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网,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做好2021年度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省高评办将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省人社厅进行资格确认,并由其批复评审通过人员的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1年度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川财规〔2020〕8号)规定的相关条件执行。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对象

全省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除外),均可申报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央属在川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的人员如需评审,需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或四川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正高评委会)出具委托函。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

1.申报时间

2021年9月10-30日(节假日除外)。

2.申报地点

(1)按照人事档案隶属关系,各市(州)申报人员在当地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后,于10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四川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评办);

(2)省级各主管部门、省属各企业、有自主评审权限的单位和央属在川单位申报人员直接将材料报送至省高评办。

(三)申报程序

1.公有制组织申报人员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四川省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网,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按照人事档案管理隶属关系,逐级报送至各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盖章。

2.非公有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不受本人人事档案是否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代理(以下简称“人事档案代理”)的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

(1)已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推荐至相应人事档案代理机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相应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盖章。

(2)未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按所在单位属地原则推荐至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逐级审核、盖章。

3.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申报人员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向省正高评委会出具委托函,经省正高评委会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高评办。评审结束后,省正高评委将评审结果反馈至申报单位职改部门,由委托单位自行复核、办理证书。

4.央属在川单位申报人员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报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后,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高评办。

(四)申报材料

申报人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必须准备下列申报材料并按要求进行装订。

1.主评材料

(1)单位综合推荐材料(1000字以内)1份,内容主要包括担任高级会计师以来被推荐者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工作经历,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贡献,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任现职以来的业务自述1份,内容包括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获奖情况以及其他成果等;

(3)《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专业理论水平要求的证明材料各1份。其中:涉及合作课题或项目,需说明本人在其中的贡献并征得其他合作者同意;以全国高端和省高端会计人才身份进行申报的,需提供“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证书”、文件及相关材料。上述材料需将原件报各地财政部门或省高评办审查,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审查后盖章确认。

2.辅评资料

(1)公示结果材料原件2份;

(2)履职经历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

(3)高级会计师职称证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文件(省外评审通过的高级会计师还需提供省人社厅认证文件)复印件各1份;

(4)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规定,完成2021年度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证明(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1份;

(5)学历证明(在学信网和学位网无法或无法准确查询学历相关信息的,由用人单位进行学历审查并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可在学信网查询的无需提供证明)复印件1份;

(6)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7)符合提前申报或破格条件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8)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供所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9)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还应提供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四川省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网

以上材料需将原件报各地财政部门或省高评办审查,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审查后盖章确认。

3.相关表格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一式3份;

(2)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附件2)1份;

(3)自我评价表(附件3)1份。

4.申报材料填报与装订要求

填报要求:

(1)格式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附件2)、自我评价表(附件3)等需按表格填写要求规范填报,内容完整、签章齐备并保持原表格式不变,不得删减原表格,如内容较多,可另行单独添加附页。所报材料不得手填,一律用电脑打印纸质版。

(2)照片要求:需粘贴为近期1寸白底免冠标准证件照;另需提交同源1寸白底免冠标准证件照电子版1张,要求为JPG或JPEG格式,不小于像素,大小1M以内,以“姓名+身份证号码”命名照片,为下一步办理电子证书备用。

(3)材料证明及签章要求:

由所在工作单位提供业绩及盖章,如果申报单位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可能存在委派(派遣)等情况的,需出具工作单位与申报单位的关联证明(派遣、劳务输出等文件);申报单位与上级单位、主管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产权纽带关系或组织机构图。

申报人每提供一份业绩材料需由成果单位提供申报人的参与情况、对成果的贡献程度,相关证明人签字及联系方式,并由成果单位盖章确认。若以课题或项目进行申报的,需提供整套材料复印件。

公开发表的论文需准备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正文。

装订要求:

(1)主评材料: 包括目录页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自我评价表(附件3)、公示结果、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任现职以来业务自述、履职经历要求证明材料、专业理论水平材料、工作业绩和成果材料等各1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1册,并每页盖章或加盖单位骑缝公章。

(2)辅评材料:包括公示结果、履职经历要求证明材料、高级会计师职称证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文件(省外评审通过的高级会计师还需提供省人社厅认证文件)、完成2021年度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证明(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学历证明(按照要求需要出具的)、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提前申报或破格申报人员需提交条件中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非公企业申报人员)、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应文件(非参公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复印件各1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1册四川省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网,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并每页盖章或加盖单位骑缝公章。

(3)其他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2份,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附件2)1份。3份表格分别单独装订,并在表格中要求的地方签字、加盖公章。

三、评审程序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组织机构为四川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厅会计处。

(一)初审

1.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自身工作职责负责对申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程序以及未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补充完善后受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各市州)财政局予以受理、登记并代收评审费。

2.学历审核按照《关于职称申报时不再要求群众提交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通知》(川职改办〔2018〕13号)规定执行。

(二)复审

省高评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其补充完善后受理。

(三)现场答辩

经省高评办复审合格的申报人员,一律参加答辩(按程序申报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除外)。省高评办负责从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答辩专家,组建多个答辩专家组,进行现场答辩。申报人应当按照省高评办通知的时间、地点和顺序,就正高级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业理论水平、履职经历和任现职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答辩。每名申报人答辩时间为20分钟。答辩结果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申报人员方能进入第二阶段的评审审议,其答辩结果作为评审审议的参考依据之一。答辩时间拟定于2021年10月,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评审

答辩结束后,省高评办将现场答辩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省正高评委会进行同行评议。

(五)公示

评审结束后,省高评办向社会公示本次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资格批复

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省高评办将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省人社厅进行资格确认,并由其批复评审通过人员的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文件规定,每人次收取评审费320元。

五、其他

(一)申报人论文发表有效时间认定,截止到2021年9月30日为止;资格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21年底。

(二)评审工作结束职称资格文件下发后,申报人应在6个月内到省高评办取回本人申报材料,逾期未领取的,将予以销毁;通过市(州)财政局报送的,由各市(州)财政局统一领回。领取地址:成都市南新街16号财政厅二号楼711室。

关于印发《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

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

为持续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顺应“四新经济”发展趋势,引导各类人才向“四新经济”集聚,探索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价标准,实施更加开放、更加完善的人才评价体系,现将《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20日

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

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我省集聚和培养新技术、新产业、新职业专业技术人员,推进我省新职业(新业态)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各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参照2019年以来人社部陆续发布的新职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评审范围

(一)高新技术领域: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化管理、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集成电路、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等产业领域民营企业或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新型经济领域: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产业领域民营企业或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育婴服务、家政服务、汽车代驾服务、在线教育服务、在线医疗服务、自营驾驶服务、安全保卫服务等从事社会服务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层级设置

高新技术技术领域专业技术资格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新型经济领域营销专业技术资格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营销师、中级营销师、高级营销师和正高级营销师。

新型经济领域社会服务专业技术资格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社会服务师、中级社会服务师、高级社会服务师和正高级社会服务师。

三、评价方式

按照“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管”的方式实行社会化评审,并纳入吉林省职称评审工作统一安排。申报人通过评审取得吉林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职称证书,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四、评审机构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新职业(新业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新职业(新业态)各领域正高级、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承担。逐步探索将新职业(新业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下放到各行业协会。

五、评审原则

根据我省相关系列(专业)通用申报评审条件,结合我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充分体现新职业(新业态)专业技术人员特点和工作实际,畅通申报渠道,以市场评价为导向,遵循“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制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一)严格评价标准条件

1.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新职业(新业态)领域职称评审工作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主要衡量标准,重在业内、市场和社会认可,重在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所做出的创新成效。

2.科学制定评价标准。新职业(新业态)领域职称评审条件要贴近实际工作需要,充分考虑新职业(新业态)发展需求确保评价标准导向鲜明、客观科学。

3.丰富评价方式。新职业(新业态)领域职称评审要综合采用考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方式,提高新职业(新业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 开辟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1.放开专业限制。结合当先新职业(新业态)发展趋势,实际工作中多种学科交叉运用,对于新职业(新业态)职称申报不作所学专业和申报专业一致硬性要求,侧重在实际工作中的业绩评价。

2.放开初级限制。新职业(新业态)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具备初级职称,满足各专业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直接申报中级工程师。

3.放开论文限制。新职业(新业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可用工作实践中的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软课题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开发标准、营销额和粉丝量等成果作为其专业代表作,替代论文。评审时不得以没有公开发表论文,对新职业(新业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职称实行“一票否决”。

4.放开外语等限制。新职业(新业态)领域专业人才申报职称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具有相应证书或达到某个水平可在量化评审时予以倾斜。

吉林省工程师职称评审

5.优秀人才直接申报。特别优秀的新职业(新业态)领域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等,可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直接破格申报相应系列高级职称。

6.完成培训破格申报。新职业(新业态)各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完成人社部组织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吉林省工程师职称评审,吉林省人社厅印发实施意见,这些人可以评职称了,并取得相应培训学时证明的,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可比照规定年限减少1年。

(三)拓宽职称申报渠道

1.新职业(新业态)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新职业(新业态)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才公共服务机构、人事代理机构、行业性社会组织等推荐申报,也可由所在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或由创业孵化园区推荐申报。

2.经组织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原单位申报职称,不得参加新职业(新业态)领域职称评审。

六、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提出参评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自由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创业孵化园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资格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的各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专家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参考申报人员业绩成果,按照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评审通过人员。

(五)结果公示。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各评审机构在官方网站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发放证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吉林省工程师职称评审,由各评审机构将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发职称证书。

七、相关要求

(一)确保政策宣传。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增职称专业评审工作的复杂性,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程序,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部署、过程管理、违规处置等工作。各级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企业园区、自由职业者孵化地要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宣讲、审核推荐、颁发证书等工作,确保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实施。

(二)保证评审质量。各评审机构要坚持“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四公开制度,采取“盲评初审、答辩复审、专家共议和现场公布结果”相结合的方式,在答辩评审后,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分别签字备查,确保每个环节可以追溯倒查,保证评审质量。

(三)严守相关纪律。严格遵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建立新职业(新业态)领域职称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等的人员申报评审的,应当主动回避或告知回避。

附件:

1.吉林省人工智能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基本标准条件.docx

2.吉林省物联网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基本标准条件.docx

3.吉林省大数据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基本标准条件.docx

4.吉林省云计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基本标准条件.docx

5.吉林省数字化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基本标准条件.docx

6.吉林省智能制造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基本标准条件.docx

7.吉林省工业互联网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基本标准条件.docx

8.吉林省虚拟现实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基本标准条件.docx

9.吉林省集成电路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基本标准条件.docx

10.吉林省区块链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基本标准条件.docx

11.吉林省新业态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基本标准条件.doc

12.吉林省新业态社会服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基本标准条件.docx

13.吉林省新业态营销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基本标准条件.docx

原文标题:关于印发《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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