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注册人防监理工程师,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网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在京中央企业人防办: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我办持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在京中央企业人防办: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我办持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提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按照工作安排,现将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情况通报如下:

一、重点监管内容

(一)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和《关于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国机人防〔2016〕18号),对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民防咨询中心有限公司的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专家抽查审结图纸,期间共抽查16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组织召开设计文件审查培训研讨会,总结梳理审图常见问题,发布2期《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辑要》,进一步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审查质量。

(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根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抽检的通知》(国机人防〔2018〕24号)和《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国机人防〔2022〕7号),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3家检测机构,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期间共抽检34处人防工程,有力保障人防工程防护效能,强化人防从业企业监管。

(三)人防工程建设使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人民防空法》《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拆除许可管理办法》(国管人防〔2020〕47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国管人防〔2020〕38号),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现场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平时使用抽查过程中,纠正各类人防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国家注册人防监理工程师,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网,期间共作出4项行政处罚决定,强化人防守法合规意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上,近年来事中事后监管成效显著,大多数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能够依法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参建各方较好地配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质量抽查合格率、新建工程人防门安装质量抽检合格率均保持在90%以上;人防工程合规使用意识明显增强,人防工程综合开发利用率有所提升,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接单位人防工程使用审批工作较为规范。同时,事中事后监管还发现在人防工程建设、使用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人防工程建设未履行相应程序。个别建设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未及时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造成监管缺位。部分建设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变更人防工程施工图未及时履行报批手续。不少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编制人防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过程档案记录存在缺漏,未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2015)组织人防工程质量验收。

(二)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标准。部分施工单位违反《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例如,某单位社会与人口学院楼项目人防门生产安装企业河北铁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个别人防门锚固钩部分缺失;某单位国家安全平台及研究基地项目施工总包单位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局部人防结构未整体一次性浇筑,出现漏筋、钢筋裸露等问题。

(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不合格。个别项目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存在违反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错误。例如,某单位东坝职工住宅项目设计单位北京中机一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单元间防护密闭隔墙局部遗漏;某单位酒仙桥北路1号院职工住宅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北京都林国际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将无关管道穿引人防工程,且管道材质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四)审图机构漏审规范强制性条文。个别审图机构未严格依照《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规程(暂行)》(-2021)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2005)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多次存在漏审施工图中违反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错误。

(五)人防设备设施安装质量不合格。部分项目人防设备设施安装质量检测不合格,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2002)要求。例如,某单位环境卫星监测及航空遥感平台项目、某单位良乡校区西院教师服务中心项目人防门初检不合格,经整改复检合格。此外,有个别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积极配合检测机构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造成检测工作无法按期开展。

国家注册人防监理工程师

(六)人为破坏人防工程。个别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或使用阶段违反《人民防空法》,随意穿墙打孔,破坏人防工程结构。例如,某单位空勤集体宿舍项目施工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和某单位经管学院扩建及三创中心项目空调工程分包单位北京云之峰科技有限公司在人防防护结构上违法开洞;某单位酒仙桥语言文化中心项目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蓁瀛华泰(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人防密闭隔墙上开洞,影响人防工程密闭性能。

(七)违规使用人防工程。部分单位使用人防工程未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改变人防工程规划平时用途未申报人防工程使用用途变更,个别单位人防工程仍存在散租住人问题,安全隐患突出。例如,某单位京铁和园小区地下二、三层人防工程内违规住人,并使用明火做饭。

以上问题我办均已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要求限期整改,对部分问题突出的单位予以约谈、通报,对河北铁盾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云之峰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三、有关要求

(一)依法办理人防工程各项审批手续。人防工程建设阶段应办理建设规划、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使用阶段应办理使用许可,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使用用途发生调整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部门人防办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避免发生类似问题。

(二)提升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质量。设计单位是设计文件质量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共同做好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等工作;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工程首要责任,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等参建各方落实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人防设备选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外省市人防定点企业跨省域承接人防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人防办有关要求,到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我办将持续加强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国家注册人防监理工程师,对参建各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配合做好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检测。为提升人防设备设施生产安装质量,加强人防工程生产安装企业监管,自2022年起,我办将新建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检测由抽测调整为普测,相关费用由我办支付,人防设备设施生产安装企业和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在整改完成前不予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多次检测不合格的,对人防设备设施生产安装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合法合规使用人防工程。人防工程使用应严格落实《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国管人防〔2020〕38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改造技术管理要求》(国管人防〔2020〕1号),以安全合规使用为底线,严禁用作散租住人等违规用途。人防工程使用审批承接单位应做好审核、监管工作。我办将会同部门人防办加强人防工程使用抽查检查,排查相关风险隐患,对违法使用问题加大查处力度。

(五)严禁破坏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应熟悉人防工程相关要求,杜绝野蛮施工。使用单位应定期维保人防设备设施,后期引入管线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相关要求,不得随意穿墙打孔,破坏人防工程结构。如确有必要改造人防工程的,应按要求申报人防工程改造申请。擅自破坏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我办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提升技术服务水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服务机构、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机构要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有关结论应有规可查、有据可依,如有难以确定的事项,应及时与我办沟通。我办将对技术服务机构服务程序、质量、效率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加强监管,各部门、各单位对技术服务机构的意见建议可向我办反映。

今后,我办将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持续做好人防工程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树立人防工作法治观念,强化在建和在用人防工程监管,并将本次通报情况及时传达到所属单位。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

2022年7月17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规〔202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3〕1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83号)、省住建厅等5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建建管〔2019〕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组织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承担省直考区考务工作。

(二)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考试报名和考前抽查及对全部科目成绩达到相关标准的应试人员进行考后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考后审查)的初审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考后审查复核工作,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考后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商,并形成终审意见。

二、时间安排和考区设置

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5月13日

09∶00~11∶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14∶00~17∶00

建设工程目标控制(3个专业)

5月14日

09∶00~11∶00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

14∶00~18∶00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3个专业)

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

三、考试科目和作答方式

(一)考试设《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共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报考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报其一。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级别为增报专业),可免考基础科目。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其余3个科目均为客观题。

(二)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专用答题卡)上作答。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在考场指定处。考场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四、管理办法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符合免试基础科目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级别为增报专业),可免考基础科目,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可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五、报考条件

凡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规〔2020〕3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考全科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自2022年起,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如下:

1.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2.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3年。

3.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4.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二)免二科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考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

1.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增报专业

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报考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按满周年计算,其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

六、报名

(一)报名日期和网址。2023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日期为2023年3月11日9∶00~18日16∶00,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为:。

(二)实施告知承诺制。本项考试报名实施告知承诺制,请各位考生仔细阅读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中的政策规定、报考指南,详细了解,正确操作。网址:。

特别提醒:考生请仔细阅读《报考指南》()第六条核查与监管条款中关于考试组织机构将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的具体说明。

(三)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新注册的考生须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对于2018年之前在报名服务平台注册的考生,原则上不进行照片更换。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和证书查询认证系统。

(四)考前抽查。各考区从当年报考人员中随机选取部分人员进行信息比对,考生通过报名系统查看抽查结果。

(五)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3月12日~20日。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六)准考证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为5月8日~12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报考注意事项

请考生仔细阅读《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审核工作有关问题解答(持续更新)》(网址:),明确有关学历、专业及审核条件后进行后续报名。

特别提醒:报考人员可在报名未开始前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完成注册,减少报名开始后个人学历、学位的验证时间。

(一)一般情况报考流程

1.首次报考人员应先如实注册个人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电子邮箱等)。注册成功后,上传本人电子证件照。在注册提交24小时后,且在线学历、学位信息核验通过的,报考人员再次登陆网报系统,在阅读《报考须知》后,再进入报考信息录入界面,完善个人信息(如专业工作年限、所学专业、工作单位与地址、专业技术等级或职称等),并正确选择报考信息(如考试级别、专业、科目、报名点等)。

2.已注册的报考人员2021年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改革,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专业技术类考试专栏 关于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在登陆网报系统后,直接填报个人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电子邮箱等),经24小时后,且在线核验通过的,再按以上流程完成报名(再次登陆网报系统后填报的内容与步骤同上)。

3.在填报完相关信息后,系统会提示报考人员是否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报考人员如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系统自动生成《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由报考人员本人签署并提交(不允许代为承诺),承诺书电子文本可下载保存,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承诺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报考人员如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在报名系统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根据报考级别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报考免两科的考生提供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5)报考增项的考生提供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4.报考人员再次对报考信息进行认真检查,在确认所填报、选择和上传的信息准确无误后,再点击“确认”或下载打印“报名表”(打印的“报名表”无需单位审核和提交,供报考人员留存备查)。

(二)特殊情况的报考处理

1.注册信息提交24小时后,在线学历、学位信息核验未通过的报考人员可正常填写报考信息,只需在报名信息确认后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后,上传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图片,完成报考流程。

2.对于使用我国居民身份证报名但信息在线核验未通过的, 以及使用非我国居民身份证件报名的人员,须联系报名考区人事考试机构进行处理。

八、考前抽查和考后审查

(一)考前抽查。考试机构在报名期间将对报考人员进行抽查,抽查结果无误的报考人员可进行缴费操作;抽查结果不通过的报考人员不可进行缴费操作。未被抽查的报考人员仍可进行缴费操作。

(二)考后审查。

1.审查对象。截至2023年度,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线的考生。

2.审查时间。中国人事考试网()将在2023年7月底发布考试成绩,届时我省将在8月上旬在“江苏省人事考试网”(网址:

/col//.html)发布审查公告,请考生务必保持报名注册时填报的手机号码畅通2021年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改革,以便及时接收相关提醒信息。

3.上传补充材料。审查部门对报考资格存疑的审查对象,将告知其须在规定时限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人才人事——江苏省人事考试报名”上传补充证明材料,逾期未上传的视为放弃审查资格。

4.审查结果公示。省人事考试机构在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专业技术专栏公示符合发证资格的考生名单,公示期10天。

5.考后审查陈述申辩。审查对象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考后资格审查结果存在异议,可自接到查看审查结果短信通知或电话通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主管部门复核后作出答复,联系方式见《咨询服务电话》(附件2)。

6.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查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已缴考务费用不予退还。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证书发放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

十、收费事宜

根据省财政厅、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我省部分人事考试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函》(苏价费函〔2002〕9号、苏财综〔2002〕5号)精神,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3科按每人每科60元标准,《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按每人120元标准收取考试费,报名费按每人10元标准收取。

2021年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改革

十一、考试大纲

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科目、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使用2021年版《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水利工程专业科目使用《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水利工程专业科目大纲(2023年修订版)》。可在相关网站免费下载。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网站()及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

十二、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根据职责分工,按照《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试工作,考试期间应安排专人值班,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本次考试结束后,阅卷部门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试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

(三)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加强卫生防护。

附件:1.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咨询服务电话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事考试中心)

附件1

2023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时 间

工 作 内 容

3月11日9:00~18日16:00

各市及省直考区组织报名工作

报名网址: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

(/)

3月17日前

各考区上报抽查人员名单、考点名称、地址及考场标准等信息项。

3月12~20日

考生网上缴费。

3月28日前

安排考场、向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上报试卷预订单

5月8~12日

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5月12日

考区领取试卷、答题卡

5月13日

上午

09∶00 -11∶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下午

14∶00 -17∶00 建设工程目标控制(3个专业)

5月14日

上午

09∶00 -11∶00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

下午

14∶00 -18∶00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3个专业)

5月15日

各考区答题卡送省

5月20日前

向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上报考场分配信息

7月前

省完成答题卡扫描及数据上传工作,接收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考试成绩

7月下旬

人社部考试中心公布考试成绩

8月上旬

考后审查,确定符合证书领取人员

附件2

咨询服务电话

一、考务技术咨询及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无锡市人事考试中心:0510-、

徐州市人事考试办公室:0516-、

常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0519-

苏州市人事考试院:0512-

南通市人事考试中心:0513-、

连云港市人事考试中心:0518-、

淮安市人事考试中心:0517-

盐城市人事考试中心:0515-

扬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0514-

镇江市人事考试考工中心:0511-、

泰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0523-(或查询报名文件)

宿迁市人事考试中心:0527-

省直考区(住建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

二、考后资格审查陈述申辩咨询电话

南京市人社局专技处:,

无锡市人事考试中心:0510-

徐州市人社局专技处:0516-、,

常州市人社局专技处:0519-,

苏州市人社局专技处:0512-

南通市人社局专技处:0513-

连云港市人事考试中心:0518-、

淮安市人社局专技处:0517-

盐城市人社局专技处:0515-

扬州市人社局专技处:0514-

镇江市人社局专技处:0511-

泰州市人社局专技处:0523-、

宿迁市人社局专技处: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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