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自治县)住建局,局各科室、相关单位;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乐山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我市建筑工地文明化管理水平,提高建设工程文明化管理标准和工程质量,我局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工程管理标准和工程管理要求,请各建筑施工企业遵照执行:
一、文明施工管理主体责任划分
(一)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责任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预算中,并落实专项方案和措施费,在施工过程中,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乐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指导手册》管理标准做好现场管理。
(二)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和要求即《乐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指导手册》,加大资金与人力的投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在施工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当发现项目存在较大文明施工问题时,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文明施工管理基本标准和要求
各类建筑工程除按照省住建厅《四川省建筑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规程》(/T036-2015)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外,还应按照《乐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指导手册》标准和要求做好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建设及管理工作。
(一)文明施工管理基本标准(共计10个标准)
1.施工大门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大门,大门高度不得低于本段围墙高度,宽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门柱应为矩形,高度不应低于4米,正面门柱宽度不小于0.36米,门扇应采取结实可靠的金属材料制作,表面用钢板和铁板封闭,不得镂空,并统一刷成底色以浅灰色为主。工地大门进出口处应安装人员进入刷门卡系统,进入工地必须刷卡。凡新开工工地不安装刷门卡系统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2.施工围挡工地须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挡,保持围挡稳固、整洁、美观。市区主要路段现场围挡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建筑工地、市政建设等在建项目用地周边应使用实心围挡,在构造上采用砖砌结构或钢构结构。但在软土地基上、深基坑影响范围内、城市主干道流动人员较密集地区的围档宜选用彩钢板、pvc等轻质围挡。
砖砌结构:墙面以浅灰色为主,构造涉及应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2011)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GJG/T188-2009)等相关的国家规范以及施工工艺。
构式结构:采用角(方)钢骨架结构施工工地大门标准,面板采用镀锌铁皮制作,底色以浅灰色为主,表面粘贴宣传喷绘布,高度不不低于2.5米不超过4米,特殊情况经审批后,不超过8米。
临时占道装修装饰、外立面改造、临时堆码、杆管线开挖施工,采用组合式PVC板围挡或钢构活动式围挡。PVC板围挡,成色应在5成新以上,高度不低于1.8米,底色以浅灰色为主,顶部设置警示灯及照明灯,外立面设置反光警示标志,外侧设置0.2米高的护脚条形基础。
钢构活动式围挡,设置采用钢架结构可移动的矮围挡,面板采用镀锌铁皮制作,围挡高度1.0米,底色以浅灰色为主,外侧底部设置0.2米高的反光护脚,中部应设置反光条,线型施工场地两端及中部应设置温馨提示及施工公告(具体式样见《乐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指导手册》)。
3.封闭施工外立面垂直方向使用阻燃型密目式安全网(网目密度不应低于2000/)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安全网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密目安全网要定期清理,保持干净、整齐、清洁,严禁高空抛洒建渣。
4.六牌一图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规格统一、线条清晰的“六牌一图”,即工程概况标牌、施工单位及工程名称牌、安全生产牌、安全目标控制要素牌、文明施工告示牌、劳动权益保障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六牌一图应设置在工地大门旁,制作应精致美观,同时设置夜间照明。
5.冲洗设施施工现场须设置车辆进出冲洗设施、排水沟、沉砂池、冲洗池等,沉砂池不小于,施工产生的泥浆和生活污水等不得溢流到现场,保持排水通畅,污水必须经沉淀和处理后方可排放,并与市政管网相通,污水未经处理、批准不得进入城市管网,并配备高压水枪,明确专人负责冲洗车辆,确保出场的垃圾、土石方、物料及大型运输车辆清理干净,不得将泥土带出现场,中心城区在建工程应设置自动化冲洗平台。
6.材料堆放严格按照平面布置图位置堆放各种工具、构件、材料施工工地大门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并悬挂名称、品种、规格、主要责任人等标识牌。各种建筑材料、构件要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做到“五成”(成方、成堆、成捆、成排),散装材料要入池,并设置明显标牌,砖、钢筋、木板等建筑材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强度和生产日期分类存放、稳定固牢、整齐有序,并设置材料状态标识牌,加工区和材料堆放区域地面必须硬化。
7.土石方工程及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及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土石方工程、车辆管理总负责。土方工程施工前,必须做好大门、围挡,出入口及场地主要循环道路硬化。加工区等其他部位可采取不同的硬化措施,但现场地面应平整坚实,保持场容场貌整洁,不得产生泥土和扬尘,土石方作业时作业面必须采取水泡或喷淋等方式防尘、降尘。运输车辆按照要求采取全封闭运输,装载物在装、卸过程中,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督促车主为车辆加装密闭后盖或者遮盖,杜绝沿途撒漏等问题。
8.塔吊同一工地塔吊颜色宜统一,同一街(小)区在建项目宜选用同一色系。新开工地使用的老、旧塔吊,须维护保养并重新进行油漆涂装,保证外观整洁才能安装使用。
9.外立面脚手架钢管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及安全防护必须符合《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及相关安全防护的通知》(乐市质安监〔2011〕01号)的要求,外立面脚手架钢管应进行油漆涂装,脚手架钢管立杆、横杆油漆颜色为黄色,剪刀撑钢管油漆颜色为红白相间或黄黑相间,不得有明显锈迹。
10.每日重大危险源作业公示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悬挂“每日重大危险源作业公示牌”,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及重大危险点源监控措施,填写“每日重大危险源作业公示牌”(图牌规格:长1200厘米,宽1500厘米)。
(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共计11点要求)
1.施工工地必须做到“六必须”、“六不准”。
“六必须”:必须围档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及时洒水作业、必须落实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
“六不准”:不准车辆带泥出场、不准运渣车辆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撒建筑垃圾、不准现场搅拌混泥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焚烧废弃物。
2.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开工前必须与市住建局签署《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责任书》,并按照《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在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实行视频管理的通知》(乐住建发[2013]116号)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相应数量的视频管理摄像头,中心城区在建施工项目必须在工地合适位置设置扬尘监测噪声监测系统,并按要求接入我市建安网系统。
3.施工现场应设置门卫值班室,并严格执行门卫值守管理制度,并配备门卫值守人员,相关人员必须持工作卡进入施工现场,对工地门前及围挡附近要不定时的清扫,保持干净整洁,围挡(墙)外裸露土地面要采取绿化或覆盖措施,确保干净、整洁、卫生,无扬尘和垃圾污染。
4.扬尘施工湿法作业。施工现场在进行土石方开挖、钻孔、凿槽、开挖路面、拆除构筑物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湿作法方式进行降尘,施工现场的土方应集中堆放,并对裸露地面和集中堆放的土方用防尘网覆盖。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48小时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应予以覆盖。施工现场用洒水车、移动水炮、基坑喷淋、楼层喷淋等方式定人、定时对扬尘污染进行控制,多层建筑应在主体进度70%时安装楼层喷淋系统,高层建筑应在悬挑层安装楼层喷淋系统,喷淋间距不得大于3米。
5.施工占道。各在建项目应合理规划施工方案,尽量减少因施工对周边交通造成的影响。如确需占用道路、人行道路的,应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占道手续,按批准的占道手续进行占用,并应派专人负责现场交通组织,制定专项措施,减少因施工对城市交通带来的影响。占道工程应在来车方向和人行通道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公示牌,确保行人及车辆均能清楚辨识。设置要求:两端必须设置,中间原则上每50米设置一处。公示牌尺寸不小于1m*1.5m,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工期安排、投诉渠道以及安民告示等内容,同一工程项目应统一形式。
6.临时用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以及操作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2005)的规定;施工现场垂直运输机械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并取得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其它施工机械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使用过程中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7.噪音污染防治。有效控制人为噪音,提倡文明施工,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严禁鸣笛,装卸建筑材料应轻搬、轻放,严禁乱抛乱丢建筑材料。合理制定作业时间,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除抢修、抢险作业情况及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作业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而产生噪音的考证含金量排行榜,也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噪音较大不能控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严格执行夜间施工审批制度,因施工质量、工艺要求,需要夜间施工工地需提前两个工作日书面申请夜间施工许可。早上6时至晚上10时为正常施工时间,其余时间为夜间施工时间。
8.按照大气污染预警级别,当气象部门发布红色霾预警信号时,中心城区在建工地应当停止作业,当发布橙色霾预警信号时,不得进行土方开挖、回填、转运、现场搅拌、建筑拆除作业、混凝土剔凿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9.节日期间或因故停工的项目,要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安保工作,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在施工现场内存放和燃放烟花爆竹。节后复工前,施工企业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施工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深基坑边坡支护的安全状况,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到位后才能复工。
10.停工期间施工现场内长期裸露的土体应采取覆盖、固化、洒水或绿化等措施。施工完毕后及时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集中、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出场,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11.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必须保证现场各类沟道干净,盖板齐全平整,排水(污)沟(管)道畅通,施工现场环境整洁,地面干净,无污迹、杂物等,施工临时设施除按要求必须保留的以外,应拆除和清理干净。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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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行业资讯】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本规定所称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是指使用预制混凝土构件(以下简称“预制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的混凝土结构工程。
第三条 建立健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标准体系、技术体系、产品体系等。参建各方应当积极推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体系建设,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协同设计施工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开展技术质量管理培训,提升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
第四条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连接方式和安装顺序,应当保证施工过程结构构件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以及结构整体稳定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及预制构件安装质量、防水密封材料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开裂、渗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首要责任,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质量工作的协调管理,建立健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追溯管理体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现行《全国建筑设计周期定额》《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建筑、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科学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并将合理的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直接发包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有关内容。不得随意压缩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其中设计周期不得低于周期定额的 70%,装配式混凝土建筑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原则上不少于 8 天/层。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符合设计深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深度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不予通过。涉及主体结构受力构件截面、配筋率,预制构件钢筋接头连接方式,夹心保温板连接件,防水等主要内容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等专业化项目管理模式,优先考虑具有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构件生产、施工一体化能力的企业参加项目建设;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企业开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全过程咨询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支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考什么证赚钱多,不得对预制构件等涉及结构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材料违规直接发包,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预制构件或者指定其生产商、供应商。建设单位可以督促施工单位选取与工程要求相匹配的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对施工单位选定的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产品生产过程进行质量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案,并开展分析评估,重点评估项目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工程实施策划、设计、工期、预制构件质量、施工质量管理等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预制构件进行驻厂(场)监造,督促监理单位对预制构件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相关工作记录,并根据驻厂(场)监造的工作量增加相应的监理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设计交底、首件生产验收和首段安装验收。应当对同类型主要受力构件和异形构件的首个构件进行验收,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应的验收资料,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应当在施工现场选择转换层等具有代表性的单元进行首段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全面施工。首件生产验收表和首段安装验收表详见附件 1。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钢筋套筒灌浆连接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每个单体工程抽检比例不少于 0.5%,且不少于 50 个点,每个标准层应当抽检不少于5 个预制竖向构件,每个构件上应当抽检不少于 2 个灌浆套筒;现浇与预制转换层的预制竖向构件抽检比例应当为标准层的两倍。如果检测结果不满足有关要求,应当加倍抽检,仍不满足要求的,应对单体工程范围内套筒灌浆饱满性全数检查。应对存在灌浆缺陷的所有套筒在补灌后进行灌浆饱满性复检,并采用技术手段确保结构安全。
第十四条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应当约定设计和施工阶段的项目风险管理内容。保险公司聘请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及符合资格要求的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应当重点检查送审查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以及与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开裂、渗漏等有关的内容,并编制设计质量风险检查报告。建设单位收到设计质量风险检查报告后,应会同设计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三章 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开展建筑平面、立面、构件和部品部件、接口标准化设计,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鼓励通过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等手段实现多专业一体化正向设计,避免二次拆分。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不得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图设计内容违法分包。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上海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标准》等规定,并满足预制构件制作详图编制和安装施工的要求。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图纸包括结构施工图和预制构件制作详图。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施工图除与一般现浇结构相同的部分外,还应包括装配式结构专项说明、预制构件布置图、预制构件模板图和配筋图、预埋件布置图、节点连接详图等。
预制构件制作详图包括预制构件制作、运输、存储、吊装和安装定位、连接施工等阶段的复核计算和预设连接件、预埋件、临时固定支撑等设计内容。该详图可以由主体施工图设计单位设计,也可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并由该单位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加盖其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出图章或技术章。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施工图设计单位还应当对预制构件制作详图进行盖章会签,确保其荷载、连接以及对主体结构的影响符合主体结构设计的要求。
第十八条 设计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结构保温一体化预制构件的连接件使用年限与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不同部位防水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少于 25 年),防水构造要求,防水材料耐久性,密封胶打胶厚度、宽度等指标要求;同层灌浆与隔层灌浆的关键控制点、时间节点、施工要求。
鼓励采用高位出浆孔等技术措施提高灌浆质量,不应采用可能存在装饰与保温材料脱落隐患的外墙系统。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编制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项目常见质量问题防治专篇,重点对预制构件与现浇混凝土结构接缝处可能产生的开裂、渗漏提出相应措施。同时应当对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会上,向有关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交底内容包括:预制构件质量及验收要求、预制构件钢筋接头连接方式,预制构件制作、运输、安装阶段强度要求,质量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中明确的节点、事项和内容,提供现场指导服务,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必要时,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总体平面布置、墙体布置、预制构件布置等内容进行现场指导。当预制构件在制作、运输、安装过程中,其工况与原设计不符时,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工况进行复核验算。
第四章 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预制构件进行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对其承接的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严禁违规贴牌生产。预制构件产品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二十三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施,并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必要的试验检测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主要原材料以及与预制构件配套的钢筋连接用灌浆套筒等进行质量检测。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自行实施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等检测的,其试验室条件、检测人员、检测资质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预制构件使用的保温材料等部品部件应当采用见证取样,并应复检合格。取样员、见证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
第二十四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编制预制构件生产方案,包括生产工艺、模具方案、生产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保护、堆放、运输方案房屋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行业资讯】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预制构件生产清单等,预制构件生产方案应当经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置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一线技能岗位工人等。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当配备具有工程类高级及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并配备不少于 8 名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的质量管理人员。从事预制构件质量检验、资料管理、模具拼装、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成品修补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五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建筑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制作过程质量控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及相关前置试验工作,形成隐蔽验收记录和影像资料。
预制构件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时,应当在预制构件生产前进行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的抗拉强度试验,每种规格的连接接头试件数量不应少于 3 个。
预制构件单位应当加强预制构件出厂(场)质量检验管理,重点检查预制构件外观尺寸、外露钢筋规格和尺寸、结合面粗糙度,以及灌浆套筒和线管线盒是否堵塞等内容。
预制构件混凝土强度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要求,其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设计要求的,应由主体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通过。
第二十六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制构件质量追溯制度。预制构件应具有生产单位名称、制作日期、生产地址、品种、规格、编号(可采用二维码等形式)、合格标识、工程名称等信息的出厂标识,出厂标识应设置在便于现场识别的部位,标识不全的构件不得出厂。预制构件应按品种、规格等分区分类存放,并按照规定设置标牌,同一项目的标牌采用同一颜色。
第二十七条 预制构件交付时,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包括:主要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复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预制构件质量保证书(出厂合格证)等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外省市预制构件,还需提供预制构件质量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构件质量验收资料。
第二十八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和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对预制构件生产加工场地全覆盖的视频监控系统和预制构件产品质量管理系统,其数据标准及接口等应满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化监督管理要求。
预制构件产品质量管理系统应包含以下内容:设计文件,原材料、部品部件等采购信息,原材料及部品部件、隐蔽工程和构件出厂相关质量验收信息,管理和生产人员信息等。应形成具有唯一性标识且包含以上内容的“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质量一码通”数字质保书,实现预制构件设计、生产、运输、进场等过程的质量追溯。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等,落实质量责任制,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的规定;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现行标 准 《 装 配 整 体 式 混 凝 土 结 构 施 工 及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2117)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完善台账管理,按照规定对预制构件的标识、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粗糙度以及预埋件数量、位置等进行检查、记录,并将预制构件质量证明相关资料按照规定归档。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现行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对建筑材料和结构实体进行检验。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对预制构件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编制钢筋套筒灌浆专项施工方案。框架结构一般为同层灌浆,即在本层顶板浇筑完成后,上一层柱施工前灌浆;剪力墙结构应当及时灌浆,连续未灌浆层不得超过 3 层。
施工单位应当在灌浆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方便观察的工器具监测灌浆情况;灌浆完成后,采用可视化设备自检,抽检比例不少于 30%。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防水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应重点加强预制外墙板拼缝处、预制外墙板与现浇墙体相交处等节点防水和保温的施工质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置技能工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构件安装、灌浆、打胶等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装配式建筑施工人员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有关证书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在首次灌浆前,施工单位应当制作灌浆样板件,按照规定进行接头工艺检验,工艺检验应模拟现场施工条件,接头制作应由现场灌浆队伍完成。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信息化管理制度。稳步推进“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质量一码通”在施工中应用工作,其内容包括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安装、灌浆、检测、管理和施工人员等信息。采用影像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套筒灌浆工序全覆盖的质量监管。施工信息化系统数据标准及接口等应当满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化监督管理要求,与“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质量一码通”信息有效衔接,实现预制构件生产、施工质量全过程可追溯。
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监理规划,明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中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的具体范围和事项,并根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体系、构件类型、施工工艺等特点编制构件生产和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第四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监理标准》(DG/TJ08-2360)和合同约定对预制构件的生产质量进行监理,对其隐蔽工程和成品进行全数验收,留存相应的验收记录和影像资料。驻厂(场)监理人员应当具备土木工程类专业背景,配备数量与预制构件工程量相适应,每个构件厂每 6000 立方米生产量应配置不少于 1 人。
第四十一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预制构配件等进行检查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第四十二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验收意见。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加强关键环节、关键部位的旁站及巡视等工作,加强对安装、灌浆、打胶等环节的监理力度,留存相应的验收记录和影像资料。
第四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平行检测,重点加强灌浆料、灌浆饱满性、密封胶等检测,检测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强化对建设、设计、构件生产、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相应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管。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质量监督方案。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的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纳入本市建筑业信用体系统一管理,建立健全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诚信考评、信用惩戒等工作机制,强化信用约束。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相关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将项目负有责任的参建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将其参与的项目列为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暂停施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对首次供应不合格构件的生产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理。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开展为期 3 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将其列入构件质量警示名单,并对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预制构件业务情况进行重点监管。
第四十七条 实行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制度。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事实或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整改不符合要求等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给予招投标等建筑市场方面联动行政处罚,并按照相关规定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运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充分发挥各有关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实现设计、预制构件生产、施工全过程质量监管。
第四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有关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涉及工程质量管理业务活动的指导、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在人才队伍建设、技术支撑、首要质量责任和主体责任落实、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作用房屋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鼓励保险公司及风险管理机构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设计、预制构件生产、施工阶段的项目风险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实现工程质量社会共同治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钢结构和木结构中使用的预制混凝土构件,以及在外省市生产供应本市的预制构件的质量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各有关单位还应遵守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点(附件 2)和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技术管控要点(附件 3)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027年12月31日。
附件:
1.首件生产验收表、首段安装验收表
2.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点
3.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技术管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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