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晋建人函〔2022〕1059号
各市住建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局(中心)、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550号)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2年度全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领导下,由山西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4.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评审专业
建筑工程专业:建筑学、土木工程、给水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风景园林、建筑装饰工程、岩土工程与测量、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管理、建筑经济、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城市燃气13个专业;
建材工程专业:硅酸盐工程、非金属矿及制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3个专业;
生态环境工程专业:环境工程、环境生物、环境化学、环境物理、生态环境监测5个专业。
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根据自己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实际,按以上确定的专业类别申报,凡不属于上述专业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凡申报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作风端正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条件
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对长期在基层一线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20年且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学历可放宽到大专。相近专业是指理科、工科专业〈参考《教育部关于公布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函〔2020〕2号)〉。所学专业为设计学类(专业为:艺术设计学、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公共艺术、工艺美术、艺术与科技、包装设计)并从事建筑和风景园林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申报建筑学和风景园林专业高级工程师;所学专业为林学类(专业为:林学、园林、森林保护、经济林)并从事风景园林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申报风景园林专业高级工程师;所学专业为经济类(专业为:经济学、经济统计学、国民经济管理、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商务经济学、能源经济、劳动经济学、经济工程、数字经济)并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建筑经济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申报建筑经济专业高级工程师。
基层一线人员指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在项目或施工现场直接从事或参与具体生产活动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或在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业绩突出指取得(五)业绩成果条件中1-10项中的一项及以上成果。
(三)资历条件
任工程师满5年,即2017年底前取得工程师职称的(国有企业以聘任时间为准,事业单位以工资表聘任时间为准);取得对应职业资格的(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取得对应职业资格的以取得资格时间为准,事业单位以工资表聘任时间为准);获得全日制理工类硕士学位及非全日制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的,任工程师满4年,即2018年底前取得工程师或职业资格且聘任的;获博士学位的,聘任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即2020年底前取得工程师或职业资格且聘任的。
持有工程系列民营企业高级评审委员会颁发的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证的人员可通过“转评”来申报山西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转评有关要求同于正常申报要求。
(四)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从事建筑工程领域的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经历能力条件要求:
(1)从事工程(建筑、结构、岩土工程、建筑装饰、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等)设计、科研的工程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①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或两项以上市级或大型企业科研项目,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大型企业科研课题须有大型企业职能部门的认可和备案);
②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或两项以上市级或大型企业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并经过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③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本专业两项以上大型工程,或一项大型工程和两项以上中型工程,或四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设计,并经过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④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两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2)从事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含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监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相关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①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市级以上或大型企业科研项目(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②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或两项以上市级或大型企业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并经过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③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本专业一项大型工程,或两项以上中型工程,或一项中型和三项以上小型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并经过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验收合格;
④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两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从事工程造价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①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三项以上大型工程,或五项以上中、小型工程,或一项大型工程和三项以上中、小型工程,或两项大型工程和两项以上中、小型工程的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报告、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的编制或审核;
②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全国、省、市、行业工程计价依据(含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企业定额、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等)的编制、审查。
2.从事建材工程(硅酸盐工程、非金属矿及制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经历能力条件要求:
(1)从事设计或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①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一项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或两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②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三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③担任大型建材项目设计一项以上的负责人,或大型建材项目设计两项以上的分项负责人,或中型建材项目设计三项以上的负责人;
④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编制省(部)级建材工程行业规划或企业改造规划一项以上,并经专家评审;
⑤在生产技术工作中,解决了本专业领域科研生产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编写了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主持(参与)完成五项以上本专业技术咨询报告的编制工作,并通过论证、审查或鉴定。
(2)从事生产、施工和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项目一项以上;
②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以上大、中型建材项目设计方案、技术报告、成果报告的评估与鉴定;
③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大型建材工程,或两项以上中型工程,或一项中型和两项以上小型工程,并经过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④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本行业两项以上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平台,山西:建设工程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不属于专业范围的不予受理,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转化三项以上,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
⑤在生产技术工作中,解决过本专业领域科研生产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编写了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主持(参与)完成五项以上本专业技术咨询报告的编制工作,并通过论证、审查或鉴定。
3.从事生态环境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工作经历能力条件要求:
(1)从事环境工程类专业的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①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科研项目,省级及以上一项,或市级及以上两项;
②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市级及以上环保类新技术成果(或环保类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推广项目两项;
③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开发环保新产品、污染治理新工艺、新技术、环保类新材料一项及以上,并经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④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制定的本行业标准、规范、技术导则等,经省级及以上部门批准发布一项,或市级及以上部门批准发布两项;
⑤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环保类规划及调查评估,省级及以上一项,或市级及以上两项,或县级及以上三项;
⑥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对象为规划的,要求省级及以上一项,或市级及以上两项,或县级及以上三项;其他类型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报告书三项,或报告表五项,其中报告表两项可相当于报告书一项;
⑦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项目一项,或其他环境类鉴定评估项目五项;
⑧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环境工程设计,大型及以上(投资三千万以上)两项,或中型及以上(投资一千至三千万)三项,或小型及以上(投资一千万以下)四项;
⑨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三项,或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五项,其中报告表两项可相当于报告书一项。
(2)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类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①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科研项目,省级及以上一项,或市级及以上两项;
②主持一项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两项不同类型的监测新技术(监测新方法)或新仪器开发应用(或专利技术);
③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制定的本行业标准、规范、技术导则等,经省级及以上部门批准发布一项,或市级及以上两项,或大型企业三项;
④主持编写完成一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编写完成两项及以上环境质量年报、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统计年鉴、污染源监控月报季报年报;
⑤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编写或审核的数据综合分析类报告,被省级主管部门采用一项,或市级主管部门采用两项;
⑥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编写完成的环境监测规划(方案),省级一项及以上,或市级两项及以上,或县级四项及以上,并被有关部门认可或采用;
⑦主持编写完成一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编写完成两项及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类监测专题报告,并被相关部门采用。
(五)业绩成果条件
任工程师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国家科技专项奖一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省科技专项奖、大型企业科技进步奖两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山西省建设科技重大成果登记一次以上,或山西省建设科技优秀成果登记两项以上,或山西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三项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得市级科技成果类奖三项以上;
5.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市级以上优秀设计二等奖一项以上,或市级以上优秀设计三等奖两项以上;
6.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工程项目获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一项以上,或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两项以上;
7.作为主要发明人(前10名)获建设工程领域的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两项以上(专利须在有效期内);
8.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国家、省级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前10名)参加过国家、省级或行业标准图集,并已颁布实施;
9.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已颁布实施的国家级工法一项以上,省级施工工法两项以上;
10.参加省级生态环境系统技术比武,个人成绩获得国家级比赛前20名、省级比赛前10名、市级比赛前3名;
1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本专业的工程技术项目,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从事设计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主持”指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指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
从事工程管理、施工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主持”指项目经理或总监。“主要技术骨干”指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代表、技术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
从事建筑经济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主持”指主编。“主要技术骨干”指副主编、主要编制人。
参与科研项目、标准定额、规范、规程等编写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主持”指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平台,项目课题第1名。“主要技术骨干”指,国家级项目课题前2-10名,省(部)级项目课题2-8名,市级或大型企业项目课题2-6名。“主要发明人”是指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
一项科研项目、课题或工程建设项目多次获奖,只能作为业绩成果的一条,不能重复使用。
(六)学术技术条件
任工程师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著作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技术报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专业学会及专业分会、有博士授予权的本科院校及科研单位、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一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2.除“1”1规定以外发表的其它学术论文或专业技术报告总计三项及以上(学术论文三项及以上的不再提交专业技术报告;学术论文不足三项的,学术论文或专业技术报告总计不超过三项)。专业技术报告指:作为主持或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省级以上科研成果,省级以上标准、规程、专利、工法的理论研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性方案(含施工类的施工组织方案),建材工程专业的产品研制报告,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等。
3.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一部学术、技术专著,专著字数在10万字以上且本人撰写部分比例不少于50%(同时须提交一篇答辩材料,其内容在2中选取一项,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
学术论文须是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在建设工程专业期刊参考目录内的期刊上,字数不少于2000字。尚未列入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期刊参考目录的,申报建筑工程和建材工程专业以期刊代码“TU”作为认定依据;申报生态环境工程专业以期刊代码“X”作为认定依据。所提交的论文须附知网、万方、维普数据库网站检索、验证的下载网页,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的公章。专著须是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适用于工程师及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参阅应用的学术、技术专著。学术论文和专业技术报告均可作为答辩材料。使用专业技术报告答辩的,答辩材料须以论文格式撰写,要求具有技术阐述、技术提炼、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字数为2000字以上。
(七)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次数累计不低于5次(硕士不低于4次、博士不低于2次,高技能人才不低于4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做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八)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条件。
(九)破格评聘条件
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满足“申报评审条件”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且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一次以上优秀等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评聘高级工程师。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及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三等奖或省级最高行业奖项最高奖两项以上。
3.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以上。
4.主持完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认定
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高级评委会直接审核认定相应职称。
(十一)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在生产一线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按照《山西省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执行。
(十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说明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必备条件,可自愿提供合格证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
专业技术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评审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二)实行民主评议
用人单位按照公开、民主、平等、择优的原则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申报审核
1.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等审核后报送高级评委会。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申报。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可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级评委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级评委会。
3.人事档案不在工作所在地管理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渠道审核推荐。
4.劳务派遣员工由劳务派遣单位会同用人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级评委会。
5.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高级评委会。
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推荐单位公章。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申报程序
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标准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民主评议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申报方式采取在线申报,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申报人员要认真核对个人信息是否准确、完善,确认是否申报提交成功,第一次申报未成功人员,系统将不再受理。
(二)推动职称评审与建筑业监管相衔接
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试行)》(晋建办字〔2019〕155号)规定,所有勘察设计人员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一年内不得参加评审,且职称评定资历条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延长一年。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受到暂停执业的扣2分;非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每次扣2分;因过错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一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三)严肃申报工作纪律
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记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诚信信息系统。
(四)理论考试环节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中增加考试环节的通知》(晋建人字〔2021〕60号)要求,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经过网上审核通过后须参加理论考试环节,理论考试合格后进入答辩评审环节。
理论考试的专业为建筑工程13个专业、建材工程3个专业。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生态环境工程专业(环境工程、环境生物、环境化学、环境物理、生态环境监测5个专业)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经过网上审核通过后不参加理论考试,直接进入答辩评审。
(五)实行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
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请登录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或进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网上办事大厅→信息系统登录→山西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审查通过后,各市、各单位安排专人统一将申报评审相关纸质资料报送至山西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太原市建设北路85号省住建厅南楼一层)。申报须知、单位及申报人员填写所需表格、论文期刊参考目录等,请登录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和查阅。
网上申报时间:2022年6月25日至2022年7月20日。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电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电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行业协会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电力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在职在岗从事电力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适用于发电厂(包括火力、核能、太阳能、水力、风能、光伏及 其他形式发电)及电力系统、电力系统自动化、输配电、供电管理、高电压技术及设备、热能动力、水能动力、热力工程自动化、电力通讯、自动控制、远动技术及供配电、弱电等相关专业。具体包括:
(一)电力系统及自动化工程技术人员:从事发电厂及电力系统、电力系统自动化、电力通讯、远动技术及自动控制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输配电及用电工程技术人员:从事输配电技术、供用电技术及管理、高电压技术及设备和供配电、弱电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能源动力工程技术人员:从事热能动力(含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能动力(含水轮机)、热力(水力)过程自动化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型,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四条 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为高级职称,工程师为中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为初级职称。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技术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电力工程专业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 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电力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副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本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二)申报电力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的,可提前1年申报。
(三)申报电力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的,可提前1年申报;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四)申报电力助理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五)申报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且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
(二)工作能力
1.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电力工程工程师评审,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发展;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研发的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骨干承担2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大型工程项目,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在非公组织或盟市及以下地区工作者,主持完成当地重大工程项目并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2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骨干承担大型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项目3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或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4.在大型企业的生产科研中,在企业发展规划、生产技术措施、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起关键性作用,明显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5.主持完成自治区(省、部)级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2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4项以上,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6.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7.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8.在专业工作中,消除事故隐患或进行突发事件救助,分析提出改进工程技术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奖。
(四)作品成果
申报人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撰写过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1项以上: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主持制定的本学科或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撰写的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制订的技术方案,经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3.主持编制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1项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技术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熟悉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掌握相关专业与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熟悉有关本专业的方针、政策,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经贸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二)工作能力
1.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参与解决生产建设、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应用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须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备下列业绩条目中2项以上:
1.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完成国家或地方项目的可研设计、施工调试、流程优化等工作,通过审查或验收。
2.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完成国家或自治区(省、部)、盟市(厅局)级、县(处)级重点项目,或重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成果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3.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完成难度较大的项目(包括制定标准、规程规范、技术开发及推广等),对提高企业市场占有率,合理设计、配置、利用企业生产要素,提高质量、保障安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经验收认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完成的项目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省、部)科技进步奖,或获得自治区(省、部)级、盟市(厅局)级优秀设计或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提出科技建议、合理化建议,对科技进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提升或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并被自治区(省、部)、盟市(厅局)级、县(处)级有关部门采纳。
6.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生产过程中保证安全高效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修造过程中保证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技术指标水平先进,有较大的推广价值。
7.在旗县、乡镇苏木从事电力工程技术的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一项为企业生产经营和乡村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因技术管理业绩突出,项目承担单位或本人受到盟市(厅局)级表彰奖励。
(四)作品成果
申报人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撰写过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1项以上:
1.独立撰写过本人直接参加的重要工作的正式技术报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2.在自治区(省、部)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上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或技术论文。
3.作为主要作者电力工程工程师评审,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系列电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正式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4.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
5.主持盟市(厅局)级单位委托的制定或修改有关规程、技术规范、导则等的编写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或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的管理方法;依据本专业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研究、设计、生产;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或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技术。
(二)工作能力
1.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总结撰写技术性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2.具有指导、审核本专业助理工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在直接参加完成的工作中,取得下列工作成果1项以上:
1.作为工作人员或参与者,完成地方项目的可研设计、施工调试、流程优化等工作,通过审查或验收。
2.作为工作人员或参与者,完成自治区(省、部)、盟市(厅局)级、县(处)级重点项目,或重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成果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3.作为工作人员或参与者,完成一定难度的项目(包括制定质量标准、规程规范、技术开发及推广等),对提高企业市场占有率;合理设计、配置、利用企业生产要素;提高质量、保障安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经验收认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作为工作人员或参与者,完成的项目获得自治区(省、部)科技进步奖,或获得自治区(省、部)级、盟市(厅局)级优秀设计或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作为工作人员或参与者,提出科技建议、合理化建议,经同行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企业生产管理水平提升或行业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并被盟市(厅局)级、县(处)级有关部门采纳。
6.作为工作人员或参与者,生产过程中保证安全高效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修造过程中保证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一定的社会效应或经济效益,技术指标优良,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7.在旗县、乡镇苏木从事电力工程技术的人员,参与完成1项为企业生产经营和乡村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因技术管理业绩突出,所在单位受到盟市(厅局)级表彰奖励,或本人获盟市(厅局)级表彰奖励。
(四)作品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撰写过下列技术报告1项以上:
1.撰写过本人直接参加工作的正式技术报告。要求主要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2.在自治区(省、部)及以上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有关的论文;或在内部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有关的论文。
3.作为参加者,出版过本专业领域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4.作为执笔者,参加过本专业领域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
5.参加制定或修改有关规程、技术规范、导则、规章等的编写工作。
第十五条 助理工程师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标准修编、流程优化中一般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技术员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电力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
(二)“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称,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称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电力行业协会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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