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企业实现员工自主安全管理的方法,收藏!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生效全流程操作指引

公司规章制度具体包含哪些内容,由公司在合法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主决定。遵照执行的前提是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因此公示是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启动规章制度的修改,规章制度的修改程序与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一样,需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生效的全部要件。

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其依照法律和民主程序制定的,在内部实行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的劳动规则,是公司内部的“法律”。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不管是成文的或是不成为文的,均用于明确本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这既是公司规范管理及经营自主权的需要,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定义务。那什么样的规章制度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文就是要解决公司规章制度有效性的问题。

一、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

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公司规章制度具体包含哪些内容,由公司在合法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主决定。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类。

1.1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主要指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或称为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在劳动法律法规范畴中,规章制度通常指的就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俗称“八大项”)。

1.2 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这类规章制度主要指公司的会计财务制度、市场销售制度、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报销制度、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经营管理制度。不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的制定,属于公司经营自主权的范围,其制定程序没有那么严格,可以不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为了讨论方便,除非特别指出,下文中的提到的规章制度仅指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二、公司规章制度的功能

无论是从有利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来看,还是从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而言,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都有其必要性。一个运作良好、管理规范的公司应当量身打造适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 帮助公司实现规范化管理

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管理措施的具体表现形式,规章制度除了界定各种违纪情形外,各项具体管理制度的设定(如考勤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等)亦有赖于规章制度。合法完善的规章制度,有助于提升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劳动者的归属感,从而大幅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考证含金量排行榜,以此帮助公司实现规范化管理。

2.2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规章制度不仅规范劳动者的行为,同时也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规章制度一经生效,不仅劳动者受其约束,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任意妄为,以便保障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权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来说,遵守劳动纪律是其应尽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就是要遵守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具体规定了劳动纪律的要求。

2.3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依据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外,还可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明确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一个生效并且完善的规章制度也具有预防和控制劳动争议发生的功能。

三、公司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

实践中,某些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完备。我国目前尚无关于规章制度的专门性法律,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编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下面谈一谈能产生法律拘束力的规章制度需要具备的生效要件。

3.1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适格

规章制度制定主体适格,是指制定者必须具备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法律资格。《劳动法》第四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从法律规定可知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应当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某个部门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等。

实践中,为了规避规章制度制定主体不适格的风险,即使是由公司某个部门具体负责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通常是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或由公司法务部或办公室负责),最后也须以公司的名义发布,这样才能保证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治理的“宪法性文件”,如果章程中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有明确规定的,如授予人力资源部制定,那人力资源部就是制定规章制度的适格主体。综上可知,制定规章制度的适格主体,如果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章程规定执行,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制定。

3.2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

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同法律相抵触的部分无效。《劳动法》第四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只规定用人单位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但并没有对“法”的范围作出具体的规定,法的外延宽泛,那到底应当包括哪些范围?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第四条规定,“本条中的“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中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政策的规定。

综上可知,此处的“法”作广义的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国家技术标准等规定。但并不意味着规章制度一旦违反上述广义的“法”,就必然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有严重到违反法律和法规,才会引起劳动行政部门介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等不利法律后果。

3.3规章制度的内容合理

公司的规章制度不但要合法,还得合理,不是说法律不禁止的,公司就可以根据需要随意约定,如果超出了合理的范围,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生劳动争议时裁判机关有自主裁量权,那些明显违背常理或者过分苛刻的规章制度一般得不到司法裁判机关的认可。

实践中,有些公司的规章制度虽然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些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一顿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迟到一分钟、吸烟一次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等等,上述规章制度因为不合理,所以得不到司法裁判机关的认可。

至于合理的认定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无法作出统一的标准,是否合理主要属于司法自由裁量的范畴,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认定。对此,应当依据公平原则以及是否符合正常人一般性的评判标准,同时考虑公司的类型、规模、工作岗位的特点、劳动者行为的性质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的次数、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综合评判规章制度是否合理。

3.4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

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是指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实体内容合法、合理,但没有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作出,也是违法的。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制定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分两步。第一步是讨论程序,即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协商程序,即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内容。一般来说,公司建立工会的,与工会协商;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根据法律规定可知,工会仅参与了民主程序的第二步协商程序帮助企业实现员工自主安全管理的方法,收藏!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生效全流程操作指引,但是职工代表参与了民主程序的全过程,因此,公司应当成立职工代表大会以确保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2)需要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范围

如前所述,并非所有规章制度的制定均需要经过民主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其中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俗称“八大项”),其他的规章制度制定属于公司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对于需要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的范围不能任意扩大,以免侵犯公司的经营自主权。

(3)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单决制还是双决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规章制度需要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究竟什么是“平等协商确定”?劳资双方意见不一时如何确定?最终是由双方共同决定,还是由公司单方决定?这里就涉及到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单决制还会双决制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就有关于规章制度是单决权还是双决权的不同争议,立法者最后采用了折中的立场,即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是劳资双方民主协商基础上的单决制。这样规定既满足了劳动者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需要,又尊重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6年9月)第七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7修正)第十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以及改革改制中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变更的方案;”综上可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不同于其他企业,不但要经过民主程序,而且还得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才能生效。

(4)公司需要建立并完善的相关民主管理制度

《劳动法》《公司法》都明确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劳动者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是公司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有利于营造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和谐环境,符合现代公司制度发展潮流。公司依法履行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必须建立如下制度。

1)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法定义务,目前,部分地方已经出台了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指导企业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并规范其运行,如《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7修正)对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评议规则、职工代表的产生方法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2)工会制度。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公司应当建立工会,这样方便、简化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公司没有工会也无法完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程序。综上,出于公司规范化管理的需要,防范用工风险的现实考虑,公司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制度。

(5)规章制度的制定缺少民主程序时的效力认定

随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制度等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发展,对于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要素的审查越来越严格。《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制定规章制度时未经民主程序的,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6)履行民主程序证据的保存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由用人单位承担规章制度制定经过民主程序的举证责任,即公司要提供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了讨论程序和协商程序。因此,公司应当注意收集并保存选举职工代表的证据;在召开会议前帮助企业实现员工自主安全管理的方法,应制作签到表;召开会议时,应制作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要求与会职工代表签字并摁手印予以确认,以防出现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证明公司履行民主程序最重要的证据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因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一定要有:“职工代表大会依法成立,依法选举了职工代表,并依法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公司提出规章制度的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工代表提出方案和意见,最终公司在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基础上通过了公司规章制度。”等类似的表述,确保规章制度的制定符合法律要求的民主程序。

3.5向劳动者公示

遵照执行的前提是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因此公示是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司法实践中,对规章制度公示方式的审查比较严格,若没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已经收到或知悉规章制度内容等能够直接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程序的证据,劳动仲裁机构、法院很难认可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履行了公示义务。

(1)规章制度公示的方式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规章制度公示的具体方式,可参照某些地方性法规规定予以确定。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其规章制度。实践中,关于规章制度公示的方式常见的有如下七种。

1)公告栏张贴。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会采用在公司的公告栏上张贴规章制度的方式以供劳动者阅读。

2)电子邮件通知。将规章制度建成文档等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回复确认已经知悉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保证遵照执行。采用此种公示方式时劳动者接受规章制度的邮箱地址需要事先经过双方确认,如在劳动合同、入职申请书等文件中明确约定接受规章制度等的邮箱地址。

3)公司网站公布。一些公司特别是实行无纸化办公的公司,为了方便劳动者随时查阅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会采用在公司网站或内部局域网中公示规章制度。

4)规章制度培训。某些公司会采用对全体劳动者进行公司规章制度培训的公示方法。采取此种公示方式时应由参与培训的劳动者签到,并记录下培训时间、地点、与会劳动者、培训内容等。

5)规章制度考试。公司组织劳动者以考试的方式来加深对规章制度内容的理解。采取此种公示方式时应保留劳动者参加考试的相关试卷等材料。

6)规章制度传阅。人数不多的某些公司会采用传阅的方式公示规章制度的内容。采取此种公示方式时要求劳动者签署规章制度告知确认表等能够证明劳动者知悉规章制度内容的书面文件。

7)员工手册发放。公司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单独汇编,取名员工手册,每个劳动者均发放一本,有单独发放的,有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发放的。采取此种公示方式时应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领取了员工手册。

以上常用的7种公示方式中,前三种公示方式不建议单独使用,利用公示栏公示绝不仅仅只是将规章制度张贴一下就了事那么简单,虽然利用网络技术公示显得方便、快捷,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三种公示方式举证都比较困难。这三种公示方式一般需要经过公证才能得到认可,况且有些情形还无法公证,所以通过以上三种方式公示风险较高。实践中,比较常用的是第6种和第7种公示方式,这两种公示方式既简单又高效。公司采用何种公示方式,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可多种公示方式结合使用,从规避公司举证不能的风险考虑,无论公司采用一种或多种公示方式,最好保留劳动者签字确认的收到或知悉公司规章制度内容,并保证遵照执行的书面证据。

3.6规章制度的内容应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保持一致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规章制度内容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情形,这时应当以哪个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外,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效力也要高于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这是因为,集体合同是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全体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体现全体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是单个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体现劳动者个体的权益;无论集体合同还是劳动合同都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立法最为重要的目的和宗旨,所以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

四、规章制度的修改

公司的规章制度需要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及自身需要不断进行修改,因此,公司需要持续对现行实施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以便确定是否需要修改或补充相关内容。

规章制度的修改按照启动主体不同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1)公司提出修改。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启动规章制度的修改,规章制度的修改程序与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一样,需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生效的全部要件。

(2)工会或劳动者提出修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这里所谓的“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实践中主要指规章制度的实体内容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情形,这时如果工会或职工提出修改,用人单位需要予以修改,否则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也会责令用人单位予以改正。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完全符合规章制度生效的全部要件,工会或劳动者认为需要予以修改的,一般不会启动修改程序。

五、规章制度缺少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

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缺少生效要件即为无效的规章制度,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无效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而言不但起不到人力资源管理的功效,还可能承担以下不利的法律后果。

5.1行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2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既包括物质赔偿责任,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侵犯了劳动者的人格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等,对于这些侵权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5.3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属于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5.4 无效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依据

前文在规章制度功能中已经论述过,生效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如果规章制度无效,自然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依据。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一个生效的规章制度首先要有一个适格的制定主体,规章制度的内容应既合法又合理,规章制度的通过还要经过讨论和协商两大民主程序,最后规章制度要向劳动者公示,只有劳动者知悉了规章制度的内容才能对其适用。一个规章制度想要生效,还不能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相冲突。公司应及时审查自己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新的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及时对规章制度予以修订,以便使规章制度一直保持适用的生命力。

公司只有在认识到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的内部法律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劳动者权利保护方面的重要性,才会制定出合法、完善、实用的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的最终决定权还是由公司掌握,公司可以通过对规章制度内容的专业设计,在保障劳动者法定权益的情况下,规避自身用工风险,增加自身的经营自主权,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增强劳动者的积极性,营造更和谐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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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程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说明

1.1资质证照

1.1.1缺少资质证照

未按规定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备案)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照。

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

1.1.3其他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头脑风暴】最齐全安全隐患大全,提升能力!,人员配备不足或所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等。

1.2.3其他

未设有安全生产委员会等。

1.3安全规章制度

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投入、相关方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等。

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如覆盖主要设备设施生产作业和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制度,或未按照制度执行,如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过程不规范,制度(文件)试行、现行有效或过期废止标识不清,过期废止回收销毁等规定不明确,制度(文件)发布后宣贯、执行检查不到位;记录(台账、档案)的数量、格式、内容不明确,填写不规范等。

1.3.5其他

1.4安全培训教育

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未按规定取证,取证后没有按年度进行培训教育或培训教育学时不够等。

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未按规定取证,证件过期或证件与实际岗位不符等。

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缺少日常教育、“三级”教育、“四新”教育、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或安全培训教育达不到规定时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等。

1.4.4其他

1.5安全投入

1.5.1安全投入不足

冶金、机械等企业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安全投入资金,其他行业企业未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等。

1.5.2安全投入使用缺陷

安全投入使用范围或使用金额不符合要求等。

1.5.3其他

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等。

1.6相关方管理

1.6.1相关方资质缺陷

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或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

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

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或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

1.6.3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等。

1.6.4其他

1.7重大危险源管理

1.7.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

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或辨识评估不正确等。

1.7.2登记建档备案缺陷

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

1.7.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

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或监控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1.7.4其他

1.8个体防护装备

1.8.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

未按规定选用、配备、按期发放所需的个体防护装备。

1.8.2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对个体防护装备实施有效管理。

1.8.3其他

1.9职业健康

1.9.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

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申报内容不全,未申请变更等。

1.9.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

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或检测评价因素不全等。

1.9职业健康

1.9.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

未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检测结果未公示等。

1.9.4职业健康检查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或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等。

1.9.5其他

未按相关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等。

1.10应急管理

1.10.1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

未按规定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1.10.2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未对预案进行有效管理(论证、评审、修订、备案和持续改进等)。

1.10.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或未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等。

1.10.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缺陷

未建立应急设施,未配备应急装备、物资,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等。

1.10.5其他

1.11隐患排查治理

1.11.1事故隐患排查不足

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1.11.2事故隐患治理不足

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或事故隐患治理不彻底等。

1.11.3事故隐患上报不足

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上报。

1.11.4其他

包括未对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析等。

1.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12.1事故报告缺陷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等。

1.12.2事故调查和处理缺陷

未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等。

1.12.3其他

1.13其他

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在作业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及作业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说明

2.1作业场所

2.1.1选址缺陷

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选择在常年主导风上风或侧风风向,靠近易燃易爆场所,地质条件不良,企业内新建构筑物、装置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等。

2.1.2设计、施工缺陷

未按规定对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安全距离、防雷、防震等进行设计、施工,或改建、扩建、装修没有按安全要求进行等。

2.1.3平面布局缺陷

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在同一建筑内混合设置;爆炸危险场所或存放易燃易爆品场所与易燃易爆场所联通;建构筑物内,设备布置、机械、电气、防火、防爆等安全距离不够,或卫生防护距离不够等。

2.1.4场地狭窄杂乱

作业场所狭窄难以操作,工具、材料放置混乱等。

2.1.5地面开口缺陷

坑、沟、池、井等开口的不安全状况,如无安全盖板或安全盖板不符合要求等。

2.1.6安全逃生缺陷

包括无安全通道,安全通道狭窄、不畅等,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包括无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数量不足、设置不合理等。

2.1.7交通线路的配置缺陷

容易导致车辆伤害或消防通道不符合要求等。

2.1.8安全标志缺陷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如无标志标识、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等。

2.1.9其他

地面湿滑不平、梯架缺陷、装修材料缺陷等。

2.2设备设施

2.2.1工艺流程缺陷

工艺流程布置不顺畅,交叉(平交)点多,产量增大后没有及时调整工艺路线等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缺陷。

2.2.2通用设备设施缺陷

通用设备设施在设计、安装调试、使用上的缺陷,如强度、刚度、稳定性、密封性、耐腐性等缺陷,不符合安全要求,有人员易触及的运动部件外露,操纵器失灵、损坏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设施表面有尖角利棱,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通用设备设施不包括特种设备、电气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以及安全监控设备。

2.2设备设施

2.2.3专用设备设施缺陷

根据行业生产特点,企业拥有的专用设备存在的安全缺陷,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

2.2.4特种设备缺陷

未按规定取证、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或特种设备不能达到规定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

2.2.5消防设备设施缺陷

未按规定对消防报警系统进行配线、设备选型安装,未按规定设置合格的给水管网、消火栓、消防水箱及自动、手动灭火设施器材,未按规定选用合格的机械防烟排烟设备,或设备安装不符合要求,防火门、防护卷帘及其他消防设备缺陷,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

2.2.6电气设备缺陷

电气线路、设备、照明不符合标准,保护装置不完善,移动式设备不完善,防爆电气装置不符合标准,防雷装置不合格,防静电不合格,电磁防护不合格,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

2.2.7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缺陷

未按规定对存在高温高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防护,未按规定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等。

2.2.8安全监控设备缺陷

未按规定安装监控设备监测有毒有害气体、生产工艺危险点等,安全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或安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等。

2.2.9其他

2.3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装备

2.3.1无防护

没有实施必要的防护措施,如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等。

2.3.2防护装置、设施缺陷

防护装置、设施本身安全性、可靠性差,包括防护装置、设施损坏、失效、失灵等。

2.3.3防护不当

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合格的防护装置、设施。

2.3.4其他

2.4原辅物料、产品

2.4.1一般物品处置不当

物品存放不当,如成品、半成品、材料和生产用品等在储存数量、堆码方式等方面存放不当;物品使用不当,未按规定搬运、使用物品;物品失效、过期、发生物理化学变化等。

2.4.2危险化学品处置不当

对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处置错误,危险化学品失效、过期、发生物理化学变化,未按规定记录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情况等。

2.4.3其他

原辅料调整更换时,未进行安全评价等。

2.5职业病危害

2.5.1职业病危害超标

噪声强度超标,粉尘浓度超标,照度不足或过强,作业场所温度、湿度超出限值,缺氧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辐射强度超限等。

2.5.2职业病危害因素标识不清

作业场所缺少防护设施,公告栏,警示标识等。

2.5.3其他

2.6相关方作业

相关方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动土、用电等手续,进入不应进入场所等涉及相关方现场管理方面的缺陷。

2.7安全技能

2.7.1违章指挥

安排或指挥职工违反规定进行作业,如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进行作业等。

2.7.2操作错误

操作方式、流程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以及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忘记关闭设备;拆除安全装置,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等。

2.7.3使用不安全设备、工具

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使用已停用或报废的设备等。

2.7.4工具使用错误

使用不合适的工具,或没有按要求进行使用等。

2.7.5冒险作业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或在危险场所冒险停留、冒险作业,如未经允许进入涵洞、油罐、井等有限空间或高压电设备等其它危险区;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在起吊物下停留;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远离危险区;机器运转时加油、维修、焊接、清扫等。

2.7.6其他

包括脱岗、超负荷作业等其他操作错误、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8个体防护

2.8.1个体防护装备使用缺陷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如未戴安全帽,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未佩戴呼吸护具,未戴防护手套,未穿防护服,未穿安全鞋等。

2.8.2不安全装束

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着肥大服装、操纵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等。

2.8.3其他

2.9作业许可

2.9.1作业前未办理许可手续

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高空作业等作业前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2.9.2安全措施落实缺陷

未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落实不足,作业完毕未确认安全状态等。

2.9.3其他

2.10其他

作为安全人,身边总是可能伴随着安全隐患,隐患排查对于我们安全人非常重要。

最常见隐患事故有哪些?该如何防患于未然?

危险有害因素有哪些?又该如何辨识?

为了自己的安全与健康,为了让家人免受担心之苦,为了让事故无影无踪,我们究竟该如何面对?

01

最常见的事故隐患有哪些?

隐患,是指隐藏的祸患,即隐藏不露、潜伏的危险性大的事情或灾害。

事故隐患,是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归纳为21大类:

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水害、坍塌、滑坡、泄漏、腐蚀、触电、坠落、机械伤害、煤与瓦斯突出、公路设施伤害、公路车辆伤害、铁路设施伤害、铁路车辆伤害、水上运输伤害、港口码头伤害、空中运输伤害、航空港伤害、其他类隐患等。

在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中,要注意检查以下最常见的事故隐患(共22种):

1.人的不安全行为

主要有11类,也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中人的主要直接原因。

1、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操作错误。

2、人为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用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有干扰和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9、忽视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或未能正确使用。

10、不安全装束。

11、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接触和处理错误等。

2.物的不安全状态

主要有4类,也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中物的主要直接原因。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缺乏或有缺陷。

4、生产(施工)场地作业环境不良。

3.管理的缺陷

主要有7类,也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中管理上的主要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缺陷。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不健全。

6、没有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或者不健全。

7、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经费不落实。

02

危险和有害因素如何辨识?

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

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

通常情况下,二者并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险、有害因素。

1.危险有害因素分类

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类是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和辨识的基础。

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方法有许多种,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

1.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

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为如下6类(共36种):

①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15种)

1)设备、设施缺陷

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制动器缺陷、设备设施其它缺陷。

2)防护缺陷

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它防护缺陷。

3)电

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它电危害。

4)噪声

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流体动力性噪声、其它噪声。

5)振动

机械性振动、电磁性振动、流体动力性振动、其它振动。

6)电磁辐射

电离辐射:X射线、g射线、a粒子、β粒子、质子、中子、高能电子束等;非电离辐射:紫外线、激光、射频辐射、超高压电场。

7)运动物

固体抛射物、液体飞溅物、反弹物、岩土滑动、料堆垛滑动、气流卷动、冲击地压、其它运动物危害。

8)明火

9)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

高温气体、高温固体、高温液体、其它高温物质。

10)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

低温气体、低温固体、低温液体、其它低温物质。

11)粉尘与气溶胶

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尘与气溶胶。

12)作业环境不良

作业环境乱、基础下沉、安全过道缺陷、采光照明不良、有害光照、通风不良、缺氧、空气质量不良、给排水不良、涌水、强迫体位、气温过高、气温过低、气压过高、气压过低、高温高湿、自然灾害、其它作业环境不良。

13)信号缺陷

无信号设施、信号选用不当、信号位置不当、信号不清、信号显示不准、其它信号缺陷。

14)标志缺陷

无标志、标志不清楚、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其它标志缺陷。

15)其它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②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5种)

1)易燃易爆性物质

易燃易爆性气体、易燃易爆性液体、易燃易爆性固体、易燃易爆性粉尘与气溶胶、其它易燃易爆性物质。

2)自燃性物质

3)有毒物质

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有毒粉尘与气溶胶、其它有毒物质。

4)腐蚀性物质

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腐蚀性固体、其它腐蚀性物质。

5)其它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

③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5种)

1)致病微生物

细菌、病毒、其它致病微生物。

2)传染病媒介物

3)致害动物

4)致害植物

5)其它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

④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6种)

1)负荷超限

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它负荷超限。

2)健康状况异常

3)从事禁忌作业

4)心理异常

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它心理异常

5)辨识功能缺陷

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它辨识功能缺陷

6)其它心理、生理危险、有害因素

⑤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5种)

1)指挥错误

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它指挥错误。

2)操作失误

误操作、违章作业、其它操作失误。

3)监护失误

4)其它错误

5)其它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⑥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

2.参照事故类别分类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可将危险、有害因素分为如下20类:

(1)物体打击

指物体在重力或其它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考什么证赚钱多,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5)触电

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淹溺

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

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9)高处坠落

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爆破: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它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它伤害

2.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方法

选用哪种辨识方法,要根据分析对象的性质、特点、寿命的不同阶段和分析人员的知识、经验和习惯来定。常用的辨识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1.直观经验分析方法

①对照、经验法

对照、经验法是对照有关标准、法规、检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员的观察分析能力,借助于经验和判断能力对企业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的方法。

②类比方法

类比方法是利用相同或相似工程系统或作业条件的经验和劳动安全卫生的统计资料来类推、分析企业的危险、有害因素。

2.系统安全分析方法

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是应用系统安全工程评价中的某些方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

系统安全分析方法常用于复杂、没有事故经验的新开发系统。常用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有事件树、事故树等。

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内容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厂址

从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自然灾害、周边环境、气象条件、交通运输条件、消防支持等方面进行分析。

2.厂区平面布局

①总图:

功能(生产、管理、辅助生产、生活区)分区布置;高温、有害物质、噪声、辐射、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布置;工艺流程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布置;朝向、风向、防火间距、安全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等。

②运输线路及码头:

厂区道路、厂区铁路、危险品装卸区、厂区码头。

3.建(构)筑物

耐火等级、结构、防火、防爆、安全疏散、朝向、采光、运输通道等。

4.生产工艺过程

物料(毒性、腐蚀性、燃爆性物料)、温度、压力、速度、作业及控制条件、事故及失控状态等。

5.生产设备、装置

①化工设备、装置:高温、低温、腐蚀、高压、振动、关键设备、控制、操作、检修和故障、失误时的紧急异常情况。

②机械设备:运动零部件和工件、操作条件、检修作业、误运转和误操作。

③电气设备:断电、触电、火灾、爆炸、误运转和误操作、静电、雷电。

④危险性较大设备、高处作业设备。

⑤特殊单体设备、装置:锅炉房、乙炔站、氧气站、石油库、危险品库等。

⑥粉尘、毒物、噪声、振动、辐射、高温、低温等有害作业部位。

⑦管理设施、事故应急抢救设施和辅助生产、生活卫生设施。

03

隐患整改的主要对策和措施

1.实行机械化、自动化生产

机械化、自动化的生产不仅是发展生产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本质安全的根本途径。机械化能减轻劳动强度,自动化能减少人身伤害的危险。

本质安全——就是指装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具有包含在内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具体地说,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2.设置安全装置

安全装置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以及警告装置等。

3.增强机械强度

机械设备、装置及其主要部件,必须具有必要的机械强度和安全系数。

4.保证电气安全可靠

电气安全对策措施,通常包括防触电、防电气火灾爆炸和防静电等,保证电气安全的的基本条件包括:

5.按规定维护保养和检修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是生产的主要工具,它在运转过程中总不免有些零部件逐渐磨损或过早损坏,以至引起设备上的事故,其结果不但使生产停顿,还可能使操作工人受到伤害。

因此,要使机器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状态,预防设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必须进行经常的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

6.保持工作场所合理布局

工作场所就是工人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其它辅助设备对原材料和半成品进行加工的区域。完善的组织和合理的布局,不仅能够促进生产,而且是保证安全的必要条件。

工作场所散落的金属废屑、润滑油、乳化液、毛坯、半成品的杂乱堆放,地面不平整等情况都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7.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必须要根据危险、有害因素和作业类别,配备具有相应防护功能的个人防护用品,作为补充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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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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