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直属各单位及分支机构,省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6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3号)要求,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行业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2年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原则
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生态环境行业人才评价的首位。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重点评价生态环境行业人才发明创造、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产品质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能力和业绩,注重市场认可和对社会及所在行业的实际贡献。
二、评审范围及权限
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生态环境行业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从事生态环境相关工作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均可申报。
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评审设置4个层级,分别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辽宁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正高级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副高级及以下层级的职称评审工作。评委会办事机构设在省生态环境厅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三、评审标准
执行《辽宁省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辽人社发〔2021〕3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同时,根据职称改革有关要求对相关内容做如下说明:
(一)外语和计算机。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辽宁省环评工程师,关于做好2022年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已取得的职称外语或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证书评审时仍予以量化赋分。
(二)论文。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工程技术人才的限制性条件,重点考察参评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突出工作绩效、创新成果。
(三)继续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一步明确申请职称评审不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通知》(辽人社职〔2019〕1号)要求,申报人员不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由申报人所在单位通过学信网或学位网查验、打印查询结果,并由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学信网或学位网无法准确查询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个人学历、学位信息审查情况材料,并由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四)相近专业。本着“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按照新系列的要求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相应评审专业。生态环境相近专业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中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门类为生态环境技术工作提供支撑和服务的专业。
(五)继续教育。所有申报人员近三年内需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方可参加评审。
四、评审方式
继续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综合评价是按照评价标准建立量化赋分体系,由评委会专家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业内认可是评委会专家在例会评审时,通过答辩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考察。最后,由评委会根据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综合情况,投票表决确定申报人员是否具备申报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参评人员综合分数为100分,申报材料占总分权重80%,答辩占总分权重20%。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审通过率原则上均不超过50%;工程师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70%。
五、申报要求
按照“谁推荐、谁审核”,“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生态环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集中公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社部门审查的申报办法和评委会综合评价、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未经申报程序的材料,不予受理。不接收个人报卷。
(一)申报人员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准备相关材料,并根据组卷要求(详见附件1)组卷;主卷材料均按对应的申报要求加盖推荐单位、主管部门、有关人社部门审验公章;申报材料需A4纸打印、印章齐全,凡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二)继续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5)第9页“备注”栏内按要求提示填写承诺内容。对在职称申报、评审、公示等环节及评审结束后,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并核实的,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严格实行层层推荐负责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考评专家、单位领导、人事干部等方面联审的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经所在单位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主管领导签字并盖章后,方可推荐上报。申报材料不全或需调整的,须在规定补充材料时限内进行补充完善。未按以下要求审查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1.各市企事业单位正高级申报材料履行所在单位推荐申报程序后,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查,主管领导签字并盖章,再经市级人社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至评委会办事机构。
2.厅直属各单位、省属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履行所在单位推荐、审核程序后,统一上报至评委会办事机构。
3.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驻市分支机构的申报材料履行所在单位推荐申报程序后,经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审核并盖章,统一上报至评委会办事机构。
六、其他事项
(一)申报人员所提供的科研成果、业绩材料、论文等,须是在取得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生态环境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有关材料。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生态环境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生态环境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所提供的论文,是指在具有CN、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论文,增刊、论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无ICBN统一书号的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申报材料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3日;申报人员学历和任职资历计算到2022年12月31日,资历年份为周年。
(三)各市(县)有关单位、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辽宁省环评工程师,并同时上报填报完整、加盖公章的纸版和电子版《2022年报评辽宁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6)及《2022年报评辽宁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览表》(附件7)。
(四)公务员、离退休人员及在受处分或处罚期间人员均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由单位驻派国外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参评人员和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参评人员,在援外和选派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职称评审,出具有效证明后,参评时免答辩。
(五)关于报卷时间安排,视我省新冠疫情防控具体要求随时调整,以补充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六)评审答辩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七、报卷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安排
9月13日-14日 全省正高级申报
9月15日-16日 驻市分支机构副高级及以下申报
9月19日-20日 厅直属单位副高级及以下申报
9月21日-22日 省直企事业单位副高级及以下申报
9月23日 补充材料
截止时间:9月23日11时,请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报卷,过期不予受理。
(二)报卷地点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227房间。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甲。
联系人及电话:高老师 、
附件:1.组卷要求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含推荐表(模板)
3.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模板)
4.公示单
5.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模板)
6.2022年报评辽宁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基本情况表
7.2022年报评辽宁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一览表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18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
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我省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及发展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协调一致,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正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激发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创新活力专业环保工程师条件,河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21〕69号),培育造就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工程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现从事工程技术专业的在岗在职人员申报、评审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
第三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四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造假等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分则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连续5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四)申报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
二、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全日制技工院校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且聘任满5年。
(二)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三)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的高级技师,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
(四)达到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B类人才以上标准者,或民营企业引进的博士后,可破格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第六条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二)对本专业能够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和咨询工作。
(三)能够全面掌握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重大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理论水平。
(四)在本专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技术判断、技术评价、技术分析、技术预测等能力。
二、业务工作能力与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有提出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的能力和经历。
(二)具有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或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安装、调试等能力和经历;或具有主持大型以上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的能力和经历。
(三)具有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能力和经历。
(四)具有组织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行业技术标准的能力和经历。
三、任高级工程师期间业绩与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其中至少具备前七条中的1条)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1项。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2项。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特大型企业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2项(限前5名)。
(四)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1项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或2项省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并发布实施,用于生产实践。
(五)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件。
(六)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合著本人须撰写5万字以上)。
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或在科技类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设计文件等,经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完成;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国家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3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3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设计文件等,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3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并达到预期效益。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组织实施完成1项国家级节能改造、新能源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节水节能、生态修复重大项目、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经国家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我国先进水平,效益显著。
(十)主持完成2项国家级或3项省部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并经国家或省部级验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主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6项以上,经省部级鉴定认可,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一)主持研发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3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新发现(勘查)大型矿产地1处以上或中型矿产2处以上,经省部级鉴定(验收)、登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二)获得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限前5名)。
县及县级市(不含市辖区)以下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受具备前七条中符合1条的规定限制。
破格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达到合格要求外,还应符合工作业绩成果条件中4条以上(其中至少具备一至七条中的1条)。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业绩与成果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第八条所有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均需参加工程系列正高级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面试答辩,答辩成绩为评审结果重要依据之一专业环保工程师条件,答辩成绩不合格者评审不予通过。凡跨系列参评人员,当年不得连转带评。
第九条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技合作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部级奖励是指2020年12月1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以前取得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各类奖励以获奖证书、正式文件为准。
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十条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国家、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国家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验收文件。
第十一条本条件中的大型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主持人”、“主要完成人”、“技术负责人”等均为本专业,且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十三条本条件所指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等须经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业专家的综合评价意见,同时提供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本条件中“主要发明人”是指发明专利原始发明人。
第十五条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图纸、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等
第十六条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在内。
第十七条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周刊、旬刊、增刊、专刊、特刊及信息文摘类期刊等不在此列;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中文核心期刊上或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方面。
第十八条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等相关材料。取得社会效益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应用证明。
第十九条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文件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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