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自然资发〔2023〕45号
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0号)精神,结合我省自然资源行业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全省2023年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权限
凡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从事自然资源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我省从事自然资源行业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参加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一般应在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辽宁省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自然资源行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省自然资源厅直属事业单位及省直其他单位自然资源专业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审系列包括15个评审专业:地质矿产、水文和环境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物探、化探、地质实验测试、选矿工程、探矿工程、采矿工程、土地资源管理、测绘、海洋调查与监测、海洋环境预报、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中直单位、外省市等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委托评委会评审的,须经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并有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应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各市副高以下个别专业评审困难的,也须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评委会接到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书面反馈的委托评审函后,予以受理。
二、评审标准
2023年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职称评审工作,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四唯”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
自然资源行业职称评审,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22〕14号)中的有关内容执行,可登录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点击“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进入“职称评审”进行查阅。
三、评价方式
自然资源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综合评价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建立量化赋分体系,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业内认可由评委会专家在例会时,通过答辩、量化评审和业绩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考察评价。最后,由评委会办事机构根据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评价分数进行加权汇总,提交评委会表决。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综合评价模式,评价结果提交评委会表决。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分为主卷和副卷两部分。
(一)主卷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装订一份,不装订两份)。破格申报人员另须填报《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见附件2,破格人员填报,一式三份,装订一份,不装订两份);
2.相关资历材料。包括身份证、职称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的复印件。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申请职称评审不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19〕1号),申报人无需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申报人所在单位通过学信网或学位网查验、打印查询结果,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学信网或学位网无法准确查询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个人学历、学位信息审核情况材料,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业绩材料。包括取得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所获得的获奖证书、科研成果证书、所完成科研或工程项目的原始材料等的复印件;
4.论文著作。包括论文、著作、译著、获奖论文证书等的复印件(复印件内容应包括刊物或著作的封面、刊号、目录和论文等内容)。著作的复印件应包括刊物封面、书号、目录和部分著作内容。请在论文和著作的目录复印件个人姓名处做出明显标记,论文检索附在所证明的论文后面;
5.其他材料。荣誉证书、年度考核表等其他需要提供材料的复印件。
(二)将下列材料装入主卷材料袋内: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A4规格,贴好照片,一式三份,需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下载”栏目下载最新版本,网站地址为)封面上的单位名称须与加盖的单位公章一致,大型企事业单位须细化到二级单位名称,申报的专业名称应与公布的评审专业名称相一致;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附件1);
3.《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附件2,破格人员填报);
4.《辽宁省申报自然资源专业技术资格材料公示表》(附件3,A3规格);
5.单位公示情况报告。
(三)副卷材料
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获奖证书、论文、著作、有关证明材料、工作业绩原始材料等原件均装入副卷材料袋内。
五、申报程序
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集中公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办法。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成立考评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于单位内部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学历、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从事专业年限、现专业技术资格及取得时间、发表论文和著作情况、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推荐上报。
各市申报人员由主管部门、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省自然资源厅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省(中)直单位由主管部门盖章后报省自然资源厅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各单位在上报申报材料时应当统一填写本市或本单位《辽宁省申报自然资源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一览表》(附件4)并附电子版。
未经以上报送及审核程序的材料,不予受理。
六、有关要求
(一)继续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度。申报人员须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中“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并签字:“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检测行业职称评定,关于做好2023年工程系列自然资源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论文、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须是在取得现岗位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有关材料。所提供的论文,须为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论文对待。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按晋升系列或专业奖励项目对待。申报人员提交业绩成果证书(含专利、实用新型证书)时检测行业职称评定,应同时提交该成果相应的评价证明材料(验收报告、鉴定证书等)和获奖文件原件。集体奖励项目须提供个人参与项目的原始材料及相关证明。
(三)继续开展论文检索查询工作。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
(四)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需要提交的各类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提交申报材料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逾期的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不得作为申报材料。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五)申报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在职称申报、评审、公示等环节及评审结束后,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并核实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和以后2年的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七、时间安排及报卷地点
报卷时间:9月1日至9月15日
报卷地点:省自然资源厅613房间(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9号)
联 系 人:王皓民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33号)要求工程行业职称评审,关于开展2023年度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现就2023年度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审范围
在皖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申报。
根据职责分工和评审权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省直单位(省属企业)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
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按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皖市监发〔2020〕17号)执行。
三
申报程序
2023年度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部分纸质材料线下报送,按照隶属关系或属地管理原则逐级进行审核、申报。
(一)网上材料申报
1.申报时间:个人网上申报及所在单位审核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至9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各市、省直管县(市)和省直单位(省属企业)网上审核截止时间为9月20日。
2.申报网址:。
3.申报流程: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资讯中心”下“专题专栏”中的“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入该系统首页,选择“职称申报”,跳转至登录页面,选择“个人登录”下方“安徽政务服务网”,输入相应账号、密码、验证码进行登录即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前,请先在网页右上角下载操作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按照说明进行操作。
4.申报人结合本人所从事专业及业绩情况,按照职称管理平台可供选择的专业,慎重选择申报专业,不可自填专业。
5.申报人严格按照系统提示和条件要求,逐项填报各项信息并扫描上传诚信承诺书、资历、继续教育、论文、业绩、公示证明等申报材料(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
(1)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应是申报人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以来,重点是近5年来的情况。业绩成果材料应突出代表性,对多人共同完成的项目,需提供本人在该项目中承担工作及发挥作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篇幅较长、涉密等不便于上传的业绩材料可另报送纸质材料。
(2)论文、著作材料应包括刊物或著作的封面、目录、双刊号或标准书号的印刷页、正文等。论文内容要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关。一篇论文发表在多篇刊物上按一篇计算。全外文版论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稿。发表在互联网、内刊、特刊、增刊、论文集上的论文、或论文的正文未装订在出版刊物上的等,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依据。
(3)继续教育情况上传本人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对应页面(每页签署本人姓名),学时验证部门根据要求验证、加盖印章、注明验证日期。
(4)皖市监发〔2020〕17号文件对业绩条件要求已经实施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需提供已经实施和效益证明材料。承担完成的课题(项目),附课题(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计划任务和项目(成果)结项鉴定材料。建立省级或市级以上最高社会计量标准的,填写《主持新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明》;取得实用新型专利应与其专业或从事的岗位工作相关,并提供专利申报过程的有关材料或证明等。
6.申报人务必确保网上申报所有信息真实、准确、规范,图片清晰、可辨认、无颠倒。如因上传材料不符合要求影响评审结果的,责任自负。
7.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所在单位需上传加盖公章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资格核准表》(系统中下载),并对核准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纸质材料报送
市以下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部门统一报送。省直单位(省属企业)所辖专业人员申报材料由单位人事部门持主管单位开具的委托评审函统一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挂靠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
报送时间:9月21日至10月13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逾期报送或申报人单独报送的不予受理。报送的纸质材料包括:
1.《委托评审函》(含委托评审的名单)1份。市以下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市级人社部门开具委托评审函。省直单位(省属企业)负责对其管辖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出具委托评审函。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2份,可通过职称申报系统待组建单位审核通过后导出打印,逐级审核盖章(表内贴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评审通过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渠道退回工程行业职称评审,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管。
3.《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此表质量技术监督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填写。
四
相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继续教育
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合计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所需学时。自省外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其调入后当年按照我省继续教育政策执行。未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职称。参加“援疆”“援藏”“援外”“扶贫”“支教”等可以认定学时的情形,参照皖人发〔2001〕30号文件办理。
(二)关于异地职称确认
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管理权限,由调入地相应级别的人社部门,根据调出地人社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批准文件确认其职称系列(专业)和级别确认。调入省直单位的,可根据授权由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确认。部队转业到地方的,对于通用专业,所认定的职称应当与其在军队取得的职称系列(专业)、级别相同;对于特殊专业,暂时不予认定和换发证书,其原有职称依然有效。专业技术人员如不要求换发职称证书的,可以在《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上签发意见并盖章;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换发职称证书的,其原有职称证书必须收回。
(三)关于破格申报评审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破格条件的,可突破学历、任职年限要求申报工程师。破格申报,须经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受理,填写《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
(四)关于年度考核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任职年限累计计算;2022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本次不得申报。
(五)关于任职年限
职称任职年限或任职时间均按周年计算(如申报高级职称基本任职年限为满5年,即2018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评审取得职称的,从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职称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职称,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社部门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从聘任之日起算。
(六)关于时间结点
申报职称评审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等终算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时间按周年计算。
(七)关于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
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统一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计量师(已注册)、二级注册计量师(已注册)、标准化工程师、标准化助理工程师、质量工程师等,被单位聘任且聘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的,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持该证书及有关材料直接申报。
(八)关于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工作
相关人才申报职称时按照《安徽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人社发〔2020〕26号)和《关于全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199号)要求执行。
(九)关于非国有职称与社会化职称衔接
从2018年起,我省将不再开展各类非国有职称评审工作。以前通过各类非社会化评审等途径取得的职称资格在我省非公经济组织中依然有效,无须换发社会化职称(资格)证书。在申报社会化职称评审时,降一级别使用。
(十)关于职称转评
取得非质量技术监督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转岗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后,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转评质量技术监督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按《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相应标准提交申报材料。在以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十一)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为激励更多专业技术人员投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赋予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和论文、项目、专利等同样的地位和权重。
(十二)其他规定
对上年度评审委员会综合评议时未通过者,若无新的专业工作业绩,本年度不予受理。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种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职称。对难以认定是否具备专业技术资历和经历的人员,需提供近三年本人的工资审批文件及工资表、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材料。所学专业应为国家承认的质量技术监督工程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非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参加学时教育或培训的,提供学时教育或培训证书。
五
考试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一)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考试内容为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测试申报人实际学识和能力水平。考试时间2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二)笔试地点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时间安排在2023年10月中下旬(另行通知)。申报人可通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三)笔试成绩合格,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四)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的人员,需参加面试。面试采用交谈的方式,主要测试其基础理论、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面试安排在笔试之后。
六
关于直接认定
符合皖市监发〔2020〕1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经单位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填写《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直接认定仅限首次认定,已经取得职称的不得申请直接认定。直接认定无需网上申报,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
报送时间:9月21日至10月13日(节假日、双休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七
材料审核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逐级审核工作责任制,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身份、年龄、学历、资历、专业、业绩和年度考核情况等,逐级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有关信息和申报材料审核后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
收费标准
根据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5〕72号)规定,高级300元/人,中级160元/人,初级100元/人。考试费100元/人。另行通知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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