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2022年度下半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函〔2022〕66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川人社厅办发〔2022〕10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08号)以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2022年度下半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方式
我省2022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下半年考试日期为12月17日、18日。考试专业及科目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报考专业
12月17日、18日
土木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交通运输工程
水利工程
注:一个考试年度内只能报考一次,考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报名,上半年已报考的考生下半年则不能报考。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机考90分钟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机考150分钟
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题目为客观题;《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题目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试方式均为电子化考试(即机考),客观题在计算机上选择答案作答,主观题需使用计算机键盘等录入答题内容,并按提示要求作答。
二、报考条件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报考条件为: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该项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1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2年。
2.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1年。
3.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二级造价工程师报考专业要求,只参加《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的考试,报考级别为“免一科”:
1.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2.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3.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具体学校及评估通过时间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内设机构”“人事司”专栏“工作信息”目录查询。
(三)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报名参加另一种《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专业的考试,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工作年限计算。报名条件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取得学历证书前参与本专业学习的实习经历不能作为工作年限计算。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对于免考基础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专业科目考试,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增项考试合格证明。
三、时间安排
(一)报名时间
2022年10月24日至11月8日。
(二)资格核查时间
2022年10月24日至11月9日。
(三)缴费时间
2022年10月24日至11月10日。
(四)电子发票打印时间
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1月14日。
(五)准考证打印时间
2022年12月13日至12月16日。
四、告知承诺制
(一)该项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在报名前须仔细了解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要求。
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全部在线自动完成核查的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人员,可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该项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
考试前,在核查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给予其考试报名无效的处理,已缴费用不予退还。考试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得考试成绩的二级造价工程师报考专业要求,2022年下半年二级造价工程师10月24日已开始报名!,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该项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按报考条件网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报名程序
报名、资格核查、缴费、电子发票打印和准考证打印等各个环节均通过网络办理。
(一)网上报名
1.在四川人事考试基地网()报名。
2.照片要求: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白色背景,jpg格式,大小不超过50Kb。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生签到册》、证书制备及认证等,一旦上传,不允许更改,请上传时慎重选用。考生个人照片须通过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处理后,方可上传。
3.报名点选择:报名按属地划分管理,为减少报考人员跨地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选择与现工作地、居住地一致的报名点报名。中央在蓉及省直属单位报考人员,须选择省直属报名点。
4.在填写报名表之前须先通过报名系统进行学历信息验证,报考人员应及早进行验证操作,以免影响报名。在线核查结果不影响后续报名,但在线核查无法通过的考生须上传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电子扫描件。
5.已取得一种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种《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专业考试,报名结束后,将统一进行数据核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直接取消考试资格。
6.报考人员在填报信息时,须仔细核对,资格审核和照片审核都通过后信息将无法修改。
(二)资格核查
1.资格核查按属地原则进行,报考人员无需携带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审核,由报名点所在地资格核查人员通过报名平台以报考人员填报的有关信息及上传的资料为依据进行报考资格核查,资格核查贯穿考试全过程。在核查过程中,资格核查部门可要求存疑报考人员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指定方式提交规定材料接受核查,未按要求进行核查的,将被取消报考资格或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2.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根据学历验证情况,按报考级别、条件等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自动或人工核查。
3.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根据系统提示上传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由资格核查工作人员通过报名平台进行线上人工核查。
推荐课程:
2个科目。第一个科目二级造价工程师报名流程,建设项目成本管理基础知识,2.5学时,客观题。第二题《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3学时,主观题。
注:客观题是指单选题、多项选择题和其他类型的问题,主观题是指问答、计算题和其他类型的问题。
二级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各省独立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国家实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二级造价工程师报名流程,二级造价工程师报考哪几门科目,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有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建筑工程造价岗位配备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二级造价工程师是原国家造价工程师取消后新增的专业资格考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相关专业资格的决定的通知》(建办7号),各省造价管理协会:,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价格协会专业委员会应当停止开展与造价人员资质有关的评估、鉴定、认证等工作,不得以造价人员资质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同时,协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造价人员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的衔接工作。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造价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才素质,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应的造价工程师登记管理信息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数据库,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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