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执行13规范土方工程时,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并入土方工程量中,放坡系数和工作面宽度应按规范执行,如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放坡系数和工作面宽度与规范不同时,在土方综合单价中考虑。
八、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承发包双方应按照13规范的有关规定,依据合理划分的风险范围和幅度,结合工程实际在施工合同中详细约定各计价条款(特别是针对13规范“合同价款调整”章节所列举的各种情况,具体调价的范围和方法的条款)。
九、承包人提供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包含暂估单价材料),价格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承发包双方应按照13规范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调整的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价格波动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办法。调整方式优选13计价规范附录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基准单价优先采用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编制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度价格),缺项通过市场调查确定。主要材料范围一般指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不含设备费)2%及以上的各类材料(确定比重时应将各种规格型号的同类材料费用累加计算),风险(调整)幅度通常为5%。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的确定可采用以材料用量作为权数的加权平均指导价格。按照13计价规范规定(A.2.3条前三款)的具体方法(区分价格涨跌、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和基准单价的高低等不同情形)确定材料价格的调整价款。调整价款(价差)应列入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费用。
十、招标控制价管理,继续执行《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招标控制价管理暂行办法》(常建〔2009〕133号),但取消调整系数,备查方式执行《关于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招标控制价实行网络备查的通知》(常工价〔2013〕12号)。
鉴于工程材料的品牌、采购渠道、运输方式及批量、付款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材料价格的取定可在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基础上,在下浮10%至上浮5%的区间内,根据实际合理确定。
十一、13规范、14计价定额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凡以前的相关文件和本通知有抵触的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以本通知为准。
十二、凡2015年1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或签订合同的工程(非招标)均执行13规范、14计价定额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合同约定和原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造价管理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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