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3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生产安全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关于规范本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1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和评审重点
上海市工程系列生产安全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由市应急局组建,负责本市生产安全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评审工作。高评委下设安全管理、机电安全、化工安全、个人防护和材料科学等4个学科组,评审范围为本市从事安全技术研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验检测、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职业安全健康及劳动防护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今年评审工作的重点是坚持以用为本,推动安全生产事业高质量发展,对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创造良好安全环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适当倾斜。同时,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引导工程技术人员投身国家及本市急需紧缺项目,克服唯学历、唯获奖、唯论文倾向,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二、申报范围
(一)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程师职务,拟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至申报截止当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
1.具有本市户籍。
2.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二)下列情况者不在申报范围内:
1.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国家规定办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2.上一年度参加本市高级职称评审未获通过者(其后有重大业绩者除外,重大业绩指省部级以上获奖,或出版过专业论著)。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缺额进行推荐申报。
三、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
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无尚在有效期中的行政处罚。
(二)学历、资历条件
1.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2.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3.获得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4.对于先评聘工程师职务,后取得相关专业在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在取得在职学历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方可按在职学历计算资历年限。
5.任职资历自按规定聘任工程师职务起算,计算到2023年6月30日。非就业状态、在行政管理或工勤等岗位工作的经历不能作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在计算时,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待岗待聘、长病假、参加全日制教育等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需相应扣除。受聘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需提交单位出具的聘任证明文件,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便民服务—表格下载—人事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6.破格条件
(1)符合沪人社专〔2023〕111号文件规定的海外留学高层次人才、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可向所在区人才服务中心,或市人才服务中心所属金融、航运、科创和高新技术分中心申请,经区人社局或相关部门推荐,通过“直通车”进行申报高级职称。
(2)具备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或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后,连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12年以上的,需同时具备以下2个条件:
①在工程师任职期间,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专业刊物(有书刊号)上独立发表过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工程技术专业论文,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②在工程师任职期间,具备以下经历和业绩:取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等科学技术奖)的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或者取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授权且应用较好的发明者。
(三)工作业绩和专业能力要求
在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在本人从事的工程专业领域至少取得以下1项以上成果:
1.负责或主要参与的工程项目取得国家、省市或各委办局颁发的技术创新发明并获得个人或集体奖项(集体奖项需说明本人在其中的工作内容和承担的角色)。
2.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且应用较好的前3位发明者(需提供专利实施或应用情况材料)。
3.负责或主要参与列入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产学研项目,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负责或主要参与本单位、行业协会或政府部门主导的技术项目,包括技术研究、改造、标准制定等,经有关权威机构评定、验收取得较好业绩成果的,并提供本人参与项目的证明或获得荣誉证书。
5.在负责或主要参与的本专业有关的工程项目(包括科研、生产、技术服务项目)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或经有关机构评定、验收确认有重大技术创新,或取得显著的降本增效成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在负责和主要参与的工程项目中,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有重大突破。
7.对工程项目管理、产品技术服务方面有突出技术贡献的。
8.高技能人才评审重点: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着重考察技能技艺、工作实绩、生产效率、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
(四)论文、论著和技术总结要求
提交在任工程师期间撰写的上海工程类职称评审公示,关于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生产安全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与本人工作、专业内容密切相关的论文、论著或技术总结2篇(含)以上。论文、论著或技术总结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以书刊号为准)的学术论文,其中主审论文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3000字(合作撰写论文原则上不超过3人)。
2.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学术论著(不含编著、教材)。
3.结合本人在任工程师期间承担的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设计项目的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独立撰写技术总结。技术总结应阐明项目水平,并写明本人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岗位职责、专业技术能力、创造性的作用贡献以及解决的技术难题。技术总结须同时提供由单位审核并出具申报人独立撰写的证明,2名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出具的书面评价推荐意见,申报人主持或为主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
申报人须确定其中1篇作为主审论文。若以外文发表的论文作为主审论文,需同时提供中文译稿,且专家审核时以中文内容为准;非主审的外文论文请提供中文内容概要简介。
大学毕业或学位论文,以及项目(工程)设计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可行性研究、立项申请、结题报告以及项目技术报告、测试报告,产品标准,专利申请报告等不可作为申报论文。
为防止出现学术腐败,高评委办公室将随机抽取一部分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进行重合度检查,若申报人自己已进行过论文的网络“查重”,请将“查重”报告随论文一起提交。
除论著仅需上传封面、目录及封底外(PDF格式,打包成一个文件作为论文附件上传),提交论文及技术总结的,需上传封面、目录、内容及《技术总结专家评价推荐表》(PDF格式),以及所有论文的WORD版本,并确保与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完全相同。凡未按要求上传论文材料的,高评委办公室不予受理。
(五)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要求,本年度申报本评委会须完成公需科目、专业科目课程不少于135学时(90+45),具体如下:
1.公需科目。申报人员近3年需完成公需科目课程学习90学时,其中必修课程不少于45学时。各公需科目培训课程安排和报名事宜,请登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查询。
2.专业科目。申报人员近3年需完成45学时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形式可以是参加相关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也可以是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也可登录“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网站公示公告栏”()查看相关培训通知。有关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以高评委办公室认定为准。
(六)专家面谈要求
为更好、更客观地了解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能力业绩,根据需要,对部分申报人进行专家面谈。专家面谈内容不局限于论文,与职称评审中相关的均属于面谈范围。申报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参加面谈,无故缺席视为放弃评审,专家面谈情况将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七)对申报对象所在单位的要求
1.申报材料须在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示5天。
2.在《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内填写核实意见。申报者所在单位应负责审核申报者提交的《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内容及相关资料,并在最后页“所在单位核实意见”栏内对申报者提交的工作经历、业绩、论文、科研项目、年度考核等情况填写核实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章及所有需填写的日期。若申报者是事业单位的,还需正确填写最后页“事业单位岗位情况”栏内的“事业单位填写”部分,并加盖该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章。
3.核实申报人提供的各类证书及证明材料。对申报人提供的各类证书及证明材料逐一核实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章或公章。
4.提供申报人的业务考绩档案或近3年年度考核情况(2020–2022年)。如果申报人在现职务任职期间有过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正在接受司法、行政、党纪的审查,或在现任职务期间由于技术原因有过重大事故的,人事部门要如实写明。
四、网上申报操作办法和注意事项
(一)网上申报操作办法
登录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职称申报),先按要求用手机“随申办市民云”APP进行注册用户信息,然后再填写基本资料,选择上海市工程系列生产安全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专业学科组,按照要求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附件。凡要求提供的附件材料均应上传至系统。申报材料填写和附件上传完成后,经检查无误,点击生成并打印申报表(请确认上传附件不携带病毒,否则可能导致材料上传不完整而影响评审)。然后将申报表中的学历及工作经历审核盖章页、单位审核盖章页让相关单位盖章后扫描上传至“单位意见”栏中,并点击提交,完成第一次申报提交。
(二)申报注意事项
1.工程系列评审中项目情况是考察申报者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因此,项目情况是必填的内容,注意填写的工程项目必须是取得中级工程师以后完成的项目,并且所列的立项单位、项目经费等所有内容都必须填写完整,最后需提交的附件内容包含项目立项报告、验收报告、获奖证书等(可打包成一个压缩文件提交)。项目论证结论填写时必须与验收报告结论相一致,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得随意填写“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等申报人的主观结论。
2.“专利、课题”一栏中填写的专利必须是已经授权的专利,处于受理或公示阶段的专利都不作为评审依据,请勿填写。且专利必须提供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授权证书;以发明专利进行学历破格者需提供第三方(专利使用方)出具的专利应用情况证明。
3.事业单位的申报人必须提供事业单位缺额申报的证明,并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局级)人事部门的盖章确认。
4.“工作业绩”栏中的个人工作业绩填写后,请将该文的word版也上传至该栏的“附件”中,以便专家评阅查看。
5.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申报本评委会的前置条件。因此,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为非必需提供的材料,由申报人自愿提供。但是,外语和计算机能力作为专业技术人才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也是技术人员综合能力素质的体现,因此,申报人如有能证明自己外语水平材料(如外文论文、GRE、雅思等)和计算机能力水平的材料(如各类计算机培训考核证书、软件著作证明等),也可自愿提供,供专家在评审时参考。这些证明材料请压缩打包后放在“附件资料”栏中。
6.作为对申报人的一个基本情况的了解,请申报人填写“基本信息”栏时除必填项外,其他栏目也尽可能填写正确、完整,若空缺,评委会和专家在评审时将视此项为“无”。
7.申报人完成第一次提交后上海工程类职称评审公示,要经常登录申报系统查看评审进程,若出现评委会退回的状况,请抓紧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修改、补充材料要求进行修改并再次提交。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对申报者的要求
1.《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
申报表网上生成(须正、反面下载打印),其中盖章页用彩色扫描后上传至“单位意见”栏。
2.“主送论文”打印稿一式一份,“其它论文”打印稿一式一份。
发表论文需将刊物封面、刊物目录及内容复印件分别盖人事章或公章,并将目录中的论文题目做标记。若论文发表在外文期刊上,则装订时论文的译文打印稿在前,发表的原件或复印件在后。一式一份。
3.上传单位对申报表中的“业绩、论文、论著等情况”的核实意见(须盖章原件),上传在单位意见栏中。
4.扫描上传各类证书原件材料,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章按序装订成一册提交。
(1)学历、学位证书(高中起始的学历或学位证明)。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
(4)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5)专业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及其重要业绩方面证明材料。
(6)申报者身份证、居住证及居住证副联。
(7)外语、计算机等各类合格证书(可按需准备)。
(二)对申报者所在单位的要求
1.《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所填的内容须由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申报表中“所在单位核实意见”栏内,单位须对申报者各个方面明确写上核实意见并盖章(必须写具体内容,不能只有“情况属实”之类)。凡未写入核实的其他内容在评审时不能作为主要业绩对待。
2.对申报者提供的各类证书及证明材料逐一核实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人事部门章。
3.提供申报者近3年《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2020-2022年度),须填表人签名、单位盖章后,原稿彩色扫描上传。
4.评审材料袋(档案袋)上请贴“申报材料目录”,并注明申报评审的学科组、受理号、申报人姓名、单位、单位联系人电话。
六、申报时间、地点及费用
(一)申报时间
1.网上申报时间:2023年9月15日至9月30日。
2.网上审核及材料修改截止时间:2023年9月30日。对于因申报人材料不全、经评委会退回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的,评委会办公室不再审核受理。
3.提交纸质材料时间:2023年10月23日至10月27日上午9:30—11:00,下午13:30—16:00。
(二)书面材料报送地点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田林路191号)405室。各类证书及证明材料请带好原件。
(三)联系人
张老师,吴老师。咨询电话: ,
(四)评审费用
评审费1000元/人(含论文、学科组及高评委评审费),请在提交书面材料时以现金交付。
附件:1.2023年度送审材料目录
2.单位公示、年度考核评价意见表
3.技术总结专家评价推荐表
4.所在单位核实意见模板
上海市工程系列生产安全
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3年7月28日
附件1
2023年度送审材料目录
姓名
单位
受理号
申报学科组
序号
名称
提交材料
要求
原件
复印件
评定申报表
网上生成,所在单位核实盖章
单位公示、年度考核评价意见表
所在单位盖章
论文、论著和技术总结
各1份
原件当场核查后返还
学历、学位证书
各1份
复印件所在单位核实盖章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
各1份
复印件所在单位核实盖章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各1份
复印件所在单位核实盖章
继续教育证明
各1份
复印件所在单位核实盖章
技术成果、获奖证书
及重要业绩证明材料
各1份
复印件所在单位核实盖章
身份证、居住证
各1份
复印件所在单位核实盖章
10
外语、计算机等
各类合格证书
各1份
复印件所在单位核实盖章
可按需准备
单位联系人:单位联系人电话:
注: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依次放入文件袋中,并在文件袋正面填贴送审材料录。
附件2
单位公示、年度考核评价意见表
所属系统
工作单位
姓名
人事部门电话
公示时间
公示地点
公示反映:
年度
2020
2021
2022
单位名称及盖章
考核结果
单位考核意见:
负责人: 填表人:
年 月 日
说明:考核结果填写优秀、称职(合格)、不称职。
附件3
技术总结专家评价推荐表
被评阅人姓名
技术报告名称
评阅专家姓名
职务/职称
评阅专家所在单位
专家评阅意见:(该技术报告的主要理论或观点创新、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明显不足或缺陷,200字内)
评阅专家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所在单位核实意见模板
所在单位核实意见
业绩、论文、论著、岗位空缺等情况核实意见:
该同志现在****公司*****部门任******(岗位)。
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
近三年绩效评价:2020年AA(优秀)2021年A(称职)
2022年AAA(卓越)
论文情况:工程师任职期间,共完成**篇技术论文,其中
主审论文在《********》上公开发表,副审论文为独立撰写
的个人技术工作总结,***同志在该项目中任****角色,
该项目已结题验收。
专利情况:
任职工程师以来负责及参与获得*项授权专利,其中*项为发明
专利,*项为实用新型专利。
项目情况:
任职工程师以来,先后负责、参与工程项目*项,其中负责*项,
主要参与*项,一般参与*项。
获奖情况:
任职工程师以来,先后获得****、*****奖项。
有/无指导、帮助其他助理工程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情况,
包括……
以上信息已核实,因此同意****同志参加2023年***评委会****
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
负责人岗位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南宁市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23年度南宁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公布啦!医学教育网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委属各单位,驻邕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3〕12号)、《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卫职办〔2023〕29号)、《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3年度南宁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副高级职称评审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
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及卫生健康单位申报卫生管理、卫生信息等专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1.除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人员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
2.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4.从2023年往前推算,申报资历年限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含未定等次)的;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6.当年发生医疗差错的(以发生的时间为起算点);
7.发生医疗事故未满2年的(以发生的时间为起算点);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评审条件
1.申报评审条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初、中、高级职称评审(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23〕28号)(以下简称“桂职办〔2023〕28号”)执行。
2.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2022年12月7日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前认定),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其余条件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艰苦边远地区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人发〔2017〕46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卫对外发〔201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执行。
二、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由所在单位审查推荐,并经县级卫生健康人事(职改)部门和人社职改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至南宁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三)中直驻邕单位或外省单位驻邕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确需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市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按照我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五)在区外取得卫生系列职称,流动到南宁市后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卫生系列上一级职称。
(六)已组建卫生系列副高级评审委员会的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集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集团,负责本集团成员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各专业副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和申报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南宁市内其他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由南宁市卫生系列职改办组织开展。
(七)2021年起,驻邕区直各卫生健康单位未成立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委会的,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可以在南宁市申报评审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申报卫生系列其他副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仍由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组织开展。
(八)申请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学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改革完善全科医师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25号)有关精神进行考核认定。申请进行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学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的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卫生系列其他专业高级职称。
(九)县级的三级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县级高级职称;已升级为二级医疗机构的乡镇卫生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
三、申报方式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方式及流程
1.实行网络化申报,个人申报及单位审核推荐、缴纳评审费等流程均在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的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上完成。个人申报材料提交后,申报人需随时关注申报系统的审核反馈消息,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高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将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2.申报人在申报系统相应栏目如实填写、上传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经查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
3.申报流程:单位注册→个人(注册、填报信息)→单位审核推荐(审核审议、答辩、审议小组推荐、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无主管部门的可略;民营医疗机构由县区卫健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再推送至南宁市卫生系列职改办)→县区职改办审核推荐→南宁市卫生系列职改办审核→网上缴费→评委会评审。
(二)个人基本信息
1.录入的个人相片须为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以清晰为准,照片人物不能扭曲变形。
2.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准确填写,如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相关关联材料无法查询,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3.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如实填写《广西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破格申报审批表》并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无需单独进行破格审批。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南宁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2023年(含)之前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38号)的学历破格条件报考并通过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的人员,仍可按原学历破格条件申报高一级职称。
4.援外医疗队员、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需将援外派出证明材料、《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员情况确认表》上传到“其他基本信息”栏目的指定位置。
(三)学历情况
1.国有企事业单位参评人员学历情况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申报人员如实填写学历信息即可,无需上传证书。
2.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参评人员,在教育部学信网能够查询到学历的,申请人可将查询结果截图上传;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则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四)现任专业技术资格
1.申报人在广西区内参加全国考试取得中级职称的,点击“卫生中级资格数据获取”可自动生成中级资格信息,不再要求提供职称证书材料。
2.暂时无法查询到证书信息的、在外省参加全国考试取得中级职称的、以及2001年之前通过评审方式取得中级职称的,则需通过“新增”栏目填写证书信息并扫描上传证书原件至指定位置。
3.申报人需提交规范的本单位正式下发的现职称聘任文件,或单位党组织的聘任情况说明及经公示的佐证材料。
4.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但必须符合所申报专业的其他规定要求。
(五)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需持执业注册证上岗的,原则上申报专业应与执业范围一致,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范围,现从事壮医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申报壮医副高级职称;申报临床、中医、口腔、公卫类副主任医师,申报单位应与执业地点、主要执业机构一致,多点执业的,应与主要执业机构一致;申报副主任护师,申报单位应与执业地点一致。
1.申报副主任医师,需扫描上传《医师资格证书》与《医师执业证书》,必须扫描上传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内容页面,2018年启用的新版执业证书,还需扫描上传主要执业机构内容页面。
2.申报副主任护师,需扫描上传《护士执业证书》,必须扫描上传执业地点、注册有效期页面。
(六)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合格证
1.已通过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的申报人,不需要提供考试合格证书,点击“卫生考试数据获取”可自动生成考试合格的信息,2018年及之后的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合格线的合格成绩只能用于申报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
2.具有壮医执业范围申报壮医高级职称的、援外医疗队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或回国1年半内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可免试进行申报。
3.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2022年12月7日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前认定)申报同系列高一级职称时可免试1次进行申报,已使用过免试的优惠政策进行申报的人员,再次申报时须通过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七)继续教育情况
1.扫描上传取得现职称以来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汇总表》或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网导出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申报全区通用、县级高级职称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累计完成取得现职称以来的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25分、Ⅱ类学分50分以上学分(I类学分与Ⅱ类学分可相互补充,所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总值的50%),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累计完成取得现职称以来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75分以上学分(不对I类学分、Ⅱ类学分进行划分);申报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职称的,累计完成取得中级职称以来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50分以上学分(不对I类学分、Ⅱ类学分进行划分)。
2020年的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与广西援鄂医疗队队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视同完成2020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其他时间段的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25分,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20分)。
2.完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2023年公需科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学习任务。根据自治区职改办相关要求,2022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完成专业科目学时的,要及时登录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时登记。
(八)国内外学习、培训、进修经历
提供从业以来累计1年或任现职以来累计半年进修、培训学习经历有关证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即符合申报要求:
1.从业以来累计满1年的进修经历(申报乡镇副高为半年);
2.从业以来累计满1年的培训、学习经历(申报乡镇副高为半年);
3.从业以来进修、培训、学习等三种方式相加累计满1年(申报乡镇副高为半年);
4.从业以来取得的医学相关类第二、第三学历;
5.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累计半年的进修经历(申报乡镇副高为3个月);
6.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累计半年的培训、学习经历(申报乡镇副高为3个月);
7.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进修、培训、学习等三种方式相加累计满半年(申报乡镇副高为3个月)。
(九)工作量要求
申报全区通用高级职称的南宁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南宁市关于开展2023年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需提交达到桂职办〔2023〕28号所规定的受聘现职称以来的相应专业评价项目工作量,如门诊工作量、出院人数、手术/操作人次、参与诊疗患者人数、签发检查报告份数、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或风险评估报告、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等;申报县级高级职称及乡镇副高级职称的,可根据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情况提供上述工作量内容,但不作准入数量要求。
提交有手术/操作内容的工作量表,须附相应的经审核的《任期内开展本专业手术/操作明细表》。
(十)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1.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申报全区通用及县级副主任医师的:有病房的科室,须个人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4份不同年度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完整原始住院病历,还须在申报系统中另输入5份原始住院病历的病案号(与上述4份病历的年度不重复),由系统随机抽取1份病历的病案号(抽取后系统自动锁定),上传所抽中病案号的病历。无病房的科室,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5份不同年度的个案病例分析报告,年度计算以病例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2.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申报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主任医师的:有病房的科室,须个人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2份不同年度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完整原始住院病历,在申报系统中另输入5份原始住院病历的病案号(与上述2份病历的年度不重复),由系统随机抽取1份病历的病案号(抽取后系统自动锁定),上传所抽中病案号的病历。无病房的科室,提供取得现职称以来3份不同年度的个案病例分析报告,年度计算以病例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3.其他专业的申报人员,按桂职办〔2023〕28号所规定的要求提供本专业及所申报职称层级相应的技术报告或评价指标。
个案病例分析报告与技术工作报告需经申报人所在科室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职能主管部门公章或单位公章。
为保护患者隐私,病历、辅助检查结果等的患者姓名、身份证信息应做技术处理,不予完整显示。
(十一)业绩成果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不少于本专业申报所规定的要求,在申报系统中按相应提示选择、提交对应的业绩成果材料。
1.为净化学术风气,避免非法刊物及“套刊”等行为对评审工作的干扰,维护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利益,如提供论文作为代表作的,须提交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重庆维普资讯”“解放军图书馆”等平台检索查询结果界面截图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或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广西中医药大学图书馆、广西医学科学信息研究所等具备检索查询资质的第三方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索收录证明。
2.因技术原因,今年申报材料不提供手术/操作视频、科普音视频的上传功能,请申报人员按桂职办〔2023〕28号对于本专业业绩成果条件的相关规定,选取提供临床病案、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卫生标准、技术规范、技术专利、科研课题、论文、专著、科普文章、带教人才培养报告等非视频方式的业绩成果申报材料。
(十二)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
二级、三级公立医院(不含非卫生系统单位)、妇幼保健院的执业医师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的,需提交符合要求的《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考核卡》或《广西医疗机构医师可不作要求到基层服务审批表》,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不受认定时间限制要求)、广西援鄂医疗队队员、广西援沪医疗队队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视同满1年的基层工作经历。
(十三)社保缴费记录
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评委会所在职改办核实。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十四)申报材料清单
1.身份证信息(不可缺少)。
2.申请破格的,需提交破格申报材料(不可缺少)。
3.学历情况(不可缺少)。
4.现职称证书及聘任文件(或聘任备案表、工资审核表、劳动合同等,或单位党组织出具的聘任情况说明并附经公示的佐证材料)(不可缺少)。
5.申报副主任医师,需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不可缺少)。
6.申报副主任医师,需提供《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扫描件(不可缺少)。
7.申报副主任护师,需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原件扫描件(不可缺少)。
8.高级职称考试合格信息或免试证明材料(不可缺少)。
9.公需科目考试合格信息(不可缺少)。
10.符合学分分值要求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汇总表》或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网导出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不可缺少)。
11.符合申报要求的从业以来累计1年或任现职以来累计半年进修、培训学习经历证明(不可缺少)。
12.符合本专业申报要求的工作量(不可缺少)。
13.符合本专业申报要求的业绩成果(不可缺少)。
14.《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考核卡》或《广西医疗机构医师可不作要求到基层服务审批表》。如为新冠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广西援鄂医疗队队员、广西援沪医疗队队员则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级、三级公立医院〔不含非卫生系统单位〕、妇幼保健院的执业医师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不可缺少)。
15.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社保缴费记录(不可缺少)。
申报材料中如缺少标注为“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其申报材料不予提交评委会。
(十五)对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相关内容的补充说明
1.受上级部门委派下乡开展扶贫或乡村振兴帮扶工作的时间,视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2.2015年及之后入学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时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其攻读研究生学位经历,可视为评审条件中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3.部分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同时也进入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可在其导师、所在研究生学院、攻读学位期间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医疗机构等三方共同出具申报人攻读学位期间也在从事临床工作证明的情况下,其在校攻读学位期间时从事临床工作的时间,视为评审条件中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4.产假、病假及在家休养的时间,不能计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四、审核推荐
(一)单位审核推荐
1.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过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评委会组建单位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2.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随时关注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被退回的情况,并督促申报人员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
3.规范审核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答辩、审议小组推荐、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各单位的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不少于5人,专业技术人才不得少于小组人数的2/3,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具有相应级别以上职称。审议推荐可以邀请外单位专家或委托外单位进行。审议推荐小组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推荐人选获同意推荐票数应超过投票总数的2/3。审议推荐意见书经审议推荐小组组长签字后,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单位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答辩及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二)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五、评审量化评价指标
按照《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规范量化评分工作,提高评审公信力和满意度,现将2023年南宁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量化评价主要指标公布如下:
(一)基本条件:学历学位;专业能力考试成绩;受聘现岗位来专业工作年限等。
(二)专业技术工作情况: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初、中、高级职称评审(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23〕28号)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量化评价。
(三)业绩成果: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初、中、高级职称评审(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23〕28号)规定的业绩成果条件量化评价。
(四)其他条件:业内认可、服务基层、疫情防控等。
六、时间安排
(一)材料准备及提交阶段。10月15日前,个人提交申报材料。10月25日前单位完成审核审议、答辩、审议小组推荐、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通过系统向上级部门推荐。
(二)县(市、区)卫健局、职改部门审核阶段。要求采用“接一个,审一个,上报一个”的方式将审查无错漏的材料报市卫生系列职改办,县(市、区卫健局)审核上报截止时间:10月27日23:59;县(市、区)职改办推荐截止时间:10月30日23:59;市卫生系列职改办截止时间:10月31日23:59。
(三)缴费阶段。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职称评审收费标准是:副高级职称评审费380元/人。
经审核符合参加南宁市卫生系列职改办组织的评审的申报人员,在收到申报系统站内信息/短信通知后,进入“费用管理”页面,微信扫码缴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及时缴费的申报人员,其申报材料不予提交评委会。
(四)评审实施阶段。完成缴费的,由南宁市卫生系列职改办按自治区和南宁市职改办部署组织评审、复核、公示和评审结果报审。
七、其他事宜
(一)加强职称诚信管理。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大、敏感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各单位职改部门和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本领域范围内的问题通报,问题通报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纳入今年工作情况评估。
(二)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职称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全面实行职称电子证书。通过评审取得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可在申报系统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级别职称,可作为我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的有效凭证。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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