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309-2017(1-4)

1.0.1为了统一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方法,保证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砌筑工程的质量验收。3.0.6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施工环境和砌体周围的温度均不应低于5℃。4.1.1工业炉砌筑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划分。

1总则

1.0.1为了统一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方法,保证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砌筑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工业炉砌筑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反拱 arch

弧面或球面下凹的砌体。

2.0.2拱脚砖arch

连接拱顶或拱与下部支撑体的耐火砖或预制块。

2.0.3显裂纹open

耐火砖或预制块表面上长度大于10mm且宽度大于0.2mm的裂纹。

2.0.4合门砖lock door

闭合某一环或某一球形砌体最后空隙的耐火砖或预制块。

2.0.5空缝 seam

湿砌砌体之间没有耐火泥浆粘接的砖缝。

2.0.6滑动缝

砌体相邻层或排之间按规定不得固化粘接的砖缝。

2.0.7错牙

单一砌体表面相邻单体砖或块之间形成的凸凹。

2.0.8错台slab

单一砌体表面相邻层或排之间形成的凸凹。

2.0.9退台-

砌体中相邻层或排之间形成的错开的台面。

3基本规定

3.0.1本标准中未列入的工业炉,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第3章~第7章的规定执行。

3.0.2用于工程实体的耐火材料和其他材料应符合设计相关要求。

3.0.3砌筑工程施工应与相关专业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等进行交接验收。

3.0.4砌筑工程质量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

3.0.5本标准的主控项目,当没有注明检查数量时建筑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309-2017(1-4),均应全数检查。

3.0.6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施工环境和砌体周围的温度均不应低于5℃。

4质量验收的划分、程序及组织

4.1质量验收的划分

4.1.1工业炉砌筑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划分。

4.1.2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应根据工业炉工程量大小、施工及质量检查控制需要按部位的层数、施工段、膨胀缝等进行划分。

2分项工程应按工业炉的结构组成或区段划分,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当工业炉砌体工程量小于时,可将一座(台)炉作为一个分项工程。

3分部工程应按工业炉的座(台)划分。当一个分部工程较大,且可以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工程项目时,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工程项目可各自成为一个分部工程或子分部工程。当一个分部工程中仅有一个分项工程时,该分项工程可为分部工程。

4单位工程应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工业炉砌筑工程划分。当一个单位工程较大,且可以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工程项目时,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工程项目可各自成为一个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当一个单位工程中仅有一个分部工程时,该分部工程可为单位工程。特殊情况下的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独立生产系统中,当工业炉砌体工程量小于时,工业炉砌筑工程可作为一个分部工程与其他专业或其他建筑安装工程一并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2)当一个建筑物或构筑物内有数座(台)工业炉时,数座(台)工业炉砌筑工程可为一个单位工程,每座(台)工业炉砌筑工程可为一个分部工程。

4.2质量验收

4.2.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一般项目每项抽检处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应有80%及以上的实测值在本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关键项的实测值应全部在本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4.2.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

4.2.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2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

4.2.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2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

4.2.5当砌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建筑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认可能够满足生产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4.2.6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3质量验收的程序及组织

4.3.1检验批质量应在自检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并签字后报验。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单位专业工长、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4.3.2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格式。

4.3.3分项工程质量应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考证培训机构,交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验。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3.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宜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格式。

4.3.5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交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验。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等共同进行验收。

4.3.6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宜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格式。

4.3.7单位工程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报验,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审核。验收结论应由监理或建设单位填写。

4.3.8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宜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格式。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宜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格式。

建筑装饰工程及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63G-200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CodeconstructionqialptebuildingdecorationGB50210-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1998]244号)的要求建筑装饰工程及验收规范,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10-2001,自2002日起施行。其中,3.I.1、3.1.5、3.2.3,3.2.9、3.4、33.5、4.1.12、5.1.11、6.l.IZ、8.2.4、8、3.4、9.1.89.1.13。9.l.14。12.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210-8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6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11月1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建筑装饰工程及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于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9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本规范共分13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章至第12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第13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中国建筑一局装饰公司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63上海汇丽(集团)公司深圳市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规范主要起草人:孟小平侯茂盛基本规定、…………………………10-43.1设计……………………….…10–43.2材料………………………………10-43.3施工…………………………………10-4一般规定……………………………10-54.2一般抹灰工程………………………10-54.3装饰抹灰工程……………………10-64.4清水砌体勾缝工程、…………………10-7门窗工程………………………………10-75.1一般规定……………………10-75.2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10-7635.3金属门窗安装工程…………………10-95.4塑料门窗安装工程……………10-105.5特种门安装工程………………………10-115.6门窗玻璃安装工程……………10-126.1一般规定…………………………10-126.2暗龙骨吊顶工程……………………10-136.3明龙骨吊顶工程……………10-13轻质隔墙工程…………………………10-147.1一般规定。

………………………10-147.2板材隔墙工程………………………….3骨架隔墙工程………………………10-157.4活动隔墙工程…………………………10-157.5玻璃隔墙工程………………………10-16饰面板(砖)工程…………………10-168.1一般规定………………………………10-168.2饰面板安装工程………………………10-178.3饰面砖粘贴工程………………………10-18幕墙工程………………………………10-I89.l一般规定……………………………•10--I8639.3金属幕墙工程……………………10-219.4石材幕墙工程…………………………10-2210涂饰工程………………………………10-Z310.l一般规定……………………………10-2310.2水性涂料涂饰工程…………………10-2410.3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10一2410.4美术涂饰工程…………………10-2511婊糊与软包工程………………………10-2511.1一般规定………………………10–2511.2裱糊工程………………………10-2611.3软包工程…………………………10--2612细部工程………………………………10-2712。

1一般规定………………………10-2712.2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10-2712.3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10-2712.4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10-2812.5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10--2812.6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10-291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10-29附录A木门窗用木材的63质量要求…………………………10-30附录B于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划分表………………………10一30附录C隐蔽M程验收记录表…………10-31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10-31条文说明……………………………………10-321.0.l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1.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4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1.0.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2.0.回建筑装饰装修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考证书的正规网站,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 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 l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e e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 detail 6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基本规定3.1 3.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 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 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 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 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3.2.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口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 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 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忙 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5)的规定。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的规定。 3.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 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日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 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 同执行。 63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核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 行见证核测, 3.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保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防上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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