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城乡规划师报名条件,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凡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关于做好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19〕26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市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

2019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19、20日举行,考试地点分别设在石家庄和唐山市。报考人员在网上填报信息时按照属地原则选择“地市”,其中选择“地市”为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衡水的报考人员,考试地点统一设在石家庄市。具体时间及科目如下:

10月19日

上午:9:00—11:30 城乡规划原理

下午:14:00—16:30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0日

上午:9:00—11:30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7:00 城乡规划实务

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该项考试报名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考试组织机构将规定的报考人员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和报考条件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承诺本人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已经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报考人员无需携带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部门(机构)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核验和核查,并依据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考试组织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一)告知承诺适用对象。相关报考人员须通过告知承诺制报名参加考试。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须到所属考区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二)告知承诺方式。告知和承诺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服务平台进行。报考人员须客观准确完整地填报相关信息,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以下简称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

(三)失信管理

1.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档案库存在合格成绩的应试人员(老考生)经在线核验或者人工核查后,如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按报名无效处理;如因年限问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符合报考年度之前的合格科目按成绩无效处理。

2.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建立失信应试人员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应试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三、严格资格审查

凡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原则上要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对报考人员将实施全程社会监督和加强全面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和打击不符合报考条件、失信虚假承诺或有组织跨地域涉假骗考行为。省、市两级考试机构切实履行审核职责,通过定向核查、随机抽查、考后复审、核实举报、数据比对等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报名属地化管理要求,利用当地政府共享数据对报考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复核;主动加强与当地考试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共同做好报考信息中所学专业和工作经历的审核。对须进行人工核查的报考人员,可要求报考人员补充提交报名表等必要的证明材料,但应尽可能方便报考人员;通过官方网站或数据库核验、外调行业部门和用人单位等手段,严格审核报考条件。积极建立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凡有举报的,必须及时认真核实;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复核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肃考试纪律

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将联合公安、行业行政主管、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国家城乡规划师报名条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

根据人社部第31号令有关规定,应试人员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国家城乡规划师报名条件,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记录期限为五年;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并且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考试结束后将对考试答题信息进行雷同监测,如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

五、报名流程

(一)时间安排。报考人员可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http://)或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选择相应报名入口进行报名。报考人员最晚于8月9日前完成注册,7月30日-8月12日网上提交报考信息。我省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8月23日17时30分。

(二)考生注册。新注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系统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核验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己注册报考人员须报考前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核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身份信息在线核验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社保卡)。

(三)注册在线核验通过人员报名。注册在线核验通过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后,须本人签署《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完成网上缴费后即完成报名。

(四)注册在线无法核验人员报名。注册无法在线核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同时提交报考人员自判断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图片,须本人签署《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各市考试机构将进行网上人工核查。报考人员及时查看资格审核状态,显示“通过”后完成网上缴费后即完成报名。

(五)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注册在线核验未通过或报考级别为“免二科”报考人员报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注册在线核验未通过或报考级别为“免二科”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在线核验未通过或部分科目免试报考人员须本人签署《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及时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持有关材料,于8月15日和16日,按照属地原则到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人民东路508号,邯银大厦中楼11层1113室)进行现场人工核查。报考人员及时查看资格审核状态,显示“通过”后网上缴费即完成报名。报名人员须持材料包括:

1、打印报名表1份;

2、报考人员自判断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2002年以后大专以上学历信息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免费申请本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下载自行打印1份,网址: ;

2008年以后学位信息可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免费申请本人学位认证报告(电子报告),下载自行打印1份,网址: ;

4、身份证原件。

5、报考级别为“免二科”报考人员还须携带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报考级别为“免二科”报考人员如注册在线核验通过,现场人工核查时可不携带上述2、3、4要求材料。

(六)缴费须知。考试费用实行网上缴纳,报考人员需准备支付宝用于缴费。为防止出现“报考人员支付宝已付款,但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网报平台费用未到账”现象,进而导致报名失败,请广大报考人员务必于网上缴费操作完成后,在8月23日17时30分前重新登录考试报名平台并查看“缴费状态”。若显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

(七)打印准考证。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考生,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试机构不再制发。10月11-18日,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凡未考前通过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

六、收费标准

根据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冀价行费[2013]5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58元(其中代国家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13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62元(其中代国家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17元)。

国家城乡规划师报名条件

七、其他事项

(一)科目设置。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和《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参加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老考生,其对应考试科目的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的规定顺延至2019年,该部分老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级别,如若变更级别按新考生处理。

(二)答题须知。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城乡规划实务》为主观题科目,请应试人员务必注意“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答题时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三)考试大纲。2019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沿用《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版)。

(四)社会监督。我省职称考试工作监督举报电子信箱:。

附件: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邯郸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

2019年7月22日

附件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专业

学位或学历

工作年限

专科

本科学历或学位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专业评估(认证)的

硕士学位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专业评估(认证)的

博士

城市规划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专业评估(认证)的

建筑学

学士学位(专业学位)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其他专业

专科

本科

专业评估(认证)的本科学历或学位

硕士学位

专业评估(认证)的硕士学位

博士

注: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成绩2年滚动。

2.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成绩3年滚动。

3.(1)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2)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学位等同。

4.(1)《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2)“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

语言播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高效能运行,实现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城市总规划师制度,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秉持“家国情怀、世界眼光、审美情趣、工匠精神、极端负责”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城市总规划师制度,推动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把嘉兴打造成为具有“红船魂、运河情、江南韵、国际范”的国际化品质江南水乡文化名城。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城市总规划师制度在地方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城市总规划师团队党的建设,把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二)坚持高标定位。城市总规划师由具有行业影响力且兼具学术水准和行政协调能力的领军人物领衔,组织多学科专业技术人员,集合各专业顶级专家,形成专业技术总师团队。

(三)坚持权责明晰。城市总规划师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领域的首席智囊,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主管部门实现科学管理。

(四)坚持科学规范。建立健全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城市总规划师运行机制,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主要目标

通过3年左右时间,基本形成覆盖全市域的城市总规划师体系;进一步探索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手册;在城市顶层设计、规划实施传导、过程管控等方面基本形成在全国范围内可复制、可推广的嘉兴模式。

四、城市总规划师的选聘

城市总规划师为政府特聘专家团队,其领衔人可聘任为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副主任。城市总规划师根据合同约定2021年城乡规划师专业,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市总规划师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向委托方提供技术协调、专业咨询、技术审查等服务。市及各县(市)重点围绕城市发展方向、科学规划体系、重点项目管控机制等内容,根据自身城市发展需求,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城市规划服务,由选聘的城市总规划师进行全域规划建设技术管理;在重点地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可聘请片区规划师进行技术总控。

城市总规划师选聘应拟定采购方案,采购方案经当地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同级党委常委会审定,城市总规划师采购服务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一年一聘。

五、工作内容

(一)技术管理。技术管理是城市总规划师的核心工作内容,包括:技术审查、组织专家论证、组织征求意见等内容。

1.协调建筑与城市空间及公共活动关系,对街道设计、公共空间、慢行系统、景观环境、交通组织、地上地下立体复合空间利用等方面的建设协调、整体品质提出技术意见。

2.审核重点地区建设项目选址,对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制定提出优化建议。

3.参与建设工程前期策划工作,对设计招标需求文件提供专业建议及技术审查意见。

4.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过程中2021年城乡规划师专业,协助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按照城市设计要求对建筑形态、风格、材质、色彩、亮化设计等方面提出优化建议。

(二)技术咨询。经委托方同意,根据重点地区规划设计建设实际需要,开展相关课题深化研究。组织开展本底规划研究,包括宏观层面的市域总体城市设计或总体层面规划研究、中观层面的“一控规三导则”和微观层面的城市设计指引等内容。组织开展规划咨询,包括方案征集组织、咨询报告提报、项目选址论证等内容。协助政府部门搭建开放的技术平台,组织相关业务研讨协调会、技术讲解和业务培训。

(三)实施管控。组织开展实施管控,包括片区的设计总控和重点项目的实施总控等内容。

六、工作机制

建立城市规划建设的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1+1”管理模式,健全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技术组织、技术总控、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等工作机制,技术管理为行政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基础。

七、考核评价

城市总规划师的所有服务行为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承担法律责任,杜绝一切徇私舞弊与不公正行为。各级政府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城市总规划师的行为实施监管,对城市总规划师进行年度履约评价及考核。

八、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城市总规划师对补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短板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城市总规划师制度的落实。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主动负责,扎实推进工作制度按实执行。

(二)加强工作保障。要依法厘清职能部门行政管理和城市总规划师技术管理的职责边界,依法合理赋权,为城市总规划师依法依规履职创造条件。要及时总结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操作的工作模式。

(三)加强服务保障。要为城市总规划师提供必要的政务信息和工作场所等相关工作条件,并将城市总规划师的购买服务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提供有力保障。

本意见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政办发〔2021〕2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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