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贵州大学专业硕士学位和在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0级以前研究生仍按《贵州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贵大学位【2010】4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贵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贵大学位[2011]11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专业硕士学位和在职人员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获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非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在职人员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授予。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学位论文(作品)答辩(评审)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做好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四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校规校纪,品德良好,达到相应学科专业的培养要求,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申请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专业硕士学位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按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学位课程及非学位课程的考核,取得规定学分;

(2)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了硕士学位论文,经导师审定和相关专业或行业的专家评阅,认为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和水平;

(3)通过硕士学位论文(作品)答辩(评审),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获得学士学位;

(2)在申请硕士学位前四年内通过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及非学位课程的考核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贵州大学专业硕士学位和在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取得规定学分;

(3)在申请硕士学位前四年内获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有特别要求的专业还应取得申请硕士学位专业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4)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学位论文阶段的注册申请工作;

(5)在申请学位论文阶段注册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七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硕士学位申请

(1)累计3门课程或累计2门学位课程补考者;

(2)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

(4)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考证培训机构,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第八条具有第七条(1)款之规定情况者,在校期间或离校(毕业)后3年内,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或获得至少1项地厅级(排名前三位)或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机构认证的艺术奖的,可向学校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具有第七条(2)款之规定情况者,受处分后在校期间获校级及以上表彰的,或离校(毕业)后3年内获县级及以上表彰的,可向学校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品)基本要求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作品)是申请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其选题应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负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学位论文(作品)撰写(创作)的基本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位论文如需保密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组织审核确认须保密的,在论文封面予以注明,以提请评阅(预评审)专家、答辩(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及论文收藏单位注意保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和培养环节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学位论文(作品),经导师审核,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作品)水平,同意提交答辩(评审),可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答辩(评审)申请。由培养单位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进入答辩(评审)环节。

第十二条专业硕士学位、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一般在规定学制内的最后一个学期进行学位论文(作品)答辩(评审)(特殊情况者,经批准最多可延长1年时间)。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若已完成其他培养环节且合格,在入学后4年内不能完成硕士论文(作品)答辩(评审)者,按学校相关规定作肄业处理。非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超过规定年限的,停止培养。

第十三条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专业硕士研究生可提前申请学位论文(作品)答辩(评审)。答辩(评审)时间最早可提前到第二学年第二学期。申请提前答辩(评审)的条件和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或学位作品预审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通过专家评阅;学位作品评审前必须通过专家预审。硕士学位论文(作品)评阅(预审)人至少2人(其中校外至少1人),均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评阅人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确定。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位论文(作品)不得进入答辩(评审)环节:

(1)有两名评阅(预审)人持否定评阅意见的;

(2)如有1名评阅(预审)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增聘1名评阅(预审)人再行评阅(预审),评语仍是否定意见的;

(3)学位论文评阅未按期完成的。

第六章 学位论文(作品)答辩(评审)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答辩实行预答辩制度;学位作品评审实行预评审制度。研究生申请答辩(评审)前必须进行预答辩(预评审)。预答辩(预评审)由培养单位负责组织。预答辩(预评审)时间应在答辩(评审)前1个月进行。

第十八条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学位论文(作品)答辩(评审)委员会由至少3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应为单数,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正高职称,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答辩(评审)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另设秘书1人(由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该申请人的答辩(评审)委员会成员。

(2)答辩(评审)委员会组成由培养单位提名,研究生院审批。

(3)学位论文(作品)答辩(评审)必须公开进行。需保密的论文答辩或作品评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答辩(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论文(作品)答辩(评审)进行表决,2/3及以上委员同意,视为通过。答辩(评审)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未通过答辩(评审)的申请人,经答辩(评审)委员会建议,三个月后可再申请答辩(评审)一次;重新答辩(评审)如仍未获得通过,不得再次申请答辩(评审),按学校相关规定作结业处理。

第七章 学位的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无记名方式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学位作品评审的申请人进行投票表决,建议授予学位票超过参会委员人数半数者视为通过,未超过半数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作出具体处理决议。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进行审批,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意授予学位票超过参会委员人数半数者视为通过,未超过半数者,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作出具体处理决议。

第二十三条 答辩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过程中存有疑问或争议的问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位授予名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下文公布。学位证书的填发按有关规定和培养协议办理。

第二十五条 如学位授予有错误,或有严重违反本细则或相关规定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复议,并以票决方式作出决议。决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文件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新规定结合我校办学特点适时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对学位评定工作中出现的本细则规定之外的问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处理决议。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从2010级研究生开始实施(其中第七条第(3)款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10级以前研究生仍按《贵州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贵大学位【2010】4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东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2000年3月21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东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授予过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本学科(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申请人在校学习和开展论文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不超过四年。从获得学士学位起到申请硕士论文答辩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四年。

第五条 资格被认可的申请人,通过东北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学什么技能好,通过国家的外语和综合水平考试,以及通过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经过三个月的争议期,无异议后可获得硕士学位。

第六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的专业方面做出成绩(认定标准见附件: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成绩的认定标准);

(二)具备申请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处)提交以下材料:

1. 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及其证明材料;

4. 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第七条 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从以下三方面认定: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认定标准见附件);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 我校的课程考试

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须通过学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考试按相同专业在校硕士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进行。

2.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及国家组织的外语和综合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三)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或资格审查合格后四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并完成论文答辩。

1. 论文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以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共同发表论文或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符合有关学位论文书写的要求与格式。

2. 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东北大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一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两周送交所在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论文由该办公室做加密处理后送交论文评阅人进行评阅,并收取评阅意见。

3. 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是东北大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可

由指导教师推荐,经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应在论文答辩前一周,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八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硕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和申请人所在的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无异议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科专业提出学位申请。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九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审查认定标准见附件: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成绩的认定标准)。

(三)申请人应当向东北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处)提交以下材料:

1. 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

4. 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有关学术论文、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 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 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7.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登记表。

我校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专家组名单可由所在学院推荐,专家组的组成须获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批准,一般由所申请学科领域的同行专家五至七人组成,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细则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十条 申请人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从以下三方面认定:

(一)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和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应完成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在获得资格认可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并考试合格。课程考试与在校博士研究生同堂同卷同评分标准,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或发现者,经五名同行专家的推荐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其中至少三名为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三)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

1. 学位论文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方面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学术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符合有关学位论文书写的要求与格式。

(4)申请人必须到校在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申请学位学科内公开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 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

3. 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名是博士生导师,至少二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申请人的推荐人和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可由导师推荐,并得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过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的,可在半年后至两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和申请人所在的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无争议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科专业提出学位申请。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到我校有关的学院与在籍研究生同时参加双向选择,确定指导教师,制定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论文工作。对所属工作单位有科研条件的申请人,可回原单位进行学位论文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等工作由学校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处)负责,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及日常管理由相关学院负责。对违反校纪校规者,研究生院有权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人事关系不转入学校。市外同等学力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学校,参加所在党、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有关活动。

申请人离校前须办理离校通知单,否则不发给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

申请人获得学位后均回原单位工作,授予学位档案由研究生院转至申请人所属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请人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表明达到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只涉及学位,不涉及研究生学历。

附 则

第十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属计划外培养,申请人须向学校交纳一定数额的培养费用。

第十七条 因申请人个人原因中途放弃申请的,一律不退所交费用。

第十八条 本细则是对以前有关规定的调整、补充和完善,如有与以前文件抵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处)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江苏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推动教育和科学事业的发展,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年5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文件)、《关于启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的通知(学位办【2011】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考证培训机构,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江苏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三条 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申请专业或相近专业已作出一定的成绩。

第四条 申请程序

1、申请人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进入“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提出申请,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及电子照片。

2、申请人至学校研究生院采集个人图像及指纹信息,签署《诚信承诺书》等,接受资格审查,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届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申请人单位介绍信(须写明“办理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报名手续”,且须有单位领导签字并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

(5)申请人网上报名的注册ID号。

第五条 根据以上资料,学校研究生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注册入库。

港澳台和外籍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其资格审查同上。

第三章 课程学习与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第六条申请人办理完注册入库手续后凭研究生院提供的通知单去专业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报到。学院将按照师生互选原则为其配备指导教师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导师负责对其选课、开题以及整个论文工作进行指导,学院负责对其各个培养环节进行管理。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自注册入库之日起,必须在最多六年内完成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相应专业全部课程,并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水平考试报考时,必须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六年内,若未按照我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结构修满规定学分或未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若属于跨专业申请非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则还须在此六年内补修所申请学位专业的四门本科主干课程,其中公共基础课一门,专业基础课一门,专业课两门。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我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选课要求、课程结构及开课学期进行课程选修,课程考试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同堂同卷且同标准评分,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 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水平考试为外语和学科综合两门,其中,外语水平考试为每个专业必考,学科综合水平考试为部分专业必考,各年度需参加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专业以当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水平考试每年进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为五月下旬,报名时间为三月上旬。报考者通过“信息平台”报名参加全国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选择考试科目和考试地区,在线支付考试报名费,下载准考证,届时,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确切时间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当年下发的文件为准。学校每年将及时向各学院转发文件以通知相关考生。

第十二条 因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自动退学中断学习而未获硕士学位者,再次申请时,需重新进行课程考试,之前所修各科成绩均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申请人于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中获取的课程成绩(未参加校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在申请学位时均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四章 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工作时间要求不得少于一年,且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两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申请人必须用不少于一年的时间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环节,经导师同意,可提交学位论文并申请学位论文送审,同时向所在学院提供以下材料:

1.江苏大学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登记表;

2.江苏大学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手册;

3.申请学位期间发表的符合《江苏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要求的学术论文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两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两位推荐人需了解申请者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其中一位应是我校相应学科的研究生导师。

5.申请人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材料,如近期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科研成果以及获奖证书和专利证书等;

6.符合我校“盲审”格式要求的硕士学位论文一式两份。

第十六条 以上材料由学院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交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由三至五位相关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品德和业务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到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实地审查),要求对申请人是否已达到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给出明确的意见。审查合格者到学院办理论文送审等手续,否则,按专家组意见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河北经贸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并附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送审按照《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两名论文评阅人中至少一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按照《江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一半以上委员应为研究生导师,且至少一人为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被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答辩公开进行,答辩日期在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行研究生院、学院二级管理。学院负责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品德和业务进行全面审查,对各个培养环节进行把关。研究生院负责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以及全国统一水平考试报名的组织和学位授予工作,并对总体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质量监控。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按规定要求通过课程考试和全国统一水平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学位论文答辩合格,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获得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学校不出具任何有关学历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有关费用,收费标准参照国家研究生培养经费标准以及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经费的分项使用标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进行自我评估,由评估专家组对申请资格、课程考试成绩、科研成果、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等进行评价,通过自评若发现质量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在职人员授予硕士学位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所授予的学位,并作出对有关学科、专业提出警告或暂停工作并进行整顿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zhiyeeedu.com/64297.html

(0)
上一篇 2025年 2月 12日 下午1:05
下一篇 2025年 2月 12日 下午1:05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8923864400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zhiyeeedu@163.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
职业教育资格考证信息平台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