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珠海市 关于做好2023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3年度我市职称评审与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时间为2024年1月8日—3月8日。1.我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于4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6月30日前完成。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各区人社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部署时间完成本地区、本行业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香洲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认真做好2023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申报及评审安排

(一)申报时间

2023年度我市职称评审与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时间为2024年1月8日—3月8日。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验技术人才职称系列申报时间以市教育局通知为准。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与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开展,申报时间、评审时间、申报途径等安排与评审一致。

需上报或委托省属(外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不在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的环境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申报时间以省属(外市)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二)申报途径

申报人通过“职称系统”(网址:)和“辅助系统”(网址:)按操作流程(附件2)进行网上申报。符合绿色通道申报条件的港澳台专业人才申报高级职称,按照港澳台专业人才绿色通道申报流程(附件3)进行申报;各申报人须在3月8日前在“职称系统”和“辅助系统”提交申报记录;被退回修改的须在3月31日前按要求补充上传申报材料并完成缴费,逾期未提交和未完成缴费的,将无法参与本年度职称评审。

(三)评审时间

1.我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于4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6月30日前完成。

2.驻珠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备案的时间安排推进。

(四)线上答辩

自今年起,申报我市评委会职称评审试行线上答辩制度,由评委会根据申报材料情况确定答辩人员名单。答辩内容主要围绕申报人的工作经历、业绩情况、学术成果以及申报专业领域应知应会知识展开。评委会办公室将在评审会议召开前通知答辩人员。答辩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线上答辩,无特殊原因不参加答辩的视同评审不通过。

二、评审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评审条件

1.职称申报条件。职称评审与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及评审标准条件执行。各专业的具体标准条件要求按照我省2016年以来出台的各系列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条件(附件4、5)执行。

驻珠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

2.有关学历认同。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3.继续教育。申报人应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并按要求取得2023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4.在职在岗情况。工作单位与申报单位应一致,申报人无须提交社保凭证,通过大数据技术核查申报人在职在岗情况。如申报人有参保单位与工作单位不相符的情形,请在“辅助系统”上传在职在岗证明或相关佐证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的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申报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和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申报材料要求详见申报材料清单(附件6)。申报材料时效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不作为评审有效材料。

三、材料受理及审核公示

(一)所在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在“辅助系统”上传报送。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

市直和各区公有制单位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市直非公有制单位由各职称评委会办公室复核,各区非公有制单位由对应区人社部门复核。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后,直接报职称评委会办公室复核。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职称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各职称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审核。各职称评委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评审条件。

环境工程专业职称评审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四、评审组织及过程管理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的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提升水平,为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各区人社部门应优化完善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如有调整,请及时将结果报我局备案。

(二)评委专家管理

1.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评审专家,并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

2.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服务管理,提高专家评审水平,原则上评审会议前须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必要培训,新入库的评审专家需经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培训后,方可从事职称评审工作。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要及时做好评后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结果确认及证书发放

(一)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驻珠高校、自主评审试点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报送对应人社部门备案。

(二)职称证书。评审通过取得职称的人员,可登录“职称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职称证书。

(三)评审表。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其《广东省职称评审表》或《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经人社部门核准盖章后退回个人,建议存放至个人人事档案,并妥善保管。

六、纪律要求与责任监督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区、各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我局将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驻珠高校和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单位,原则上按属地化服务管理,由我局负责监管服务。

(三)强化责任担当和问责。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七、收费标准与缴纳方法

(一)收费标准。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高级评审费每人580元、答辩费每人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对需要进行论著鉴定的人员收取)环境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珠海市 关于做好2023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中级评审费每人450元,初级评审费每人280元,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费每人280元。

(二)缴费办法。申报人在“辅助系统”通过微信扫码缴费。

八、其他事项

(一)进一步完善开放的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体系。进一步畅通大湾区内地港澳专业人才职称申报渠道。在我市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各系列、各专业职称。申报评审职称时,实行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与市内专业技术人才一致。其中,对于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以及引进到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千的外籍或港澳台专业人才,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根据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渠道。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我市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的程序、标准、办法、证书等各方面,享有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平等的权益,履行同等义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属的法人单位所在地参加职称评审,由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派驻省内其他地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法人单位委托并经派驻地市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可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三)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各区人社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部署时间完成本地区、本行业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各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原则上应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8月底前关闭各级人社部门职称电子证书发放权限。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职称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审时间安排原则上应与本通知部署保持一致,避免出现衔接问题。

(四)严肃规范职称评审行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社部门要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工作环境,加大力度开展职称领域中介机构整治。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不得指定、委托任何营利性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开展职称评审服务相关工作,不得收取粤价函〔2006〕629号文规定职称评审费以外的“服务费”“代办费”等其他费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人社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官网、官媒了解职称申报评审政策文件及通知信息,切勿轻信各类网站、广告等“代办”“代包”等虚假宣传。《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是广东省职称证书的唯一省级管理平台,全省职称证书通过平台统一生成、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平台的个人账号应由专业技术人才本人注册、使用和保管,出现身份证号码、姓名等核心关键信息错漏、“人照不一”等情况的,原则上各级人社部门不予更改。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省、市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5日

工程类职称评审专业

一、使用省平台开展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

2021年度职称评审统一使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申报个人需在平台完成注册、登录,而后进行申报。(网址:

工程类职称评审专业

二、完善业绩档案信息

用人单位在省平台完成单位账号注册后,专业技术人员在省平台上完善个人信息,用人单位、各级主管部门审核,确保信息无误。为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档案库建设,各级、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要将业绩档案维护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每年登录并及时维护有关信息。

三、申报条件审核

根据 《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7 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规定,申报条件审核由中、高评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承担,各中、高评委办公室将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申报原则

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进行申报,对于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不全在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各中、高评委办公室可以受理,评审结果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人事隶属关系在我省,但三者不全在一个地市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原则上由社保参保地单位申报。

五、建设工程专业网上申报起始时间?

高工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 2021年6月20日,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20日,所在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 8月2日;初中级工程师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 2021年6月25日,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27日,所在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9日。

六、继续教育有何要求?

个人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职称申报必备条件,正常申报高工的人员须提供近4年(2017年-2020年)继续教育学习情况;正常申报中级的人员须提供近3年(2018年-2020年)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其中2017年度无学时要求,2018年-2020年度须上传通过省住建厅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打印的学时登记证明至评审系统(需满足累计270学时要求: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180学时,行业公需科目不少于36学时 ,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各类学时及总学时均须达标)。

七、年度考核有何要求?

正常申报工程师需提供近3年(2018年-2020 年)年度考核;正常申报高级工程师需提供近4年(2017年-2020 年)的考核;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提供被聘任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当年至 2020年年度业绩考核合格以上。

考核表填写的内容要求真实完整,应与工作经历、工作业绩、职称聘任、获奖、本人述职等申报信息相符;且需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考核,杜绝以奖状替代、单句评语无业绩阐述或把几年情况合并考核的;若年度内有工作单位调动的,以本年度最终工作单位为年度考核单位。

八、以不同学历层次申报的学历认证有何要求?

本人最高学历与申报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但本人低学历层次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除应提取本人最高学历的相关信息外,还需提取该低学历层次的相关信息(例:本科是英语专业,大专是工民建专业,需同时提取两份不同学历层次的相关信息)。

九、有哪些专业不纳入我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重新核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结果的通知》(浙人社函〔2019〕60号)精神工程类职称评审专业,2021年度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相关事项解答,城乡规划、工程测量和测绘工程等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十、取得国家工程领域执业资格证书的聘任建设工程专业相应等级的有哪些具体要求?

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求:

一是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号)所涉及的建设工程专业执业资格;

二是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后由所在单位聘任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上;

三是拥有的执业资格证书名称与所从事的专业和评审专业相同或相近。

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以“挂证”行为处理,撤销其注册许可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十一、申报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是否需要上传?

申报人员社保在省内缴纳且通过评审系统《社保缴费记录》能完整查询的无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不能完整查询的需上传相关时段的社保缴纳证明,如在省外缴纳的需由个人提供并上传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申报时点缴纳单位须与申报单位相一致。

十二、著作或论文提交应注意哪些事项?

著作或论文提交不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工程类职称评审专业,若提交具体应注意的事项:一是须在取得现职后发表并与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且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的;二是上传的文本字体须清晰、完整(封面、刊号、目录及正文);三是有出版部门的录用通知而无正文的视作无效;四是在准字号刊物发表的也纳入著作或论文范围;五是在《建筑学研究前沿(中文版)》、《工程管理前沿(中文版)》等冒名或非法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对申报人员一律按作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十三、申报人员本人述职有何要求?

简洁、精炼、突出个人评议亮点,字数控制在1000字以内,杜绝100字的简述或万言长篇。

十四、业绩材料包括哪些范畴?

申报人员任现职后取得的业绩,包括工程、科研、获奖、专利(通过专利权转让并变更发明人取得的除外)、标准、示范等范畴。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全过程咨询项目业绩可作为评审依据,其经历与能力的评价可按申报人员申报类别对应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相关的规定。

杜绝假冒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国家科技成果奖证书》。一经发现对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十五、对业绩佐证材料有哪些具体要求?

业绩证明必须要有申报人的名字,可以是设计资料、过程资料、竣工资料、评审资料,但是必须是有第三方证明的,比如有图审章的设计图纸上有名字,有各方盖章的图纸会审签到资料、过程中有五方主体单位盖章的技术往来资料等等。

从2021年起,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8080/#/)、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上已有工程项目及相关主持人(包括项目经理、总监、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等)记录的,原则上须通过平台下载相关页面截图作为其工程业绩证明并上传管理系统。

十六、网上申报材料中对照片有何要求?

系统可自动采集申报人员二代身份证件照片。如默认照片拍摄时间较早、容貌变化较大的,请另上传白底证件照,格式应为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于30K且小于1M,大于215*300(宽*高)像素,照片宽高比大于等于0.65且小于等于0.8。

工程类职称评审专业

工程类职称评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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