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且只受聘于一个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从事工程建设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新增);也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第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的,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办理证书变更和注销手续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的条件,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取消:执业印章),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不足5年的,以聘用合同截止日为有效期截止日。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新增),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解读:注册证书有效期由三年增至5年,推行电子证书,一些地方比如浙江、河南二级建造师已经试行了,预测将会全国推广”
第十一条:
首次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原: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取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四)逾期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解读:预测以后报考条件可能要调整,学历不再是必须条件,只要有能力通过考试都可以担任注册建造师”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5年(原:3年)。逾期未申请注册的,证书自动失效。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复印件;(原:注册证书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解读:继续教育由3年变为5年,减去企业负担,只需复印件为证书电子化做准备”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到新聘用单位,证书有效期重新计算。(原: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解读:转注册将更加麻烦了(防止中介机构串证),目前转注册非常简单快捷,以后转注册需要的时间比较长,和初始注册差不多了”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聘于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行政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前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五)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注册证书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其中,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行为,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时,申请材料除提交第十一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须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许可机关核验上述材料原件及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新增内容)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需要补办的,(取消: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应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新增)
“解读: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都必须是建造师,不得一个人兼容,一个项目上至少2个建造师”
第二十一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解读:目前一级建造师全国可以执业,二级建造师省内适用!预计二级建造师也将全国通用了!很多省份二建分数线很低,考个二级建造师,可以在全国通用。对二建是重大利好”
第二十二条 :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特别内容)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90天(含)(原为120天)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的条件,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二十六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工程项目相关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等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中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签章目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应由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注册建造师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字。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字。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字。(技术负责人也重要)
第二十八条: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由其签字并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到岗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一级建造师转注册办事流程详解
一级建造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单位注册,如果需要跨地区跨省级转注册需要哪些条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具体有哪些办事流程?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要转注册首先要符合的前提条件有:
1、在原单位注册满一年时间。
2、如以经是转注册过的则一年内不可以有两次以上的转注册。
3、原注册单位要同意变更转出。
4、没有建设部的其它证书(如:监理、造价)证书注册在原聘用单位。
5、在原单位的注册证书和执业章要已拿到。
6、原单位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变更转出。
7、要有新的注册接收单位。
二、满足以上条件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可以实施变更转注册程序
由建造师本人登陆进入中国建造师网点击进入”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再点击进入”个人版块申请变更”这里要输入持证建造师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证号,登陆密码(初始密码为)进入注册建造师变更增项注销注册登录入口在建造师级别里选择一级建造师,点击登陆后看到左侧选择项中,选中变更注册并点击,页面出现个人信息,此时在下面出现带有两个方格的选择项,点击聘用企业变更出现了建造师在原聘用单位的注册信息,这时看页面有一项:现聘用企业后有蓝色字体的”请选择..”三个字,点击请选择后会跳出一个对话框,这时你输入要转入的现聘用单位的全称,点击查询后下面出现带有圆型选择号的企业名,点击圆型符号后点确定,就可以看到现聘用单位的信息了,最后点保存,个人申请就完成了。
三、完成个人申请后,有原聘用单位通过自己的密码锁进入自己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企业版,点击要转出建造师姓名全国建造师一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的流程和所需资料,并同意调出全国建造师一级建造师,后点击保存。
四、原聘用单位同意调出并保存后,现聘用单位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企业版中,就出现了转入建造师的个人信息,现聘用单位点击转入建造师姓名,同意调入后点”上报”这时电脑会自动生成一张带有条形码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现聘用单位打印两份,每份两张,用A4纸打印后寄给建造师本人。
建造师要寄给现聘用单位盖章的材料有:
1.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执业道德证明
2.建造师本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建造师本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4.建造师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建造师本人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6.建造师本人的职称证复印件
五、现聘用单位要寄给建造师本人去当地主管部门批准盖章的手续
1.盖好现聘用单位章的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执业道德证明
2.盖好现聘用单位章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盖好现聘用单位章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4.盖好现聘用单位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5.盖好现聘用单位章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6.盖好现聘用单位章的`职称证复印件
7.新单位与建造师之间的劳动合同
8.带有条型码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9.一级建造师注册承诺书
六、现聘用单位寄出后建造师就在原聘用单位,和原聘用单位所在的当地的主管部门去批准并盖章
七、建造师来现聘用单位办理注册所需要的材料:
1.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有执业道德证明更好)
2.盖好原聘用单位和当地建管处盖章的带有条型码的变更注册申请表和承诺书各两份
3.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4.和现聘用单位签的劳动合同
5.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如由原聘用单位当地建管处收缴的请带收缴证明)
6.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
7.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如没有可不带)
8.本人身份证原件
9.本人学历证明原件
10.本人职称证原件
11.本人彩照(1寸5张,2寸2张)
12.原聘用单位当地主管部门所开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变更注册的程序
1、申请人进入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及相应电子文档。
2、申请人向新聘用企业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资料,经审核同意后,由新聘用企业将变更注册申请资料、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一并上报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大厅。
3、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大厅对所有申请变更注册的资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批意见。
4、对准予变更注册的人员,在注册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进行登记;跨省变更的,报建设部批准后,重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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