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时间2021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科目设置

2013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时间2014年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为2014年10月18、19日.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科目设置注册城市规划师成绩管理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有效期注册城市规划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三)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连续2年以上;

2012年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时间为2012年10月20日—21日,具体考试安排如下表所示: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12年10月20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2012年10月21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5∶00

城市规划实务

2013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时间

2013年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为2013年10月19日—20日,具体考试安排如下表所示: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13年10月19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2013年10月20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5∶00

城市规划实务

2014年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为2014年10月18、19日.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科目设置

共设4个科目:《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考试为滚动考试,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职业资格合格证书。注册城市规划师成绩管理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注册城市规划师合格标准

2012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注册城市规划师发证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部门

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管理工作。注册城市规划师申请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上工作。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注册城市规划师所需材料

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时间2021年

初始注册登记

1、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申请表”;

(2)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3)工作证或聘用合同;

2、申请初始注册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人员的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报国家注册机构;

(4)国家注册机构对省级注册机构报送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核准注册登记,颁发《登记证》或《注册证》。对不予注册登记的人员,应说明理由。

续期注册登记

1、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在注册登记期内接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

(3)工作证或聘用合同;

2、申请续期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续期注册登记申请并填写续期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续期注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所属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续期注册登记条件人员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报国家注册机构审核,核发新的《登记证》或《注册证》。

(4)国家注册机构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续期注册申请表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续期注册登记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时间2021年,自准予续期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变更注册登记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填写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调出单位同意并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3)调出单位的省级注册机构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时间2021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科目设置,交还申请人;

(4)申请人向调入单位提交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

(5)调入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报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6)调入单位的省级注册机构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国家注册机构核准,并换发《登记证》或《注册证》。

(7)国家注册机构将加盖公章后的变更注册申请表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2、本地区变更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均表示同意,并在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在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国家注册机构核准,并换发《登记证》或《注册证》。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有效期

注册城市规划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注册城市规划师撤销注册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连续2年以上;

(四)因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失误造成损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注册城市规划师报考条件

(一) 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级别考试:

1.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 年。

2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 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 年。

3.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 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则业务工作满3 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 年。

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 年。

7.人事部、建设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件注册城乡规划师

(二) 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 1999 年4 月 7 日 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条件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报考条件是什么?,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以免试。

1.1987 年以前(含 1987 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0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2 年。

2.1984 年以前(含 1984 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7 年。

(三 ) 根据《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2 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 2 个科目的考试。

⑴ 1970 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 15 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 20 年。

⑵ 1970 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 20 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 25 年。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条件注册城乡规划师,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⑴ 1980 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5 年。

⑵ 1982 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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