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26号建议的答复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清理电力基金及附加的措施,包括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2017、2018年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连续两年下调25%,2019年再次下调50%;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下调25%等。

您提出的关于电价进一步透明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附属电价明细进一步公开透明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清理电力基金及附加的措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26号建议的答复,包括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2017、2018年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连续两年下调25%,2019年再次下调50%;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下调25%等。目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基金和农网还贷资金。上述4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都已向社会公开了相应的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基金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标准、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事项。

二、关于逐步下调国家中大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主要用于向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提供每人每年600元生活补助、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予以项目扶持等。2017年,财政部印发《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将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国家中大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对于解决我国重大民生问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挥着重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配合财政部、水利部适时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相关政策的意见建议。

三、关于调整符合所属省份工业发展需要的电网销售电价,最大程度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我委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推进降电价工作落实,特别是2018、2019年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连续降低10%,2020年非高耗能行业电价阶段性降低5%,有效降低了企业用电成本。与2014年相比,当前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幅超过10%、30%,每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超过6000亿元,市场主体实实在在地享受到了降电价政策红利。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允许所有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继续推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加大清理规范供电不合理加价工作力度,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开展非电网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电价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同时,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尚未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竞争性领域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不断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企业用电成本进一步下降。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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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2日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标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住建部2022版)

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标准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标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住建部2022版),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标准,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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