专业甲级监理资质、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直接申请设计甲级资质等方式取得的资质,因其获批具有特定属性,不可申请以重组合并方式转移该资质。
(五)通过吸收合并且因被吸收企业暂未完成工商注销而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的企业,在1年有效期内仅可申请注销该资质(申请出省注销除外),不可申请其他事项;被吸收企业在该期间内不可申请任何事项。
(六)通过跨省变更取得1年有效期证书的企业,在1年有效期内,仅可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注销(申请出省注销除外)、简单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不可申请其他事项。
六、施工监理资质的进出省核定程序
(一)省内建筑业及工程监理企业拟将资质通过重组合并方式转出省外,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及在建工程、市场行为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考证含金量排行榜,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同意迁出函。
(二)省外建筑业及工程监理企业拟将资质通过重组合并方式转入我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须出具同意出省函并明确认定该企业资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对前期已收函但尚未核准的进省申请事项,我省将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商询,待函询结果反馈我厅后再予受理。
七、企业诚实守信的相关准则
(一)企业应规范诚信申报,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必要时对转出资质的企业取得该资质的申报材料溯源核实,如有虚假申报或虚假承诺,将相关事实材料移交执法机构。
(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情况申请资质核定的办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执行。
(三)因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涉嫌虚假申报取得资质并处于调查处理期间等情况,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将对相关资质中(终)止办理。
八、支持企业做优做强的相关举措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持续深化改革,以数字治理为抓手,全方位推行智能化审批,大力推进审管联动,为企业提供多样化智慧服务和规范化导向指引,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支持建筑企业做精做专;鼓励企业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推动企业间实力叠加、优势互补和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建筑强省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16日
河南建投集团为全国施工、设计企业提供资质升级、增项、新办、吸收、剥离等专业咨询服务;企业资质日常维护、企业重组、资质合并、分立、平移申报指导服务,具有资质的企业转让和收购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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