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21年3月29日,海安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向海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移交了江苏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海安经济开发区某项目单位未编制监理细则的相关案件材料。市执法局根据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明,2021年3月9日,南通市对海安经济开发区某项目开展节后复工暨“两会”期间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监理单位江苏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制定基坑、吊篮、卸料平台相关监理细则。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的行为,海安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执法人员给该公司下发《建筑工程施工整改通知书》,要求监理单位于2021年3月16日前将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完成,并填写《建筑工程施工整改完成报告书(监理单位)》。2021年3月10日,该公司主管人员至海安建筑工程管理局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贰页)。2021年4月2日,该公司主管人员至海安市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共贰页)。经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肆页),公司主管人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承认,2021年3月9日江苏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海安经济开发区某项目存在未编制监理细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任何异议。2021年4月21日15时09分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一江苏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当事人二主管人员邵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考证书的正规网站,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当事人一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和当事人二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当场表示自愿放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市执法局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法律分析
该案件属于监理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按照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行政处罚案例。
在案件调查处理阶段,根据海安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案卷移交材料,当事人一江苏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当事人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邵某的违法事实清楚,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标准分为三档:一、按要求改正且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逾期未改正且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单位处以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单位处以1.6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决定
针对上述处罚标准问题,通过协调会商机制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江苏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案,海安市建管局与市执法局通过集体研判会商,积极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按要求改正且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当事人一江苏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和当事人二邵某作出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监理工程师网课培训,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建监协[2014]24号
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提高继续教育质量,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我们起草了《关于加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监理工程师网课培训,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4年4月1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
关于加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保证继续教育质量,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素质,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7号)、《关于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9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监函[2006]62号)等文件的要求,在总结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继续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理工程师网课培训,现提出加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继续教育管理职责
(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全面负责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审定、公布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专业的继续教育培训大纲。
2.组织编写必修课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选修课教材,审定其他专业选修课教材。
3.组织编制必修课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选修课网络学习课件,审定其他专业选修课网络学习课件。
4.建设统一的监理工程师网上继续教育系统,审定开通网上延续注册继续教育的地区和专业,负责逾期初始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三种类型和延续注册公路工程、通信工程、航天航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的网上继续教育的实施。
5.审查面授培训班的资料和数据,发布继续教育办班信息,不定期检查面授培训情况,加强过程监管。
6.组织继续教育师资培训。根据培训大纲和教材内容,对继续教育的师资进行培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二)行业和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编制本地区和行业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组织集中面授培训。发布举行培训班信息考证培训机构,及时、保质、规范地完成继续教育工作,满足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需求。
2.行业管理机构编制本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组织编写本专业选修课教材。
3.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面授培训工作;地方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必修课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选修课的面授培训工作。
4.提出开通网络延续注册继续教育申请,负责网络学习的报名、收费及组织考试等工作,并按比例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缴纳网络培训咨询服务费。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专业延续注册网络学习课件;地方管理机构负责补充本地区的相关法规、标准及典型案例等网络学习课件。
二、继续教育类型、方式、学时和时间
1.继续教育类型。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共有延续注册、逾期初始注册、专业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等类型。
2.继续教育方式。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方式仍然采取集中面授和网络学习相结合的方式。
3.继续教育学时。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须完成96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选修课各48学时,注册2个专业的,每专业选修课的学时各为24学时。
4.继续教育时间。继续教育的学时须满足继续教育的时间要求,面授培训不得以自学、写论文等形式抵减培训时间。
三、继续教育收费
继续教育收费由地方或行业相关机构收取,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须报请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继续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凡地方有明确培训收费标准的,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四、继续教育内容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选修课的内容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地铁轻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14个专业类别。
今年将启动新一轮继续教育大纲的编制和教材的编写,发布后实施。
五、继续教育网络课件
按职责分工今年将启动新一轮网络学习课件的编制,审定后投入使用。网络教学继续教育课件的编制按类型划分为:逾期初始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和延续注册等四种类型,按专业类别划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14个专业类别。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4年4月1日
公路监理工程师注册,《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5月起施行
1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办法》共22条,重点对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学设置类别。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分为公路、水运工程两个类别。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明确交通运输部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
(二)明确注册条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职业特点,从能力要求、受聘单位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条件。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作出全面规定,《办法》与之进行了衔接,要求申请人须通过相应类别的职业资格考试。
(三)网上便捷办理。申请人可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管理系统申请注册,许可机关发放电子或者纸质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效力相同,都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四)明确时限要求。一是要求申请人在考试合格后1年内申请注册,推动监理工程师尽快执业,满足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需求。对于逾期未申请的人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即可申请,不需重新考试。二是明确注册证书有效期为4年,持证人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即可申请延续。
(五)严格规范执业。对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作出规定。明确监管主体公路监理工程师注册,《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5月起施行,提出监管要求,建立信用管理等制度,加强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管理。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3号)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9日经第3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4年1月8日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维护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经依法注册后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相关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分为公路、水运工程两个类别。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编制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审验进场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签发工程开工令、停工令等;
(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管理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费用和进度等;
(三)监督检查项目竣(交)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维修保养、资料归档等。
第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且经注册后,方可以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注册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相应类别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二)受聘于一家从事工程监理的企业或者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未受刑事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已执行完毕;
(四)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但已执行完毕。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之日起1年内,向交通运输部申请注册。逾期未申请的,应当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者信息: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注册申请表;
(三)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确立劳务关系的合同;
(五)逾期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注册管理系统,在线办理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受理、审批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相关注册管理系统在线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应当将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或者信息录入系统,并对提交材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开展许可工作。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或者纸质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注册证书有效期为4年考证培训机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十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续申请;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确立劳务关系的合同;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收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监理工程师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注册。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申请注销注册证书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注册证书明确的执业类别内进行执业。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执业所需的身体条件,聘用单位应当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本人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执业印章由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作。
第十六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本人保管和使用。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公路监理工程师注册,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遗失注册证书的,还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在执业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期间,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情况和业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以及聘用单位应当配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实施信用管理,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条 在铁路、民航领域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工程师,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监理工程师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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