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关于2023年度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现将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如下:《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实施至今,共有1693家施工总承包企业和134家监理企业入库参评,企业数量同比增长28.75%。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西安建筑业协会,各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

2023年,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市场监管效能,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市住建局积极推进以政府指导规范、部门共建联动、企业广泛参与、协会积极配合、社会监督保障的“五位一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依托系统、强化监管等四项措施推动信用评价工作落实落细。研究制定的《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被西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为“2023年度西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典型案例”。现将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 整体情况

《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实施至今,共有1693家施工总承包企业和134家监理企业入库参评,企业数量同比增长28.75%。共采集工程项目信息2887条,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累计更新工程项目状态2792条;企业申报良好信用信息2455条,同比增长154.14%,确认有效良好信用信息共1736条。市、区(县)两级住建部门共采集不良信用信息594条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关于2023年度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同比增长107.69%,其中确认有效不良信用信息490条,信用信息异议21条,信用信息修复69条。信用评价平台企业端、管理端运行平稳,结合企业和各区县开发区使用情况的反馈,累计优化完善了申报、审核和统计中存在的8项功能。

二、信用评价数据分析

(一)企业基本信息情况

大部分入库参评企业的基本信息填报准确、完整,8家企业填报的基础信息存在个别内容缺漏或者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企业信息不相符,有待进一步完善、更新;322家企业未按要求上传或更新信用评价承诺书,信息完善率81%,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企业分布情况

平台共有施工总承包企业1693家,其中省外企业592家,省内市外企业218家,西安市本地企业883家;共有监理企业134家,其中省外企业13家,省内市外企业10家,西安市本地企业111家。

图1 企业注册地区分布图

(三)企业资质类别情况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共有1693家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其中特级资质235家、一级资质460家、二级资质562家、三级资质396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共有1155家,其中特级资质53家、一级资质315家、二级资质468家、三级资质320家;具有房建、市政“双资质”的企业共有1123家。

监理企业共有134家,其中综合资质14家,房建专业监理甲级资质68家,房建专业监理乙级资质40家,市政专业监理甲级资质52家,市政专业监理乙级资质53家,市政专业监理丙级资质1家。

图2 企业资质情况分布图

(四)信用评价结果情况

信用评价结果公示于市住建局官网的“西安市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平台”模块,评价结果主要以标准分及排名的形式展示。截至23年底,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八局西北建设有限公司、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高新矩一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四方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见附件2、附件3)积极参与信用评价,排名位居全市前列,在建筑行业发挥了表率作用。

(五)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情况

信用评价平台入库项目共计2887个,其中在建项目1558个(房建项目1480个、市政项目78个),竣工项目1234个,待维护“项目类型”“项目状态”的项目95个,项目信息更新率为96.7%。

(六)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情况

信用评价平台自运行以来,企业上传良好信用信息累计2455条。从采集状态情况看,确认采集1736条、材料补正203条、不予采集489条;从良好信息类型看,质量类获奖677条,占比39.00%;安全类获奖537条,占比30.93%;表彰通报类204条,占比11.75%;科技类获奖206条,占比11.87%;承办现场会63条,占比3.63%;建筑业稳增长扶持政策1条,占比0.06%;企业获奖信息48条,占比2.76%。我市建筑企业在质量安全和科技创新方面获奖较多。

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

图3 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情况

(七)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情况

不良信用信息共确认采集490条,其中市住建局相关处室采集116条。涉及轻微不良信用信息17条,一般不良信用信息469条,严重不良信用信息4条。结合行政处罚情况分析,各区县开发区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率亟待提高。

三、工作建议

(一)增强信用评价管理意识。各区县、开发区住建局要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信用平台审核和更新工作,结合日常处罚工作,加强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及时处理异议和信用修复;开展形式多样的建筑信用政策宣讲活动,引导辖区注册企业和本辖区承揽项目的企业入库参评,做到辖区内在建项目信用监管全覆盖;搭建多渠道沟通咨询方式,及时回应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提高企业申报的准确率和通过率。

(二)提升企业信用建设品质。各施工总承包和监理企业要认真学习评价管理办法,安排专人做好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的自主申报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准确性;要把诚信激励和管理制度相结合,营造合法合规生产、城市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将信用建设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三)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市、区县两级住建部门充分运用“信用平台”大数据统计分析,定期公示信用评价结果,科学应用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分级,将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常态化结合,对信用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对风险等级低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达到提升监管能力水平的目的。

附件:1. 信用评价工作开展较好的区县开发区名单

2. 西安市施工企业综合信用建设优秀企业名单

3. 西安市监理企业信用评价A+级企业名单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9日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理解与适用(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

定价:128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细致解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28条内容,每条内容包括【条文主旨】【条文解析】【理解与适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案例评价】五大板块。本书附录国家政策法规,从国家政策到法律法规,从法条内容到实践操作,从新旧对照到企业应对,对该办法进行综合解读。

本书不仅是一部全面解读和指导适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实务用书,也是律师从事建筑业法律服务的必备业务指导用书,还可以作为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正确理解该办法的必备参考用书。”

图书目录”目录

第一部分文本及导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2019年12月23日)

助力工程总承包规范化发展驶上快车道

——解读《管理办法》的五大核心内容和七大关注亮点

第二部分条文解析及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

【条文主旨】

【条文解析】

【理解与适用】

一、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是制定《管理办法》的立足点

二、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是制定《管理办法》的根本目的

三、《管理办法》的效力层级为规范性文件

四、制定《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

五、《管理办法》由住建部与发改委联合制定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管理办法》之民事司法适用

二、《管理办法》在行政案件中的适用

【案例评析】

第二条【适用范围】

【条文主旨】

【条文解析】

【理解与适用】

一、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中“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理解

二、《管理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

三、《管理办法》同时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评析】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定义】

【条文主旨】

【条文解析】

【理解与适用】

一、上位法对于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二、《管理办法》中工程总承包范围的定义未包括勘察阶段

三、《管理办法》所定义的工程总承包范围应当包含设计、施工两个阶段,主要包括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和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形式

四、《管理办法》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所负的全面责任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评析】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的基本原则】

【条文主旨】

【条文解析】

【理解与适用】

一、对合法、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的理解

二、对合理分担风险原则的理解

三、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原则的理解

四、对节约能源与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的理解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评析】

第五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条文主旨】

【条文解析】

【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享有监督管理权的依据

二、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享有监督管理权的范围

三、关于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评析】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

【条文主旨】

【条文解析】

【理解与适用】

一、项目具体情况及建设单位自身的管理能力是建设单位确定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重要考虑因素

二、对于适合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类型,政策法规已有指引性的规定,对此建设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参考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或者之前的阶段即可以进行建设内容是否明确、技术方案是否成熟的研判

二、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或者之前的阶段即可以进行建设内容是否明确、技术方案是否成熟的研判

【案例评析】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发包前应当完成的程序和条件】

【条文主旨】

【条文解析】

【理解与适用】

一、理解本条规定的前提是理解我国建设工程体制中政府投资与企业投资两大类型的区别,并厘清投资审批制度中“审批”“核准”“备案”三者适用的差异

二、建设工程项目 “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相关要求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发包

二、对于企业投资项目虽无法律明确限制,仍应审慎判断,在具备实质发包条件后再行发包

三、对于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投资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时,不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对待

【案例评析】

第八条【发包方式】

【条文主旨】

【条文解析】

【理解与适用】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二、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评析】

第九条【发包人编制招标文件应有的主要内容】

【条文主旨】

【条文解析】

【理解与适用】

一、“发包人要求”即合同目的,必须达到双方能对工程范围及工程风险具有明确认知的要求

二、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的过错责任有别于施工总承包模式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发包人要求”过于简洁概括

二、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前期条件应尽可能地准确、详细

【案例评析】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主体资格要求一】

【条文主旨】

【条文解析】

【理解与适用】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履约能力要求

三、联合体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联合体各方对整个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及能力考察问题

二、关于工程总承包联合体在实践中的问题

【案例评析】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主体资格要求二】

【条文主旨】

【条文解析】

【理解与适用】

一、民法角度对“自己代理”行为之禁止和例外

二、行政法角度对可能影响招投标公正性的行为之禁止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评析】

第十二条【设计施工资质互认的依据】

【条文主旨】

【条文解析】

【理解与适用】

一、条文的适用范围

二、条文与现有规范的关系

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单位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特殊规定

四、条文中“相应类别”的理解

五、工程总承包业绩的认定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十三条【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条文主旨】

【条文解析】

【理解与适用】

一、区分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本条适用的前提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承担机制、现场条件等因素对本条适用的影响

三、招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对本条适用的影响

四、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乃至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对本条适用的影响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建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出疑问或要求澄清,以及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

二、建设单位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本条的后果

【案例评析】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条文主旨】

【条文解析】

【理解与适用】

一、是否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方式的影响

二、不得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三、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的情形及后果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非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是否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评标专家的抽取及通知时间

第十五条【工程总承包的风险分担及建设单位承担的主要风险】

【条文主旨】

【条文解析】

【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评析】

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的合同价格形式、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条文主旨】

【条文解析】

【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评析】

第三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

【条文主旨】

【条文解析】

【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权利和义务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主体及范围

三、项目管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包括全过程管理和分阶段管理

二、项目管理单位的资质

三、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项目管理的委托方式

四、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在同一工程同时从事工程承包业务

【案例评析】

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综合管理能力要求】

【条文主旨】

【条文解析】

【理解与适用】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改革和完善自身的组织机构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体系建设

三、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形成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评析】

第十九条【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及管理措施】

【条文主旨】

【条文解析】

【理解与适用】

一、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措施

二、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置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提升综合管理能力,重视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业人员的配置工作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重视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案例评析】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任职条件和限制】

【条文主旨】

【条文解析】

【理解与适用】

一、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基本要求

二、关于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条件的具体要求

三、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多点任职的限制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管理办法》效力层级较低

二、各项目参与方应在工程实践中结合自身角色,在本条规定的指导下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方式】

【条文主旨】

【条文解析】

【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总承包范围内的设计部分或施工部分全部或主体部分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分包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自愿采用招标方式分包的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理解与适用(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应受到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

三、工程总承包的发包人(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时,建议考虑其中所包含的暂估价工程分包未来的招标主体问题,并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四、建议在工程总承包招投标阶段明确暂估价招标评标方式及暂估价工程主要合同条件

五、暂估价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时,工程总承包商若不参加投标则无权具体实施该部分工程,只能行使总包管理权

六、无论工程总承包的分包采用何种方式,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七、存在建设单位指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包商的风险

八、暂估价部分达到法定必须招标标准,而未进行招标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案例评析】

第二十二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责任】

【条文主旨】

【条文解析】

【理解与适用】

一、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负首要责任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就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评析】

第二十三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安全责任】

【条文主旨】

【条文解析】

【理解与适用】

一、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评析】

第二十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期责任】

【条文主旨】

【条文解析】

【理解与适用】

一、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 且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期全面负责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管理,通过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的协调、配合与合理交叉,科学制定、实施、控制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建设单位应承担的工期责任

二、关于压缩合理工期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三、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竣工日期的确定

【案例评析】

第二十五条【保修责任】

【条文主旨】

【条文解析】

【理解与适用】

一、保修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工程总承包单位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四、不论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对保修责任作了何种约定,均不能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的保修责任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具有规定要求的承包商资质不能免除其保修义务的承担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及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保修书来签订其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工程保修书

三、厘清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在保修范围、保修义务、保修费用及损害赔偿责任的差别

四、保修期届满后,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仍需承担工程质量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第二十六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要求】

【条文主旨】

【条文解析】

【理解与适用】

一、条文与现有规范的关系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要求

三、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垫资的法律后果

五、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变动的问题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垫资定义不明,实务中往往存在争议,工程总承包人应当合理评估自身能力后合理投标缔约

二、禁止垫资条款与PPP模式并不冲突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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