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注册测绘师管理系统,2016年注册测绘师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预习考点(1)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6年注册测绘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测绘师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6年注册测绘师考试教材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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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技术管理

一、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

《测绘法》规定:

(1)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 基准和测绘系统。

(2)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3)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

(4)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5)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二、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

1、测绘基准:

大地基准: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

深度基准:1956理论最低潮面;

重力基准:2000国家重力基准。

2、测绘系统:

大地坐标系统: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平面坐标系统:高斯克吕格平面直角坐标系;

高程系统:正常高系统,85高程基准;

地心坐标系统: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重力测量系统:57、85、2000重力测量系统。

我国现行大地坐标系: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我国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过渡安排: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与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衔接的过渡期为8-10年。现有各类测绘成果,在过渡期内可沿用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2008年7月1日后新生产的各类测绘成果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现有地理信息系统,在过渡期内应逐步转换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2008年7月1日后新建设的地理信息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3、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

全国注册测绘师管理系统

《测绘法》第十条规定:“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测绘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测绘法规定,未经批准全国注册测绘师管理系统,2016年注册测绘师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预习考点(1),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条件:

1)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

2)确需建立;

3)必须经过批准。

审批

国家测绘局审批范围:(1)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2)列入国家计划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3)其他需国家测绘局审批的。

省局审批范围:(1)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2)列入省级计划的大型工程项目;(3)其他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参照《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的要求:

(1)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2)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的申请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城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测绘局;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向拟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所涉及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的申请材料

(1)《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

(2)属工程项目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立项批准文件;

(4)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

(5)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全国注册测绘师管理系统,应当提供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原件)。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申请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内容虚假的;

(2)国家坐标系统能够满足需要的;

(3)已依法建有相关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4)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应当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的溯及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实施前(2002年12月1日前)未履行法定手续建立且仍然在使用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清理,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责令相关单位补办审批手续。

本报北京2月6日电国家测绘局和人事部日前决定,在我国测绘行业建立执业资格制度,也就是注册测绘师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加强测绘行业管理,规范测绘行为,强化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有效保证测绘成果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日,两部门联合印发了《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实施办法》、《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注册测绘师注册管理系统,注册测绘师制度建立,对注册测绘师的考试、注册、执业、权利和义务以及注册测绘师资格的考核认定等作出明确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实行。今后,国家对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

注册测绘师注册管理系统

根据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测绘活动中的关键岗位需要由注册测绘师来担任,在测绘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设计和测绘成果质量文件,必须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一般情况下他人无权修改。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范围包括:(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二)测绘项目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三)测绘项目技术与管理、指导与监督;(四)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审查、鉴定;(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业务。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单位依法向承担测绘业务的注册测绘师追偿。

要取得注册测绘师资格,需要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分3个科目,分别是《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和《测绘案例分析》,要求在一个考试年度全部通过。每科考试时间为2.5~3小时。首次考试时间预计在2008年第三季度进行。在首次考试之前,将考核认定一批具有注册测绘师资格的人员,长期从事测绘专业工作并符合《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通过考核认定方式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

今后,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将与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注册测绘师注册管理系统,不同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测绘师,具体规定将由国家测绘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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