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7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届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人才的成长,适应当前科技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但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条对于已培养出五届(含五届)硕士研究生、三届(含三届)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单位,报经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在相应的硕士、博士学位级别及相应的学科范围内,作为接受学位申请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工作。
第二章硕士学位申请
第四条接受单位负责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申请人员的资格初审。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一定成绩。申请人应在接受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接受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申请人填写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及注册表》;
(二)申请人的学士学位证书和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用毕退回);
(三)申请人本科学习成绩单复印件,由单位人事部门确认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接受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第五条接受单位收齐上述材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并将初审合格者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报经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后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方可组织申请人进行相应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第六条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提出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申请前,须完成接受单位相应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及考试,并经研究生院教务处认定,成绩合格。
除参加上述课程考试外,申请人还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按国家规定必须参加的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对于未在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范围内的学科,其综合水平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
第七条申请人提出硕士学位申请前,应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应取得的科研学术成果(如专利、专著、经评定的科研成果等)、发表的论文数量和刊物级别的具体要求,均需要按照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须在通过资格初审后的五年之内提交硕士学位论文。接受
单位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在学位论文期间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一)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独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的主要贡献和创新点应由本人独立完成,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撰写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执行。
(二)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接受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论文答辩前的资格审查,凡论文达到上述要求,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的学位申请人可以向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答辩申请书》一式2份;
2.硕士学位论文;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复印件,发表论文复印件要包括所发表刊物的封面和目录。
(三)论文评阅
1.申请人提交论文后,接受单位应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其中除接受单位专家外,至少有一位是接受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对论文提出评阅意见及修改要求,并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3.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阅书应由接受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寄送,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参与。
4.论文评阅过程中若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接受单位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 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者,本次申请无效。
(四)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其中至少三人是研究生导师,除接受单位专家外,一人是接受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核确认。
2.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达到的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组成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决议书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三章博士学位申请
第九条接受单位负责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员的资格初审。
学位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一定成绩。申请人应在接受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接受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申请人填写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及注册表》;
(二)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证书和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用毕退回);
(三)申请人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复印件,由单位人事部门确认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接受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第十条接受单位收齐上述材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研究生教育,并将初审合格者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报经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后,方可组织申请人进行相应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第十一条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认定
申请人提出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前,须完成接受单位相应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及考试,并经研究生院教务处认定,成绩合格。
对于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由三名以上博士生导师考核、推荐,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免除部分课程学习及考试,但第一外国语的考试不予免除。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出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前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获得的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科研成果的具体要求,应满足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须在资格初审后的六年内提交博士学位论文。接受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一)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撰写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执行。
4.申请人必须在接受单位所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接受单位参加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时间不少于三个月。申请人必须在接受单位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培养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二)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接受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论文答辩前的资格审查,凡论文达到上述要求,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的学位申请人,可以向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将以下材料报接受单位审核:
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答辩申请书》一式2份;
2.已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获得的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证书复印件,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专著的复印件。发表论文复印件要包括所发表刊物的封面和目录。
3.博士学位论文;
4.两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 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论文评阅
1.申请人提交论文后,接受单位应聘请至少五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除接受单位专家外,至少三位是接受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修改要求,并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3.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阅书应由接受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寄送,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参与。
4.论文评阅过程中若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接受单位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 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者,本次申请无效。
(四)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接受单位专家参加的不少于七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二人是接受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审核确认。
2.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组成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决议书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四章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后,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按答辩委员会上报的答辩决议和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做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五条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议接受单位上报的相应学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提出本学科群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名单。
第十六条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方可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将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学位授予日期为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涉及的费用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接受单位应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本单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一人一档,其档案内容应包括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资格审查表、成绩单、答辩申请书、论文评阅书、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学位论文等。
第二十条接受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研究生院定期组织开展对接受单位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随机抽样检查与评估。对发现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核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试行办法》(院发学位字〔2005〕95号“附件4”)同时废止。
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指导天津大学学位工作的基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大学毕业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申请和授予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及与学位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人培养计划中全部课程的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已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且经指导教师审定,并达到天津大学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申请人员只能向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硕士学位课程学习要求按天津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一)在本学科内掌握较为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由申请者本人独立完成,若科研课题是由多人合作的项目考证培训机构,其论文应是属于本人独立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有关共同部分应加以说明。导师的指导作用主要是对论文选题及水平进行把关;
(二)论文的内容应具有自己的新见解,至少应在理论分析、测试技术、数据处理、仪器设备、工艺方法等一方面或几个方面有一定的新见解,其优越性、正确性、先进性能够得到对比验证;
(三)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在选题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四)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论文用所在专业语种撰写。论文格式应符合《天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规定》要求。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申请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即可进行论文评阅,具体要求如下:
(一)由指导教师会同所在学科的相关负责人推荐论文评阅人至少4名,由学院从推荐名单中选定2名论文评阅人,采用密封的方式组织评审。
(二)答辩秘书负责组织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应由我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从事研究生教务管理工作者不得担任答辩秘书。
(三)论文评阅人应是相关学科的专家,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评阅专家姓名应当保密,可将专家评语的摘要或全部反馈给指导教师及学位申请者。
(四)评阅人评语一般应包括:
1.对论文选题的理论或实际意义及经济、社会效益的评价;
2.对论文作者是否了解本领域内最新学术动态的评价;
3.对论文是否有新见解和论文水平的评价;
4.对论文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评价;
5.对论文工作量、写作水平等的综合评价;
6.论文不足之处和建议。
(五)应保证评阅人至少有10天的时间评阅论文。
(六)当评阅人一致认为论文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时,学位申请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若评阅人有否定性意见,则应将意见反馈给我校3~5名相关专家征求意见,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认为其可以答辩,则答辩可如期举行,否则,学位申请者应修改论文,再次进行论文评阅。若再次评阅仍不通过,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在每学期初根据校历确定答辩工作的时间表,并予以公布。
(二)当评阅专家意见全部返回后,由指导教师会同所在学科的相关负责人提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后,成立答辩委员会。
(三)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中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学位申请者本人的指导教师、合作导师及企业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或秘书。
(四)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方为通过。对未通过论文答辩者还应做出是否允许其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
(五)论文答辩的主要程序
1.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学位论文答辩开始;
2.由答辩秘书介绍学位申请者的基本情况;
3.学位申请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者答辩;
5.答辩委员会进行审议(学位申请者及其他与会者回避),具体内容为:
(1)听取专家评阅意见;
(2)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3)进行充分讨论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议;
(4)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5)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在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上签字。
6.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向学位申请者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九条 硕士学位授予
学位申请者通过答辩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有关材料交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的日期内审查,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的票数为通过),通过后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由分委会秘书报学位办。学位办提交校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者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最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课程学习要求按天津大学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一)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由申请者本人独立完成,应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二)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在选题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
(四)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论文格式应符合《天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规定》要求。确需用英文书写的学位论文,应有不少于6000字的中文详细摘要。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申请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即可进行论文评阅,具体要求如下:
(一)由指导教师会同所在学科的相关负责人推荐论文评阅专家6~8名(校内专家一般不超过2名)及答辩秘书1名。
(二)答辩秘书负责组织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应由我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从事研究生教务管理工作者不得担任答辩秘书。
(三)学位论文的评阅专家应是相关学科的专家,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学风正派。
学院对推荐专家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论文评阅专家3名(其中校外人员至少2名)。要求评阅专家分属3个不同单位,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少于2名。
论文评阅专家名单应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后,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即可进行送审。
(四)评阅人评语一般应包括:
1.对论文选题的理论或实际意义及经济、社会效益的评价;
2.对论文作者是否了解本领域内最新学术动态的评价;
3.对论文是否有创造性见解和论文水平的评价;
4.对论文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评价;
5.对论文工作量、写作水平等的综合评价;
6.论文不足之处和建议。
(五)应保证评阅人至少有20天的时间评阅论文。
(六)当评阅专家一致认为论文水平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时,学位申请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若有评阅专家认为论文水平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学位申请者要对专家的评阅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对论文做必要的修改后,再次进行论文评阅。若再次评阅仍不通过,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七)按照天津大学对博士学位论文抽查盲审的有关规定,凡被抽查者,论文评阅专家由学位办负责聘请。
申报天津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者,其论文由学位办负责组织盲审。
抽查盲审的具体办法参见附件:“关于博士学位论文抽查盲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办在每学期初根据校历确定答辩工作的时间表,并予以公布。
(二)当评阅专家意见全部返回后,指导教师应会同所在学科的相关负责人提出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经学院审核并报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批准后,由答辩秘书提交学位办。学位办对申请者资格、论文评阅意见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进行审核批准后,学位申请者方可进行答辩。否则其学位申请将不予以受理。
(三)答辩委员会由5~7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得少于3名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且至少有2名为校外专家(应分属2个不同单位)。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学位申请者本人的指导教师、合作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或秘书。
(四)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及时掌握专家评阅情况,将博士学位申请者的论文及专家评阅意见在答辩前提供给各位答辩委员,并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组织答辩,做好答辩记录和答辩材料整理上报等工作。
(五)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方为通过。对未通过论文答辩者还应做出是否允许其在两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
(六)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应按所申请学位相应的审批书要求,结合论文评阅意见和论文答辩情况写出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决议书中应对论文选题,取得的成果及水平,申请人在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独立科研工作能力,答辩情况和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等方面做出评价。
(七)论文答辩的主要程序
1.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学位论文答辩开始;
2.由答辩秘书介绍学位申请者的基本情况;
3.学位申请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30~45分钟);
4.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者答辩;
5.答辩委员会进行审议(学位申请者及其他与会者回避),具体内容为:
(1)全体委员听取专家评阅意见;
(2)全体委员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3)全体委员进行充分讨论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议;
(4)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5)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在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上签字。
6.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向学位申请者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授予
学位申请者通过答辩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有关材料交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的日期内审查,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的票数为通过),通过后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由分委会秘书报学位办。学位办提交校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表决,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建议,并将表决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终审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者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最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第四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誉称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一)在科学界有很高声誉,或在学术上有很深造诣,能以自己的科学成就或学术活动促进学术水平提高的国内外科学家和学者;
(二)在国际交往社会活动中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并做出过积极贡献的国内外知名的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
第十七条 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由我校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要举行适当的授予仪式,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后,颁发学位证书,并在天津大学办公网上公布。若有异议,异议人将异议以书面形式实名提交学位办,学校将依据事实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如发表学术论文未达到要求,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但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待其发表论文达到要求后,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天津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津大校研〔2007〕5号)和其它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8年发布的《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天大校研〔2008〕10号)同时废止。
附:关于博士学位论文抽查盲审的规定
关于博士学位论文抽查盲审的规定
为了提高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决定施行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抽查时间和方法
天津大学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每年按10%~20%的比例随机抽取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的博士生名单。
二、盲审程序及要求
1.被抽查的博士学位申请者须在答辩日期二个月前(去除寒暑假期)提交3份学位论文,由学位办聘请3位校外论文评阅人进行盲审。
2.提交盲审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将作者及导师姓名隐去(包括发表成果部分),同时交750元送审费。
3.校外评阅人名单对博士学位申请者本人及其导师保密,评阅人应是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导师。评阅意见由学位办统一反馈给答辩秘书。
三、盲审结果的处理
1.如3位校外专家的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则该学位申请者可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如有1位校外专家的评阅意见为“未达到答辩要求”,则学位申请者须根据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适当修改,并提交论文修改说明,经导师同意签字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若有2位或2位以上校外专家的评阅意见为“未达到答辩要求”,则该学位申请者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根据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后,再次按第二条的规定进行盲审。
2.若学位申请者本人或其导师对抽查送审专家的“未达到答辩要求”意见确有异议,认为结论有偏差可进行申诉,但须对否定意见逐条反驳论证,并提交文字申诉材料。由学位办组织校内相关专家3-5人对评阅意见和申诉内容的合理性做出裁决,最终决定申请者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天津大学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河北经贸大学2021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2021考研招生简章一般会在8月底至9月中旬集中发布,但是也会有一些院校会提前发布,各位考生在复试之余也别忘了关注一下院校发布的信息哦。招生简章是考研学生必须关注的内容之一,包含了院校的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流程、学费及奖助学金政策等重要内容。下面是启航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的hufb河北经贸大学2021年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有需要的考生赶紧关注起来吧!
河北经贸大学2021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单位名称:河北经贸大学
单位代码:
学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学府路47号
邮政编码:
研究生学院网址: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 –
欢迎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
一、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招生专业、拟招生计划、考试科目)
我校2021年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见附件。
注:1.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拟招生计划包含拟接收推荐免试生人数,仅供参考,非最终招生计划;最终招生计划以国家下达的指标为准。2.相关专业接收推荐免试生,具体规定和要求请登陆我校研究生学院网站查看。未完成的推免生招生计划归入该专业统考招生计划。3. 我校按专业进行招生(除音乐、美术、艺术设计专业外),研究方向的最终确定是录取后导师与考生双向选择的结果。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其中,报考食品质量与安全管理方向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还须符合食品行业从业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注: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报考条件中(一)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2.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3.报考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工程管理(MEM代码)、旅游管理(MTA)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2、3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相关学业要求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达到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3)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4.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tm” >)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5. 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三、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报名(考生报考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时间(报名时间如有变动,以教育部规定时间为准)
(1)网上预报名时间:2020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网上报名时间: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考证含金量排行榜,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2.报名网站
“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公网网址:,教育网址:” >,以下简称“研招网”)。
3.网报注意事项:
(1)考生须自行登录报名网站,浏览报考须知,认真阅读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的网上公告,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
凡不按要求报名、不符合相关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报名、网报信息填写错误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报考点选择(请登录报名网站认真查看报考点的网报公告)
①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
②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
(3)考生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4)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河北经贸大学2021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5)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 >)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6)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
(7)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我校,应认真阅读了解相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
(二)报考点网上确认(现场确认)
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或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
1. 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时间
以考生在网上报名时所选择的报考点发布的网报公告内容为准,或咨询报考点。
2. 网上确认(现场确认)程序及具体地点,请查阅所选择的报考点的网报公告,或咨询报考点。
3. 网上确认(现场确认)须提交的材料,以报考点网报公告要求为准,或咨询报考点。
4.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三)注意
1.我校没有安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2.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3.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4.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5.关于网上确认(现场确认)工作的相关问题请咨询网上报名时所选择的报考点。
6.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网上确认(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
四、初试
(一)考生应当在2020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请考生务必妥善保管个人网报用户名、密码及《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证件,避免泄露丢失造成损失。
(二)初试日期和时间
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以准考证为准。
五、学制、学费标准、住宿情况及奖助政策
(一)学制
1、全日制招生专业
(1)法律(非法学)、音乐、美术、艺术设计、生物与医药、会计、审计:学制3年;
(2)其他招生专业:学术型研究生学制3年,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2年。
2、非全日制招生专业(若有变动,以国家、省级和学校最新文件为准):学制均为3年。
(二)学费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研究生教育全面实行收费政策。我校目前学费标准为:
1.全日制招生专业:学术型研究生8000元/学年,专业学位研究生7000元/学年。
2.非全日制招生专业:
(1)工商管理(MBA):学费元/学年;
(2)工程管理(MEM):学费总计元;
(3)旅游管理(MTA):学费总计元;
(4)法律(法学):学费总计元;
(5)法律(非法学):学费总计元;
(6)公共管理(MPA):学费总计元;
(7)会计():学费元/学年。
3.以上标准若有变动,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标准为准。
(三)住宿情况
住宿费:1000元/学年。全日制研究生,除经批准的特殊情况外,均需在我校研究生公寓住宿。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安排住宿。
(四)奖助政策
1.全日制招生专业(以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1)设立优秀生源奖励制度;
(2)设有国家助学金(标准:6000元/生/年,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3)设有国家奖学金(标准:元/生);
(4)设有学业奖学金;
(5)设有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
(6)提高了研究生“三助”岗位资助力度。
2.非全日制招生专业:以国家、河北省、学校关于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六、学习方式与就业方式
(一)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具体见招生专业目录。
(二)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
1.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须将人事档案转至我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将人事档案转至我校的,将不予学籍注册。
2.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均须在拟录取时与我校、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人事档案可不转至我校。
(注: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关于学习方式和就业方式的相关政策,若有变动,以国家最新政策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两门本专业本科主干课程。
(二)各专业复试科目及同等学力加试科目将在我校研究生学院网站公布,请查询。
(三)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研究生学院招生办公室不提供往年考研试题,不出售参考书。
(四)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五)考生网上报名时填写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须确保在研究生报名、录取阶段(2020年9月–2021年9月)准确、有效。
(六)我校关于研究生的招生信息及通知、通告均会第一时间在研究生学院网站及官方公众号发布,请考生及时登录查询有关信息。
以上就是hufb河北经贸大学2021年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如果大家对于2021考研有任何疑问,可以在线咨询考研辅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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