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采用的设计、校核洪水标准不符合规范要求
责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依据:(强条)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
5.2.1 山区、丘陵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表 5.2.1 确定。
5.2.2 平原、滨海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按表 5.2.2确定。
5.2.7 平原、滨海区水库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设计洪水标准,应与相应级别泄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一致,按表5.2.2 确定。
5.2.8 水电站厂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5.2.8 确定。河床式水电站厂房挡水部分或水电站厂房进水口作为挡水结构组成部分的洪水标准建筑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采用的设计、校核洪水标准不符合规范要求,应与工程挡水前沿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一致,按表 5.2.1确定。
5.2.10水库工程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期间,进口临时挡水设施的洪水标准应与相应时段的大坝施工期洪水标准一致。水库工程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坝体洪水标准应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后按表5.2.10确定。
5.3.1 拦河闸、挡潮闸挡水建筑物及其消能防冲建筑物设计洪(潮)水标准,应根据其建筑物级别按表5.3.1确定。
5.3.2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潮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5.3.1确定。对于1级、2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若确定的设计潮水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时,应按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校核。
5.5.1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5.5.1确定。
5.5.3治涝、排水、灌溉和供水工程中泵站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建筑工程等级划分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5.5.3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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