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北京经济信息网

北京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具体内容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执行。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方式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有关要求,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我们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北京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注册建造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继续教育制度。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掌握与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北京市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北京经济信息网,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补充、拓展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贯穿于注册建造师的整个执业过程。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交通委路政局、市水务局成立北京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注册中心。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北京市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具体内容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执行。

第六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培训单位在组织北京市注册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时,应将其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培训地点、培训合格人员名单报送北京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北京市水务局组织。

第三章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七条 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采取网络教育与现场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适时组织专题讲座及现场答疑。

北京市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

第八条 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分六个专业组织实施,即: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及矿业工程专业。

第九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每年安排继续教育40学时。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建造师应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二级建造师取得两个及以上专业执业资格的,除完成原专业周期内的120学时继续教育之外,还需完成其他项专业的专业课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新增项注册专业自增项之日起,三年内需完成增项专业的专业课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冲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冲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记20学时。

(二)从事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记20学时。

(三)在本市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有关建设过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记10学时;公开出版30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第二作者每人记20学时。

(四)参加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内容为:结合本地区、本专业的具体情况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知识。

第十二条 对于完成网络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二级建造师,经领导小组确认后,定期组织对网络教育合格人员的现场测试。现场测试合格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可认定为本次继续教育合格,并颁发《北京市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提出注册申请: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者,可自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资格者,需完成前一个注册期内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二)已注册的建造师,在注册周期内需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北京市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方可申请延续注册。

(三)注销注册超过三年或逾期三年未办理延续注册的建造师,需完成前一个注册期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重新注册。

京人社事业字〔2020〕4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委、水务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贯彻落实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北京地区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二、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北京地区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北京市统一命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根据全国考试大纲,分别负责组织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应科目的命审题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制卷以及考务管理等工作,并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确定当年度考试合格标准。

三、符合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四、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北京市二级造价师培训机构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统一印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按专业类别分别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用印的《北京市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区域认可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五、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北京市二级造价师培训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北京市二级造价师培训机构,具体注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北京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原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职改办字〔1997〕00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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