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A)
张发改函字〔2022〕369号
刘彩云委员、王鹏飞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氢能应用与推广的意见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张家口市作为“河北一翼”、国家唯一的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充分把握建设“首都两区”和京张体育文化旅游带等重大历史机遇,高标准、高质量推动氢能产业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全产业链条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2019年,全球环境基金(GEF)、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科技部等联合授予我市“促进中国燃料电池汽车商业化发展项目示范城市”荣誉称号。2020年,我市加快推动氢能产业全链条发展典型经验获国务院办公厅通报表扬,推广氢燃料电池公交车的做法写入《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2021年12月,我市牵头的河北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实施方案获财政部等五部门批复实施。
一、氢能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我市充分发挥政策和资源优势,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支撑、项目带动、科技创新、应用示范等举措,积极推进氢能张家口建设。
一是产业发展政策体系日趋完备。制定出台《氢能张家口建设规划(2019—2035年)》《张家口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氢能产业安全监督和管理办法》《张家口市“十四五”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张家口市加氢站竣工验收与安全运营评价技术导则》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全国范围内较早形成氢能产业发展的“1+N”政策体系。此外,我市与中国建设银行河北分行签署《张家口碳中和(氢能)绿色产业投资基金合作协议》,积极支持氢能和可再生能源领域优质项目建设。
二是绿色氢源生产基地初具规模。政策上充分发挥示范区先行先试的优势,推动绿色氢源生产基地建设。目前河北省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建成制氢项目5个,产能达17吨/天。同时,海珀尔技改、国华赤城、国电电力尚义、中智天工等一批制氢项目正在有序推进。制氢电价上给予项目补贴,海珀尔、市交投集团等制氢企业的制氢项目执行0.15元/度电价,与国家现行电价差价部分由财政进行电费补贴,截至目前已拨付补贴资金1000万元,助推我市打造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制氢基地。
三是全产业链集聚效应逐步显现。先后培育和引进河北建投、中智天工、交投壳牌、亿华通、海珀尔、厦门金龙等氢能企业18家,涉及氢能制储运加、燃料电池系统、整车和创新平台等,初步形成氢能全产业链发展格局。
四是氢能示范应用全国领先。积极推动氢能在交通领域示范应用,2018年至2021年4年间,市财政筹措资金11.4亿元,支持市公交公司购置氢燃料公交车444辆和纯电车76辆,实现了主城区的绿色出行。截至目前,氢燃料公交车累计完成载客量超6400万人次,累计运行超2400万公里,在2021年被联合国计划开发署评价为中国规模最大的燃料电池公交运行车队。持续加强多元化示范应用,省科技厅支持的天然气掺氢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项目正在有序推进,河钢宣钢氢冶金项目已完成立项,正在跑办能耗手续。不断完善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已建成创坝站、纬三路站、东望山站、太子城站及太子城撬装站、崇礼南站及崇礼南撬装站、崇礼北站、西山产业园等加氢站9座,加氢能力7.9吨/12小时。
五是产业创新体系初步形成。大力支持氢能研究院科研工作,积极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建设。市级和桥东区各支持资金1000万元,支持氢能产业创新中心项目建设,助力申报国家级氢能产业创新中心。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针对两位委员所提出的申请政策补贴、出台补贴政策、放宽路权限制、制定行业规范、加大宣传力度等五方面建议,结合我市4年燃料电池汽车城市群示范期,将从以下五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积极争取城市群中央奖补资金。2021年12月20日,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启动新一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批复我市牵头的河北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正式启动。按照国家批准申报实施方案,示范期内,中央将从“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氢能供应、关键零部件产业”三部分进行奖励。示范期内,我市将积极推进各项任务实施,完成国家考核,争取获得3.66亿元中央奖补资金。
二是积极推动氢能补贴政策落地。为充分把握我市创建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机遇,加快推动全市氢能全链条发展,我市将在结合上海市、广东佛山市、山东淄博市等燃料电池示范城市群已出台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财政财力实际制定我市支持政策。
三是持续推进行业规范制定及路权探索。结合国家和省氢能有关政策要求,研究出台制氢产业化推进措施及科技攻关和应用支持政策、安全监管办法、车辆运营及道路运输支持等政策,探索放宽氢燃料电池汽车路权,带动氢能全产业链发展。另外,充分发挥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优势,积极开展氢能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设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新机制、新政策,率先制定有利于氢能产业发展的管理办法和标准体系。
四是持续推动氢能车辆多元化应用。4年城市群示范期内河北省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对政协张家口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81号和365号提案的答复,将推广燃料电池公交车、通勤客车、物流车、重卡、环卫车共计1130辆进行示范应用,逐步推进氢能源车辆城乡公交线路使用,推动定制公交线路通勤客车的应用示范,积极谋划同水木通达、京东物流等企业合作,拓展燃料电池物流车应用场景,鼓励有实力的物流企业采用购买或者租赁的方式使用燃料电池重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广公共服务领域氢能源环卫车替代,加快构建绿色交通出行新模式,助力低碳化交通体系建设。
五是持续加强氢能普及力度。通过打造多层次科普平台,全力与可再生能源示范区有效衔接,形成展示氢能各项新技术的交流平台。同时,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网络、会议、讲座等宣传平台,召开张家口长城·国际可再生能源论坛、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论坛等活动,多角度宣传与氢能相关的知识与技术,提高社会公众和企业对氢能的认知度,吸引企业、团体、个人参与氢能产业的发展,逐渐形成全社会推介张家口市氢能产业的浓厚社会氛围。
张家口市发展改革委
2022年6月13日
领导签发:白晶
联系人及电话:马凯旋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财政局)。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6日第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7月11日起施行。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上海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乡镇渡口管理,维护乡镇渡口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等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乡镇渡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渡口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乡镇渡口,是指设于农村或者集镇,由乡镇、村集体或者个人运营,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渡口。
第三条 本市乡镇渡口实行属地化管理,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各行政区域内乡镇渡口的行业主管部门,渡口所在地的乡镇渡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乡镇渡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以渡运乘客为主的渡口应当有可供乘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且具有相应陆域条件的渡口应当建有乘客候船亭等设施。从事夜间渡运的渡口,还应当配备必要的照明设备。
第五条 乡镇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六条 在乡镇渡口内,禁止停靠超过渡口设计靠泊能力的船舶和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七条 日渡运量超过300人次渡口的运营人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习。
日渡运量较少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八条 乡镇渡口运营人应当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渡运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渡口工作人员,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正常渡运。
第九条 乡镇渡口因故临时停航,乡镇渡口运营人应当及时在渡口内予以公告。
遇有乘客严重滞留渡口的,乡镇渡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散乘客。
第十条 禁止乘客携带或者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渡口上船。
乡镇渡口运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检查的,乡镇渡口运营人应当拒绝其进渡口上船。
乡镇渡口运营人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公安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乡镇渡口运营人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使渡口处于良好运营状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渡口运营人应当作事前安全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予以排除:
(一)汛期和台风、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
(二)法定节假日;
(三)集会、集市、农忙等渡运高峰期间。
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乡镇渡口运营人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乡镇渡口运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指挥乘客、车辆按照规定的顺序上下渡船;
(二)根据当班渡船装载定额,控制上客和放车数量;
(三)制止抢渡、强渡、抢档等违章渡运行为;
(四)文明待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通知,对行动不方便的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做到重点照顾。
第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听从乡镇渡口运营人指挥,从规定的进出口处出入渡口,并依次先下客后上客;
(二)禁止使用明火;
(三)驾驶非机动车和两轮摩托车的,应当下车推行;
(四)在两轮摩托车突然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通知乡镇渡口运营人;
(五)渡船已启航或者乘客满额时,不准强行登渡船;
(六)渡船因恶劣气候停航或者因故不能按时开航时,应当自觉配合乡镇渡口运营人,不得强迫开航。
违反前款规定的,乡镇渡口运营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拒不改正的,乡镇渡口运营人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10日止。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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