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68-2008,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2008-10—15发布,2009-05—01实施.发布公告:其中,第1。1为加强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10—15发布,2009-05—01实施.发布公告:其中,第1。03、3。1.9、3.1。15、3。2.8、9.1。10、9。1.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97和《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同时作废。目次施工基本规定3.2质量评定基本规定土石方与地基处理4.1一般规定4.2施工降排水地基处理4.5沟槽回填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5.1一般规定钢管安装5.4钢管内外防腐5.5球墨铸铁管安装钢筋混凝土管及预(自)应力混凝土管安装5.7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安装5.8玻璃钢管安装硬聚氯乙烯管、聚乙烯管及其复合管安装5.10质量验收标准工作井6.36.6定向钻及夯管6.7质量验收标准沉管和桥管施工主体结构7.1一般规定7.4质量验收标准管道附属构筑物8.1一般规定8.28.4雨水口无压管道的闭水试验9.4无压管道的闭气试验9.5给水管道冲洗与消毒附录给排水管道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附录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注水法试验附录闭水法试验附录闭气法试验附录混凝土结构无压管道渗水量测与评定方法附录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评定方法附录取氨酯(PU)涂层本规范用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总则1.0。

1为加强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共设施和工业企业的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1.0.3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1。0.4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压力管道本规范指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给排水管道。2.0.2无压管道本规范指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给排水管道。2。0.3刚性管道主要依靠管体材料强度支撑外力的管道,在外荷载作用下其变形很小,管道的失效是由于管壁强度的控制。本规范指钢筋混凝土、预(自)应力混凝土管道和预应钢筒混凝土管道。2.0。4柔性管道在外荷载作用下变形显著的管道,竖向荷载大部分由管道两侧土体所产生的弹性抗力所平衡,管道的失效通常由变形造成而不是管壁的破坏。本规范主要指钢管、化学建材管和柔性接口的球墨铸铁管管道。

2。0.5刚性界面不能承受一定量的轴向线变位和相对角变位的管道接口,如用水泥类材料密封或用法兰连接的管道接口。2.0。6柔性界面能承受一定量的轴向线变位和相对角变位的管道接口,如用橡胶圈等材料密封连接的管道接口。2.0。7化学建材管本规范指玻璃纤维管或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塑料管(简称玻璃钢管)、硬聚氯乙烯管(UPVC)、聚乙烯管(PE)、聚丙烯管(PP)及其钢塑复合管的统称。指采用砖、石、混凝土砌块砌筑的,钢筋混凝土现场浇注的或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装配的矩形、拱形等异形(非圆形)断面的输水通道.2.0.9开槽施工从地表开挖沟槽,在沟槽内敷设管道(渠)的施工方法。2.0.10不开槽施工在管道沿线地面下开挖成形的洞内敷设或浇筑管道(渠)的施工方法,在顶管法、盾构2.0.11管道交叉处理指施工管道与既有管线相交或相距较近时,为保证施工安全和既有管线运行安全进行的必要的施工处理。2.0.12顶管法借助于顶推装置,将预制管节顶入土中的地下管道不开槽施工方法。2.0。13盾构法采用盾构机在地层中掘进的同时,拼装预制管片或现浇混凝土构筑地下管道的不开槽施工方法。2。0.14利用土层在开挖过程中短时间的自稳能力,采取适当的支护措施,使围岩或土层表面形成密贴型薄壁支护结构的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5定向钻法利用水平钻孔机钻进小口径的导向孔,然后用回扩钻头扩大钻孔,同时将管道拉入孔内的不开槽施工方法。2.0.16夯管法利用夯管锤(气动夯锤)将管节夯入地层中的地下管道不开槽施工方法。2.0。17沉管法将组装成一定长度的管段或钢筋混凝土密封管段沉入水底或水底开挖的沟槽内的水底管道铺设方法,又称沉埋法或预制管段沉埋法。2。0.18桥管法以桥梁形式跨越河道、湖泊、海域、铁路、公路、山谷等天然或人工障碍专用的管道铺设方法。2。0.19工作井用顶管、盾构、浅埋暗挖等不开槽施工法施工时,从地面竖直开挖至管道底部的辅助通道,也称工作坑、竖井等。2.0。20管道严密性试验对已敷设好的管道用液体或气体检查管道渗漏情况的试验统称。2.0。21压力管道水压试验以水为介质,对已敷设的压力管道采用满水后加压的方法考证培训机构,来检验在规定的压力值时管道是否发生结构破坏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允许渗水量(或允许的压力降)标准的试验.2。0。22无压管道闭水试验以水为介质对已敷设重力流管道(渠)所做的严密性试验。2。0.23无压力管道闭气试验以气体为介质对已敷设管道所做的严密性试验。从事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3。1.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订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68-2008,并贯彻执行。3.1.3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档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68-2008,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oc,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数据、工程水文地质数据,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沿线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3。1.4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3.1.5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3。1.6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对所交桩进行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及时补钉桩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临时水平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不易被扰动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平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不开槽施工管道、沉管、桥管等工程的临时水平点、管道轴线控制桩,应根椐施工方案进行设置,并及时校核.对既有管道、构(建)筑物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3.1。

8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8 的规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 量规范》 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 的有关规定;对有特定要求的管道还应遵守其 特殊规定. 3.1.8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水平测量高程闭合差 平地 20 (mm)山地 6(mm) 导线测量方位角闭合差 40(”) 导线测量相对闭合差 开槽施工管道 1/1000 其它方法施工管道 1/3000 直接丈量测距的两次较差 1/5000 为水平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3.1.9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 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 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 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0 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腐与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 3.1。11所用管节、半成品、构(配)件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其损坏、锈蚀或变质. 3.1.12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 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1.13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 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不开槽施工、 过江河管道或深基槽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方案。 3。1。14 有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 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1.15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件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1.16 管道附属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 寸等进行复核. 3。1.17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 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3.1。18 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娄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 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

清水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最新)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及表格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第三条 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清水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最新)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及表格。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清水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三�门窗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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