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学〔2008〕4号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1号)的要求,在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该办法的要求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为做好实施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估价师管理部门将本地区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单位的名称、联系人、电话信息于2008年7月1日前报我会。
附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2008年4月30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加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1号)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持续执业的必备条件之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义务接受并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所在单位有责任督促本单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
第四条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中房学)组织实施各为30学时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其余各为30学时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选定的单位组织实施,中房学负责指导。
第五条 必修课学时通过下列方式取得:
(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讲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三)参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主办的估价相关研讨会、经验交流会;
(四)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主办的刊物、网站、编写的著作上发表估价相关文章、估价报告,或者参与其组织的估价相关材料的编写;
(五)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用书编写以及命题、审题、评卷;
(六)其他方式。
上述方式中,第(五)种方式计入全国必修课学时。其余的方式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中房学认可的,计入全国必修课学时;由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计入地方必修课学时。
第六条 选修课原则上采取非集中面授方式,学时通过下列方式取得:
(一)参加网络继续教育;
(二)完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立项的估价相关科研项目;
(三)参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开展的估价行业调研、检查、案件查处以及估价报告评审、鉴定;
(四)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提交估价行业发展、制度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可;
(五)参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主办的座谈会以及境内外考察、境外培训;
(六)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房地产估价相关文章,公开出版房地产估价相关著作;
(七)在高等院校房地产估价相关专业进修学习并取得相关证书;
(八)其他方式。
上述方式中,第(六)种方式计入全国选修课学时,第(七)种方式计入地方选修课学时。其余的方式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中房学认可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条件,关于印发《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计入全国选修课学时;由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计入地方选修课学时。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网络继续教育的,按照实际接受培训的时间计算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条件,每45分钟为1学时;讲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的,按照实际授课学时乘以4计算。
(二)参加估价报告评审、鉴定的,评审、鉴定1次按照10学时计算。
(三)下列方式按照每人每次30学时计算:
1、完成估价相关科研项目(限前10名完成人);
2、参加估价行业调研、检查、案件查处;
3、参加估价相关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座谈会以及境内外考察、境外培训;
4、发表估价相关文章、估价报告等(限前3名作者);
5、编写估价相关著作、材料(限前10名编写人员);
6、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用书编写以及命题、审题、评卷;
7、提交估价行业发展、制度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可(限前5名建议人);
8、在高等院校房地产估价相关专业进修学习并取得相关证书。
202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将于11月13日至14日进行。今年的考试科目已经调整和变化,省人事考试中心10月29日公布:为保证考试科目调整平稳过渡,2020年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2022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其保留成绩按对应关系转换至新科目。
今年将采取“老人老办法”,做好老考生报名的衔接工作,即2021年前报考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且有效保留成绩的应试人员,报考条件按原报名条件执行。报考人员须在10月29日至11月2日期间,登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专栏进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对市级资格审查部门出具的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在11月4日前向市级审核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2020年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2022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老人老办法!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有调整,其保留成绩按对应关系转换至新科目,即“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对应至《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对应至《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任意一科有保留成绩的,均对应至《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保留成绩有效期仍按2年一个周期进行管理。
新考试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原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在新办法实施之后,可申请免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三科。此外,2020年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2021年因疫情等原因造成本年度延考,或者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未报名的,其2020年度的保留成绩顺延至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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