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普及 | GB -202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六)
GB -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该标准以《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为依据,以保障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安全事故为目的,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开采和闭坑全过程的安全要求,既是矿山生产建设所必须遵守的重要规范和依据,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各级安全监管人员监管执法的重要遵循。
需要注意的是,该标准代替GB -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对原先的饰面石材开采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该部分内容需重点留意。今天我们为您呈现的是该标准的第六部分。该标准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
06.地下矿山
6.5 矿岩粗破碎
6.5.1 井下粗破碎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矿仓口周围应设围挡或防护栏杆;
——卸车平台受料口应设牢固的安全限位车挡,车挡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的1/3;
——破碎机受料槽和缓冲仓排料口应设视频监视;
——矿仓口卸料时应采取喷雾降尘措施。
6.5.2 处理大块物料或者设备上部矿仓、破碎机内部、破碎机下部矿仓内的物料应执行5.3.3~5.3.7的规定。
6.6 井下环境
6.6.1 井下空气
6.6.1.1 井下空气成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的氧气。体积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体积浓度不高于0.5%。
——人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不大于0.5mg/m³;
——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不超过表5的规定。
6.6.1.2 含铀、钍等放射性元素的矿山,井下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应符合的有关规定。
6.6.1.3 矿井进风应满足下列要求:
——井下工作人员供风量不少于4m³/(min·人);
——排尘风速:硐室型采场不小于0.15 m/s,饰面石材开采时不小于0.06m/s;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不小于0.25 m/s;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不小于0.5m/s;箕斗硐室、装矿皮带道等作业地点的风速不小于0.2m/s;
——破碎机硐室:采用旋回破碎机的,风量不小于12m²/s;采用其他破碎机的,风量不小于8m²/,采用2台破碎设备时,不小于12m² /s;
——柴油设备运行时供风量不小于4m³/(min·kW);
——满足6.6.1.4规定的风速要求。
6.6.1.4 有人员作业场所的井下气象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人员连续作业场所的湿球温度不高于27℃,通风降温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制冷降温或其他防护措施;
——湿球温度超过30℃时考证含金量排行榜,应停止作业;
——湿球温度为27℃~30℃时,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不应超过2h,且风速不小于1.0m/s;
——湿球温度为25℃~27℃时,风速不小于0.5m/s;
——湿球温度20℃~25℃时,风速不小于0.25m/s;
——湿球温度低于20℃时,风速不小于0.15m/s。
6.6.1.5 进风井巷空气温度应不低于2℃;低于2℃时,应有空气加热设施。不应采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矿井的空气。
严寒地区的提升竖井和作为安全出口的竖井应有保温措施,防止井口及井筒结冰。如有结冰应及时处理,处理结冰前应撤离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附近的人员,并做好安全警戒。
有放射性的矿山,不应用老窿或老巷预热或降温。
6.6.1.6 井巷内平均风速应不超过表6的规定。
6.6.2 通风系统
6.6.2.1 地下矿山应采用机械通风。设有在线监测系统的矿山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通风系统;未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的矿山每年应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矿山应及时更新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通风设备、风量、风流方向、通风构筑物、与通风系统隔离的区域等。
6.6.2.2 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应不低于60%。
6.6.2.3 矿山形成系统通风、采场形成贯穿风流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
6.6.2.4 进入矿井的空气不应受到有害物质的污染,主要进风风流不应直接通过采空区或塌陷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
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应经常维护,不应堆放材料和设备,应保持清洁和风流畅通。
放射性矿山回风井与进风井的间距应大于300m。
矿井排出的污风不应对矿区环境造成危害。
6.6.2.5 箕斗井、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保证空气质量。
6.6.2.6 井下硐室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来自破碎硐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经净化处理达标后可以进入通风系统;未经净化处理达标的污风应引入回风道;
——爆破器材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
——充电硐室空气中氢气的体积浓度不超过0.5%;
——所有机电硐室都应供给新鲜风流。
6.6.2.7 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和电粑巷道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或机械通风。
6.6.2.8 采场回采结束后,应及时密闭采空区,并隔断影响正常通风的相关巷道。
6.6.2.9 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通风构筑物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主要运输巷道应设两道风门,其间距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手动风门应与风流方向成80°~85°的夹角,并逆风开启。
6.6.2.10使用风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使用木制风桥;
——风桥与巷道的连接处应做成弧形。
6.6.3 通风机
6.6.3.1 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应连续运转,满足井下生产所需风量。当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6.6.3.2 每台主通风机电机均应有备用,并能迅速更换。同一个硐室或风机房内使用多台同型号电机时,可以只备用1台。
6.6.3.3 主通风设施应能使矿井风流在内反向,反风量不小于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反风。
每年应至少进行 1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的风量。
6.6.3.4 主通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每班都应对通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有运转记录。采用自动控制的主通风机,每两周应进行1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6.6.3.5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工作场所,应设局部通风设施,并应有防止其被撞击破坏的措施。
6.6.3.6 局部通风应采用阻燃风筒,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不应超过10m;抽出式通风不应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不应超过10 m,抽出风筒入口应滞后压入风筒出口5m以上。
6.6.3.7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启动局部通风机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较长时间无人进入的工作面还应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通风机应连续运转。
6.6.3.8 停止作业且无贯穿风流的采场、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重新进入前,应进行通风并检测空气成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
6.6.4 矿井降温
6.6.4.1 矿山应采取措施避免热环境损害员工健康。
6.6.4.2 有可能产生热害的矿山,应监测和控制工作面的气象条件;对员工进行防止热害的培训;为员工配备热害防护装备。
6.6.4.3 热害矿山应制定针对热害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编制主通风机、制冷系统等停止工作时的应急预案。
6.6.4.4 通风和制冷系统应随开采方案的改变以及矿山开拓、生产的进展进行相应调整。
6.6.4.5 有爆炸危险的矿山,井下制冷降温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6.6.4.6 地表制冷站采用氨作为制冷剂时,机房距井口应大于200m。
6.6.4.7 井下制冷站严禁采用氨作为制冷剂,并应有制冷剂泄露监测设施和应急预案。
6.7 电气设施
6.7.1 矿山供电
6.7.1.1 人员提升系统、矿井主要排水系统的负荷应作为一级负荷,由双重电源供电,任一电源的容量应至少满足矿山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应采取措施保证两个电源不会同时损坏。
6.7.1.2 主变配电所设置应符合5.6.1.1的规定。
6.7.1.3 主变电所主变压器设置应遵守5.6.1.2的规定。
6.7.1.4 井下采用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压,不超过35kV;
——低压,不超过;
——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照明,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照明,不超过36V;行灯电压不超过36V;
——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不超过127V;
——电机车牵引网络电压:交流不超过380V;直流不超过750V。
6.7.1.5 井下变、配电所的电源及供电回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由地面引至井下各个变、配电所的电力电缆总回路数不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承担该变电所的全部负荷;
——有一级负荷的井下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变、配电所,在有爆炸危险或对人体健康有严重损害危险环境中工作的主通风机和升降人员的竖井提升机,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井下主变、配电所和具有低压一级负荷的变、配电所的配电变压器不得少于2台;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承担全部负荷;
——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应有与主设备同等可靠的电源;
——为井下一级负荷供电的35kV及以下除采用钢制杆塔外的地面架空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变、配电所的供电电缆,应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
6.7.1.6 向井下供电的6kV~35kV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及以下低压配电系统中性点应采用IT系统、TN-S系统或中性点经电阻接地系统;有爆炸危险的矿山应采用IT系统;
b)向井下采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中性点不得采用直接接地系统;
c)6kV~35kV系统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应满足下述条件:
——当6kV~35kV系统中性点不接地时,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不大于10 A;
——当6kV~35kV 系统中性点低电阻接地时,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不大于 200 A。
d)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采用IT系统或采用中性点经高电阻接地系统时,除装设必要的保护装置外,还应至少设置下列监测设备和保护装置之一:
——绝缘监测装置(IMD);
——绝缘故障定位系统(IFLS);
——剩余电流监测装置(RCM)或剩余电流保护装置(RCD)。
e) 井下1000 V(1140 V)及以下低压配电系统采用TN-S系统时,除装设必要的保护装置外,还应满足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和下列条件:
——整个系统的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应严格分开;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分开后,不应连接在一起;
——在任何情况下保护导体不应有工作电流;
——互连的保护导体应严格连接到地;
——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连接至接地保护导线;该保护导体在操作过程中不得断开,不应有过电流保护装置;
——馈电端应安装带有剩余电流装置(RCD)或剩余电流监视装置(RCM)的开关装置;
——剩余电流装置最大额定电流为0.5A;剩余电流保护装置(RCD)或交流/直流剩余电流监视装置(RCM)的动作时限为0.2s。
6.7.1.7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采用IT系统时,配电系统电源端的带电部分应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配电系统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第1次出现阻抗可忽略的故障时,故障电流不大于5A。
6.7.1.8 引至采掘工作面的电源线应装设具有明显断开点的隔离电器。
6.7.2 电缆
6.7.2.1 井下应采用低烟、低卤或无卤的阻燃电缆。
6.7.2.2 井下电缆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竖井井筒或倾角45°及以上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的井巷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移动式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应采用井下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
——移动式照明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有可能受机械损伤的固定敷设照明电缆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硐室内应采用塑料护套钢带(或钢丝)铠装电缆;
——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
——矿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不应兼作其他用途;
——重要电源电缆、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电缆及井下有爆炸危险环境的低压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
6.7.2.3 敷设在竖井井筒内的电缆不应有接头。电缆接头应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6.7.2.4 敷设在钻孔中的电缆应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应加装金属保护套管。
6.7.2.5 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底板敷设电缆时应用钢质或不燃性材料覆盖;电缆不应敷设在排水沟中。
6.7.2.6 井下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平或倾斜巷道内悬挂的电缆,在矿车、机车掉道时或其他运输车辆运行时不应受到撞击;电缆坠落时不会落在带式输送机上或车辆正常运行的通道上;
——水平或倾斜巷道内的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大于3m;竖井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大于6m;
——电缆固定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且不应损坏电缆的外皮;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体;
——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路上;电缆与风、水管路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管路上方以上;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压电缆应敷设在上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50mm,并应不小于电缆外径;
——电力电缆与通信电缆或光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电力电缆应在通信电缆下方,且净距不小于 ;电力电缆与通信电缆或光缆在井筒内敷设时,净距不小于;
——裸露的电缆的铠装或金属外皮应作防腐蚀处理;
——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电源线路应配置在不同层支架或不同侧的支架上,并应实行防火分隔。
6.7.3 电气设备及保护
6.7.3.1 井下不应采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6.7.3.2 向井下供电的线路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6.7.3.3 从井下变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且被保护线路末端的最小短路电流不应低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5倍。
6.7.3.4 井下3kV~35kV配电系统单相接地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性点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时,变、配电所的高压馈出线上应装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接地保护应动作于跳闸或信号;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出线,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保护应无时限地动作于跳闸;
——中性点低电阻接地时,井下各级变、配电所高压馈线均应装设二段零序电流保护;其第一段应采用动作时限不长于0.3s的零序电流速断,直接向电动机、变压器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线应采用无时限的零序电流速断;第二段应采用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相同。
6.7.3.5 井下低压配电 IT系统应有自动切断电源的故障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绝缘下降至整定值时,应由监测设备发出可听和(或)可见信号;
——有爆炸危险环境发生对外露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时,防护装置应立即切断故障线路;
——无爆炸危险环境发生对外露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时:若预期接触电压不超过36V,可短时继续运行,并由绝缘监视装置发出可听和(或)可见的报警信号;若预期接触电压超过36V,防护装置应立即切断故障线路;当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应由过电流保护器或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故障回路。
6.7.4 电气硐室
6.7.4.1 电气硐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不应采用可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的顶板和墙壁应无渗水;
——中央变电所的地面应比其入口处巷道底板高出0.5m以上;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
——采区变电所及其他电气硐室的地面应比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高出0.2m;
——硐室地面应以2‰~5‰的坡度向巷道等标高较低的方向倾斜;
——电缆沟应无积水。
6.7.4.2 电气设备硐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长度超过9 m的硐室,应在硐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
——出口应设防火门和向外开的铁栅栏门;有淹没危险时,应设防水门。
6.7.4.3 硐室内应配备消防器材。
6.7.4.4 硐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硐室入口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无人值守的硐室应关门加锁。
6.7.5 照明
6.7.5.1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通道均应设照明。
6.7.5.2 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井下变电所;
——主要排水泵房;
——监控室、生产调度室、通信站和网络中心;
——提升机房;
——通风机房;
——副井井口房;
——矿山救护值班室。
非消防工作区域继续工作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h;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h。
6.7.5.3 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移动式照明灯具应具有良好的透光和耐震性能,坚固耐用,并有金属保护网等安全措施。
6.7.5.4 照明变压器应采用专用线路供电。照明电源应从其供电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断路器之前引出。
6.7.5.5 井下照明灯具应防水、防潮、防尘;井下爆破器材库照明应采取防爆措施。
6.7.6 保护接地
6.7.6.1 井下电气装置、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构架及电缆的配件、接线盒、金属外皮等应接地。
6.7.6.2 直接从地面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的接地母线应与其附近的下列可导电部分作总等电位联结:
——供水、排水、排泥、压缩空气、充填管路等金属物;
——沿井巷装设的金属结构。
6.7.6.3 非直接从地面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和移动变电站的接地母线应与6.7.6.2 规定的外界可导电部分就近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6.7.6.4 下列地点应设局部接地装置:
——采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
——电气设备硐室;
——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
——连接高压电力电缆的接线盒金属外壳。
6.7.6.5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井下各开采水平的主接地装置和所有局部接地装置应通过接地干线相互连接,构成井下总接地网;
——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均应与接地干线连接;
——不应将两组主接地极置于同一个水仓或集水井内;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
6.7.6.6 主接地极应设在井下水仓或集水井中,且应不少于两组,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75m²、厚度不小于 5 mm 的钢板作为主接地极。
6.7.6.7 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²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圆钢。电气设备外壳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线(采用电缆芯线接地的除外)、电缆接线盒两头的电缆金属连接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48mm²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8mm的圆钢。
6.7.6.8 局部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要求:
——局部接地极设置在排水沟或积水坑中时,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6m²、厚度不小于3.5mm的钢板,或具有同样表面积、厚度不小于3.5mm的钢管,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
——局部接地极设置在其他地点时,应采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壁厚不小于3.5mm的钢管,钢管上至少应有20个直径不小于5mm 孔,并竖直埋入地下。
6.7.6.9 接地装置所用的钢材应镀锌。
6.7.6.10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在其余主接地极连成的接地网上任一点测得的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 Ω。接地线及其连接部位应设在便于检查和试验的地方。
6.7.6.11 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之间的保护接地线电阻应不大于1Ω。
6.7.7 通信与监测监控
6.7.7.1 地下矿山应建立人员下井登记检查制度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6.7.7.2 地下矿山应建立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6.7.7.3 大中型地下矿山应建立监测监控系统,监控网络应当通过网络安全设备与其他网络互通互联;最大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的应设人员定位系统,下井人员应随身携带标识卡。
6.7.7.4 以下地点应设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
——地面变电所、通风机房、提升机房、空压机房、充填制备站等;
——马头门、中段车场、井底车场、装矿点、卸矿点、转载点、粉矿回收水平等;
——采矿作业中段或分段的适当位置矿井建设安全规范,行业标准普及 | GB 16423-202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六),掘进工程的适当位置;
——井下主要水泵房、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调度硐室、破碎站、通风机控制硐室、带式输送机控制硐室、设备维修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
——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避灾硐室、油库、加油站、爆破器材库等重要位置。
6.7.7.5 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应采用专用通信电缆;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和安全栅应采用矿用通信电缆直接连接,不得利用大地作回路。井下调度电话不应由井下就地供电,或者经有源中继器接调度交换机。
6.7.7.6 井下通信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井下有线通信系统应设两路通信电缆,分别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其中任何一路通信电缆都应能满足井下与地表通信需要;
——井下通信设备应满足电磁兼容要求,在巷道内安装时应满足防水、防腐、防尘要求,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
——通信系统应有防雷电保护措施;
——通信系统应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矿井建设安全规范,备用电源应能保证系统连续工作2h 以上。
6.7.7.7 人员定位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有人员出入的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应当设置读卡分站;
——人员定位系统应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是否唯一的功能。
6.7.7.8 监测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当双机热备份,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能支持系统连续工作2h 以上。
6.7.7.9 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监测监控设备的电源应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检修与监测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应采取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实时上传和保存监控数据;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可随时调用;
——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值班人员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
6.7.7.10矿山应绘制、及时更新和保存井下通信系统图、人员定位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图纸应标明有线调度通信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种类、数量和位置,通信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线路。
6.7.8 检查、维修和操作
6.7.8.1 矿山应建立电气作业安全制度,规定工作票、工作许可、监护、间断、转移和终结等工作程序。严禁非电专业人员从事电气作业。
6.7.8.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表7规定由电气维修工进行检测,及时处理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检测和处理结果记录存档。
6.7.8.3 井下电气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重要线路和重要工作场所的停、送电,以及()以上的电气设备检修,应持有主管电气工程师签发的工作票,方准进行作业;
——不应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动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停电检修时,所有已切断电源的开关把手均应加锁;对该回路验电、放电,将线路接地,并且悬挂”有人作业,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并送电;
——不应单人作业;
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培训课件.ppt
-2013工程量清单与招投标的关系及与合同管理的关系学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为及时总结我国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最新理论研究成果,顺应市场要求,结合建设工程行业特点,在新时期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行为,实现“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动态监管、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宏伟目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时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进行全方位修改、补充和完善。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属性研究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我国改革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招标投标中报价方法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所采取的一种方式。长期以来我国沿袭前苏联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建筑工程项目或建筑产品实行“量价合一、固定取费”的政府指令性计价模式:即“定额预算计价法”。这种方法按预算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子目,逐项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单价(或单位估价表)确定直接费,然后按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加上材料价差和适当的不可预见费,经汇总即成为工程预算价,用作标底和投标报价。
这种方法千人一面,重复“算量、套价、取费、调差(扯皮)”的模式,使本来就千差万别的工程造价,却统一在预算定额体系中;这种方法计算出的标价看起来似乎很准确详细,但其中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表现在:第一、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好几套人马都在做工程量计算的重复劳动。第二、违背了我国工程造价实行“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原则,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极不适应。第三、导致业主和承包商没有市场经济风险意识。第四、标底的保密难于保证。第五、不利于施工企业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属性研究目前,“定额预算计价法”世界上只有中国、俄罗斯和非洲的贝宁在使用,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一般都不依赖由政府颁布定额和单价,凡涉及到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价格都是根据市场行情来决定的。由于工程造价计价的主要依据是工程量和单价两大要素,所以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工程造价管理基本体制主要体现在对于工程项目的“量”和“价”这两个方面的管理和控制模式上。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模式有;(一)美国模式:美国的做法是竞争性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根据历史统计资料确定工程的“量”,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工程的“价”,价格最终由市场决定。
(二)英联邦模式:英联邦的做法是政府间接管理,“量”有章可循,“价”由市场调节。即由政府颁布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并定期公布各种价格指数,工程造价是依据这些规则计算工程量,通过自由报价和竞争后形成的。(三)日本模式:日本的做法是政府相对直接管理,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价基础定额,但量价分离,政府只管工程实物消耗,价格由咨询机构采集提供,作为计价的依据。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属性研究除了以上三种主要模式外,还有:法国的做法是没有发布给社会的定额单价,一般是以各个工程积累的数据做参数,大公司都有自己的定额单价。德国的做法是与国际上习惯采用的要求一致,即由工程数量乘以单价,而工程数量和项目均在招标书中全部列出,投标人则按综合单价和总价进行报价。综上所述,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和报价,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根据中国国情改革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招标投标中报价方法的一种全新方式,是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一种借鉴。二、学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新《规范》)的编制是对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原《规范》)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它不仅较好地解决了原《规范》执行以来存在的主要问题,而且对清单编制和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深化,在“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动态监管、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决定价格”的基础上,新《规范》规定了合同价款约定、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中期支付、竣工结算支付以及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展现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措施,强化了清单计价的执行力(一)新《规范》出台意义深远进入新世纪以来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我国的建设行业在突飞猛进快速发展。
随着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步步深化,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也一直经受着重大的改革与考验,工程造价管理模式正在不断演进,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更是经历了三次重大的变革,从原先传统的定额计价方式转变为2003清单计价,历时5年,后又转换为2008清单计价,最近发布的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工程造价即将面临的第四次革新。(一)新《规范》出台意义深远现阶段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培训课件.ppt,我国的建设工程造价两种计价模式并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造价管理方式仍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新《规范》的发布施行,将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整体效1、更加有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全面推行;2、更加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计价行为;3、更加有利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4、是政府加强宏观管理转变工作职能的有效途径;5、是快速实现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重要手段;6、是进一步推动我国工程造价改革迈上新台阶的里程碑。新《规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工程价款管理迈入全过程精细化管理的新时代,工程价款管理将向集约型管理、科学化管理、全过程管理、重在前期管理的方向转变和发展。10(二)新《规范》的亮点展望【亮点一】专业划分更加精细新《规范》将原《规范》中的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1、将建筑与装饰专业合并为一个专业;2、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3、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
11(二)新《规范》的亮点展望调整后分为以下九个专业:(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2)仿古建筑工程(3)通用安装工程(4)市政工程(5)园林绿化工程(6)矿山工程(7)构筑物工程(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9)爆破工程由此可见,新《规范》各个专业之间的划分更加清晰、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12(二)新《规范》的亮点展望【亮点二】责任划分更加明确新《规范》对原《规范》里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1)阐释了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定义(2.0.2、2.0.3)(2)规定了计价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3.4.1、3.4.2、3.4.3、3.4.43.4.5)(3)规定了招标控制价出现误差时投诉与处理的方法(5.3.1~5.3.9)(4)规定了当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等15种事项发生时,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9.1.1)13(二)新《规范》的亮点展望【亮点三】可执行性更加强化1、增强了与合同的契合度考证书的正规网站,需要造价管理与合同管理相统2、明确了52条术语的概念,要求提高使用术语的精确度;3、提高了合同各方面风险分担的强制性,要求发、承包双 方明确各自的风险范围; 4、细化了措施项目清单编制和列项的规定,加大了工程造 价管理复杂度; 5、改善了计量、计价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结算纠纷的处理。
14(二)新《规范》的亮点展望 【亮点四】 合同价款调整更加完善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 (7)暂估价 (8)计日工 (9)现场签证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15(二)新《规范》的亮点展望 【亮点五】 风险分担更加合理 强制了计价风险的分担原则,明确了应由发、承包人 各自分别承担的风险范围和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的 风险范围以及完全不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 【亮点六】 招标控制价编制、复核、投诉、处 理的方法、程序更加法治和明晰。 16(三)新《规范》主要内容综述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的编制和计价方法,适应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深入发展, 在总结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标准定额司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08进行修订,形成了新的国家标准《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171、新《规范》章、节、条数量变化明显 原《规范》含5章19节,新《规范》含16章58节 原《规范》条文137条,新《规范》条文330条 原《规范》强制性条文15条,除相关强条已列入《计 量规范》外,新《规范》保留、修改、新增了强条,调整 后新《规范》强制性条文仍有15条 182、新《规范》内容涵盖广泛 新《规范》相比原《规范》,增加了许多有关工程 计量、合同价款(含约定、调整、中期支付、结算支付、 争议解决等)各个环节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内容,基本反映 了原《规范》实施以来的主要经验和成果。
新《规范》的内容涵盖了工程实施阶段从计价方式、 计价风险开始到竣工结算与支付、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工程造价鉴定以及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建立的全过程。 193、新《规范》重点内容突出 新《规范》在认真总结我国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积累 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明确了: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 工程量清单计价。 (强条3.1.1) (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强条4.1.2)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五大内容。(强条 4.2.1)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 计量规范规定的五项内容进行编制。(强条4.2.2) 203、新《规范》重点内容突出 (5)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强 条3.1.4) (6)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 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 作为竞争性费用。(强条3.1.5) (7)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 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强条3.1.6) 214、新《规范》体现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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