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 总则
1.0.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 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和援外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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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据“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市〔2007〕86号”《工程建设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允许承接业务范围确定,包括“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八条和“建市〔2007〕86号”附件3-21-1中规定的除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设计以外的所有内容。
1.0.3 本规定是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基本要求。在满足本规定的基础上,设计深度尚应符合各类专项审查和工程所在地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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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民用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文件用于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用于施工,都是必不可少的。初步设计文件用于审批(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和/或建设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若无审批需求,初步设计文件也无出图的必要。因此,对于无审批需求的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11月),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在此情况下方案设计文件的深度满足第2章的要求即可。
1.0.4 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当有关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没有审查要求,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的约定时,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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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 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通常包括建筑主体由一个单位设计,而幕墙、室内装修、局部钢结构构件、某项设备系统等内容由其他单位承担设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成为另一方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且各方的设计文件可能存在相互关联之处。作为设计依据,相关内容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有关承包方或分包方的需要。
1.0.5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2、3、4章条款):
1 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应满足方案审批或报批的需要。
注:本规定仅适用于报批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相关规定。
2 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应满足初步设计审批的需要。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注: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1.0.6 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并在设计文件的图纸目录或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注明所应用图集的名称。
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的核算和修改, 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要。
1.0.7 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同时满足本规定和设计合同的要求。
1.0.8 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对于具体的工程项目设计,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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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所谓“合理的取舍”,是指当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设计范围少于本规定对于设计深度要求的内容时,可不执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例如,某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范围不包括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热能动力设计和预算编制时,该工程设计可不执行本规定第4.7节、4.8节和第4.9节的所有条款;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设计范围所涉及的本规定条款,只能取不能舍。
1.0.9 本规定不作为各专业设计分工的依据。当多个专业由一人完成时,应分专业出图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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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对于某些设计内容,如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柴油发电机等,不同的设计单位可能由不同的专业承担设计。对此本规定不作限制。有的设计单位多个专业由一人完成,各专业设计内容在一张图上表示,给行业管理、审图、造价、施工等造成不便考证含金量排行榜,所以要求按国家有关专业分工的规定各专业分别出图。
但不论哪个专业承担这些内容的设计,其设计文件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1.0.10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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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此条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国务院662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要求制定。
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特殊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662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特殊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深度规定》编制过程中调研了解到,设计文件标注型号起到了提供设计选型的参考档次、造价估算依据以及设计参数指标表达的作用,建设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项目的建设程序,以及设计文件所提供的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参数,招标选择相应产品的生产商、供应商。编制组也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务院第279号、第662号令所做的“……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规定的重要性,认为这是设计院自身管理的范畴,在此予以强调。
1.0.11 当建设单位另行委托相关单位承担项目专项设计(包括二次设计)时,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应提出专项设计的技术要求并对主体结构和整体安全负责。专项设计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相关章节的要求以及主体建筑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专项设计并对设计内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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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常用内容如下:建筑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幕墙工程、基坑工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风景园林工程 、消防设施工程、环境工程、照明工程。
1.0.12 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中宜在方案阶段进行“技术策划”,其深度应符合本规定相关章节的要求。预制构件生产之前应进行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包括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详图设计。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应对预制构件深化设计进行会签,确保其荷载、连接以及对主体结构的影响均符合主体结构设计的要求。
建筑工程最新验收规范,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来看这个文件的最新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印发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详见↓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建筑工程最新验收规范,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来看这个文件的最新解读→,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档案管理以及附则。
第一章总则 共八条。该章规定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职责和分工。其中第四条细化了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分级管理范围,在属地化管理的前提下,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以外其他二十九类项目管理分工进行了优化考证培训机构,力求做到不留管理死角和盲区。第八条明确了对从业人员定期组织专业技术培训的要求。
第二章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共六条。该章内容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58号令”)相关章节内容基本一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消防技术服务单位的责任和所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的要求。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共十条。该章规定了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范围、内容及相关要求。其中,第十六条明确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的结果应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根据“58号令”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本市特殊消防设计申报条件、内容及评审要求。第二十一条针对本市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受空间、结构等影响,难以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实际情况,给出了解决路径,为本市进一步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了支撑。
第四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共七条。该章规定了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范围、内容及相关要求,其内容与“58号令”相关章节内容基本一致。同时建筑工程最新验收规范,为夯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查验合格,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包含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第五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共七条。该章规定了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范围、内容及相关要求。其中,第三十四条根据“58号令”的相关要求,增加了其他建设工程中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分类,明确了一般项目的范围(限额以下的小型项目),补充了一般项目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相关内容,并指引性提出鼓励利用保险等多种机制介入管理,降低一般项目消防安全风险,体现了地方创新特色。第三十六条细化了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备案抽查的比例,针对不同火灾危险性的其他建设工程,设定了不同的抽查比例。如针对近年来火灾高发的丙类厂房、仓库和高层公共建筑,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率调整至20%。尤其是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结合本市“质消融合”的实际做法,施工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为必抽(抽查比例为100%),凸显了本市质量监督和消防验收相互融合,跨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特色,强化了施工过程监管的结果应用。
第六章档案管理 共二条。该章为新增内容,规定了档案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限。
第七章附则 共六条。该章规定了法律责任、事中事后监管、经费预算、施行时间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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