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版) .doc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不单独摘录。5对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年版第一篇火力发电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1综合规定《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1996《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1-2002……………………………………22勘测设计2.1工艺《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2000…………………………………………………………………3《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2003……………………………………………………9《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1996…………………………………………………10《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规程》DL/T441-2004…………………………………………10《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DL/T834-2003………………………………………………11《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435-2004……………………………………………………………11《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2003……………………………………………………………………12《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运煤系统)DL/.1-2004…………………………12《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2部分:煤尘防治)DL/.2-2004…………………………12《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2004………………………………………122.2土建《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2005…………………………………………………13《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2001…………………………………………………………2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2002…………………………………………………………………2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2004………………………………………………………………25《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02……………………………………………………………………25《钢结构设计规范》-2003…………………………………………………………………………2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1………………………………………………………………………27《烟囱设计规范》-2002……………………………………………………………………………30《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1993……………………………………………………31《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1999……………………………………………………………3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1996…………………………………………………………………33《火力发电厂地基处理技术规定》DL/-1993…………………………………………………34《防洪标准》-1994……………………………………………………………………………34施工及验收3.1锅炉与压力容器《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1996………………………………………………………35《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2004……………………………………………………………3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检验)工程师资格考核规则》DL/T874-2004……………3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1995……………………………………37《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38《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199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2000…………………………………………………………393.2汽轮机机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1992……………………………………40《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四部分:电厂化学》DL/.4-2004………………………43《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2000…………………………………………………………443.3焊接检验《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869-2004……………………………………………………………42《电站钢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DL/T678-1999………………………………………………………46《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DL/T820-2002…………………………………………………46《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DL/T821-2002……………………………………47《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2.2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

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6.2.4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6.2.5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6.2.6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考什么证赚钱多,应设置间歇平台。6.2.7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7.2.2产生有害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7.2.2.1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7.2.2.2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7.2.2.3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7.2.2.4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7.2.2.5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7.2.2.6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7.2.2.7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7.2.2.8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

7.2.3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7.2.3.1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m3。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7.3.3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3.3.1 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 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 7.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 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8.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 表8.1.1 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 序号 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工人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90 主厂房碎煤机等设置的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无电话通信要求时 75 有电话通信要求时 70 电子计算机室(正常工作状态)70 车间所属办公室、化验室、设计室(室内背景噪声级)70 主控制室、集中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通信室、电话总机室、单元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室内背景噪声级)60 厂部所属办公室、会议室、设计室、化验室(室内背景噪声级)60 医务室、哺乳室、托儿所、夜班人员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55 注:1.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3dB(A)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 2.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平均噪声级。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 5009.1-2002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不单独摘录。 2勘测设计 2.1 工艺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2000 4.0.5 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厂等级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4.0.5)。 如低于表4.0.5要求的标准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 4.0.5发电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发电厂等级 规划容量 MW 防洪标准(重现期) 注:本表指标强制。1)对于风暴潮严重地区的特大型的海滨发电厂取200年。 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表4.0.5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加重现期为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江、河、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0.5m;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50年的浪爬高。防洪堤的设计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百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当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如有排涝设施时,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1%的山洪设计。 4.0.7 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必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定。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1对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2对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且规划容量为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3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大于的发电厂, 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4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为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5对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当需要提供地震水平加速度值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6度时取0.05g;7度时取0.10g;8度时取0.20g;9度时取0.40g。 4.0.8 严禁将发电厂厂址选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以上的地震区;单机容量为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及以上的发电厂,不宜建在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

发电厂厂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区和人文遗址,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或矿藏采空区上。 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还应注意不要破坏自然地势和避开有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 4.0.9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版) .doc,其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水电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均稳定的地段,且应避免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的影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

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doc 9页

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型划分标准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钢铁工业钢铁联合企业年产钢万吨100以上10-100(不包括100万吨,下同)10以下(不包括10万吨,下同)特殊钢厂年产钢万吨50以上10-5010以下独立炼铁厂年产铁万吨100以上20-以下独立铁矿山年产铁矿万吨200以上60-以下其他黑色金属工业总投资万元5000以上2以下有色金属工业有色联合企业镍联合企业年产金属镍万吨3以上0.5-30.5以下其他重金属联合企业年产金属万吨2以上0.8-20.8以下采选厂砂矿年采选矿石万吨200以上100-以下脉矿年采选矿石万吨100以上20-以下氧化铝厂年产氧化铝万吨20以上5-205以下常用金属冶炼、电解厂年产金属万吨3以上1-31以下常用金属加工厂重金属年产加工材万吨3以上0.5-30.5以下轻金属年产加工材万吨2以上0.3-20.3以下其他有色金属工业总投资万元5000以上1以下煤炭工业煤炭矿区年产原煤万吨500以上200-以下独立洗煤厂年洗精煤万吨120以上30-以下其他煤炭工业总投资万元2000以上1以下石油工业油气田开发?(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炼油厂年加工原油万吨250以上50-以下跨省长距离输油(气)管线?(均为大中型项目)化学工业合成氨厂年产合成氨万吨15以上4.5-154.5以下说明:国防工业和国防科研的矿山项目,可参考冶金矿山标准,其他工厂,暂按其他机械工业标准试行.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硫酸厂年产硫酸万吨16以上8-168以下烧碱厂年产烧碱万吨3以上0.75-30.75以下纯碱厂年产纯碱万吨40以上4-404以下磷肥厂年产磷肥万吨50以上20-5020以下乙烯厂年产量万吨4以上2-42以下化学纤维单体年产单体万吨4以上0.5-40.5以下合成橡胶厂年产量万吨3以上0.5-30.5以下塑料厂年产量万吨3以上1-31以下橡胶轮胎加工厂年产量万套100以上20-以下农药厂年产量万吨3以上0.3-30.3以下磷矿年产磷矿万吨100以上30-以下硫铁矿年产硫铁矿万吨100以上20-以下化学联合企业(三种品种都达到中型标准即为大型)其他化学工业总投资万元2000以上1以下电力工业电站装机容量万千瓦25以上2.5-252.5以下送变电工程(注)电压33万伏以上电压22万伏和11万伏并线路长250公里以上的电压11万伏并线路长250公里以下的机械工业冶金矿山设备年产量万吨2以上0.5-20.5以下石油化工设备年产量万吨2以上0.5-20.5以下工程机械年产量万吨2以上0.5-20.5以下发电设备、电机厂年产量万千瓦100以上30-以下通用设备厂总投资万元3000以上1以下汽车厂年产量万辆一般汽车5以上,0.5-50.5以下重型汽车0.3以上0.1-0.30.1以下拖拉机厂年产量万台轮胎式2以上,0.5-20.5以下履带式1以上0.1-10.1以下柴油机厂年产量万马力100以上30-以下其他机械工业总投资万元2000以上1以下森林工业木材采运林区年产木材万立方米(均为大中型)说明:送变电工程,大型超高压工程单独列项目,中型的凡是直接配合发电的作为电站的单列工程。

凡是公用的,不论几条都按地区或电网作为一个项目.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独立森工局年产木材万立方米30以上15-3015以下其他森林工业总投资万元1500以上1以下建材工业水泥厂年产量万吨100以上20-100(特种水泥5以上)20以下(特种水泥5以下)平板玻璃厂年产量万重量箱90以上45-9045以下玻璃纤维厂年产量吨5000以上1以下石灰石矿年产量万吨100以上50-以下石棉矿年产量万吨1以上0.1-10.1以下石墨矿年产量万吨11以上0.3-10.3以下石膏矿年产量万吨30以上10-3010以下其他建材工业总投资万元2000以上1以下轻工业化学纤维厂年产量万吨单体4以上0.5-40.5以下长丝0.8以上0.3-0.80.3以下短丝4以上0.6-40.6以下棉纺织厂棉纺锭万锭10以上5-105以下印染厂年产量亿米1以上0.5-10.5以下造纸厂年产量万吨3以上1-31以下制糖厂日处理原料吨1000以上500-以下盐厂年产量万吨海盐100以上20-以下井、矿盐30以上10-30毛纺、麻纺、绢纺纺锭万锭1以上0.5-10.5以下合成脂肪酸年产量万吨2以上0.5-20.5以下合成洗涤剂年产量万吨2以上1-21以下手表(新建)年产量万只100以上40-以下缝纫机(新建)年产量万架50以上15-5015以下自行车(新建)年产量万辆100以上30-以下塑料制品年产量万吨1以上0.5-10.5以下其他轻工业(包括医疗机械)总投资万元1000以上(1) 农、林、水利、水产建设:水库:大型: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包括1亿立方米,下同)。

灌溉工程:受益面积50万亩以上。其他水利工程(包括江河治理):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渔业基地:容纳渔轮50艘以上(含50艘)的渔业基地。水产冷库:冷藏并制冰能力各5000吨以上的水产冷库(或冷藏1万吨以上)。其他农、林、水产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2)交通、邮电建设:铁路:新建的干线、支线、地下铁道和总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原有干线、枢纽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地方铁路长度100公里以上,货运量50万吨以上的项目。公路:新建、扩建长度200公里以上的国防、边防公路和跨省区的重要干线以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港口: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的新建、扩建沿海港口;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内河港口;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修船厂(指有船坞、滑道的)。邮电:长度在5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电信电缆;长度在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微波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邮电建设。民航: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机场。(3)商业、外贸、粮食、物资等仓库建设: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火药库、库容7500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中转库,库容5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储藏能力1万吨以上的冷库。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仓库建设。(4)文教、卫生、计量、科研:3000名学员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700张床位以上的新建医院、疗养院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广播台(站)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5)工业城市和工矿区:新建、扩建的日供水11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供气30万立方米的独立煤气厂(包括液化石油气厂)等公用事业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上述各部门的工业项目,按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标准划分。3.以下工业、非工业建设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不作为大中型项目(1)分散零星的江河治理、国营农场、植树造林、草原建设等,原有水库加固,并结合加高大坝,扩大溢洪道和增修灌区配套工程的项目,除国家指定者外,均不作为大中型项目。(2)分段整治、施工期长、年度安排有较大伸缩性的航道整治疏浚工程。(3)科研、文教、卫生、广播、体育、出版、计量、标准、设计等事业单位的建设(包括工业、交通和其他部门所属的同类事业单位),新建工程按大中型标准划分,改、扩建工程除国家指定者外,一律不作为大中型项目。(4)城市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道路、立交桥梁、防洪、环保等工程。城市的一般民用建筑、包括统建和集资建设的住宅群、办公和生活用房建设。

(5)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6)施工队伍及地质勘探单位等独立的后方基地建设(包括工矿企业的农副业基地建设)。(7)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外资或国内资金兴建的旅游饭店、旅馆、贸易大楼、展览馆、科教馆等。说明: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均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78)234号文和国家计委计基(79)725号文规定。目前大中型项目标准未变,但国家计委审批限额有所调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38号文件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若干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按总投资金额划分的大中型项目,国家计委审批限额由1000万元以上提高到: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3000万元以上;另据国家计委轻(81)761号文件规定,国家计委审批的大中型糖厂建设为日处理原料1000吨以上。为与计划管理规定取得一致,统计的大中型项目划分按上述规定作相应调整。以下工业、非工业建设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doc 9页,均不作为大中型项目。1、分散零星的江河治理、国营农场、植树造林、草原建设等,原有水库加固,并结合加高大坝,扩大溢洪道和增修灌区配套工程的项目,除国家指定者外,均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2、分段整治、施工期长、年度安排有较大伸缩性的航道整治疏浚工程。3、科研、文教、卫生、广播、体育、出版、计量、标准、设计等事业单位的建设(包括工业、交通和其他部门所属的同类事业单位)学什么技能好,新建工程按大中型标准划分,改、扩建工程除国家指定者外,一律不作为大中型项目。4、城市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道路、立交桥梁、防洪、环保等工程。城市的一般民用建筑、包括统建和集资建设的住宅群、办公和生活用房建设。5、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6、施工队伍及地质勘探单位等独立的后方基地建设(包括工矿企业的农副业基地建设)。7、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外资或国内资金兴建的旅游饭店、旅馆、贸易大楼、展览馆、科教馆等。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均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78)234号文和国家计委计基(79)725号文规定。目前大中型项目标准未变,但国家计委审批限额有所调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38号文件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若干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按总投资金额划分的大中型项目,国家计委审批限额由1000万元以上提高到: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3000万元以上;另据国家计委轻(81)761号文件规定,国家计委审批的大中型糖厂建设为日处理原料1000吨以上。为与计划管理规定取得一致,统计的大中型项目划分按上述规定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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