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的通知
甘建工〔2018〕278号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为保证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加强见证取样检测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见证取样检测工作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保、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应全部实行见证取样检测。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要组织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
三、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碎石;
(六)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 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以及防渗接头等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道路工程用沥青、沥青混合料、水泥、石灰、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地基、垫层、道路路基、道路结构层、回填土等的测强测密;
(十)建筑外窗、幕墙材料;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高强螺栓连接副、及防腐防火材料等;
(十三)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
(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取样检测项目。
四、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需要配备足够符合要求的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人员数量应能够满足工程规模的需要。
五、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当由本单位具备工程检测、试验知识和掌握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及送检工作,同时做好施工单位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定期进行核查。
六、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应当由本单位具备工程检测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负责施工现场取样和送检的见证工作,同时做好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进行核查。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履行相应职责。
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取样、见证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确保取送样、见证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取样、见证人员应当经企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进行书面任命,见证人员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进行书面任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核发见证员、取(送)样员证书。
八、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现场取样,取样后监理工程师员证有效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核发见证员、取(送)样员证书!取样员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任命,要及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进行标识和封志。试样标识应当具有唯一性,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等信息监理工程师员证有效期,并由取样人员、见证人员签字。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严禁在施工现场外抽取材料和制作试件。
九、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附件),委托单应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共同签字。取样、见证人员要确保试样从取样到送样全过程可控,一起将试样送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送样过程中,不得发生试样损伤、变形、超时等影响正常检测的情况。
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检查送检单位的委托单,并对试样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其标识、封志进行查验,确认无误后方可收样进行检测。对存在下列情况的试样应当拒收:
(一)委托单信息不全或缺少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的;
(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十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见证取样送检试样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蓝色“见证取样检测”字样的印章,注明取样、见证人员姓名。当出现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即时通知委托单位,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送检及检测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在见证取样、送检和检测过程中,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履职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记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甘建建〔2001〕176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13日
甘建工[2018]278号附件.docx
今年监理行业调整比较大,多地明确部分项目不再强制监理,由建设单位自管。其他注册人员或中级职称也可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住建部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这些改革势必会引来监理行业的变革。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颁布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房屋建筑工程部分)。其中第2.06条
在2.0.6条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注册人员。
这句话和以往表述不同,明确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注册人员也可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在《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条文说明的第2.03条:
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具有技术、经济、法务和行政管理特征。本标准确定,
对于有组织管理协调能力经过行业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的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一级注册人员,也可担任本专业(注册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经过行业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的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二级注册人员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监理工程师员证一共有几个等级,可担任本专业三级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01
关于前景
02
替代监理的手段
03
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
04
关于执业
关于前景:
多地明确不再强制监理,由建设单位自管!
2018年,住建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将《办法》中唯一涉及“监理”的内容–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删去。
此后,多个省份、地市针对中小工程项目建设,明确不再强制监理。
天津市
天津市住建委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将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其中针对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
据方案要求,“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厂房、普通仓库。
成都
成都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成建委〔2018〕859号)同时废止。
1、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或实行自管:
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以投资项目备案为准)不大于5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室工程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的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涉及危化品等特殊项目除外)
2、实行自管模式的,建设单位应书面任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配置具备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
3、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山西省
2020年4月2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1、除了以下工程,其他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等。
2、依法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3、推行多种模式监理。
广州
2020年3月,广州市住建局下发通知,明确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不要求强制外部监理,试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监理。
1、简易低风险项目不要求强制外部监理:建设单位可通过聘请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者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
2、住建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10家监理单位,配置进施工许可证申报系统。建设单位如需聘请外部监理单位,可在市施工许可证申报系统申报施工许可证时,按照既定规则选择。
3、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
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 试行1年。
北京
2020年2月20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优化本市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3月1日起执行。
1、建设单位具备管理能力的,可不聘用工程监理:
编者注:在2018年4月23日北京市住建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86号)中,仅提出后三类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前面两类项目,为此次新增。
2、对可不聘用工程监理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管理能力时,可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的方式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无独有偶,2019年1月11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也发布了《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四十四条指出“结合BIM、CIM等技术应用,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引起业内人士广泛讨论!
此外,上海、厦门等地也已发文,部分工程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替代监理的手段
1、建设单位自管、委托咨询:
上海: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广州:建设单位可通过聘请具有建筑学、工程学或者建设工程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
厦门: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
成都: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天津: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2017年,国办发〔2017〕19号文指出,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2018年,河北省住建厅下发《推动工程监理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以“保险”代替监理
北京:对可不聘用工程监理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管理能力时,可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的方式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雄安:2019年《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提出,结合BIM、CIM等技术应用,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
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通知,提出为“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决定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自2020年10月开始,为期2年。
1、监理巡查服务:采用巡查、抽检等方式,针对建设项目重要部位、关键风险点,抽查工程参建各方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并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提出处置建议。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2、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单位或承担建设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3、能力要求:
4、试点范围:
(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二)浙江省台州市、衢州市;
(三)广东省广州市空港经济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代建项目。
关于执业:
执业范围扩大
2019年12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众所周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是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而且执业范围相对更宽泛。
工程总承包:
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施工总承包:
是指业主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由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完成施工任务。
毫无疑问,这是一项利好!
执业门槛提高
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已正式发文,非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得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同行业竞争加大
2020年,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颁布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房屋建筑工程部分),增加了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对一级和二级类注册证的认可。
2.0.6条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注册人员。
这句话和以往表述不同,明确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注册人员也可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在《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条文说明的第2.03条:
对于有组织管理协调能力经过行业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的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一级注册人员,也可担任本专业(注册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经过行业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的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二级注册人员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可担任本专业三级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增加对一级和二级类注册证的认可,加大了岗位竞争。未来,注册证书的互通性可能会大大增强。
资质门槛降低
2018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
自2019年2月1日起,审查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申请时,对注册类人员指标,按相应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定。
此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对“专业资质标准”注册类人员要求如下:
1、甲级
2、乙级
虽然减少了注册类人员数量要求,但是大大加强了现场履职检查。
报考门槛降低
自2020年起,报考监理工程师取消“中级职称”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考试:
(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监理工程师员证一共有几个等级,监理改革 | 总监不再强制要求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他注册人员或中级职称也可担任!,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经批准同意开展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之前的报考要求:
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关于考试有以下调整:
结束语
监理在国外不但能够管理施工单位,甚至能够拒绝业主单位提出的不合理建议。但是在国内,业主支配监理,施工防着监理,监理人员半闭眼的捞点实惠。
有时候建设方对项目管理的乱插手,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等都要发表意见,也就导致监理的意见变得不那么重要了。施工单位要听业主的,监理也要听业主的。如此一来,监理很难去“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地位便越来越尴尬。
所以近年来监理的这些改革势必会引来行业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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