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报送2023年全省交通运输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苏交政〔2023〕7号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3〕45号)要求,经省职称办同意,现将2023年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民航工程、综合交通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对象
(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就业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自由职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省就业、从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的港澳台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中、高级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2〕3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6号)执行。
(一)申报人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交通运输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资格条件(试行)》要求的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或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民营企业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交通运输工程中级职称。
(二)高技能人才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资格条件(试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要求执行。
(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苏人社发〔2019〕183号)所列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交通运输工程相关专业技术人才交通工程职称评审,江苏省 关于报送2023年全省交通运输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四)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
(五)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因岗位发生变动需要跨系列转评职称的,转岗考核合格后可申报同级转评;转评满1年后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原工作年限和相关业绩连续计算。
(六)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才应当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廉洁自律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交通工程职称评审,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三、申报评审渠道
申报人应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申报人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申报。
(一)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形式,同步提交相关纸质材料。申报人员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二)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受援地按照本地区评审标准直接组织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
(三)外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江苏省职称办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提交委托函,由江苏省职称办核准同意后指定相应评审委员会受理。
四、申报材料与要求
申报人报送的材料(相关附件可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必须真实、准确、清晰,未经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核实的材料不得上报。申报人员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退回个人材料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同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格的予以撤销。
(一)第一部分(不装订)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附件1)1份,A3规格。
2.《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情况简介表》(附件2)1份,A3规格(一人一单面页)。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系统导出,带水印)一式2份,A3规格(骑马钉装订)。封面 “申报评审专业”栏目填写准确,报送材料内容要与申报评审专业一致。表中“个人承诺书” “承诺人”签字部分用黑色水笔手写。《考核认定申报表》专家或领导推荐意见须由专家或领导本人签名确认,推荐专家须具有高级职称。
(二)第二部分(分两册装订)
第一册(单面复印,1—5项材料须提交原件查验):
1.任职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不能通过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查验的)。
2.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同级转评前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3.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聘文(复印件),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证明(原件)。
4.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个人年度考核材料复印件。
5.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学时证明材料)、参培证明材料(双面复印)。
6.单位公示文件和公示结果证明(原件),以及网上(布告栏)公示页面(彩色打印)。
7.同级转评人员提供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复印件。
第二册(双面复印,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和发表论文、著作须提交原件查验):
1.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姓名、学历、现职称、工作经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施工、管理等技术工作)、继续教育情况(参加学术交流、培训学习等)、取得业绩(按类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
2.业绩、成果材料。对照《申报表》,提交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论文(附封面、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介绍页、目录、正文等)、著作(附封面、出版刊号页、编审人员说明、出版社出具的字数证明)材料。
3.其他材料复印件。
纸质申报材料:一律装入不易破损的牛皮纸档案袋(一人一袋)。档案袋正面须贴《申报材料袋封面》(附件3, “专业类别” “申报资格”填写准确、完整),档案袋袋口无需密封。附件分册一、分册二须有《申报材料附件目录》(附件4)。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不得放入申报材料中。
电子申报材料:将纸质申报材料(复印件须所在单位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成PDF格式文件,上传到申报平台相关栏目。上传平台的电子申报材料必须与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一致。
面试答辩:申报正高级职称须进行面试答辩,成绩作为高评委评审的依据之一。面试答辩内容主要针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情况以及发表的论文、著作等。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严肃审核推荐程序,组织专人审核申报人申报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严格审查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杜绝弄虚作假。做好评前公示(含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情况简介表》)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为申报人出具公示情况证明。对于用人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协助申报人骗取推荐资格的,视情况在全行业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要组织专人认真研究职称申报政策,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线上和线下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积极协调当地人社部门复核本市申报高级职称电子申报材料和纸质材料。厅属事业单位和省有关高校、交通企业负责本单位申报中、高级职称电子申报材料和纸质材料的复核工作。复核重点包括:申报人员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报人在平台上提交的所有PDF文件材料是否都有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人签字和单位(审核部门)公章,单位公示天数是否符合文件要求,申报人公示期有无异议等。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须在平台上留下审核、补正、退回等记录)。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属事业单位以及省有关高校、交通企业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纸质申报材料、审查报告以及汇总后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纸质盖章件等,按时集中提交省厅政治处,退回修改率较高的将视情通报。
六、收费标准
省厅审核合格的申报人员,需缴纳评审费。评审费由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属事业单位以及省有关高校、交通企业收齐后,集中汇往指定账户。根据省物价局苏价费函〔2002〕62号文规定:申报正高职称缴纳评审费500元/人,申报副高职称缴纳评审费400元/人,申报中级职称缴纳评审费300元/人。
七、申报材料报送时间
(一)申报人员网上申报时间为2023年4月23日9:00—6月9日24:00,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不予申报。
(二)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属事业单位、省属企业(集团)网上审核时间为:2023年4月23日9:00—7月3日24:00,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不予受理。
(三)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属事业单位、省属企业(集团)于2023年7月5日前将附件1(汇总表格,按申报级别、专业分开)发至邮箱,邮件标题须注明送审单位全称和申报总人数。
(四)省厅受理纸质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彭文彦、凌源源,联系电话: — / 、。网上申报技术咨询电话: —。
相关业务链接: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申报)
语言播报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社保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26县教师队伍建设助推教育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2022年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指标
评审指标共分三类:正高级职称的常规评审(简称“常规评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定向服务岗位(简称“定向服务岗位”)和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特设岗位(简称“特设岗位”)。
1.“常规评审”。设评审计划指标200名,其中:中小学正高级教师178名,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22名。根据各地教师规模,统筹分配各设区市推荐名额共272名,详见附件1。
2.“定向服务岗位”。为鼓励优秀教师扎根山区海岛安心任教浙江省建设工程高级职称评审,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中小学和,新增设“定向服务岗位”,设评审计划指标39名,按照“定向推荐、定向评定、定向使用”的原则,面向山区26县和海岛县,以及无在职正高级职称教师的县(市、区),在县域内择优评聘。《2022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定向服务岗位)推荐名额分配表》详见附件2。通过“定向服务岗位”评审的教师,要求长期在当地基础教育教学岗位服务,不在当地服务的,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作废。
3.“特设岗位”。为吸引优秀教师到山区26县和海岛县任教,根据当地学段、学科等需求,继续设“特设岗位”,计划指标32名,面向县域外教师择优评聘,评审指标按实际通过人数单列。《2022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特设岗位)需求及名额分配表》详见附件3。通过“特设岗位”评审的教师须在2023年春季开学到相应县(市、区)学校任教,随迁人事关系,服务期6年,不满服务期离开的,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作废。
二、推荐要求
(一)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评审工作,统筹做好所辖各县(市、区)的推荐工作。“常规评审”和“定向服务岗位”“特设岗位”的推荐名额互不打通使用。“定向服务岗位”和“特设岗位”的推荐,不受学校名额和设区市结构比例限制。省直属学校(单位)由省教育厅负责推荐,相关资格条件、推荐程序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常规评审”的有关推荐要求。
1.各设区市推荐的中小学幼儿园人选,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含在职的党务、行政正副职)的原则上不超过30%。中等职业学校推荐名额在2名及以上的,要求一线教师占比不低于50%。义务教育段教师和非义务教育段教师原则上各占50%。教研员原则上不超过15%。
2.每所学校(单位)推荐参加评审的教师不超过1名。实行多校区办学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设区市可在推荐名额内统筹,允许每个校区推荐1名,被推荐的教师需在该校区全职任教。2022年秋季开学后(含暑假)调整任教校区的,推荐名额计入原任教校区。
3.2022年秋季开学后(含暑假)从教研机构调入学校任教的教师,推荐名额计入教研机构;从学校调到教研机构的教师,推荐名额计入教研机构。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以及教研机构等覆盖多学段的学校(单位)的教师,按申报学段计入相应学段。
(三)对于获得国家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限定在前三名)和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符合推荐条件的可单列申报,不占所在设区市和学校的推荐名额。
(四)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141号)精神,对申报正高级职称的教师,继续教育时长不作要求。
(五)根据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精神,从外省引进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的正高级职称教师,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认定(调入)”模块中进行申报。
(六)近五年有以下情况的教师,原则上不予推荐。
1.未按服务期约定提前调离当地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岗位,且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教师。
2.经查实有违反国家规范办学要求行为、从事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的学校且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学校党政正职,以及经查实存在有偿补课等师德失范行为并受到相应处分的教师。
三、材料要求
(一)2022年正高级职称评审均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自11月25日起开放申报。申报教师工龄、教龄等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其他材料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
请各地于2022年12月20日前完成自主申报,县(市、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审核,设区市教育局、人力社保局推荐等环节,逾期不予受理。
(二)请各设区市从“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中生成导出下列材料并盖章报送;不能导出的材料,请填写纸质材料盖章后报送。
1.中小学、幼儿园:
(1)《浙江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聘表》(可在申报平台导出浙江省建设工程高级职称评审,一式3份)。
(2)《浙江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对象花名册》(可在申报平台导出,一式1份,需另提供电子稿)。
(3)申报“定向服务岗位”的填写《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定向服务岗位)推荐表》(附件4,线下盖章提交,一式3份)。
(4)申报“特设岗位”的填写《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特设岗位)推荐表》(附件5,线下盖章提交,一式3份)。
(5)参评教师代表性科研成果2篇(部)(线下提交,一式1份),并在评聘表中标注,用于论文答辩。
(6)参评教师需线下提交申报学科一个学年的教材,教材要求无任何明显标注(用于说课考核)。德育和幼教学科无需提交。
(7)《同级纪检部门意见》《所在党组织思想政治鉴定意见》《承诺书》(盖章后线下提交,一式1份)。
(8)教师个人或当地认为需提供的其他重要材料,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线下提交)。
2.中等职业学校:
(1)《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聘表》(可在申报平台导出,一式3份)。
(2)《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聘对象花名册》(可在申报平台导出,一式1份,需另提供电子稿)。
(3)参评教师代表性科研成果2篇(部)(线下提交,一式1份),并在评聘表中标注,用于论文答辩。
(4)参评教师需线下提交申报学科一个学年的教材,教材要求无任何明显标注(用于说课考核)。德育学科无需提交。
(5)《同级纪检部门意见》《所在党组织思想政治鉴定意见》《承诺书》(盖章后线下提交,一式1份)。
(6)教师个人或当地认为需提供的其他重要材料,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线下提交)。
附件:1.
2022年正高级职称(常规评审)推荐名额分配表.doc
2.
2022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定向服务岗位)推荐名额分配表.doc
3.
2022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特设岗位)需求及名额分配表.doc
4.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定向服务岗位)推荐表.doc
5.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特设岗位)推荐表.doc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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