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水利枢纽、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引调水、灌溉排涝、城市防洪工程、围垦工程、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等)勘察、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英文译为: of ( & )。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水利部共同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注册土木工程师 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 建设部、水利部组织成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考试大纲和试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评阅卷工作,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建设部、水利部、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注册土木工程师 水利水电工程,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
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建设部、水利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和水利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证书》。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建设部、水利部为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送建设部、水利部审批。建设部、水利部自受理审查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共同作出批准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建设部、水利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统一制作和用印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六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限内继续有效。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本人和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会同水利部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
(四)不符合规定条件取得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或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五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应在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的执业范围:
(一)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
(二)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咨询;
(三)水利水电工程招标、采购咨询;
(四)水利水电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本专业勘察、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在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需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种类和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水利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修改经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由该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因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设计责任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追偿。
第三十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管理办法由建设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三十二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继续教育的内容及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水利部确定。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对本人在工程勘察、设计领域的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五)接受继续教育;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四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完成的主要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八)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
(九)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对长期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勘察、设计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水利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等机构,在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相关部门及经批准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等机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水电集团—1950年,基于发展水电、促进民生的重要使命,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前身——燃料工业部水力发电建设总局成立。2002年,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正式成为由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同时,公司开始以“中国水电”品牌的统一形象面向全球公众。
在成立至今的70年来,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承担了中国国内65%以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任务,建设了长江三峡等上百座世界瞩目的巨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突破2亿千瓦,为中国常规水电装机容量、水电在建规模跃居世界第一作出了突出贡献。
三峡工程。
经过70年的发展、成长和积累,如今的“中国水电”已成为世界水电开发的领导品牌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优质品牌,可为客户提供从勘测设计、施工、机电设备制造、采购及安装、到项目咨询监理、维护运营的一站式服务,业务覆盖能源、水利、交通、市政等多个领域。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于2009年11月27日,由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和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在北京共同发起设立,是跨国经营的综合性大型企业,是中国规模最大、科技水平领先、最具实力、行业品牌影响力最强的水利水电建设企业。具有国家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对外工程承包经营权、进出口贸易权、AAA级信用等级。
合并重组,中国水电成为中国电建子公司
2011年9月28日,由国资委和国务院分别出资组建的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能建)和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建)在北京成立了。作为国家深化国企改革的重大战略举措之一,能建和电建的成立从最开始的雏形之时就备受瞩目。
中国电建由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14个省(区域)电网企业所属的勘测设计企业、电力施工企业、装备修造企业改革重组而成。
2019年,中国电建位列《财富》世界500强第161位,美国《工程新闻纪录》(ENR)“全球工程设计公司150强”和“国际工程设计公司225强”排名分别为第2位和第16位,连续5年领跑中资企业第一。在电力建设领域均位列全球第一,是全球最大的电力工程承包商。根据市场经营需要,在全球116个国家和地区设有373个驻外机构,从事市场开拓和商务活动。公司肩负着引领电建集团子企业发展国际业务的重任,整合国际和国内业务资源,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业务覆盖全球125个国家,在建项目合同总额超过千亿美元,成为电力和水务行业国际领先、环境和基础设施领域国际一流开发建造商。
为什么“中国水电”名实不副?
中国水电主要从事工程承包、电力投资与运营、设备制造与租赁、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尤其是工程承包,要占到公司营业收入和毛利总额的91.73%和79.77%。然而数据显示,作为承担了国内65%以上大中型水电站和水利枢纽工程的中国水电,水利水电工程承包所占比例已从2008年67.72%,降至2009年55.4%,再降至2010年52.04%,非水利水电工程承包则从2008年32.28%,升至2010年47.96%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局,已近半壁江山;至于水电投资,占比更仅2%。
为什么“中国水电”名实不副?原因很简单,“十一五”期间,我国政府投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高达3.8万亿元,比“十五”增长73%,而全国水利建设投资总共6000亿元,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的116%;与此同时,2010年全国电力装机总容量增长10.08%,其中水电仅增长8.72%。更别说从事水利水电吃力不讨好,而交通建设尤其是高铁,正呈现爆发式增长。
中国水电16家工程局全都拥有施工特级资质
中国水电一局总部位于长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中国水电二局(中国电建建筑集团)总部位于北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中国水电三局总部位于西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中国水电四局总部位于西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中国水电五局总部位于成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中国水电六局总部位于沈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中国水电七局总部位于成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中国水电八局总部位于长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中国水电九局总部位于贵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中国水电十局总部位于成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中国水电十一局总部位于郑州,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中国水电十二局总部位于杭州,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中国水电十三局总部位于天津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局,中国水电各工程局都是施工特级,为什么却名不副实?,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中国水电十四局总部位于昆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中国水电十五局总部位于西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中国水电十六局总部位于福州,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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