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考证培训机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第九条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第十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六条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最新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
第二十条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二十一条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最新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自3月1日起实施,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标准,全国建筑业特级企业全名单【2023最新版】
住建部2023年度1-11月份截止目前,本年度最新特级新升级企业通过共66家,其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36家)、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17家)、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4家)、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3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2家)、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2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2家)。
具体名单如下:
据建筑业政策解读公众号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11月25日,全国特级资质数量达1083项。
具体名单如下:
资质“升特”你准备好了吗?
“一升特”政策背景
特级政策标准于2006年12月30日经住建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7年10月18日国家住建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后在2010年做了少量的修订,印发了建市【2010】210号文件,作为特级资质考评的标准。
从2007年到2012年,主要完成了老特级资质企业的就位工作,期间停止受理一级升特申报。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启动一级申特办理。上海航道局作为特级就位后第一批申报特级资质单位,2013年初提交材料并于3月份现场考评结束,上海航道局顺利通过现场考评,成功晋升为港口与航道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标准,成为全国第一家一级资质申报特级成功的企业。从而拉开了施工企业升特序幕。
2015年10月9日住建部发布的“建市[2015]154号”文中“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际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标准的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的规定,开始掀起了一级升特新的热潮。
“一升特”的必要性
市场需要
在建市[2007]72号文中明确了特级资质的承接范围,如下: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如果《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能够真正实施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标准,全国建筑业特级企业全名单【2023最新版】,那么综合资质就相当于是万能钥匙,所有业务都能涵盖!
同行竞争
近年来建筑特级、公路特级出现通过率大幅提高,很多企业都在冲击特级,未来,如果不进行资质升级,我们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将处于劣势,随着房建特级、公路特级资质企业的快速增加,可能几年后,如果征求意见真的实施,特级变综合资质,那时的特级企业就是现在的一级企业,那时的一级企业,地位就像现在的二级,虽然现状企业资质没有作为投标评分项,随着特级资质企业的增加,我们也不排除特级资质将作为投标评分项和企业龙头排名指标项的可能,同时主管部门在大力的推工程总承包模式,而且在进行资质简化,未来的发展趋势可能就保留工程总承包和专业总承包。
经济价值
目前市场上近期成交的公路特级资质平均价格在2.5亿以上。
一升特标准要求
(案例:公路)
人员要求
“一升特”进度规划
序号
工作阶段
工作内容
项目准备阶段
1、一升特总体计划确定;2、明确组织和分工;3、明确各分组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4、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购买。
首次组卷阶段
1、按照标准要求提供基础资料进行整理(除设计外);2、完成现有指标项资料的整理工作;3、进行第一次专家指导审查。
二次组卷阶段
1、整改首次检查问题,2、补齐第一次指导未完成的各项工作;3、设计资源引入,开始设计人员注册和组卷工作;4、按纸质目录进行资料整理;5、进行第二次专家指导审查。
三次组卷阶段
1、整改二次检查问题;2、胶装申报材料准备;3、设计资料组卷;4、完善《申请表》, 打印电子化申报系统 《申请表》;5、进行第三次专家指导审查。
完善定稿阶段
1、整改三次检查问题;2、设计资料成卷;3、纸质材料全面检查,各类说明材料整理盖章;4、正式胶装申报材料出具;5、电子申报数据全面填报工作;6、组织专家指导审查。
上报准备阶段
1、完成电子申报数据填报;2、建设部通关考什么证赚钱多,通关过程中的整改建议修改调整,电子化申报材料修改调整;
电子申报阶段
1、《建筑企业资质申报表》打印签字报送;2、跟踪审核过程
公式意见处理(如有)
不同意问题深层次原因分析,确定陈述思路
陈述报告及附件准备
陈述材料可行性和完整性审查
陈述材料电子化录入和报送
为什么近两年企业都在扎堆升特?
住建部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明确说明:
施工资质。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取得原10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中的任一类,即可换发综合资质。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别、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不再申请或持有其他施工资质。(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设立综合资质,不分行业、只设甲级)
另外就是如果征求意见夭折,企业也只能向更高资质等级迈进,比较资质越高越有市场准入的通行证,不升级只能在红海里面竞争。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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