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1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3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30号)要求,为方便广大考生报考该项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考试设置
(一)考试时间、科目和题型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试题题型
10月23日
9:00-11:30
城乡规划原理
客观题
14:00-16:30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客观题
10月24日
9:00-11:30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客观题
14:00-17:00
城乡规划实务
主观题
(二)考试地点
此次考试在21个地级以上市均设置考区,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为准。
二、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有关规定执行。报考级别分为考全科、免一科、免二科三类。
(一)考全科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免一科条件
符合上述考全科第5项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三)免二科条件
符合上述考全科条件,且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四)关于报考条件中学历学位的说明
1.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上述考全科条件中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上述考全科条件中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2.上述考全科条件中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五)工作年限要求
以上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六)港澳台居民报考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三、报考事项
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报名信息填报时间:2021年8月17日9:00-8月26日17:00;网上缴费时间:2021年8月17日9:00-8月27日17:00。
(一)注册
1.新注册的报考人员须详细阅读报名协议条款和注册须知,点击“接受”后填写用户信息,并上传电子照片;已注册的报考人员直接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
注册时上传的电子照片务必真实,该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一经上传不得修改。
2.报名系统将对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等注册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
注册信息在线核查原则上需24小时,考生须在报名前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和学历学位信息补充,以免错过报名。
3.“未通过”或“需现场核查”的报考人员在填报信息后,须按要求上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图片。
(二)填报信息
报考人员填报信息前须仔细阅读《报考须知》。为防范人员跨地区流动带来的疫情防控风险,报考人员须选择现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市进行报名,并如实填报其他信息。
(三)选择报名办理方式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其余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
1.报考人员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须认真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点击“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
2.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承诺的3类报考人员须按要求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经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在线核查后进行缴费。
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各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将对上述3类人员中全科成绩合格人员的报考资格开展在线人工核查。
3.报考人员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或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缴费
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报考人员完成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按照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粤发改规〔2019〕3号规定,客观题科目按每人每科58元收取,主观题科目按每人72元收取。
如需开具纸质票据的考生,可在完成缴费后直接在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查询打印电子票据,考试机构不再提供开具非税票据,具体操作方式详见广东人事考试网-报考文件-办事指南栏目下“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人事考试网上缴费及开票指引”()。
(五)准考证打印
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2021年10月18日9:00-10月22日17:00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生打印准考证后,须认真核对姓名、证件号码、性别等个人信息,如发现有误,要在准考证打印截止前通过广东人事考试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在线申办更正。
四、考试有关事项
(一)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沿用《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版)和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关于增补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内容的函》中附件所列内容。
(二)考生须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和准考证上允许的考试用具参加考试;考试实行封闭2小时管理,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
(三)《城乡规划实务》为主观题科目,考生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考生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四)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考生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查验考生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应试人员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在必要范围内,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对无线通讯等进行干扰或屏蔽;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六)考生在考试期间,要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若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成绩查询及管理
(一)成绩及合格标准查询
考试成绩计划在2022年1月上旬发布,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成绩及合格标准查询。
(二)成绩管理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六、考后在线人工核查
考试成绩发布后,对全科考试成绩达到试卷总分60%及以上,且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承诺的、已作出承诺但报名时在线核查状态为“未通过”或“需现场核查”的4类考生的报考资格实施在线人工核查。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对前期未核查的上述4类合格人员进行补充核查。核查中如需补充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考生须按照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要求及时在线补交。此类考生应留意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通知。
七、监督监管
各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开展核查和日常监管。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各地市人事考试机构将在网站上对相关全科成绩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城乡规划师2020年报考时间,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集中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一)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的,资格证书无效。
(二)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各地市人事考试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三)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证书发放和查询
(一)纸质证书
合格人员纸质证书由考生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发放,具体发放时间将由报名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通知。合格人员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的“证书查验”栏目查询资格证书办理进度及验证证书信息。
(二)电子证书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211号)精神,对我省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制作电子证书,在全省范围内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合格人员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或广东人事考试网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系统”(),也可通过手机微信登录粤省事“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栏目,查询、下载电子证书。
九、注意事项
(一)所有应试人员须严格按照《广东省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须知》和考试所在地市疫情防控最新要求参加考试。请留意关注广东人事考试网和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
(二)报考期间城乡规划师2020年报考时间,2021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须知,如有报考问题,请咨询服务电话 -。用户名密码查询等业务事项可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业务办理系统”(:82/)在线申办。
规定全文播报
编辑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保障规划工作质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设置注册城乡规划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注册城乡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注册城乡规划师的英文名称为 – 。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拟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审题工作,研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考城乡规划师需要条件,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会同自然资源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六)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本规定所指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包含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监管工作。
第九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其中,纸质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电子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发,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国家对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注册城乡规划师名义执业。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院校教师,经所在高校同意,可注册到所在高校有关的规划编制机构。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建立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信息系统,推行注册城乡规划师电子注册证照,并委托全国性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协会具体实施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继续教育、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
(二)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受聘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机构;
(四)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考城乡规划师需要条件,应当自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符合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全国性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协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证书》。
第十六条 注册证书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是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城乡规划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城乡规划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城乡规划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以及出租出借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3年内不予重新注册,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全国性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以及继续教育的具体办法,由全国性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协会拟定,经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及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发现注册城乡规划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发现不能履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责情形的,应通知负责注册的全国性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协会,协会须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经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及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管。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及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活动监管工作中,可查询、调取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
第二十四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执业范围:
(一)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二)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政策研究与咨询;
(三)国土空间规划技术分析;
(四)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熟悉我国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体系,并能熟练运用;
(三)具有良好的与社会公众、相关管理部门沟通协调的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科研和技术创新能力;
(五)了解国际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掌握技术前沿发展动态。
第二十六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要求的专项规划成果,应有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
第二十七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在执业活动中,须对所签字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负责,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保证其图件、文本的一致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注册城乡规划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在本人执业活动中负责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上签字;
(二)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决定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有权在拒绝执行上述要求及决定的同时,向注册管理机构或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
(三)参加继续教育;
(四)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对侵犯本人以上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六)其他法定权利。
第二十九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决策部署,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不得在本人未实际参与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上签字;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保证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
(四)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技术能力;
(五)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六)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及注册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有效衔接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可对应工程系列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工程系列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规划编制单位配备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数量、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的文件种类、执业活动等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自然资源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等有关规定取得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发展历史播报
编辑
2023年9月,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iyeeedu.com/19368.html
评论列表(2条)
[…] 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19〕24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201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