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审核,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8日前将如下材料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1.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2.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3.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上报时间:2021年1月8日

三、资格审核流程

(一)参加资格审核人员提交资格审核材料

参加资格审核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考单位所在地设区市资格审核单位参加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 .《资格考试审核表》(详见附件3)一式二份,本人下载、粘贴电子照片、填写打印;

2 .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的工作履历表一份(详见附件4),2002年后毕业的考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其他学信网验证报告。

以上资料纸张规格均为A4,复印件需清晰易辨认,除一份《资格考试审核表》外其他材料装订成册。

(二)资格审核单位组织资格审核

各设区市资格审核单位2020年12月28日到12月31日对符合资格审核范围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部门不得跨地域接收资格审核材料。

1.接收资格审核材料,核验有关证件原件;

2.资格审核不合格的,应与考生签署《资格审核告知书》(详见附件5);

3.资格审核材料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三)资格审核单位上报审核结果

各设区市资格审核单位应于资格审核工作全部结束后, 2021年1月8日前将如下材料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 .出具上报文件并填写《2020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合格人员汇总表》(详见附件6)和《2020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不合格人员汇总表》(详见附件7);

2.参加资格审核人员《资格考试审核表》每人一份;

3.资格审核不合格人员《资格审核告知书》每人一份。

四、资格审核依据标准

(一)参加考全科考试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审核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参加免二科考试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审核,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1.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2.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3.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参加增报专业考试

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专业院校及年份可通过网站查询。

五、资格审核注意事项

(一)成绩合格人员在有效成绩的各考试年度均须符合报考条件,否则取消符合报考条件年份之前的所有科目成绩及本年度通过资格。

(二)资格审核人员参加资格审核时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审核,为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应完整齐全、填写准确。

(三)资格审核部门不接收不齐全或不完整的资格审核材料。

(四)对未能及时参加资格审核的人员,各设区市资格审核部门可在资格审核工作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2021年1月4日)补审一天。

(五)资格审核人员逾期未提交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核。

(六)资格审核人员跨地域(设区市)提交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核。

(七)资格审核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移交省人事考试中心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查处。

附件:附件1:2020年度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有关单位联系表.docx

附件2:2020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xls

附件3:造价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及说明.docx

附件4: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履历表.doc

附件5: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审核告知书.docx

附件6:2020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合格人员汇总表.docx

附件7:2020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不合格人员汇总表.docx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3日

(主动公开)

粤交基函〔2023〕77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我省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务中心,厅直属各单位,省交通集团、省港航集团,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做好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人教函〔2023〕822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要求

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和监管,负责我省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省内交通行业各从业单位应积极引导和鼓励从事交通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的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及时申请执业注册。

二、注册对象

申请注册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公路或水运工程类别、二级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二)受聘于一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未受刑事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已执行完毕。

三、注册类型及有关事项

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一)初始注册。初始注册是通过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后首次申请注册。初始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相关工作,可在届满3个月之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

(三)变更注册。注册有效期内变更聘用单位或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注册。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变更执业单位的,应提交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交执业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核准通知书。

3.注册两个类别(公路类别或水运工程类别)的造价工程师聘用单位或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应分别提交对应类别的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不改变注册有效期。变更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

(四)注销注册。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停止执业的,应当申请注销注册。注销注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4。对于逾期未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我厅直接办理注销注册。

注销注册后符合条件再次申请注册的,按本通知的第二条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五)其他事项

1.已注册一个类别的造价工程师1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课本,通过第二类别考试后可申请注册第二类别,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第二类别准予注册的,单独计算有效期。

2.注册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对不符合相关注册条件、虚假填报申请材料的,一经核实,我厅将撤销其注册。

3.各单位应引导和鼓励具备申报条件的人员申请注册。

1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课本

四、注册流程

(一)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行在线办理,在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查询。

(二)我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对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通知公告栏公开准予注册人员名单。

(三)我厅对准予初始、延续、变更注册的申请人核发注册电子证书,申请人可通过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管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接收电子证书。

(四)对准予注销注册的,我厅将按本通知第四(二)条办理,申请人可通过全国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管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五、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

(一)《办法》施行前已通过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或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乙级)资格证书,按要求完成注册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人员,可继续执业。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本通知发布后6个月内颁发。

(二)《办法》施行前已通过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或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乙级)资格证书,尚未完成注册或已注册但不在有效期内的,可申请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经当事人申请、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给予颁发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办法》施行后通过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注册工作按照《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开展。

(四)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后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要求自行制作执业印章(样式见附件5)。

六、继续教育

(一)取得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所在的企、事业单位应为其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注册两个类别的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1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课本,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我省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等工作的通知,继续教育学时应按类别分别计算;如有公共科目,公共科目学时可以同时计入两个类别的继续教育学时。

七、监督管理

(一)记录不良行为。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经核属实的,将予以撤销其注册资格并记入交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信用不良记录。

(二)加强单位监管。申请人所在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职业资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持证人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出租出借注册证书、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执业监督。在我省从业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遵循严谨、规范、务实、创新、廉洁的从业规范,诚信执业,切实履行承诺事项,加强自律并主动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相应专业类别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对本人工程造价技术成果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社会监督。地级以上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公路事务中心、省航道事务中心、省交通造价事务中心等单位要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聘用单位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均可通过监督渠道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经核属实的,将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行为记入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档案,并将相关核实情况报送我厅。

附件:1.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3.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4.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5.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样式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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