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北京2023年房地产估价师报名时间2023年9月11日至9月14日,缴费时间2023年9月19日至9月21日,准考证打印时间2023年11月7日至11月12日,考试时间11月11日、12日。考生须登录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9001)进行网上报名。
关于做好北京地区202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房函〔2023〕215号)精神,现将北京地区202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设置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4个科目,分“考全科”和“免一科”两个级别,考生应根据报名条件正确选择相应级别报考。
根据《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房规〔2021〕3号)的有关规定,自2021年10月起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全科”级别的考生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免一科”级别的考生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科目的考试,方可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条件
(一)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报名系统中选择“考全科”级别):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二)符合“考全科”报名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时可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报名系统中选择“免一科”级别):
1.在《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房规〔2021〕3号)实施之前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考试;
2.在《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房规〔2021〕3号)实施之前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可免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考试。
三、考试安排及作答要求
(一)所有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纸笔考试。其中,《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2个科目均为客观题,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2个科目均为主、客观题相结合,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书写的方式作答。
(二)考生应考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直尺、橡皮;除《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科目外,其他3个科目考试还须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生考试全程应关闭手机、电脑、智能手表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通讯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的电源,并与考试相关资料及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草稿纸由考场统一配发,考试结束后收回,考生不得带离考场。
(三)考试开始5分钟后,考生一律禁止进入考场;开考后120分钟内和考试结束前10分钟原则上不得交卷离场。考生离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四)本次考试资源全市统筹安排,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报名相关事宜
(一)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
考生须确定本人符合报名条件,承诺填报的信息均真实、客观,并在考试报名系统在线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切勿委托他人或机构填写报名信息、代替本人作出承诺。考生承诺后,考试机关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成绩证明无效。不实填报、虚假承诺的考生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关于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国(境)外人员报考问题
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境外人员在北京市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函》(建办外函〔2022〕327号)相关要求,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国(境)外人员可按照就近、自愿原则,在北京地区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
(三)报名流程及注意事项
1.考试报名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至9月14日;
2.考试报名工作全程网上办理,考生须登录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9001)进行网上报名,同时上传以下资料原件的JGP格式电子扫描件:
(1)本人近期白底彩色1寸免冠证件照;
(2)2001年以前高等院校毕业的,提供学历证书;
2001年及以后高等院校毕业的,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带有二维验证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持军队成人学历毕业证书报考的,还须提供能证明其入学时为现役军人的证件(如军官证、转业证、退伍证等);
(4)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境)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报考的,还须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3.考生提交报名申请后,应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看审核状态。报名期间如对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应及时与审核机关联系();如遇系统操作问题,应及时与系统技术服务联系(0531-、0531-);
4.完成报名提交并通过审核的考生应于2023年9月19日至9月21日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方为报名成功。考生报名成功后,非政策因素导致延期考试或者取消考试的,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5.本次考试不设置补报名或补缴费环节,错过提交报名信息时段或缴费时段的,均视为主动放弃报名;
6.已缴费成功的考生请于2023年11月7日至11月12日登录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照准考证上的各项要求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收费标准及票据领取
(一)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6〕1321号)有关规定,本次考试《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2个科目按客观题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5元,《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2个科目按主观题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9元。
(二)考试收费票据采用电子票据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北京住建委:2023年房地产估价师报名时间9月11日至9月14日,不再开具纸质票据。缴费成功的考生,请于2023年11月7日至11月12日登录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票据。
六、考试大纲
继续使用由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发布的《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2021)》,考生可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自行下载。
七、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日期后2个月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开通成绩查询通道。考生可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查询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并可自成绩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在线申请复核试卷卷面合分是否准确,在线查看成绩复核结果。
八、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一)对考生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考生考试时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答卷,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通过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成绩无效。
九、社会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不指定任何机构负责有关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8月29日
关于2022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一、考试报名
(一)考试报名条件
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在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之前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在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换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告知承诺制
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承诺本人已知晓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和材料、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利与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承诺方式及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报考免试科目人员,考试结束后将做重点核查。
(三)报名时间
2022年度房地产估计师资格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我区网上报名时间为2022年10月25日9:00—10月31日24:00;网上缴费时间为2022年10月25日9:00—11月1日24:00。报考人员可直接登录内蒙古人事考试网()进行报名。报考信息填报并缴费成功,视为报名成功。
(四)关于港澳台居民报考问题
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按照就近和自愿原则,在自治区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产估价师报名要求,2022内蒙古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在报名时应向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五)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应试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报考。上述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考信息时,将收到本次报名审核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提示,需在自治区资格审核时限内到报名地区人事考试机构办理报考相关事项。
(六)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七)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22年11月8日—11月12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考试时间
三、考试实施办法及往年保留成绩衔接
(一)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二)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为保证考试科目调整平稳过渡,2020年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其保留成绩按照下表对应关系转换至新科目,该科目保留成绩有效期仍按2年一个周期进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任意1科有保留成绩的,均对应至《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2020年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2021年因疫情等原因造成本年度考试延考,或者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未报名的,其2020年度的保留成绩顺延至2022年。
四、监督管理及违纪处理
(一)考试组织机构将对考试过程实行日常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考生应积极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逾期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放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二)考生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考后公示
考后我院将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名单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监督举报。查实报考人员违反承诺,在考试报名时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应试人员须知
(一)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二)考场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所有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纸笔考试。其中,《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2个科目均为客观题,,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2个科目为主客观题相结合,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书写的方式作答。
(三)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考试结束后还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试卷的甄别和认定,对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条款追加处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代替他人或者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试题、答案;组织或协助组织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房产估价师报名要求,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考试大纲
2022年度继续使用《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2021)》,考生可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网址:)、“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网站(网址:)下载。
八、考区设置
202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只在区直(呼和浩特)设置考区。
九、考试收费
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原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2〕887号)规定,每人收取考试报名费20元。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收取考取费63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收取考取费67元。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2022年10月24日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iyeeedu.com/21355.html
评论列表(1条)
[…] 全国房地产经纪行业信息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