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铁路法》、《铁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多项铁路法律法规,对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对《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确保《规定》顺利实施,日前,记者采访了市综治委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负责同志。

有关职能部门职责更明确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铁路法》、《铁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多项铁路法律法规,对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铁路网规模快速扩充、高速铁路大量投产运营,铁路安全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对铁路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在全面加强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促使《规定》得以迅速进入立法程序并对外颁布,这是全国第一个有关铁路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依法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具有非常重要、非常关键和非常及时的促进作用。《规定》相比去年国务院公布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新增细化了十三条针对我省特点和铁路安全管理实际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对违规获取高额铁路工程补偿款、划定铁路沿线建构物规划禁区、轻体漂浮物隐患治理等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对全面推进铁路安全管理的法治化,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危害安全行为被明令禁止

《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负有铁路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了明确,除各级护路联防组织外,还包括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教育、环境保护、规划、无线电管理12个政府职能部门。同时要求他们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防止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规定》针对近年来我省境内铁路外部安全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了禁止社会公众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如下行为: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焚烧垃圾、放养牲畜;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倾倒垃圾、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在铁路线路两侧建设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树木等植物不得影响铁路行车瞭望和线路安全;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禁采范围内采砂、淘金;禁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造、种植或者堆放可能危及铁路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或者物品;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禁止干扰、阻碍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形成知路爱路护路的社会氛围

我市从1997年就层层组建了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将铁路护路联防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大力开展平安铁路创建、护路工作站建设、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等一系列活动,有力维护了铁路沿线治安秩序的持续稳定。

虽然近年来我市境内铁路安全状况相对平稳,但铁路安全环境还存在很多问题和隐患,危及到铁路安全。

《规定》的出台,为我们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是我们开展护路联防工作的指南,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定》对维护铁路安全促进护路联防工作的重要性《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12月1日起施行,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找准工作定位,与铁路有关单位密切合作,积极开展工作,履职尽责,依法护路。各级护路联防组织要以深化铁路沿线村(居)护路工作站建设为契机,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使《规定》深入百姓心中,形成知路爱路护路的社会氛围,形成懂法遵法用法的社会环境,为铁路安全持续稳定长治久安做出积极贡献。

河北省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贵州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河北省安全管理条例,我省保健用品行业经过十多年的培育、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为了规范和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发展,加强对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部分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2009年12月1日,召开了省直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12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对保健用品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河北省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

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三条中的”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修改为”不以预防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同时,删去”调节人体机能或者有”和”保健食品”几字。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内容为:”鼓励和支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产品,促进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积极推进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条文序号顺延。 3、在第六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内容为:”生产车间内待加工的保健产品、原料、成品不得交叉污染,避免成品接触不洁物、有毒物;”同时,删去第五项中的”防止待加工保健用品与原料、成品交叉污染,避免成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将第七条第三款中的”毒理”修改为”药学”;删去”卫生行政部门”几字。 5、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内容为:”保健用品审批机关、评审专家组、检验机构不得泄露申报企业的商业秘密。”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内容为:”取得省外保健用品产品批件或者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用品生产或者销售,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7、将第十六条中的”有效成份”修改为”主要成份”;将”有效使用期”修改为”有效期限”;将”产品功能与成份应当与标签、使用说明书一致”修改为”产品功能与成份应当与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一致”。

8、将第十八条第一、二款中的”进货查验记录”修改为”进货查验台账”。 9、将第十九条中的”不得涉及疾病的治疗功能”修改为”不得涉及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健用品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10、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修改为”以及直接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 11、在第二十二条中的”根据保健用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前增加”并定期予以公布”。 12、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未取得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生产保健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3、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调整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后。 14、在第三十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内容为:”泄露申报企业商业秘密的”。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添加站长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iyeeedu.com/40320.html

(0)
上一篇 2024年 3月 27日 上午9:05
下一篇 2024年 3月 27日 上午9:06

相关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8923864400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zhiyeeedu@163.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
职业教育资格考证信息平台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