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维护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现场秩序,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避难场所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管理,对高层民用建筑建设方案进行审查。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标准规范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安全性审查,指导各参建单位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管,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高层民用建筑开展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工作;
(二)督促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委托消防服务企业等专业单位开展消防服务;
(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学什么技能好,做好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四)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服务质量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重要内容;
(五)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第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户外广告牌、景观照明等设施和其他装饰装修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教育、商务、文旅、卫健等部门依法履行对所属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纳入消防安全检查重要内容,督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二)依法开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单位、个人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做好消防宣传教育;
(三)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开展针对性技、战术研究,承担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电力、燃气、供热、供水、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用电、用气、用热、用水、通信等安全意识,防止因用电、用气、用热、用水、通信等不当引起火灾事故;
(二)完善高层民用建筑供电、供气、供热、供水、通信等消防应急预案,严格落实企业安全责任;
(三)定期检查、维护高层民用建筑范围内的供电、供气、供热、供水、通信设施及管道,消除火灾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高层民用建筑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
(一)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二)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三)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使用人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务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消防服务费用以及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六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等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高层民用建筑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第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办法,begin–>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由其管理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第二十三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第二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
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第二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第二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餐饮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检查,并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八条 除为满足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其他库房。
高层民用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并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三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及控制逻辑关系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第三十二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
禁止占用高层民用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堆放杂物,禁止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
第三十四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灭火器材以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灭火器材,有条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鼓励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和逃生疏散器材。
第三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还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备用房内管道阀门等应当标识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者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聘请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专项费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以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第三十八条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确定防火巡查的频次。
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常闭式防火门关闭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水源情况;
(三)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七)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第四十条 对防火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暂时停止使用危险部位。
第四十一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二条 鼓励高层民用建筑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以及可燃气体探测、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无线声光火灾警报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三)业主,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四)使用人,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武政办发〔2023〕40号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公交安全管理措施,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湘政办发〔2022〕4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更好保障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委〔2022〕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22〕28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夯实基础,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农村道路交通本质安全水平。
到2026年,全省“党政同责、部门履责、社会共治”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能力明显提升,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通行秩序明显好转,亡人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得到根本遏制。
二、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落实省、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负主责的工作机制,厘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边界,细化责任分工。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牵头落实各项交通安全工作措施,督促辖区村(居)委会履行交通安全宣传、劝导职责,形成“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触角到组”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格局。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道安委)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统筹推动乡镇交通安全力量建设发展,共同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以及“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道路交通“打非治违”工作,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严查严处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教育行政、文化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领域内运输企业、校车运营企业、货运源头企业、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以及学校、旅行社等道路交通关联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动态监管、分级评价、隐患治理等制度,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展改革、财政等综合部门应当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支持力度,在道路交通项目审批、财政保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部门应当强化协同共治,加强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完善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机制,共同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道路运输、货物源头、校车运营等企业(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落实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并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分层级明确生产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做到安全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道路运输、校车运营等企业要重点强化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落实动态监控要求,建立内部处罚纠错机制,做到“两客一危一校”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上线率以及车辆违法处理率、安全提示率、检验率、报废率、驾驶人审验率均达100%。货物源头企业应当按规定安装配置称重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联网运行,不得为非法非标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放任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旅行社不得租用非法非标车辆从事旅客运输。
三、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能力
(四)推进农村派出所参与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发挥农村公安派出所在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方面的作用,明确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农村派出所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业务监管和考核评估各项机制,合理保障警力、经费、装备等,确保各项交通管理业务正常开展。
(五)加强农村交通基础建设。深入开展平安农村路、美丽农村路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和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强化农村道路平交路口、穿城镇路段、临水临崖、学校、站(场)周边等重点路段的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优化改造,深化农村公路“千灯万带”示范工程。健全完善农村道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有关标准,明确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村民自建路、扶贫路等道路管养责任,明确农村道路养护巡查考核要求,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推进常态化、规范化养护。新建道路要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加大路域环境整治,严厉打击道路两侧违法搭建、违法采挖、违法堆放、违法占道经营等行为,严防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增违法建筑、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道路时,严格执行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考虑消防救援等特殊车辆通行能力,不得违法违规设置限宽、限高设施。
(六)提升农村客运保障能力。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客运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推行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按规定开展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采用定线班车、区域化经营、预约响应、提高发车频次等多种方式提升农村客运服务水平,最大限度解决农村群众集中出行难题。加大农村地区校车服务供给,通过因地制宜发展专用校车、定制公交等方式,切实满足农村地区学生上下学、寄宿制学校集中返家返校等用车需求。健全完善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估,对不满足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要求的,在道路隐患整改到位前要及时采取调整通行线路、更换适合车型等措施,确保车辆安全通行。
(七)强化乡镇交通监控联网建设。结合“雪亮工程”建设,加大农村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建设投入公交安全管理措施,以农村劝导站、高风险路段、平交路口、事故多发点段等为重点,逐步实现视频监控设施覆盖。2024年底,全省农村劝导站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26年底达到90%以上。
四、推进农村道路交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八)推进农村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各县市区每年组织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不少于一次农村道路隐患集中排查,主要排查临水临崖、急弯陡坡、平交路口等重点路段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形成隐患台账,制定整改计划,分类分批开展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每年4月底前将隐患台账、整改计划等层报至省道安委办公室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隐患路段挂牌督办制度,推动指导重点隐患路段整改工作。挂牌督办路段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并由此造成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2起以上亡人交通事故的考证含金量排行榜,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推进重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对农村地区建材、矿产等货物源头企业进行安全巡查,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监控及称重设备以及放任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厂(站)等问题限期督办整改。加强校车运营单位监管,督促建立农村校车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定期检查校车安全状况,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十)推进重点车辆和驾驶人隐患排查治理。以乡镇为单位,定期排查超标电动车、低速电动四轮车、非法改装车、变型拖拉机等隐患车辆,建立重点隐患车辆台账,逐步淘汰清零。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监管,做好驾驶人安全教育工作;公安交警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联合查处农用车辆违法载人、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常态化开展重点车辆、驾驶人“隐患清零”工作,确保农村地区货车、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面包车、运输型拖拉机等重点车辆检验率、报废率、违法处理率以及重点车辆驾驶人审验率、换证率、学习率达到100%。严防农村地区吸毒人员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员驾驶车辆上路行驶。
(十一)深化重要节点区域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重要节点道路交通风险防控工作机制,落实节点情报研判、风险管控、指挥调度、督导督查以及联勤值守、路检路巡、疏导管控等工作。省、市级道安委要依托“湖南省县域道路交通风险评估预警系统”,按照“下沉两级”的原则,常态化开展县域、乡(镇)域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评估预警,构建风险评估、分析、预警、处置、反馈闭环管理模型,精准防控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风险。
五、深化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控
(十二)深化农村重点违法整治。定期组织联合执法行动,聚焦面包车、农村客运班车和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校车、变型拖拉机、低速电动车等重点车辆以及电动车销售、机动车维修等重点企业,严格执法尺度和处罚标准,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超员、违法载人、酒驾醉驾、非法营运、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销售非法非标拖拉机和低速电动车、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
(十三)深化“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定期开展“一盔一带”专项执法行动,将劝导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未佩戴头盔、汽车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行为列为农村“两站两员”、乡镇综合执法队、网格员等常态工作内容,切实加大路面执法管控力度,在农村地区形成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戴头盔、靠右行、不超员”的风尚。积极推广“购车送头盔”“买保险送头盔”等模式,倡导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以及保险公司等共同解决安全头盔配备问题。2022年底,全省农村地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头盔佩戴率达到90%以上,汽车驾乘人员安全带使用率达到90%以上。
六、提升农村群众交通出行安全意识
(十四)加强交通安全劝导。充分发挥农村地区“两站两员”、“一村一辅警”、警保合作劝导站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农村交管力量常态化开展交通违法劝导工作机制,引导广大公民个人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能力,养成安全习惯,形成道路交通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共建共享”的人民防线。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和“农交安”手机APP推广应用,严格落实交通安全劝导“七必上”(即重要节假日、学生上下学、赶场赶集、早晚出行高峰、红白喜事、民俗活动、冰雪等恶劣天气时段必须上岗开展交通安全劝导)。健全完善农村交管力量培训机制,提升农村交管力量履职能力。
(十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健全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结合“三下乡”、文明创建、乡村振兴、普法宣传、学生安全等工作,针对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管理负责人、营运车辆驾驶人和“一老一小”等重点群体开展“点对点”“面对面”宣传,做到宣传内容精准、宣传方式精准、宣传对象精准。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网格化宣传模式,推动网格员具体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职责,定期在网格系统发布交通安全提示信息与宣传资料,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敲门行动”。组织开展乡镇优秀交管员、村组优秀劝导员的评比工作。
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
(十六)强化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措施。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调度、评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及时研究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领域重大问题、难点事项。
(十七)强化经费保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农村道路隐患排查治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建设维护、农村交通安全宣传等相关经费,推动建立“政府+保险+社会”多方主体共同投入的长效经费保障机制。
(十八)强化督查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项督查,配套建立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制度。要建立多层级量化考核评价体系公交安全管理措施,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每年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平安建设、乡村振兴和绩效评估等考评体系。
(十九)强化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事前问责和事后追责机制,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直接责任的基础上,严肃追究当地政府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要加大针对交通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存在危险驾驶、不履行监管职责、售卖非法非标车辆、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篡改车辆过磅数据、关闭称重及监控设备等行为的个人、企业、单位,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要强化执法监管,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查处趋利执法、随意执法、过度执法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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