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设置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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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有: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等专业。报考人员可根据自己的专业学历、业务专长,从中选一项报名,其中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按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等五个专业方向选报。
报考条件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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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
报名程序办法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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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各地人事考试网,填写报考信息,上传1寸近期电子彩色登记照(jpg格式,照片大小在8Kb-10Kb之间,五官轮廓清晰,占满图片框)。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考前取消考试资格,考后成绩合格的取消成绩、收回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所有报考人员须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下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经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持有关材料(报名表、二代身份证(还需正反面复印)、学历、学位证、单位出具的职业年限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报考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基础考试,不具备规定学历的,还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项目设计图纸图签等业绩证明,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1、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到省注册工程师管委会(结构)秘书处,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盖章),由省注册工程师管委会(结构)秘书处在网上做资格审查确认标记后,考生在人事考试网缴费。
2、市州以下报考人员,经市、州、直管市人社(职改)部门会同住建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盖章)后,到当地人事考试院(中心)现场确认和缴费。
(二)免试人员
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下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经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持有关材料(报名表、二代身份证(还需正反面复印)、学历、学位证、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1、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到省注册工程师管委会(结构)秘书处和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盖章)后,由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在网上做信息审核确认标记,考生在湖北人事考试网缴费。
2、市州以下报考人员二级结构工程师资格审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经市、州、直管市住建主管部门和人社(职改)部门资格审查(盖章)后,到当地人事考试院(中心)现场确认和缴费。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在各地报考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报名。
答题方式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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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的基础考试均为闭卷考试,今年将不再统一配发《基础考试手册》,考生禁止携带任何参考资料。各专业的基础考试上午为统一试卷二级结构工程师资格审查,下午为分专业试卷。
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专业考试》以及其他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要求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同时,须在试卷上写出答案和解答过程,具体的作答及评分操作按《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各专业专业案例考试及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的考试与评分办法》的规定进行。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笔、三角板、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由考务部门统一配发,数量应满足考生作答需要,考后收回。
考试成绩信息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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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考试均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1]
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考区设置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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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只设省直考区。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结构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制度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第四条建设部、人事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及工程设计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成立相应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各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可依照本规定及建设部、人事部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和注册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考试与注册
第六条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编写培训教材、组织考前培训等工作;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试并负责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通过基础考试的人员,从事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满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和人事部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取得注册结沟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要从事结构工程设计业务的,须申请注册。
第十一条有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二条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筛管理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若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各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名单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应通知有关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
第十四条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分别由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
第十五条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工程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满2年的。被撤消注册的当事人对撤消注册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依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注册。
第三章执业
第十八条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结构工程设计;
(二)结构工程设计;
(三)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
第十九条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业务由勘察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一条因结构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结构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二条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注册结构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非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得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
第二十四条国家规定的一定跨度、高度等以上的结构工程设计,应由注册结构工程师主持设计。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该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意;但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工程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伍)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第二十七条注册结构工程师按规定接受必要的继续教育、定期进行业务和法规培训,并作为重新注册的依据。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在全国实施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水平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结构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以及外国结构工程师申请在中国境内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建设部、人事部在各自的职责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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