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验收规范法律分析:(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管理资料应完整。(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最新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1、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2、分项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分部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分部工程(子分部)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4、单位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有哪些(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2013(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01(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2006(四)《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0(五)《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2007(六)《建筑工程饰面砖粘接强度检验标准》-2008(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13(八)《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2010(九)《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2(十)《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2010(十一)《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2(十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08(十三)《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08(十四)《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2005(十五)《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2012(十六)《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01(十七)《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十八)《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5(十九)《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0(二十)《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12建筑装饰涉及的相关验收规范及标准非常的繁多,除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01两个基本的国家标准外,很多的施工项目都有单独的国家规范及标准颁布。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有哪些二、竣工验收目的和方式建设项目的施工达到竣工条件进行验收,是项目施工周期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建设成果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一)竣工验收的目的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了严格的竣工验收程序,其目的在于以下几方面。1、全面考察工程的施工质量:竣工验收阶段通过对已竣工工程的检查和试验,考核承包商的施工成果是否达到了设计的要求而形成的生产或使用能力,可以正式转入生产运行。通过竣工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生产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工程项目按照设计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正常投入运行。2、明确合同责任:能否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是判别承包商是否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完成了施工义务的标志。完满地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商即可以与业主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将所施工的工程转交给业主使用和照管。3、建设项目转入投产使用的必备程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也是国家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和管理水平,以及总结建设项目建设经验的重要环节。一个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交付使用后,能否取得预想的宏观效益,需要经过国家权威管理部门按照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组织验收确认。因此,《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规定,“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基建试车分成,由银行监理全部上交财政。
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验,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二)竣工验收的方式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按照建设项目总体计划的要求,以及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项目施工达到验收条件的验收方式可分为项目中间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三大类,见表1。规模较小、施工内容简单的建设项目,也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虽然项目的中间验收也是工程验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属于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内容,因此以下仅就竣工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的有关问题予以介绍。三、竣工验收范围和依据(一)竣工验收范围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法规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即:工业项目经过投料试车(带负荷运转)合格《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验收规范,形成生产能力的,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都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对某些特殊情况。工程施工虽未全部按设计要求完成《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也应进行验收,这些特殊情况是指以下几种。1、因少数非主要设备或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虽然工程内容尚未全部完成,但已可以投产或使用的工程项目。
2、按规定的内容已完建,但因外部条件的制约,如流动资金不足,生产所需原材料不能满足等,而使已建成工程不能投入使用的项目。3、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单位已经使用,但近期内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经主管部门批准手,可缩小规模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二)竣工验收条件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产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渤海防设施已按设地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以上是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应达到标准的基本规定,但各工程项目除了应遵循这些共同标准外,还要结合专业特点确定具体竣工应达到的条件。表2中简要列出了几种专业工程施工应达到的条件,以供参考。(三)竣工验收依据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以下几方面。1、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种文件。2、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3、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规范。包括现行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4、合同文件。包括施工承包的工作内容和应达到的标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修改变更通知书等。
建筑施工砌墙规范标准,砌体工程质量标准及要求是什么
专业回答:
1、材料要求:1)砌块应有出厂合格证,砌块品种强度等级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2)砌块进场应按要求进行取样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合格后方可使用;3)砌筑砂浆应在砌筑前按设计要求申请配合比,施工中要严格按砂浆配合比通知单对材料进行计量,并充分搅拌:4)施工现场砌块应堆放平整,堆放高度不宜超过2米,有防雨要求的要防止雨淋,并做好排水,砌块保持干净。2、施工要求:1)砌筑砂浆搅拌后的稠度以5~7厘米为宜;2)砌筑砂浆应按要求随机取样,留置试块送试验室做试验。现场砌筑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成后3~4小时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必须分别在拌成后2~3小时内使用完毕;3)砂浆拌成后和使用时均应盛入贮灰器中,如砂浆出现沁水现象应在砌筑前再次拌合;4)填充墙砌筑用的空心砖轻骨料砼小型空心砌块应提前1~2天浇水湿润,加气砼砌块砌筑前,应向砌筑面适量浇水;5)用轻骨料砼小型空心砌块或蒸压加气砼砌块砌筑墙体时,墙底部应砌烧结普通砖或多孔砖或砼小型空心砌块,或现浇砼坎台等,其高度不宜小于200毫米;6)墙体砌筑前应先在现场进行试排块建筑施工砌墙规范标准,排块的原则是上下错缝,砌块搭接长度不宜小于砌块长度的1/3,若砌块长度小于等于300毫米,其搭接长度不小于块长的1/2,搭接长度不足时,应在灰缝中放置拉结钢筋;7)砌筑前设立皮数杆皮数杆应立于房屋四角及内外墙交接处,间距以10~15米为宜,砌块应按皮数杆拉线砌筑;8)砌块的垂直灰缝厚度以15毫米为宜,不得大于20毫米,水平灰缝厚度可根据墙体与砌块高度确定,但不得大于15毫米亦不应小于10毫米,灰缝要求横平竖直,砂浆饱满;9)砌块排列应尽可能采用主规格,除必要部位外,尽量少镶嵌实心砖砌体,局部需要镶砖的位置易分散、对称,以使砌体受力均匀;10)纵横墙整体咬槎砌筑,临时间断可拖斜槎,接槎时,应先清理基面,浇水湿润,然后铺浆接砌,并做到灰缝饱满。
3、质量要求:1)墙体砌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设计要求;2)砌块排列合理正确,留槎符合规定,接槎牢固平整,灰缝厚度,符合要求;3)预留孔洞及预埋件位置、尺寸准确;4)不同砌筑材料应按照不同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施工。一、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与组织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15天)将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建筑施工砌墙规范标准,砌体工程质量标准及要求是什么,施工中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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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应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