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住建部发布 《关于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的通知》:决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 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 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
新版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 系统于今天正式启用。
11月30日,住建部注册中心发布了新版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细则》明确:将对人员进行“挂证”核查,初始注册还需核查社保。
1.初始注册
审查初始注册的注册材料时,需核实该人员是否具备该专业考核、考试或通过互认取得的职业资格,申报企业是否具备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 同时对该人员进行多项职业资格注册单位的查重和社保缴纳情况的核查。
2.延续注册
审查延续注册的注册材料时,需核实该人员是否具备该专业考核、考试或通过互认取得的职业资格,申报企业是否具备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 同时对该人员进行多项职业资格注册单位的查重工作。
3.变更注册
审查变更注册的注册材料时,需核实该人员是否具备该专业考核、考试或通过互认取得的职业资格,申报企业是否具备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 同时对该人员进行多项职业资格注册单位的查重工作。
《注册指南》公布了流程图和审批结果样式:
原文如下: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注册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1.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3.注册化工工程师;
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包括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
5.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考试资料,包括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
(二)审批类别
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更改补办等。
(三)项目编码
三、办理依据
(一)《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七条;
(二)《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13〕200号);
(四)《关于增加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人员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设函〔2012〕7号);
(五)《关于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人〔2009〕13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市〔2018〕52号);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
(九)《关于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4号)。
四、受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各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委会)。
五、决定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取得相应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七、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依法取得相应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资格互认方式取得资格证书;
2. 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下列不予注册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八、电子申报材料
(一)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电子数据
(二)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电子数据
(三)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电子数据;
2.原聘用单位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等扫描件。
注:办理变更注册时,原执业印章作废。
(四)注销注册
1.常规注销注册:注销注册电子数据
2.强制注销注册:(1)注销注册电子数据;(2)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或判决文件扫描件。
(五)更改补办
更改、补办申请电子数据。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接收
使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接收注册数据;
2.信函接收
受理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二层213室
(二)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时,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申请人本人及聘用单位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网址:)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网址:);
(一)网上申报注册数据流程
1. 申请人本人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网址:),进入“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或“个人办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点击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选择业务类型——在线办理,填写注册信息;或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网址:)点击“人员行政审批”注册化工工程师考试资料,新版注册审批细则:查“挂证”、查社保!新系统今日正式启用!,进入“勘察设计工程师”选择业务类型点击在线办理,填写注册信息。
2.聘用单位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网址:)点击“人员行政审批”,进入“勘察设计工程师”,选择“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聘用企业)”,上报注册数据。
注:注册数据上报完成后,在企业系统中“注册申报管理”相应注册数据后查看申报状态,可查询注册进程。
(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审批流程图(见附件1)
十一、办理方式
(一)初始注册
1.个人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网上接收并上报注册数据;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或各委会审核;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汇总公示;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公告审批结果;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或各专委会向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核发注册证书;
8.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向单位或个人发放注册证书,申请人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二)延续注册
1.个人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网上接收并上报注册数据;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或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审核;
4.申请人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三)变更注册
1.个人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网上接收并上报注册数据;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或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审核;
4.申请人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四)注销注册
1.常规注销注册
(1)个人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网上接收并上报注册数据,个人或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上交注册执业证书;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审核并收回注册执业证书。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公布结果。
2.强制注销注册
(1)个人网上申报注册数据,个人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上交注册执业证书;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审核并公布结果。
注:1.如注册人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注册人员亲属或所在企业可将签字或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与《死亡医学证明》(《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寄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若个人不配合,企业可以线下申请,需提供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或判决书扫描件。
(五)更改补办
1.个人网上申报注册数据;
2.单位网上接收并上报注册数据;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或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审核,对补办注册执业证书的向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核发注册执业证书;
4.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向单位或个人发放注册执业证书,更改执业印章号的申请人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十二、审批时限
初始注册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变更和延续注册等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无
(二)收费项目:无
(三)收费依据:无
(四)收费标准:无
十四、审批结果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样式)(见附件2)
十五、结果送达
审批通过后,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数据)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执业注册人员查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布, 公众可查阅。注册执业证书邮寄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由省级注册管理机构通知单位或个人领取注册执业证书,申请人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对决定不予注册的,申请人有权知道不予注册的理由,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
3.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
4.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
(二)网上咨询
咨询邮箱:
(三)信函咨询:(地址、邮政编码见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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